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政府统计工作与统计资料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统计工作论文,统计资料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456(2005)06—0116—14
我国的统计事业发源极早,《禹贡》即可谓最早之土地统计[1](p146)。只是这些所谓统计都十分简陋、零散,不成系统。迄至晚清,随着中国逐步被纳入近代化潮流之中,科学、系统的统计工作始渐受重视。1859年,上海海关开始编制海关关册,此乃近代新式统计之肇端[2](p331)。1906年,清政府在宪政编查馆下设立统计局,专事办理全国统计事宜,堪称政府专门统计机构之嚆矢[3](p48—49)。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统计事业得到新的发展,各级政府不仅展开大量的、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统计资料,而且在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逐步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统计体制。回顾中国近代史的研究状况可知,部分领域的统计资料(如人口统计、经济统计等)早就受到比较充分的关注,但总体而言,关于民国时期统计工作与统计资料的系统研究,则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①。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民国时期计政制度的演变、政府统计工作的大致状况以及一些重要的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予以初步的梳理和分析,并就这些统计资料在民国史乃至整个近代史研究中的作用和意义作一些粗浅的探讨,至于非官方的社会机构的统计和私家统计工作则俟另文论之。
一、官方统计机构的演变
1912年至1949年的38年中,民国政府统计工作可以分成三个阶段:1912年—1927年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北京政府在清末统计建制的基础上对统计机构的规模略作扩张,统计工作主要由政府各部门自行其是,缺乏整体的、综合的筹划和安排。1927年—1931年为第二阶段。因“训政时期”工作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很重视调查统计的作用,统计机构纷纷成立,统计工作大量开展,但没有统计中心机关,统计事务仍然难以得到协调和统筹。1931年—1949年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以国民政府主计处的成立为起点,此后全国统计工作在法规建设、机构与人员设置、方法统一诸方面取得长足的进展,逐渐步入轨道。
民国伊始,北京政府承袭清末旧制,中央各机关都设有规模不大的统计机构。外交、内务、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等九部置有统计专科;财政部无统计专科,但亦有兼办统计事务的科室。1913年,教育部裁并统计科,由文书科兼办统计工作;农林、工商两部合并为农商部,仍专设统计科;蒙藏院设统计科,大理院安排记录科兼办统计。1914年,总统府政事堂下设主计局,置局长1人,参事4人,佥事6人,主事及办事员若干人,主要办理财政方面的工作,兼及统计事项;交通部撤销统计科,另置交通统计委员会;审计院币制局和全国水利委员会亦各设职掌统计之机构。1916年,总统府政事堂撤销,国务院恢复,院内设统计局,负责掌理各部院统计的统一编制;不专属于各部院的统计事项;汇编统计报告;代表政府召集有关统计的会议,具有全国统计中心机关的地位与责任。此后,教育、交通等部的统计科得到恢复,外交部的统计事务归并到条约司第四种办理,而全国烟酒事务署和航空署也先后设置统计组织。[3](p49—50)
地方政府层面,自1913年起,各省省公署及所属厅处,多根据地方实际设有统计局或统计处、科、股等规模相异的统计机构,情形很不一致,如江苏、山西等省公署置统计处,云南设统计局,湖北初设统计处,后改设统计股并直隶于政务厅等等。省以下的县级政府,也有置统计主任或统计专员的,如山西省各县全部设有统计主任,湖北省根据情况在较大的县置有统计专员等。[2](p331)
概言之,在北京政府时期,中央与各地方统计机构次第设立,但这些机构常常各自为政,不相为谋。作为全国统计中心机关的统计局实际上有名无实,未能统筹全局并有效开展工作,10余年里在举办清查、召开统计会议、编印统计总报告等重要职责方面没有任何举措。因此,北京政府时期的统计工作并没有取得大的成绩。[3](p50)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统计之应用日形迫切,中央各院、部、会、署及地方政府纷纷成立统计机构。截至1931年主计处成立之前,中央方面,立法院、铁道部设立统计处,内政部设统计司,实业部、审计部、海军部、军政部陆军署设统计科,教育部、交通部、司法行政部、铨叙部、财政部会计司有专科办理统计事宜,考试院、建设委员会设调查科,考选委员会、财政部统税署和赋税司、国定税则委员会设统计股,行政院、监察院、外交部、禁烟委员会、导淮委员会、赈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查署、内政部卫生署亦置有专员办理统计。中央各部直属机构中,海关、国际贸易局设统计处,总税务司设统计科,盐务稽核所设统计股,印花税处、卷烟税务处、国有铁道局会计处、商标局的统计事务由其他部门兼办。[3](p51—52) 省市政府方面,一般在政府各厅、处或省市政府秘书处置统计股或统计专员,而省市政府本身无专门统计机构。
总的来看,这几年设立的统计机构虽然很多,但并没有中央政府所属的统计中心机关,系统未立,职责不明,统计工作的综合统筹及其制度化并没有因新政府的成立而出现质的飞跃。但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立法院成立的统计处。该处规模大,人员充实,负有编制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统计以及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报告的责任,职权广泛,地位较高,并有分布全国的调查报告人员2000多人,先后展开过一些富有影响的调查统计活动。因此,尽管立法院统计处无权对其他统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但由于其较有成效的统计工作,而在事实上对其他统计机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起到一定的联络协调作用。缘于此,中央各机关乃于1930年共推立法院统计处召集统计联席会议,商议如何促进统计工作协调有序地展开,会议促成中央统计联合会和中国统计学社的成立,并最终为新的统计中心机关的诞生创造了条件。[1](p155—161)
1929年,南京政府聘请以甘末尔为首的12人设计委员会,又称甘末尔顾问团,从事财政监督制度的设计。该顾问团建议设立主计总监部,直隶于国民政府,以加强预算、财政、会计、度支监督等项工作,适应五权宪法制度的需要。国民政府将此建议移送立法院审议后决定,将所建议的主计总监部改为主计处,予以筹备设立,并与原文官处、参军处并列,直隶于国民政府。1930年2月,主计处筹备工作启动。1931年4月1日,国民政府主计处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国最高统计中心机关的出现,中国的统计工作从此迈入一个新阶段[4](p12—13)。主计处成立后政府统计制度和职能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统计法规的制定 主计处成立后,南京政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有关统计事务的法律法规。统计组织方面,主要有《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省(市)政府统计处组织规程》、《县(市)政府统计室组织规程》、《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构办法》、《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构之标准》、《国民政府主计处分层负责办事细则》、《省(市)政府统计处分层负责办事通则》等。统计人员方面,主要有《主计人员任用条例》、《主计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中央及各省市县政府会计统计人员保证办法》、《中央及各省市政府主办会计统计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各会计统计处室人员平时成绩考核纪录补充办法》等。统计业务方面,主要有《统计法》、《统计法施行细则》、《户口普查条例》、《市生死统计规则》、《各省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查编办法》等。[5] 其中,《统计法》可谓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凡4章32条,1932年10月19日公布,193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统计法实行细则》共65条,则专为配合统计法的实施[6]。这些法规对统计工作的各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安排、统计方法的统一及具体统计事务的推行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统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的规定,主计处掌管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务,置主计长1人,主计官6人,下设岁计局、会计局和统计局。岁计、会计、统计等局分别置局长、副局长各1人, 由主计长呈请国民政府于主计官中派充。[5](p1) 主计长和主计官组成主计会议,以主计长为主席,每周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决包括统计工作在内的主计工作计划、措施、人员任免等等。[4](p28) 因此,全国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际上由以主计长为首的主计会议领导,统计局具体办理②。
