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需要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公司将面临来自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挑战,如何加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发展保险投资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幼稚期,保险投资更是如此。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从战略指导上重保险业务开展,轻保险投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这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以及保险产品创新的发展,保险投资对保险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比保险业务的开展还重要。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已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也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尤其是寿险产品创新。没有寿险投资作为基础开发变额寿险、万科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可以说寿险投资是寿险产品创新的推进器;而寿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又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加快保险投资的发展。
发展我国保险投资,提高保险投资效率,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对不同的投资类别设立专人对保险投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改善保险产品结构加速保险业的创新
创新是保险业的生命力,没有创新,保险业的发展将停滞不前。保险业的创新包括组织方式的创新、产品的创新、营销方式的创新和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很多方面,而产品的创新又是最主要的。而我国保险业缺少的正是创新。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除原“人保集团”外,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全是清一色的股份制公司。保险产品雷同,机构不合理,市场细分不明显。营销方式主要是代理人销售。经营管理方式是粗放的、低效的。
在保险营销和管理方面,可以广泛开展国际上通行的银行保险,尝试网上保险,通过互联网宣传并销售保险产品,加强风险管理技术。在产品设计和创新方面,首先要改变目前保险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中国巨大的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如何开拓广大的农村市场是急需解决的大问题。要细分保险责任,调整保险费率,降低保险成本。中国目前的汽车保险市场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风险责任分级过分简单,仅仅使用车辆用途和车型这两个分级变量,而国际上通常采用5-8个分级变量,包括车辆的行驶区域、驾驶员的年龄、性别等多个变量,这样对不同的变量组合收取不同的费率,既公平,又可以避免逆选择。其次要开展险种创新,引进西方新型的保险品种,对其进行适合我国特色的改造。在保险组织形式方面,可以尝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一些其他的组织形式。
加强保险业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放松监管。保险监管的放松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于1997年12月达成的协议,同意开放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服务贸易;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保险业可以突破传统的保险领域,进入其他金融服务领域,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的业务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保险监管的放松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另一方面随着兼业经营的发展和偿付能力监管的进行,保险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增强,对保险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保险业发展晚,保险监管还处于发展初期。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只是过渡时期的一个过渡性法律,随着保险业本身的发展和保险业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适时进行修改,进行完善。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迄今仅仅出台了一个《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投资的细则也尚未出台。保监会刚刚成立,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尚在进行中,保监会需要大量的精算师、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而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精算人才。完善的保险行业自律尚待建立。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让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有法可依,尽快出台保险投资的实施细则;其次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参考国际惯例,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
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防灾防损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保险公司的成功经营非常重要。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洪涝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首先保险公司要有选择地承保巨灾风险,因为像地震等自然灾害严格来说应该由政府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其次承保风险损失较大的险种后,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承保风险的控制,通过建立巨灾准备金、再保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风险的管理;最后要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加快培育一批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我国应积极培育一些条件好的大型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