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政策合理性审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教师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特岗教师是指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农村特岗教师是中央自2006年起实施的一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教师是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特岗教师政策合理与否关系到特岗教师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理性审思特岗教师政策实施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特岗教师政策合理性的内涵及意义
特岗教师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在西部贫困农村和边远地区实施的一种特殊政策,主要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也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
特岗教师政策的制定及实施首先是以新机制将部分高学历人才引进农村从事义务教育,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同时解决农村教师欠缺的问题。其实质在于解决编制问题,以国家编制把一部分人安置到农村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其最大的优点是为农村提供师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农村教育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有助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及农村教育的发展稳定。
审思教师政策,我们不能脱离教师问题本身,教师政策的合理性直接探讨的是教师群体及个体的发展问题。特岗教师作为农村教育发展的新生力量,政策性的保障对他们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合理性是特岗教师政策被承认的基础,是特岗教师政策存在的价值依据和理论基础,反映出教师政策的正当、合理和公正性等特征,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教师群体及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岗教师政策的合理性集中体现在特岗教师政策社会价值理性与教师个体价值理性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二、特岗教师政策面临的问题
(一)特岗教师政策的社会价值理性与教师个体价值理性的统一性问题
在社会本位价值受到过分重视的当代社会,人的个体价值很容易被忽略。特岗教师政策在发挥社会价值的同时往往忽视教师个体价值,同时工具理性压制了教师自身的价值理性。一方面,为了教师更好地发展,提供了一些变通性的政策予以保护或提供方便,但与此同时对作为教师所拥有的基本的权利却保护不够。如特岗教师待遇问题、特岗教师专业化发展问题、特岗教师接受培训的支持及其实效性问题,涉及到个人方面的健康问题尤其是心理健康问题,等等。在这些方面,严重忽视了特岗教师的自身需要。教师政策不只是管理工具、手段,更是一种为人的发展提供保障的强有力支撑。而现实的情况是,特岗教师政策过分注重效率和工具理性,特岗教师的利益、愿望和需求很少被考虑,难以形成人性化政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引起教师有形或无形的反抗,这必然会影响到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率,最重要的是对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打击。
(二)特岗教师政策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问题
特岗教师政策中的很多问题并不是简简单单可以用因果的逻辑关系能解决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合理性过程,尤其是在行政合理性过程中,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其管理体制的合理性是必要的,但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人的自由,因形式理性的过度发展,导致人们无法对教师政策做整体的了解,也无法对自身做整体的了解。科学理性的发达,使教师的活动过分依据政策条款,就导致了许多片面化和形式化的现象产生,忽视了特岗教师的公平发展。而这直接导致了特岗教师工作积极性下降以及心理挫折感产生。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收入有关系,与其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我们通常将教师行业与公务员进行比较,特岗教师作为教师中的特殊群体,其与正岗教师及公务员的收入差距、地位差距是明显的。
特岗教师是以国家编制安置在西部农村进行教学工作的,其生存环境相比正岗教师及如公务员是“很紧张”的。就工资待遇而言,特岗教师年收入2万元左右,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补贴性质的收入。相比较农民而言,在农村生活的教师相对容易,但是在郊区的一些教师选择去城市消费,这样就根本不够。随着目前物价的上涨,特岗教师工资却一直没有上涨趋势,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取暖费、住房补贴等,只针对正岗人员,特岗教师是没有权利、没有机会享受的。另外,农村教育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学校教师缺少相应的继续教育条件和机会。由于农村学校师资不足,学校根本无暇顾及安排教师进修和知识更新,使得特岗教师跟其他教师一样,缺少在职培训。实际上,特岗教师进修学习的愿望非常强烈,他们都是新教师,缺乏经验,希望通过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但往往由于继续教育费用高、学校远离城镇,特岗教师没有机会外出参加学习。现有的教师培训,请来的专家不愿来到农村,教育部门通常会安排专家在城市学校进行培训,特岗教师只有少数人能参加培训,有时还得自己交学费,吃、住、行得自己负责,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没有政策性的支持,一般性的教师培训他们也很少有机会、有条件去参加,更谈不上外出进修。特岗教师培训机会少,且形式化现象很严重,在培训内容及培训效果,以及教师接受培训的意愿、动机,是否具备客观条件等方面还没有相应到位的政策支持。