统计局办理的具体工作有:各机关统计人员的任免、迁调、训练与考绩;各机关统计图表格式的制定、颁行及统计编制办法的统一;各机关编制统计范围的划定及统计工作的分配;各机关统计事务的指导和监督;调查编制不属于任何机关范围的统计及各机关未及编制的统计;全国统计总报告的编制;其他有关统计事项[5](p3)。这些工作由该局所设的五个科分工承担③。第一科主管人口、家庭、教育、卫生及其他社会统计;第二科主管农、林、渔、矿、畜牧及其他天然资源统计;第三科主管金融、物价、工商、交通、财政及其他经济统计;第四科主管立法、司法、外交、军事、其他政治统计暨国际统计等;第五科主管各机关统计人员的任免、迁调及其他人事事项,汇编、核校、绘制、印刷各种统计图表报告等事项,以及本局文章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的事项[7](p4—5)。
统计人员就是在各机关办理统计事务的人员,他们有主办统计人员、统计佐理人员、专门人员、雇佣人员、兼办或临时统计人员的等级区别,其中主办统计人员和统计佐理人员是主体。主办统计人员在主计处包括主计长和兼任统计局正副局长的两位主计官,在中央其他机关及地方政府包括统计长、统计主任和统计员等级别。统计佐理人员协助主办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可套用其他政府机构普通文官的名称与级别,包括科长、科员、课长、课员、总干事、干事、技正、技士等。除主计长是政务官,不适用《主计人员任用条例》外,主办统计人员和佐理统计人员都有极严格的专业资格限制。[8](p82—83)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统计工作需要专门统计知识与技术,统计人员的地位又较有保障。《统计法施行细则》第46条规定,“各机关办理统计人员,除有违法或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之事情外,不得受免职、降级、减俸或其他惩戒处分”。《统计法》第13条规定,“统计人员与所在机关长官因统计事务发生争执时,由其该管上级机关主管长官及其主办统计人员处理之”。[6](p4—19)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第16条规定,主办统计人员及统计佐理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非受惩戒处分、刑事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5](p50)。这些条文使得统计事务可以不受非法干预,也保证了统计人员地位及职务的某种超脱性。
中央各机关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安排上,主计处把内政部统计司改为统计处,把实业部统计科提升为统计处,以后又将交通部、教育部等部的统计室渐次改为统计处。其他机关则由主计处根据具体需要,酌设统计室。据1947年5月底统计,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统计人员中,有统计长8人,统计主任和统计员669人,统计助理人员930人。主计处成立后,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也逐步趋于规范,迄至1947年5月底,省、市政府设统计处置统计长的有江苏、浙江、安徽等25省和南京、北平、上海、天津、青岛、重庆等6市;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的有青海、安东、松江、合江、兴安、哈尔滨等地。省、市政府所属机关设统计室的有338个机构, 县政府设统计室的有852个,全部地方统计人员中,统计长31人,统计主任和统计员1196人,佐理统计人员2111人。[4](p83—84)
统计方法的统一 统计机构及人员只有按照科学有效的方法行事,才能够顺利推进统计事业。为此,《统计法》和《统计法施行细则》列举了政府应该办理的各类统计,并要求有关机构制定各种统计方案,统计方案应就统计机关单位及其分级、统计区域、分期统计计划、统计科目、统计单位、统计表册格式、调查与编制方法、统计公开程度、统计报告印行范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6](p1—21)。主计处乃于1933年拟定《各机关汇送全国统计总报告材料应用表格》,凡40类480表式,其中关于标题名称、科目的规定、时间起止、单位标准、职业分类、数字的划一、表格的形式等,均有一定程式。1938年,主计处制定《公务统计方案拟定说略》和《公务统计方案举例》,发交各机关统计机构参考。1941年,主计处在第一次全国主计会议上提出《中央政府公务统计纲目》经讨论修正后通过。该纲目凡40类235纲1072目,明确规定了统计科目、各机关统计范围、统计材料登记与汇报程序等。至1944年,主计处已先后完成《省市政府公务统计方案》和《县政府公务统计方案》。[1](p43—44) 此外,主计处还对户口普查方案、物价调查与统计方案、工业普查方案、基本国势调查方案等进行了细致研究,以便有效推动各相关调查的开展。中央各机关统计处室则根据主计处的统一要求和所面对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的公务统计方案,包括普通行政、法制、司法、监察、卫生、内政、外交、财政、交通、经济、教育等11类31种公务统计方案,各机关的工作纪录和统计报告即分别以这些公务统计方案为指针[1](p93)。
统计期刊的编印 统计期刊是统计界相互交流的窗口,对统计事业大有裨益。主计处成立以前,中央和地方很多部门都编有统计期刊,但多局部取材,零星刊布。主计处成立后,这种状况得到改变。1931年10月,统计局创办综合性统计刊物《统计月报》,发表统计方法、研究资料、中外统计组织等方面的文章。第27期起,该刊扩充为统计论著、译文、摘录、通讯、资料等栏目,后来又进一步扩充为统计论著、统计译述、统计法令、统计通讯、统计资料等5栏。[9](p28) 自创办至1948年底,《统计月报》共出134期,其间有停刊,也有两期合刊的情况[4](p92)。此外,统计局还刊行过《统计期讯》、《统计界简讯》、《统计季报》等期刊。中央各机关及地方政府主办的统计期刊则更多,如实业部统计处《实业统计》双月刊、内政部《内务统计》季刊、江西省《统计月刊》等等。这些期刊通过法规宣传、方法探讨、信息交流等不同环节促进了统计事业的发展。
综合统计法规、机构、方法等方面的情况可以看出,国民政府主计处成立后,我国的统计事业迈上新的台阶,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逐渐提高,一个比较完整的从中央到部门及地方的统计组织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④
二、主要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
随着统计制度和统计机构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官方统计活动也大量展开,在民国历史上留下了浩如烟海的统计资料。这些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综合性的,即涉及一国或一地之人口、政治、经济、教育等各主要方面者;另一是部门性的,即仅涉及某部门者,如全国教育统计等。部门性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很多,这里不打算也不可能全面细致地介绍并罗列所有类别,而仅对能够较好地反映历史发展进程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部分官方统计(兼及少数非官方统计),如农业统计、人口统计、文化教育统计等,分门别类地予以粗略梳理,以便揭示其在民国史研究中的价值和意义。⑤
1.农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农业统计1912年开始由农林部举办,1914年后由农林、工商两部合并而成的农商部继续办理。农商部在1914—1924年间先后完成《农商统计表》9次,其中农业方面包括农家户数与田圃面积、农家户别耕地的多少、农产品、桑田与茶田面积、蚕茧、蚕丝、茶、荒地、农田灾歉、农会等众多项目,只是多数年份各省的数字都不齐全,算不上完整的统计。相比之下,1914年和1918年的统计表较全,被较广泛地引用与参考。1924年以后,因国内政局日趋动荡,全国范围内的调查与统计,遂尔中断。[10](p465)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成立,农业统计属其职掌之一,但由于当时之国内战争,农矿部未及着手普遍调查。1929年立法院统计处成立后曾计划举办全国农业清查,终因经费困难,未能实施。后来仅调查江宁县270个村, 由立法院统计处调查员直接查报,调查项目包括每户田地面积、户均人数、农民构成、农民工银、地价、农作物耕种面积及收成、牲畜家禽数及其价值等,调查结果刊载于立法院《统计月报》上。立法院统计处还运用通信调查法,完成各省农户及耕地、重要作物耕作面积与产值、佃农分布状况、试验农产预测、小麦播种时期研究、租率等统计,结果亦刊载于立法院《统计月报》中。1931年主计处成立后,统计局继续办理历年各省农产预测、各省农佃押租调查、各省农业工资统计、各省茶叶生产量统计等工作,结果先后刊布于该局接办的《统计月报》上。1932年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处成立,主办《实业统计》双月刊,载有该部各种农业统计。这一时期的其他重要统计还有,1930年铁道部对各新线沿路各县之农户及耕地亩数统计(见《各新县沿线经济调查报告书》);1931年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成立,该所经常性地举办农作物种植面积、收成、农产品价格等调查,相关资料每月由《农情报告》刊出;1933年农村复兴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以每省抽查数县的方法,对江苏、浙江、河南、陕西、广西、云南等省进行调查,由商务印书馆印行相关调查报告⑥;1933年国防设计委员会与句容县政府合作试办的句容县人口农业调查[11];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组织的长乐县调查;广西调查统计局举办的贺县、绥渌县农业普查等。[10](p465—466) 全国性的农业普查,虽屡有打算,但迄至1949年一直未能如愿[4](p64—65)。
