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双重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理性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政策决策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共政策主体的一种选择行为。只要是存在某种自由选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把公共政策主体在决策中承担的责任,称为公共政策决策责任。它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而对授权者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是外在的客观制度性责任和内在的主观伦理性责任的统一。在人类理性中,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把客观制度性责任提高到空前显赫的位置,以至于主观伦理性责任渐渐弱化。呼唤价值理性的回归,还主观责任以应有的地位,已成为理性的重要任务之一。公共政策伦理问题研究的兴起,从一定意义上昭示了这样一种趋势。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视角,解析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内在结构,探寻客观制度性责任和主观伦理性责任统一的途径,对于科学地理解公共政策决策责任,提高公共政策主体履行责任的自觉性,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其意义不可低估。
近代科学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方式,理性的工具化已成为理性的突出特征。近代科学的数值化、定量化、规范化、精确化不仅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被广泛接受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精神而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模式。对形式化了的科学技术的无条件的强调,带来了实证主义的惟我独尊。在政策科学的舞台上,后行为主义虽然发现了行为主义的弊端,并力图予以克服,但行为主义扮演的角色仍然受到部分人的青睐。工具理性的扩张使人成为技术的工具。制度和体制本来是人为了实现自身的某种目的而创造的,反过来却把人作为工具,以展示自身的力量,马克思把这种现象称为“异化”。它导致了把人作为目的的价值理性的衰落,使价值理性非理性化了。马克思的“异化”思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矛盾的某种揭示。对制度和体制的过分强调和依赖,是工具理性扩张的结果。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的病态就在于,工具理性的体制化运作,大举侵占了生活世界的领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被各自分离的意见的机械组合的量化计算所代替。在现代性的背景中,体制所代表的工具理性,似乎就是理性的全部。当然,制度和体制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尤其在我国,各种制度和体制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应予以格外关注,但它们不是公共政策决策责任发挥作用的唯一途径。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致使人们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理解发生扭曲。
在工具理性成为理性主宰的前提下,对公共政策目标的价值审视似乎变成多余的了,工具理性至上论导致把现实同一切内在的目的分割开来。至使人们只对手段负责不对目的负责,只对过程负责不对结果负责。工具理性的越位不仅造成人的智力过于偏狭,而且导致价值的失落,人也失去了内在的责任感,使人们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理解片面化了,同时,也弱化了责任的约束作用。
以完整的理性为依托,对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公共政策决策责任进行反思,要求人们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必须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视角进行解读。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中把握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责任,就是要寻求外在责任内在化和内在责任外在化的路径,把客观制度性责任同主观伦理性责任有机地统一起来。
客观制度性责任只有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外在责任内在化的路径,就是把客观制度性责任通过服从、认同和内化的过程,使之成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外在责任内在化的过程中,服从仅仅是对客观制度性责任接受的最低层次。制度本身都带有某种强制性,通过制度规定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责任,强制其承担,当客观制度性责任同决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发生矛盾时,决策主体就会对其产生消极的评价,甚至抵触,但是为了避免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追究,只能被迫服从。如果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对客观制度性责任只是被动服从的话,就有可能选择不作为,放弃责任的行为就会发生,向制度的权威性提出挑战。认同是对客观制度性责任反应的中间层次,由于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对客观制度性责任表示认可,就力求在行动上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但是,认同反应并不一定是建立在对客观制度性责任完整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的,因而也容易偏离其设定的轨道。如果这种偏离导致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行为背离了正确的方向,公共政策失误就不可避免。内化是对客观制度性责任接受的最高层次,它是以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对客观制度性责任的内容准确而深刻地理解,并做出积极肯定的评价为依据的。这时,他就会把制度规定的责任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与自己的价值取向有机地融和在一起,积极自觉地接受并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只有内化反应才是稳固的,以此为基础,客观制度性责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内在责任外在化,就是把主观伦理性责任通过道德立法和社会化的路径,使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主观伦理责任制度化。道德失范的原因来自于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角色冲突,从其发生内在机制的视角进行分析,利益选择中的伦理困境,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遇到的矛盾。关于道德立法也许还存在某种争议,但可以认为它是主观伦理责任制度化的重要途径。在当今的西方,颁布道德法典的国家不断增多,从一定意义上昭示了道德立法具有的合理性。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提供明确的伦理规则和道德指南,是完善责任机制的重要举措。道德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需要建立一套责任机制,来规范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使之不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更容易控制。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角色社会化也是伦理责任客观化的重要途径。角色社会化就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习得职业伦理倡导的价值和行为准则的过程。教育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角色社会化的根本途径。
摘自《社会科学家》(桂林),2004.3.1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