三、提高特岗教师政策合理性的方式
(一)统一特岗教师政策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
特岗教师政策的价值和意义最终体现为特岗教师的发展。政策的发展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进行建设的过程。特岗教师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教师在教育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教师发展;教师政策的目的具有当时条件保证的最大或较大价值,这种价值是在教师主体的努力下可以实现的。
对于特岗教师政策目标的理解,要求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一方面要维护特岗教师群体基本权益。特岗教师群体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对其基本权益的保障是特岗教师政策首先应做到的,特岗教师作为教师身份的拥有者,应平等地与其他教师一样获得法律的保护,平等地获得政府的保护,获得社会的平等尊重,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要公正,注重特岗教师作为“个体人”的基本权益。每个教师都有发展权利,特岗教师政策应关照教师的个人利益、愿望和需求,加强政策的人性化,始终把握特岗教师政策是围绕教育主体——教师的政策。
(二)统一特岗教师政策的公平与效率
效率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指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经济学上的效率概念并不能反映教育领域的要求,如果这一概念应用于教育基本结构,那么必然会导致为了追求效率最大化,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权利和自由。过分追求政策效率会致使教育行政部门过分强调教师政策的工具性,忽视教师个体发展需求,更谈不上自由与自主的创造性发展。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时,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和谐的张力。公平与效率的相同点在于都认同差异,不同点在于公平要求控制差异,而效率却不要求控制差异。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观点,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时要“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1]。
公平的范畴决定效率的意义[2]。特岗教师政策的公平决定特岗教师政策效率的意义。效率价值保障特岗教师政策的正效力的发挥,而只有这种效力公平地发挥在特岗教师个体身上,整个群体内部之间才能缩小差距,最终提升政策效能。特岗教师与正岗教师的起点是不平等的,这种起点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个人从事教育事业的差别,比如待遇、地位等。正是因为特岗教师政策的制定在个人待遇方面就没有做到平等,所以特岗教师在岗阶段就应该给予他们更多发展的机会,使他们经过自身努力能够获得进步,为下一步的起点公平创造条件。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首先考虑到当地经济状况,“多劳多得”,“同工同酬”;其次,政府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手段去缩小教师间的收入差距,比如政府出资给经济困难的特岗教师进行一定的援助;再次,对于特岗教师,依据伦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去进行分配,也应该做到其与正岗教师的待遇相当。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充满了不确定性,因为公平涉及到价值判断,所以就不能僵化地看待二者关系。公平的实现决定了效率的意义,效率的实现为公平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教育领域,二者之间的统一就要依靠社会补偿制度的建立,社会补偿制度以公平的原则确定下来,对弱势群体的发展就能从起点上去补偿。公平和效率二者都没有优先权,二者互相影响。不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如何,但在教育领域,应该优先考虑公平。因为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教育是培养人的,教师的发展伴随着学生的成长,做到特岗教师政策行政合理性过程中的公平优先是保证教师发展的平等性,其实质是人性自由、人的发展的平等性。所以,应加大对特岗教师的在职培训,不间断地为他们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实际上,特岗教师政策的许多问题都源自于特岗教师与正岗教师之间存在差别,尤其是待遇方面,这主要还是我们根深蒂固的“编制观念”导致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差别。针对特岗教师“三年转正”问题,一些人就认为特岗教师应该“一次性到位”,直接给特岗教师编制,待遇与正岗教师一样,让他们安心从事教学工作,而且这对学校管理层面而言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有利于对教师的统一管理。特岗教师政策要想从根源上解决一些问题,首先就得解决特岗教师编制问题,在编制标准上应适当向特岗教师倾斜,保证其三年内能够转正,而且工资待遇方面不断趋近于正岗教师,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缩小与正岗教师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