2.工业统计
工业统计在1927年以前没有得到重视,相关的工作做得不多。北京政府工商部及合并后的农商部曾举办工业清查,但究竟是实地调查还是估计所得,无从稽考。从存留的统计资料来看,机器工业似曾详查,手工业资料则极为简陋。这些资料多刊布于农商部《农商统计表》中。[1](p15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工业调查统计渐受重视。1928年,上海市社会局举办全市工业调查,涵盖新式工厂1500家,占全市的84.2%,调查结果编成《上海之工业》,内容涉及上海工业分布情况,纺织、化学、机器制造、建筑、食品等各类工业的发展史与现状,运输、推销、技术、原料、机械、原动力、安全设备等发展规划[12]。1929年,铁道部组织测量队和经济调查队,分赴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浙江、江西等省铁路沿线调查,机械工业和手工业属调查内容之一。1930年,工商部对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编成《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调查统计报告书》[13]。1931年主计处成立后,统计局、实业部、国定税则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局、中国经济学社研究委员会、交通大学等机构联合组成上海工业调查联合事务所,将上海划分为闸北东西2区、公共租界东中西3区、法租界、沪南、浦东等区,分别调查机械工业。1932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运用实地调查法和文献法,调查29省区的实业,工业部分包括机械工业和手工业,具体涉及厂数、资本数、工人数、原料、产地、制造手续、出品种类、商标、销售方法、地域等项目,调查统计结果编成《中国实业志》由国际贸易局于1933年起陆续出版。1933年,国防设计委员会举办一项涉及14省100多个市县的工业统计,共调查工业180余种,工厂2800余家。1934年,上海市社会局举办上海工厂调查。1941—1943年,经济部调查后方各省市工矿企业,编印完成后方工矿产品的统计资料。1945年,主计处统计局举办四川省江北县基本国势调查,工业方面包括新式工业、手工业及农村副业,手工业与农村副业又分纺织、造纸、烧窑、砖瓦、榨油、面粉、土木石工、染坊、碾米、编织、制糖、榨菜等业。1947年,经济部举办全国经济调查,工业调查是其主要部分之一。工业调查分一般性调查表和分业性调查表两种,一般性调查表包括工厂概况、职工人数、动力设备等内容,分业性调查表包括机械设备、主要产品、主要原料等内容。[4](p67—71)
3.商业与物价统计
民国政府的统计分类中,商业统计通常仅指公司注册、事业设立与倒闭、公司营业、营业捐税、商品运输等较狭义的方面。前述农商部所编《农商统计表》除刊载较多的工农业统计外,亦发表该部一些商业统计数字,只是质量极差,几无利用价值。[1](p151) 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成立全国注册局,办理公司、行号等注册事宜,随后设工商部,接着与农矿部合并成立实业部,迄1938年复改为经济部,是为商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沿革。这些机关先后从事过一些涉及商业状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但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绩。此外,其他相关部门如铁道部等也涉足部分商业统计工作。只是由于商业行号多而分散,且更迭变化频繁,所以,一直缺乏完整确实的商业统计资料可稽。[14](p153)
物价通常分为趸售(批发)和零售两种。趸售(批发)物价是指物品大量购入或出售时的价格,用以代表一国一地的物价,表示货币的价值亦即货币购买力的强弱。零售物价是指物品零星购入或出售时的价格,用以测定一般人民的生活费用。[14](p167) 民国时期,物价指数的调查编制一直受到重视。民国初年,农商部开始调查全国主要商品价格并编为统计资料在《农商统计表》中发布。1919年9月,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开始按月调查编制上海趸售物价指数,涉及8类154项物品。1925年5月,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开始按月编制上海输出入物价指数,物品分原料品、生产品、消费品3大类,计输出物品66项、输入物品82项。1929年4月,货价处归并于国定税则委员会,编制工作由该委员会续办。趸售物价指数和输出入物价指数均按期刊布于《上海物价月报》和《上海货价季刊》。[10](p632—634)
广东省农工厅1925年7月开始调查物价,9月发表试编之广州批发物价指数,次年1月发表修正指数,涉及6类190项(初为205项)物品。农工厅之后,由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调查统计局先后续编广州批发物价指数。主要结果先后刊载于农工厅《统计汇刊》、建设厅《经济旬刊》、调查统计局《统计汇刊》上。南开大学1928年起开始编制华北批发物价指数,物品项目初为78项,后陆续增至106项,结果按月披露于南开大学《中国经济月报》上。1930年1月起,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处(第一年为工商部)开始按月编制南京批发物价指数、青岛批发物价指数、汉口批发物价指数,分别涵盖106(南京)、121(青岛)、111(汉口)项物品,结果按月公布在该统计长办公处编《物价统计月刊》上。湖南省财政厅1931年1月着手调查物价,1933年9月开始在该厅《物价指数特刊》上发表长沙批发物价指数。此项指数涉及6类105项物品。此外,其他机关编制的零售物价指数主要包括河北省实业厅编制的河北省各县零售物价指数、湖南省政府秘书处编制的湖南省各县市普通生活零售物价指数、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制的南昌市日用物品零售物价指数、浙江省商务管理局编制的杭州市零售物价指数、广东省调查统计局编制的广州市零售物价指数等[10](p631—634)。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成立后也编制有全国趸售物价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该两种指数都从1937年1月开始,在抗战时期包括重庆、成都、西安、兰州、贵阳、康定、昆明等7个城市,其中昆明从1944年4月开始编制;抗战胜利后增加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杭州等18个主要城市。各地指数均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趸售物价指数涉及物品6类50项。零售物价指数涉及物品4类50项。各种物品价格,由各地统计机关依照主计处颁定的物价调查与统计方案派员按旬直接调查统计。[14](p167—168)
生活费指数是根据较重要的消费品的零售价格编制而成的一种物价指数,能够比较贴切地反映日常生活的成本。民国时期编制较早且较有连续性的生活费指数有上海市社会局编制的上海生活费指数、北平社会调查所与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北平生活费指数、南开大学编制的天津生活费指数。此外,由政府编制的生活费指数主要有南京市社会局编制的南京工人生活费指数,实业部编制的广州工人生活费指数和无锡工人生活费指数,主计处1941年以后编制的公务员生活费指数,社会部1943年以后开始编制的不同城市的工人生活费指数。[14](p167—174)
4.交通与通讯统计
民国政府的铁路统计创始于1915年,由交通部根据各路造送的报告按年编制,内容包括各铁路收支、资本、财政、营业里程、客运人数、货运吨数、机车列车里程、员役人数等。此项工作至1926年暂告中辍,1928年后由南京政府铁道部统计科续办[1](p152)。此外,铁道部还于1932年设立铁道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汇编《铁道年鉴》,涉及大量铁路统计资料。[10](p1075) 迨1938年,铁道部与交通部合并,铁路统计复由交通部办理。
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自1921年成立后一直把编制各项公路统计图表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国民党中央党部1933年向各省主管机关征集截至1932年底的公路材料,编成《全国公路统计》(正中书局,1935年)一书。[10](p1042) 1935年起,交通部开始根据公路总局造送的材料汇编公路运输统计,涉及客运人数、货运人数、公路员工人数、公路收入等内容。
