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代理问题新探讨——基于新增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激励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所得税论文,国有企业论文,领导人论文,为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我国国有企业目前主要包括两种:直属中央政府的企业和隶属各地方政府的企业。
中央直属企业面临的代理链是:
隶属各地方政府的企业面临的代理链是:
不用多说,两条代理链的第一个环节都是必然选择。第二个环节的代理方式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过程,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等形式。至于第三个环节的代理,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出资人的职责。这样中央政府作为中央直属企业的出资人身份,地方政府作为各地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身份日益清晰。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不再是隶属关系与上下级的关系[1]。而如何有效地解决两条代理链中第三个环节存在的主要代理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代理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第三个环节中代理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是国有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者,但作为出资人的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才是企业真正的剩余索取者。这就导致了财产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且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有主要激励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一)委托代理理论简述
委托代理理论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认为,“……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注:见《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03页。)但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下,企业被看成是一个“黑箱”[2],作为一个经济人,它在预算约束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无法解释现代企业的很多行为。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一些学者考虑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经常不一致,且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通过深入研究,形成了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包括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而企业的契约理论包括企业的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代理理论又包括代理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3]。要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必须解决代理人的激励问题。罗森认为,对经理人的激励可以分为奖励激励和惩罚激励[4]。奖励激励包括奖金激励、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而惩罚激励包括代理人担保成本(注:詹森和梅克林认为,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监控成本、代理人担保成本和声誉损失。)[5]、声誉的损失以及经理市场的压力。
(二)国有企业几种主要激励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现有的激励制度安排主要有年薪制、MBO和股票期权,这几种都可以归入奖励激励方案。
1.年薪制
目前对国有企业领导人采用较多的激励方式是年薪制。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年薪制设计和实施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甚至企业领导人自身[6],激励效果受到限制。年薪制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容易遭遇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寻租,甚至是国企领导人和上级领导的合谋寻租,这样,年薪制难以保证国企领导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决策。
(2)经理人市场的缺失使年薪制这种激励制度失效或低效。由于我国尚未能产生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主管部门的行政指派,而非竞争性选聘[7],国有企业领导人具有准行政官员的身分,国有企业领导人产生机制的不合理使得年薪制的激励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3)大量职务消费的存在降低了年薪制的激励效果。由于大量职务消费的存在,年薪占国有企业领导人总收入的比重较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透露,国企经营者的职位消费水平一般是其工资收入的10倍[8],既然国企经营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职务消费,年薪制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2.MBO
目前已经被高层叫暂停、曾被用来激励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重要手段之一的MBO(管理层收购),也同样存在一些重大的缺陷:
管理层收购存在收购主体和收购价格的确定、收购资金的来源和收购信息的披露问题,一旦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9]。此外,由于国际上尚无实证资料证明MBO(注:需要说明的是,国外MBO通常是出现在企业被敌意收购的时候,是管理层为了保护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做出的一种金融安排。而我国的MBO则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业绩经营良好的时期,并无外在压力。)的实施能成功挽救企业,国内目前也缺乏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企业绩效变化方面的实证分析,MBO的激励效果究竟如何?在理论上也并不清楚。
3.股票期权
另一个被广泛探讨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制度是股票期权制度。期权制度的安排着眼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利益,从理论上有效地解决了现有企业领导人可能存在的短期行为。但是需要看到,期权制度的安排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是:存在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其股票价格必须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企业领导人的经营绩效。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且投机行为盛行,使得证券市场上企业股票的价格并非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而在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还会面临标的股票的来源问题,这都影响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效果。有研究表明,股票期权对代理人的激励效果比传统方式对代理人的激励效果小[10]。
以上各种激励制度都立足于期盼通过奖励激励来降低国有企业领导人采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行为,降低代理成本。但其效果均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有: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激励不够,导致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主要是奖励激励,惩罚激励不够,例如经理市场的缺失使代理人面临市场的压力较小、声誉损失给代理人造成的预期损失较低等。
二、建立基于新增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激励安排的可能性分析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激励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企业业绩的提升么?从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仔细分析我们就能够发现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便有更大的财力用于提高全体国民或当地居民福利水平。