水上航运统计,1927年以前主要见于交通部和铁道部组成的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印的《交通史(航政编)》(编者刊,1931年),1928年以后则主要见于交通部按年编制的《交通部统计年报》。《交通部统计年报》的统计资料主要源自各主管机关的正式报告,也参照了有关档案材料,水上航运统计涉及注册船员、船舶、码头、造船厂、航运公司等方面的详细情况⑦。民用航空事业因发展甚晚,主要由1930年以后始组建的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具体统计工作,也经由该两个公司办理,交通部统计处负有总揽之责[14](p293—296)。
邮政统计和电报电话统计,在1912年至1923年由交通部办理,按年刊布于该部出版的《交通统计图表》,内容非常简陋;此后直至1927年,一直停办;1928年开始,交通部续办邮政统计和电报电话统计,并补以1924年至1937年间的邮政及电报电话概况,发表于《交通部统计年报》或《交通统计简报》上[10](p991、1010)。此外,交通部并编有《中国邮政统计专刊》,分甲、乙两编,甲编收1912—1928年邮政统计,内容包括邮政概况、邮政局所及信柜、邮路里程、邮件、包裹、国内汇兑、国际联邮、邮务职工、营业收入与支出、资本支出、现金收支盈亏、邮票销售数及邮局代办事项等;乙编收1919—1928年储金统计。[15]
5.人口统计
民国成立后,内务部于1912年举办全国各省户口普查,统计结果在1916年至1917年间陆续发表,范围包括直隶、江苏、浙江、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吉林、奉天、新疆、福建、甘肃、贵州、山东、陕西、四川、云南等19省和绥远、京兆2个特别区,清查办法为逐户调查,内容涉及户口数、性别、年龄、婚姻、职业、出生率、死亡率等。其余各省,或者也有相应调查,惟无案可考,详情不得而知。[1](p151) 地方各省,自1913年至1927年间,也有分别编查人口统计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人口调查受到新的重视。内政部乃于1928年制定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通令各省民政厅开展人口普查。截至1930年底,江苏、浙江、安徽、山西、河北、辽宁、陕西、湖北、湖南、新疆、绥远、察哈尔、黑龙江等13省和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天津等5个特别市全部调查完毕并上报内政部。山东、 福建、江西3省仅调查部分人口。其余省份,则未行查报。[16] 1931年初,内政部举办全国各市县土地人口调查,其户口统计资料主要来源于《历年户籍案卷》,年份并不统一,但包括的地域范围较广,涵盖西藏、蒙古、东省特别区以外的所有省份与地区[17]。1936年1月,因筹办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的需要, 内政部电令各省市汇报所属各县保甲户口。江苏、浙江等24省与南京、上海等6市及威海卫行政区于1月至8月先后上报所属户口,东北三省和热河因日本侵占未能查报,蒙藏两地因交通不便亦未查报。内政部统计处依据查报结果并就缺报省区补以以前所报数字或估计数字,编成《全国各选举区户口统计》于1936年10月刊布在《内政统计季刊》创刊号上。[18] 其后,内政部统计处依据川、陕、粤、滇、黔、甘、康6省原缺部分县地补报数据,及其他部分省区新近数据(最迟截至1937年8月),并就仍缺报地区加以重新估算,编成新的全国户口统计数字,于1938年5月在其编印的《户口统计》中刊布[19](p1—6)。
主计处成立后,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户口普查由该处主办。1937年,主计处开始筹备全国户口普查。1941年,主计处呈准公布《户口普查条例》,并拟定《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方案》,选择四川省彭县、双流、崇宁3县进行户口普查。1942年,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正式开始,至年底完成户口统计基本报告表。1943年,主计处统计局编印刊行《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总报告》并指导四川省华阳、温江等县办理户口普查。1946年,户口普查改由内政部举办。1947年,内政部人口局成立,开始重新筹划户口普查。但没有多久,南京政权即告崩溃,全国户口普查始终未克举办。[4](p55—56)
1929年起,地方政府自行举办的户口调查也很多,这些调查大多按照内政部1928年制定的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进行,统计结果或刊于本省《民政公报》等刊物,或印为专册,此不赘述。至于各市县,也有自办户口调查的,其中较重要者有句容县、江宁县、邹平县、兰溪县、呈贡县、昆明湖环湖示范区等地调查。前已述及,江苏句容县调查由国防设计委员会与句容县政府合作在1933年举行,是关于该县农业的总调查。该调查兼及人口状况,采用的是挨户查询方法。江苏江宁县调查由主计处统计局指导江宁自治试验县在1933年举办,是为自治作准备的户口清查,采用的是挨户查询并后续人事登记的方法。[10](p221) 山东省邹平县调查是1935年举办的普查式户口调查,并续有户籍与人事登记。浙江省兰溪试验县调查于1936年仿照江宁县调查方法举办,即开展人口调查并后续人事登记。云南省呈贡县及环湖示范区人口普查分别于1939年、1942年展开,由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设计实施,此乃我国近代式科学人口普查的代表。[4](p55)
6.劳工与社团统计
民国政府的劳工与社团统计涉及工人生活状况调查、工人工资及工时统计、劳资纠纷统计、社团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北京政府农商部曾编有1912年至1920年全国工业与矿山劳动者人数统计,及1919年劳动者工资统计。北京政府交通部编有1916年至1925年铁路职工人数统计。南京政府交通部编有1928年全国电报及电话业工役人数统计。[10](p267—268) 前揭工商部1930年调查完成的《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调查统计报告书》包括工会、工时、工资等众多内容。劳资纠纷方面的专项统计中较重要的有上海市社会局汇编的《近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1928—1932》和《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1928—1932》(中华书局,1933年)、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编印的《近四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1933—1936》和《近四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1933—1936》(1937年)等。专门的社团统计迟至南京政府成立之后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统计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及社会部统计处等机构比较系统地展开,包括农会、工会、商会、妇女会、学生会、教育会、自由职业团体及其他各类团体的成立时间、会员数、团体数等方面的详细状况⑧。
1940年底,行政院下设社会部,在该部的重视与推动下,劳工与社团统计进一步完善。1941年,社会部选定重庆、成都等13处举办工人家计调查。1942年,社会部颁行《全国人民团体总登记办法》,此后,社团统计逐渐得以规范开展。1947年,社会部举办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重庆、沈阳、汉口、广州、西安、兰州、成都、昆明、台北等14个重要工商业城市产业工人(含技术人员)调查。该调查采用通讯法,所选城市中举凡有动力设备或所用技术人员或产业工人在10人以上的工厂均在调查之列。调查结束之后,每3 个月由劳动局劳动调查登记站就地查报异动情形,以便了解各地劳工状况的变化。[14](p358—389) 社会部关于劳工与社团方面的重要统计资料大都能够及时发表在社会部统计处编印的专门刊物《社会调查与统计》上,或以《全国人民团体统计》之类的专册单独刊行。
7.医疗卫生与社会救济事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医疗卫生统计包括人口死因、医药状况、卫生防疫状况等方面。1930年卫生部举办全国各市生死统计,该部1931年被裁撤后,主计处统计局续办生死统计,并要求各省市政府将当地人口死因统计材料按月填报。自1931年至1933年,南京、上海、天津、广州、汉口、青岛、杭州等7市均能逐月填报齐全; 1932 年和1933年,北平市也能逐月填报;其他各市则未能按要求填报。关于医药状况,卫生部1929年举办全国医药概况调查,涉及新旧医师、助产士、接生婆、药剂师、医药、病床、西药房、中药铺等方面的数据。内政部卫生署于1931年调查各省医院及病床数,于1933年发表1929年至1932年全国注册医师、药剂师和助产士数量统计。中央卫生设施试验处曾对注册医师的籍贯、性别、年龄、毕业学校所在地、毕业年月等进行统计。地方政府从事医药状况统计的更多。如汉口市政府1930年刊行的《汉口特别市市政统计年刊(民国十八年度)》,载有该市的医药状况;青岛市政府1931年编印的《青岛市行政统计汇编(民国十八年上下期)》,包含有合格医师数量统计;浙江省民政厅1930年推出的《浙江民政统计特刊》(第1辑)和浙江省政府1934年出版的《浙江二十一年度行政统计》的卫生类中均列有全省医药概况统计;广东省政府1931年编印的《统计汇刊》第2卷第9—12期刊有医药师统计。关于卫生防疫状况,卫生部及由该部改并后隶属于内政部的卫生署从1929年起就开始按月调查并报告全国传染病状况,只是甚为简略。中央卫生设施试验处工作报告中也包括部分传染病及卫生防疫资料。[10](p377) 《中华民国统计年鉴》刊有卫生部统计的1939—1947年传染病人数表。
社会救济事业统计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才开始受到重视,主要由国民政府特设专门机构——行政院振务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所编《振物月刊》、《振务统计图表》等刊物汇集了灾害、赈务等方面的大量调查统计资料。内政部则对养老、孤儿、济贫、育婴等收容事业进行调查统计,随时刊布于《内政公报》中。[10]( p443) 迨行政院社会部成立,置有社会福利司专掌社会救济工作,大量社会救济事业统计资料由该部统计处汇编并不定期刊布[14](p365—366)。
8.公共安全与社会病态统计
司法组织与人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刑、监狱、感化设施等司法统计对说明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非常重要。民国甫经成立,司法统计即得以开展。1914年至1920年间的司法统计由司法部按年在《第一次民事统计年报》、《第一次刑事统计年报》至《第七次民事统计年报》、《第七次刑事统计年报》中刊布,包括司法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监狱等项内容,但没有将大理院及县知事衙门审理的案件统计在内。1915年,大理院发表1912年至1921年间大理院民事及刑事案件统计结果,内容涉及该院组织构成、人员及处理的民事刑事案件。1931年,司法院秘书处刊行《民国十八年司法统计》。其后,司法行政部先后刊行《民国十九年一月至六月司法统计》(1931年)、《民国十九年度司法统计》(1933年)、《民国二十年度司法统计》(1934年)等。1934年,最高法院刊行《三年来之最高法院》,其中包括该院多年来处理案件的统计。[10](p137) 1935年后,主计处统计局曾编辑发行《统计期讯·监犯》专刊。此外,少数地方政府也不时有该地司法统计方面的数据公布,如山西省长公署刊行的《山西第三次政治统计》(1915年)、江苏省长公署统计处刊行的《江苏政治年鉴(民国十一年)》(1924年)、广西高等法院编印的《广西司法统计》等。这类统计虽然在范围上不及于全国,但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经常涉及地方政府审理的一些具体案件,具有独特的价值。[20] 保卫统计直接以阐明各地方公安状况为目的,包括违警、警备等。违警方面,内务部1913年公布内务统计表式之后,历年均有报告。1931年以后,内政部开始编印《全国警政统计报告》(按年度或半年度编制)、《警政统计》等资料,内容包括违警事件、违警者性别与年龄、违警者职业、破获案件等。[21] 一些地方政府亦曾办理该地违警及警察概况统计。[10](p397—398)
社会病态统计主要包括离婚统计和自杀统计,能够从负面指示社会整合状况。民国时期,广西、上海、青岛、汉口、天津等省市都有比较丰富的离婚统计资料,包括离婚人数、离婚原因、离婚方式等。 自杀统计自民国成立就受到重视, 但直到1931年,才有内政部《全国警政统计报告》等根据省、市、县公安局或分局造送材料汇编成细致的自杀统计资料,包括自杀人数、自杀者年龄、自杀者职业、自杀原因、自杀结果等内容。地方方面,上海、青岛两市分别从1928年、1929年起开始举办自杀统计,稍后,广西、湖南、湖北等省省会及北平、汉口、天津、广州等市也展开自杀统计。[10](p359) 这类统计资料往往不仅胪列基本的统计表格, 而且还包括资料收集过程、涉及范围、反映的问题等文字性论述[22]。
9.文化教育统计
民国时期,教育事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社会教育、学术机构与团体等,其中,社会教育又涉及图书、博物、广播电影、美术、音乐、体育等众多方面及各种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因此民国时期的教育统计实际上包括文化、教育乃至娱乐方面的丰富内容[14](p309—337)。民元以降,教育部先后编印《全国教育统计图表》5次,至1916年底止。接下来因材料不全,没有继续编印。[10](p293—294) 大学院成立后,重新规划教育调查,迨新教育部揭牌,教育统计逐渐完善。自1928年起,大量教育统计资料先后刊行,如《全国高等教育统计(民国十九年度)》、《全国中等教育统计(民国十九年度)》、《全国初等教育统计(民国十九年度)》、《全国高等教育概况统计(民国二十一年度)》、《全国社会教育概况统计(民国二十一年度)》、《全国教育统计简编(民国二十四年度)》、《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全国教育统计简编(民国三十四年度)》等等⑨。此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经常单独编制当地教育统计资料。这些教育统计涉及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中学、小学、幼稚园、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学校的性质与数量、教职员、学生、经费、图书设备等,以及学术机构与团体、图书馆、民众阅报处、通俗演讲所、公共体育场、民众教育馆、公共娱乐场、公园、剧场、电影场、广播电台、科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教育机构与设施状况,资料颇为详实。以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统计(民国二十年度)》为例,它包括全国各大学概况、各独立学院概况、各专科学校概况、留学概况、学术机关及团体概况等内容,且又分有细目,如各大学概况的细目由沿革(附学校年龄)、概况(校地及经费员生等总数)、编制、课程种数及每周授课时数、经费(来源及支配并附百分比)、教职员、在校生、毕业生、设备状况等组成。其中,教职员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教员之等级性别与职别(附百分比)、各科教员、教职员月俸及资格,在校生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院科别(附百分比及女生)、系别、年龄、籍贯、家庭职业、婚姻状况、新生学历、年级、成绩、动态(转学,休学,开除,死亡)、体格检查,毕业生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民国以来历年毕业生之人数、本年度毕业生之科别,设备状况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校地、校舍、教具校具之价值、图书、本年度新添设备之价值。[23] 统计内容的详细和具体,由此可见一斑。
民国时期,除上述九个类别的统计外,政治、外交、土地、财政、金融、水利等其他很多方面也都有相应的统计活动,积累有丰富的统计资料,此不赘述。除上述部门性统计工作和相应的统计资料外,民国时期也开展了一些综合性的统计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多数综合性统计资料实际上是由各类部门性统计资料综合而成。这一工作在北京政府时期一直付诸阙如,至南京政府时期才在主计处的统筹和安排下逐步展开。该处先后汇编有全国统计总报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中华民国统计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等数种重要的综合性统计资料。
全国统计总报告 该统计资料由主计处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主计处组织法》的规定,对各机关按照统一格式造送的统计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参照其他相关统计,汇编而成,涉及土地、资源、人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非常详尽。该资料不对外公开,也不正式出版,而仅以内部编印形式送呈国民政府施政参考。主计处统计局从1933年开始筹办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的编纂事宜,并制订各机关造送全国统计总报告材料应用表格,呈请国民政府通饬各机关查填,迄1935年完成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共分36类统计资料。第二次《全国统计总报告》资料的收集,因抗日战争的影响而延宕,至1939年6月才核编完成,共分25个类别,343个表格。1941年起,随着各种公务统计方案的制定实行,中央机关大都能够按照方案规定按期登记并整编资料,那些未能及时制定统计方案的中央机关也多能按照主计处要求造送材料。第三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便以1942年度为截止期,于1943年12月核编完成,共分40类407表。这以后,各机关造送的材料越来越完整和充实,《全国统计总报告》的编纂渐入轨道:第四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4年10月顺利编成,计38类346表;第五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5年6月顺利编成,计40类346表;第六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6年10月编成,计37类294表;第七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7年6月编成,计39类379表。