财政收入有两个最主要的来源。一是税收,其中和企业相关的最重要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个重要来源是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在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不变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税前利润越大,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多,委托人获得的投资收益也越多。所以委托人只要对企业所得税这一指标加以监控,则保证了企业所得,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和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也就得到了保证。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建立以企业所得税增量为基础,而不是以增值税增量为基础的期权激励制度安排呢?以企业所得税增量为基础的期权激励制度安排的优点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利润正相关,而增值税则不一定和企业利润正相关。尽管增值税目前已经成为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最大来源(注:截至2004年8月31日,我国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中税收总额为17162.9亿元,其中增值税为5778.1亿元,企业所得税为2892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国家统计局,2004年第8期。),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一般同企业的销售额正相关,和企业利润没有必然的联系。立足于增值税的期权激励方案会增强企业领导人重规模不重效率的盲目扩展冲动,甚至出现故意牺牲利润寻求规模的代理行为;而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利润正相关,以企业所得税的增量作为激励指标,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二)国有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比重较大,而增值税则主要来源于非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体规模已经小于非国有企业(注:早在2001年,我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城镇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比重、非国有企业经济创造的税收占全社会税收的比重以及非国有经济进出口总额占全部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这五个重要的指标都超过了50%,分别是:62.32%,52.69%,68.09%,64.42%和55.0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随着国有资本的进一步退出,从理论上可以推断,未来流转税收入(增值税等)将绝大部分来自于这些非国有企业。而企业所得税就不同了,虽然国有企业的总体规模小于非国有企业,但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中,私营企业却只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6.84%(注: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2》,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国有企业掌握更多的垄断性资源如特许经营牌照等,并且国有企业更多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总体上技术领先,人才后备也更充足。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未来国有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也必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来源于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仍将维持在较高水平。
(三)降低企业领导人人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激励。没有基于企业所得税增量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企业领导人可能通过会计处理,虚增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基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考核必然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新增价值的创造,减少企业领导人操纵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四)实行了基于新增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激励制度后,国有企业领导人是否会出现通过“虚报利润”获取不合理收益的代理行为,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倾向呢?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小,并且通过激励制度和税收监察等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原因如下:
(1)中国股市目前的特征之一就是股价和企业业绩的相关性并不高,国有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融资难度较小,从而为融资而虚增利润的激励较低。
(2)通过引入期权思想,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后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决定其未来收入的一个因素,降低其离任之前“虚报利润”的可能性。如果企业领导人在离任之前通过“虚增利润”多缴所得税,则可能会导致企业未来上缴所得税的能力下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则原企业领导人的未来收入也会下降。这样,通过期权思想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领导人离任之前的短期行为。
(3)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审计活动可以提高代理人——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担保成本,抑制代理人通过“虚报利润”而获利的代理行为。税务局对国有企业的正常稽查和少量不定期的外部审计,辅之以对严重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行为的高惩罚性措施(注:代理人的担保成本=违反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当惩罚很高时,即使在代理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的情况下,担保成本也是很高的。而税务局的稽查减少了部分聘请外部审计的费用,并提高了发现具有损害性质的代理行为的概率。),会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担保成本,抑制代理人的短期行为。
当然,实行基于新增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激励制度,并不能直接反映国企领导人任期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例如环境污染问题、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等等)。笔者认为,国企领导人任期内产生的社会效益,只能通过其他的途径来测算,并通过其他手段来抑制其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例如通过补贴、庇古税、产权市场等措施来纠正负外部效应[11]。
三、基于新增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激励制度模型的构想
(一)S的确定。笔者认为现阶段,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期间的S不宜与普通职工有较大的差距,以3-5倍为宜。很多文献中提到美国管理者的收入是普通员工的数百倍,但那些收入的绝大部分是来自于非固定薪酬收入,如股票收入等;另外所引用的也多是国际知名跨国大公司的数据。因此并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也应该享受类似的薪酬待遇。此外在国内,隐形收入如职务消费占据国有企业领导人收入的高比例已经是默认的潜规则。过高的S差异容易引起员工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影响员工满意度。以员工平均收入2万元为例,10倍的差距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即为20万,如果薪酬收入占国有企业领导人收入的10%,那么该领导人年实际收入将达到200万,收入差距已经很大。
(二)的确定。企业领导人的职务消费是不可避免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企业形象和实力的展示。在一个激励制度中我们不可能对每一项职务消费都作出严格的规定,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对总的额度进行控制,并对消费行为的性质进行大体上的公私之分。该额度通常和企业的规模相联系,因为企业规模越大,企业领导人越需要关注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越需要加强和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发生职务消费的行为也越多。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之间并非正比率的关系,只是正相关,并收敛于某一定额。