[9](p22—2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仍然保存有大量此类资料,可参阅。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该统计资料系就《全国统计总报告》抉精钩元,编制而成,以备社会各方之参考和应用。民国时期,此类资料共刊行4次, 分别是《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四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35年;商务印书馆刊行,1936年)、《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九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40年)、《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三十四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45年)、《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三十六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47年)等。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四年辑)》是根据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可以公开的内容,提要编制而成,全书1247页,内容包括疆界与地势、地质、气象、政治组织与行政、法制、司法、官吏与考试、监察、外交、人口、劳工、合作事业、教育、社会病态、卫生、保卫、救济、人民团体、土地、农业、林业、渔业、畜牧、矿业、工业、商业、贸易、物价、金融、财政、邮政、电政、公路、铁路、航政、水利及公用事业等36类,计330个表格。每类数据之前,均冠有引言, 简要述及该类材料相关调查的经过及编制方法,并列有主要参考书报名称。具体表格和数据多能上溯往年已有材料,并考虑到不同地域的分类统计。该辑资料是历次统计提要中最详细的。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九年辑)》根据第二次《全国统计总报告》提要编制,共280页,包括土地与人口、生产事业、商业、货币金融、财政、交通、教育、 政治、国际比较等9类,计192个表格。为便于国际宣传,该辑的全部中文材料均有英文相对照。不过,其每类数据都比较简单,也没有引言之类的说明文字。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三十四年辑)》共187页,包括土地与人口、农业、工商、财政与金融、交通、教育、社会与卫生、政治组织等8类,计92个表格。所有材料,都并列1937年与1944年的重要数字,且载有详细的中英文说明,以阐明其变迁与进步,供国内外人士参考。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三十六年辑)》共140页,包括土地与人口、农业、 矿工商业、财政与金融、交通、教育、社会与卫生、政治组织等8类,计80个表格, 涉及1937年至1947年6月的重要资料。该辑同二十九年辑一样,没有引言之类的说明文字,但全部中文材料均有英文对照。
中华民国统计简编 该统计资料由主计处统计局1941年编印,共131页, 包括党务、政治、土地与人口、保甲与警卫、农矿、工商、合作事业、交通、货币与金融、财政、教育、卫生、禁烟、赈济、战绩等15类,具体数据大多截至1939年底止。它是对统计提要再行取舍,并补入较近的或秘密的数据,编辑而成,专供党政机关负责人员及国民党中央训练团使用,属机密材料。
中华民国统计年鉴 该统计资料是民国时期惟一一次统计年鉴,它由主计部统计局拟定计划,统计局和中央各统计机构分类主稿,统计局最后汇集整理,并广泛参考相关书籍及专家意见,统一订正而成,中国文化事业公司1948年印行。全书 434页,包括地理环境、政治制度、人口、农林渔牧、水利、矿与矿业、工业、商业与物价、国际贸易、地政、粮食、财政、金融、交通、教育、卫生、社会、司法、考铨、侨务等20类统计资料,计312个表格, 各表资料时期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起至1947年6月止。年鉴编成时获得的截止1947年12月底之最新数据,另列简表, 置于各类资料之首。该书各类资料,数字与文字并重,用数字以显示事实之真相,用文字以阐明数字之含义。因此,它可以说是民国时期最系统的统计资料。
同时,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在编制该地的综合性统计资料上也有不少建树。1943年以后,江苏、四川、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河南、陕西、甘肃、绥远,及南京、上海、天津、北平、重庆等省市都能按年汇编全省(市)统计总报告,内容丰富具体。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陕西、安徽、河南、甘肃、绥远,及南京、上海、天津、北平、重庆等省市还能进一步编纂统计提要或统计年鉴,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用,以及民间团体与个人参考。[9](p23—25)
这些综合性统计资料中的数据,无论是源于官方正式造送之材料,还是出自工商团体、学术机构或个人的调查,大都经过缜密的审核和严谨认真的取舍,其具体来源、注释等均逐一胪列于各表下端,便于追踪溯源,对民国史研究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统计资料的利用与民国史研究
民国时期官方统计资料的价值如何?可靠性如何?究竟如何将之运用于具体历史研究?这是大家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明了政府统计机构收集数据和处理数据的步骤与方法。
民国政府收集统计资料的初始方法有两种,一为登记法,一为调查法。登记法即各单位按照统计方案或其他统一规定在日常工作中以统计表格按时记录本单位公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某大学对当年入学的新生数量及其地域分布的记录)。调查法则指调查人员根据特定目的(如需要了解工人的生活费)、设计相应调查程序(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抽样方式等)和资料收集工具(如调查问卷)去搜集所需信息。通过登记法或调查法收集到的初始资料经过不同层级主管人员的整理、汇编、上报以及再整理汇编、再上报等环节,便构成了包括《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等在内的政府各类统计资料的基础。民元以降,初始统计资料的收集及其后的整理、汇编、上报等程序和方法的研究、制定及统一推行逐渐受到一些职能部门的重视。国民政府主计处成立后,各种统计法规及具体调查统计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主计处对一些具体调查统计活动的实地指导,则进一步有力推动了登记法和调查法的规范化,促进了资料整理、汇总、上报等具体程序的统一、一致及有序化。
工商部曾描述该部主办的“全国工人生活与工业生产调查统计”的经过:
迩者训政开始,关于改善工人生活与夫增进工业生产殆为应急之务,不容或缓。中央有鉴于此,爰于第三届二次全会决议编制全国工人生活与工业生产统计,以为改善工人生活、改良工作制度准备。本部遵奉此项决议,比即拟定调查实施计划,编制调查表册,训练调查人员,并选定无锡县举办试验调查。着着进行筹办俱妥,乃于本年四月分派调查人员前赴指定各省区开始工作,历时四阅月,始将本报告所列各区之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状况调查完竣。现编制各种统计报告大体已告完成,正次第付印。惟此项调查统计,本部原订计划本将全国各省市均一一编列,嗣以豫、晋、苏、热、察、绥、陕、甘等省因受军事影响,交通梗塞,未能进行,其委托调查之蒙古、青海、新疆、宁夏、西康、西藏各区,又因程途僻远,未据依限填报。故兹编就派员调查所及之各区编为统计,以昭核实,而全国各重要工业区域之工人、工业实况,即此已可窥其崖略矣。爰略述经过如此。⑩
不难看出,政府部门大体能够遵循严格而科学的调查统计程序与方法,事先拟定计划,编制调查表册,训练调查人员,并进行试调查,到有把握时再展开正式调查。这显然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统计资料的可信度,进而提高资料的价值。但是,政治军事形势的动荡、及对边远地区不够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又影响了调查计划的顺利实现。在笔者看来,这种状况可以看作民国政府所有调查统计活动的共同特点。一方面,统计法规的制定实施、统计机构和人员的逐步设置和建设,以及统计方法的规范和统一等,逐渐为政府统计奠定起一个比较坚实的制度基础,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和报告也因而大都能够遵循相应的规范和程序。这些在中观层面为提高统计资料的可靠性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毕竟处在初上轨道的时期,相关条件只是渐次创造出来的。更重要的是,统计机构、人员及制度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的,它实际上只是整个国家和政府体制的一部分,受整体环境和宏观体制的制约。在此一宏观层面,该时期政治军事形势的动荡、政权内部的矛盾斗争和腐败、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等因素都对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构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民国政府卷帙浩繁的统计资料既有其值得珍视和利用的一面,也有其需谨慎对待的另一面。然而,也许正是这种状况使历史研究本身具有独特的学术魅力,给我们的研究工作留下了很大空间,也提出了巨大挑战。诚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即使比较可信的资料,也可能会有不足或遗漏,需要经过史料的考证、评估等过程,才能够得出可靠的研究结论。而另一方面,即使最不可信的资料,也并非毫无价值,其中总会蕴藏着一些真实的东西,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发掘、甄别和利用(11)。
因此,研究者在微观层面上对具体统计资料的恰当评估和谨慎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难度很大的全国人口数量的统计为例,1912—1949年政府举办的带有全国性质的户口统计主要包括1912年人口普查、1928年人口普查、1931年全国各市县土地人口调查、1936年全国各选举区户口统计等。具体的考察可以发现,这些统计都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1912年人口普查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未得到切实执行,缺部分省区的统计资料,有上报资料的省区的普查结果也多不可信。1928年人口普查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全国仅有16个省和5个特别市将户口统计报送内政部,其中还包括3个仅上报全省部分户口的省在内。因此,并不存在1928年全国户口统计数,以1928年普查为依据对全国人口数字的已有估计也都有方法上的问题。1931年全国各市县土地人口调查并非一次有统一组织、规划、标准时点的人口普查,各市县统计数字的时间早晚不一,有的甚至相差一年乃至几年或十几年以上,所以也不宜草率地用作估计全国总人口的依据。1936年《内政统计季刊》刊布的全国各选举区户口统计也不是全国性人口普查的结果,但该项统计较其他历次查报更为齐全,具有大致的标准年代(1936年年初)。1937—1949年间,因大规模战争的影响,已经不可能展开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户口统计,这期间发布的全国性户口统计数据都不够完整,且常包含有大量估计值。(12) 因此,草率地使用任何一种全国人口统计数据,都不能反映民国时期的实际人口数量。这也是该一时期全国人口数量众说纷纭,各种数据自相矛盾的根源。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即简单否定民国时期政府人口统计的价值,也不意味着当时的全国人口数量永远是一个谜。侯杨方关于民国时期人口数据的研究成果证明了这一点。在《中国人口史第六卷1910—1953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一书中,侯杨方以民国政府历次全国户口统计为基础,参照较可靠的宣统人口普查和1953年人口普查数据,以及民国时期一些较有价值的地区性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通过分析数据来源,比较性别比、年龄结构、职业结构、死亡率、人口增长率等指标,对民国时期的人口数据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考辨出大量遗漏人口,并根据1936年全国各选举区户口统计估计当年初全国有5.3亿总人口,得出很多可信的结论;也阐明了历次人口统计的价值和缺陷,逐一指出了此前关于民国时期人口数据的各种估计和评论观点的不足和错误。又如,自杀作为一种意外变故,政府机关是不可能统计清楚的。内政部通过各城市公安机关统计的上海、南京等31个城市1932年自杀人数共1277人[10](p360—368),而实际上仅上海市1932年的自杀人数即多于该数[24](p88),自杀统计遗漏之惊人由此可见一斑。因此,根据政府统计直接计算自杀总人数及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等总体数据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原因自杀者被遗漏的机率通常相差不大或具有系统性,且不同城市的结构性误差可相互抵消一些,存在惊人遗漏的各城市自杀统计仍可以视为自杀总体的一个有代表性的样本,包含着非常有用的信息,可用以推论城市自杀现象的结构特征,如自杀者性别构成、自杀者年龄构成、自杀原因等。可见,只要研究者能够真正重视并认真考辨民国政府的统计资料,就完全可能发掘出这些数据的内在价值,使之成为历史研究中的有用史料。
不仅如此,与文字资料相比,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资料还具有非常独特的价值。首先,政府统计旨在周知国势民情以及政府工作绩效,作为政府施政之参考及社会各界之借镜。因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政府统计资料实际上是时人和今人可以共享的“文本”。透过“文本”,我们不仅可以明了时人对处身其中的国家和社会的认识和概括,而且可以提出我们今天的解释,并在与时人的概括相比较的过程中,达成与时人的对话,进而更好地进入“文本”,更透彻地理解历史。另一方面,由于同一历史时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统计制度,收集有丰富的统计资料,并且不同国家的统计方案和规则也有很多相通的地方,这就使得以政府统计资料为依据开展民国时期中国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比较研究不仅可能,而且非常便利。这有助于认识当时的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汇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九年辑)》专辟“国际比较”一类资料即显明了这种可能性。同样,以统计资料为依据,对民国时期的中国与当代中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及反过来以当代中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参照更好地评价民国历史。实际上,统计资料算得上对具有不同传统及发展模式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进行比较的最好依据之一。当然,比较并不是简单地看数据的表面差异,而是要以一定的理论和指标体系为指导,深入到数据的背后,寻找深层次的东西[25](p21—27)。
其次,民国政府的统计资料涉及国势民情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口的,而且包括教育的、卫生的、社会的;不仅包括城市的,而且包括农村的;不仅包括上层的,而且包括下层民众的;等等。所以,这些统计资料是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涉及范围极为广阔的史料类型,不仅史料基础已很扎实的政治史、经济史等可以从中受益,而且社会史之类史料基础相对较薄弱的研究领域也可以直接扎根其中。比如,我们的很多研究成果,包括政治史、经济史等等,经常面临的问题就是,众多的档案文献记载的主要是精英人物的活动,因而很难写出包含普通人物的历史。统计资料则由于往往包括总体的数据,注重面上的情况,而有助于我们克服这样的问题。又如,社会史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强调“综合的”、“整体的”取向,但社会生活千头万绪,包罗万象,社会史研究要避免“琐碎化”的陷阱,除了理论方面的建设外,史料的选择也很重要。如果史料本就极为琐碎凌乱,其“结构化”自然很困难。由于是按照特定目的和程序或完整的统计方案而收集汇编的,民国时期尤其是主计处成立后的许多统计资料本来就具有“综合的”、“整体的”和“结构化的”特点,因此,这些资料用于社会史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长处。