(三)函数的确定。的确定是本激励方案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函数应该满足贴现后收益大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期间代理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代理收益=代理收入-担保成本,为了抑制国有企业领导人通过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行为获取不合理的收益,可以考虑增加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担保成本。例如,加强审计,并提高惩罚力度。由于税务部门本身就有稽查的动机和稽查成本开支,这样假借税务部门之手,既可以降低作为国有企业投资人的中央和各地方国资委的监控成本,又能够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担保成本。
(1)的确定必须考虑到企业资本存量的大小,因为对一个原纳税额为1000万元的企业和一个原纳税额是5000万元的企业,经过企业领导人带领全体员工努力后,均增加100万元的纳税额,前者的工作绩效显然更突出。
(2)根据我国现实存在的情况,很多国有企业领导人并非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经理人,而是被纳入了准国家行政官员序列。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很多激励来自于对未来行政职位升迁的期望。笔者主张国有企业领导人和行政公务员彻底脱离,大力发展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错误定位和被定位。但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基于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可以将该国有企业领导人是否已经被上级组织部门列入行政序列考核的范围,作为一个变量纳入其激励函数中。如果已经被纳入行政候选,并且该国有企业领导人也知道这个预期的存在,则降低其收入方面的激励。
(3)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很多是属于资源垄断性的,因此企业的收益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资源独占的经济性而非企业家才能。所以在相同条件下,对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强度应该低于对那些处于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也就是说“行业垄断性”也应该是一个被纳入和的变量。通常垄断性可以根据该行业前10大公司占市场分额的比例计算,如果超过一定的标准,而该国有企业又位列前10大之中,则可将之定义为拥有垄断资源的国有企业,从而降低根据企业所得税确定的激励收入。
(四)P的确定。离任后P应该着重于养老福利性质。这一部分可以由固定收入和医疗保险等变动收入构成,并且在总额上可以和社会平均养老保险金额有较大的差别,作为其离任后职务消费权力丧失的部分补偿。减少离任前后的收入落差,也有利于减少其在任期发生有损于委托人的代理行为。笔者建议可参考下面的公式:为在任期间职务消费的年均值,μ为小于1的正数。
四、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代理问题过程中还需注意的问题
由于这种制度安排对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尚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并且模型也还不成熟,还存在一些问题(见结束语部分),所以在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代理问题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逐渐建立、完善经理人市场的前提下,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选拔应逐步由行政任命过渡到经理人市场的竞聘,使得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这样做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1)借助于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形成外部竞争压力,增加由于“失信”造成的就业市场惩罚力度,从而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担保成本,减少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损害委托人的代理行为的发生。
(2)尽可能地避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频繁更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损失。由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被纳入准行政官员的序列,因此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不同,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继任并非总是在企业绩效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绩效好的企业经营者也极有可能被调离岗位,这有可能促发企业领导人的短期行为。
(二)在尚未能实现基于经理人市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聘选之前,可以考虑要求被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财产风险抵押。这里财产风险抵押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其和国有企业的业绩挂钩,而是用来作为一种惩罚性追偿的保证,用来防止或抑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行为。
(三)要加强审计工作,强化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税务部门的审计介入、不定期的外部审计、离任审计都不可缺少,这有利于抑制企业领导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强化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上市的国有企业和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同样重要。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败德行为的及时暴露,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职务消费行为,有利于中央或地方国资委作为投资人及时了解国有企业的运作,及早地发现问题,并通过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具有损害性质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四)引入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各种私募基金,是一种盈利冲动非常高的市场介入者,且通常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所以引入机构投资者进入国有企业具有积极意义。机构投资者期望从国有企业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必然会努力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营行为,客观上降低其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
(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安排还需要参考一些其他的重要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并已经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提到的考核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这些指标以及一些更细化的指标是对企业安全运营的系统性测定。
(2)由国有企业内部员工、同行业经理人、董事会成员组成的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360度匿名评审。定性的指标在对高层的考核和激励安排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领导人需要的不仅仅是提高绩效的能力,还需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创新能力,毕竟作为国有资本运作的代理人,其社会形象问题也关系到国有资本的长远保值增值。此外通过360度评审,也有利于投资人全面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并对其进行更为客观的评估。
结束语
为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代理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新增企业所得税的激励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制度安排借鉴了期权的思想,但并不需要真正有这种期权市场的存在。另外,这种制度安排仅仅是一个理论设想,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暂时也没有翔实的数据来对其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此外如何实施本方案,还有不少问题尚待研究:如更细化的具有可执行性的函数体系的建立;影响函数中的变量的因素;贴现率的确定等问题。
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从一个新的、综合性的角度来思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本文能对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代理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