再次,统计资料主要是以数字形式表达的史料,而数字显然是最精炼、最便于使用的记录符号,这就使得统计资料具有其他很多史料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方法论意义上,统计资料有助于计量史学的理论与方法在我国的运用。计量史学作为一种方法论路径,只能用于那些可以用数字表达出来的史料。近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由于统计资料的缺乏,很难诉诸系统的计量研究。迄至清朝,新式统计开始出现,但局限于海关等少数经济领域。民国时期,各部门的统计逐渐完善起来,这就使得计量方法有了广泛的应用空间,可以用中国的经验数据检验计量史学相关理论和方法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建构和发展中国的计量史学科体系。另一方面,尽管计量史学也有自身的缺陷,但对于具有深厚、悠久人文史传统,习惯于“定性”分析的中国史学界来说,计量方法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独特的优势,可藉以深化许多已有研究成果,或实现新的突破。比如,“现代化史”分析框架的引入,曾经为我们提供了用以观察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的一个新的视角,开创出现代化研究这一富有生机的研究领域,并取得非常突出的成绩。但现在不少研究者发现,如果仅仅停留在“传统”、“现代”的二分或若干现代化模式的笼统描述上,不能充分利用各种数据来具体说明近代中国的社会变迁过程,则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研究恐怕仍然难免显得苍白、无力[26](p314)。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在调查了各种不同类型国家后,认为尽管社会起点不同,但各国会经历同样的社会现代化过程,他提出了实现社会现代化的10项指标。这10项指标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000美元以上;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12—15%;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45%以上;非农业劳动力比重占70%以上;识字人口比重占80%以上;适龄青年受高等教育比重占10—15%;城市人口比重占50%以上;每个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平均预期寿命在70岁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在1%以下。如果10项指标都达到标准,就说明已实现了现代化。[27](p47) 民国时期丰富的统计资料使我们有可能展开类似的研究,从而既提升民国史乃至整个近代史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又能够更好地与国外现代化研究成果对话。再比如,现代统计方法和计算机件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密切结合使得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分析变得非常方便,在没有计算机的情况下无法真正应用于实践的一些多元分析技术现在可以轻松地通过统计软件完成,我们因此可以将更多因素纳入历史研究的视野,将表面上看来互不相干的一些变量引入统计模型,经过反复运算,寻找其深层联系,从而有可能提出新的问题,发现历史的新面相。
最后,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资料是在特定的统计制度下,由特定的人员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汇编的,绝大多数统计表格都附录有资料来源及其他具体说明。因而其甄别考证等工作一般而言是有轨可循的。此外,以数字形式表达的史料相互印证的机会更多。比如,不同年份的数据可以根据变化的趋势和可能性相互印证,不同类型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彼此的依存关系相互印证,不同地域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地域差异相互印证,等等。所以,未经细致考证的统计资料比其他史料更容易露出破绽,这就给统计资料的考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以统计资料为依据进行研究,必须更注重其可靠性、可信性,更注重考证功夫。在这个意义上,以统计资料为依据的研究更值得信赖,更科学。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尽管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政府统计资料在民国史研究中的利用也还面临着其他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困难。比如,政府统计浩如烟海,其发掘和整理工作异常繁重。除主计处统计局汇编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如《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等)比较集中外,在当时各种杂志、报纸、学术著作、年鉴、中央政府各部门出版物、地方政府出版物等载体上都散布有大量政府统计资料,系统搜集和整理这些资料的难度极大。迄今为止,尚无关于民国时期政府统计的大型汇编资料问世,而在这方面单凭个别研究者的努力是很难取得巨大成效的。又如,因时局的动荡,民国时期政府统计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不强,很多数据在一些年份上存在残缺不全的情况,这使得长时段的纵向比较和趋势分析常常成为无米之炊。尽管部分领域残缺的数据(如物价)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估算出来,得出一个连续序列,但这毕竟提高了数据误差的可能性。再如,中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鲜明,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涵义,需要作不同的解释。这就要求研究者的数据分析工作能够将抽象的数字与各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解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利用统计资料进行历史研究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释:
① 就笔者管见,关于民国时期统计工作、统计资料及其在民国史研究中的意义的系统论述仍十分欠缺。统计学界对民国时期的统计工作有不少研究,朱君毅所著《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工作》(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中华民国统计史”(http://www.stats.gov.cn/50znjn/t20020617—22682.htm,2002年6月17日)就是该领域较有代表性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基本上局限在统计史范围内,而未就其在整个民国史研究中的作用与意义进行充分的讨论。
② 1948年,经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决议,主计处改为主计部,直接隶属行政院;1949年又改称主计处,乃隶属于行政院。鉴于改为主计部后没有多久,南京国民政府即告垮台,相关的统计活动很少,本文对这一变动不作具体说明。
③ 1947年,统计局另设第六、第七两科。因系出于政治上的原因,这两科的人员和实际业务一般不属于统计局职掌范围,本文不赘。参阅朱君毅:《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工作》,第21—22页。
④ 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国民政府主计制度施行概况》(全宗号6,案卷号2160)、《主计处统计局1931—1945年工作纪实》(全宗号6,案卷号5273)等。
⑤ 笔者曾撰专文探讨以少量统计指标揭示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参见拙文《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几点思考》,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⑥ 参见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河南省农村调查》、《陕西省农村调查》、《广西省农村调查》、《云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
⑦ 参见国民政府交通部统计室(科):《交通部统计年报》(年刊,1928年起)。
⑧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全国人民团体统计总表》。民国时期人民团体方面完整的汇编资料可参阅张玉法、李荣泰编:《中华民国人民团体调查录》,国史馆印(台北),1999年。
⑨ 完整的汇编资料可参阅蒋致远主编:《中华民国教育年鉴》(影印本),宗青图书出版公司(台北),1991年。
⑩ 工商部编印:《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调查统计报告书:工会概况统计表(民国十九年)》,编者刊,1930年。标点符号乃引者所加。
(11) 曹幸穗:《民国时期农业调查资料的评价与利用》,《“中华民国期的经济统计:评价与估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日本一桥大学经济研究所印,2000年,第253页。
(12) 前已述及,1938年5月内政部在其编印的《户口统计》中刊布的全国人口数据也来源于1936年全国各选举区户口统计。与1936年《内政统计季刊》刊布数相比,《户口统计》刊布数增列男子数、女子数及性别比等,条目较详细;然其补以新报数及尽量包括截至1937年8 月统计数据的做法则在容纳新信息之时拉大了各地数据的时间间距,带来了新的缺陷。此外,邮局、海关、年鉴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发布过许多全国性人口统计数字。由于全国户口统计面临的巨大困难,这类非政府主管机构发布的全国人口数据要么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要么缺乏应有的信度,此处不做介绍。参见侯杨方:《民国时期全国人口统计数字的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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