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收入机制的探讨

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收入机制的探讨

汪愉[1]2004年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收入机制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我国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而规范的政府收入机制在此框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收入机制,具有政府收入的决定的法治化程度很高,政府收入形式以税收为主,实行规范的分税制等主要特征。反观我国的政府收入机制在经历了统收统支、财力分散、清理调整等几个阶段后,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也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的方向。但从总体上讲,政府收入机制仍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双重性,还存在政府收入决定的法治化程度低,收入形式不规范,政府间收入分配不够合理等许多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 因此,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探索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规范的政府收入机制,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法制为基础:政府收入以税收为主要来源;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规范。为此,应从四个方面着手规范我国的政府收入:一是积极推进政府收入的法制化建设。二是加快税费改革,合理调整税费关系。叁是完善税制建设,巩固税收主体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邓远军[2]2007年在《以规范化为突破口,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公共收入体系》文中研究指明公共收入一般包括税收、政府收费、国有资本收益、国债等,这些政府收入形式不能孤立起来进行研究。我国政府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规范,而不规范的实质在于政府收入运行机制的不规范。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改革目标。按照这一目标,我国政府收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公共收入体系,其着眼点和核心则在于规范化。

张美芳[3]2004年在《经济转轨时期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职能、财政运行模式必须与之相适应。同时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表明,中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政府职能、财政运行机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经济总体看,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市场取向的改革打破了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基础条件,政府对经济只能实施间接管理;二是改革逐步打破了收入分配的计划化,形成了收入分配市场化格局,因而财政收入多少已不再取决于计划,而是取决于市场形势;叁是工业化推进和经济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加大了公共产品需求规模,要求政府解决“市场失灵”,转化职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从财政运行状况看,存在严重的财政收支“越位”与“缺位”,财政长时期难以走出困境。综观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财政运行机制,尽管形式各异,侧重点多样,但其基本模式是相似的,这就是,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如何构建中国公共财政体系?论文从公共财政的一般理论入手,阐明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的特殊类型,有市场经济体制必定有公共财政;接着详细分析了中国财政运行状况,揭示了政府收支的“缺位”与“越位”只是一种表象,其实质是财政职能的结构性缺陷。同时从理论和实践阐述构建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后分析了中国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及内涵,并对中国经济转轨与公共财政关系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转轨时期中国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目标;最后就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分别进行详细论述。 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共分七个部分: 首先,介绍西方公共财政的发展过程以及现代西方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职能,为中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打下理论基础。第二,回顾了中国公共财政问题的提出及理论研究进程;分析中国财政运行状况,指出中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在财政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差距;从经济学分析角度阐述中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是市场经济取向的必然选择,中国建立公共财政势在必行。第叁,分析了中国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及与西方公共财政的不同点;论述中国经济转轨与公共财政的互动关系;提出转轨时期中国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原则、发展原则、适合国情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第四,详细论述了中国公共财政收入体系的构建,从西方与中国的收入规模、收入结构的对比分析、实证分析、数理分析得出:中国应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收入体系;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宜保持在25%左右;中国最大宏观税负不宜超过34%.第五,详细论述了中国公共支出体系的构建,通过西方国家财政支出规模、结构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中国财政支出体系的实证分析、数理分析得出:中国必须通过非税收入的规范和治理,来提高财政支出水平;中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应设定在20一30%之间;在结构上应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基本建设,增加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本;大力削减行政管理费和企业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增加文教科卫、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支出.第六,阐述了中国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构建的内容,它包括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叁大支出核心制度的建立;以及财政监督制度和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建设。第七,阐述了中国公共财政宏观调控体系的构建,对中国财政政策的历史运用进行了分析评估,介绍了美、日两国财政政策的运用概况,并得出有益启示,根据中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中国财政政策走势的思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掌握财政政策的特点和运用条件,近期要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提出,中国的长期政策仍应是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 本文的主要结论: 1、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运行机制,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和发达国家公共财政模式的启示,中国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目标是:具有“规范化的财政收入、公共化的财政支出、法制化的财政监管、宏观化的调控体系.” 3、在政府收支规模上,预算内收支规模相对“缺位”,而整个政府收支规模并不“缺位”;从宏观税负看(包括预算外及基金),中国目前的水平并不低,因此提高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措施应主要通过加速“费改税”步伐,建立 “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收入体系. 4、中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向和重点是:适当削减经济建设性支出,退出竞争性领域投资,增加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本;大力削减行政管理费支出和价格补贴及企业亏损补贴;增加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和社会保障支出. 5、科学的财政管理是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特征,有效的管理机制必须具有健全的财政法制.中国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使公共财政管理框架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让财政收支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6、中国

曾晟[4]2005年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二元财政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1978年开始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持续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政府收支渠道却日趋多元化,形成预算内财政困难与日俱增与游离于有效财政监管以外的政府收支日益膨胀并存的扭曲局面。为了分析我国这种政府收支扭曲局面的特征、成因、效应和标本兼治的对策,本文建立一个二元财政结构分析框架,把预算内财政界定为正式财政,把游离于有效财政监管以外的政府收支概括为非正式财政(包括所谓预算外财政和制度外财政)。这种二元财政结构研究的方法和主要结论,对于我国经济转型以来非税收入日趋膨胀问题以及农民负担日趋沉重问题同样适用,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分析表明,正式财政是国家主导的统一、规范、有序的法定财政制度安排,非正式财政是各级政府及其非财政职能部门主导的分散、随意、无序的财政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正式财政收入占GDP和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非正式财政收入占GDP和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却持续上升,特别是在总量上后者逐年接近并最终超过前者,而且直至2000年代初叶还没有明显改变迹象。但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长期稳定在25%左右的水平,因而不能忽视非正式财政在经济转型过程的重要作用,也不能简单看待非正式财政的复杂成因。本文对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成因分析的基本结论是,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背景下形成的二元财政结构,本质上主要是一种制度现象,是政府主导的渐进经济转型和渐进财政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和代价,非正式财政是过渡性正式财政制度安排的孪生体。具体地说,政府主导的渐进经济转型的初始条件和必要成本、政治分权和财政分权滞后于经济分权、财政的支出改革滞后于收入改革等因素,共同造成各级政府存在持续的预算内财政缺口。为了填补预算内财政缺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被迫在正式财政制度安排以外开展非规范的财政制度创新,扩张形式多样的非规范收费,非正式财政应运而生,并且在失去有效监督的行政权力直接控制经济资源、各级政府强烈的预算最大化动机、行政性收费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恶性循环膨胀。本文客观地分析了非正式财政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认为非正式财政发挥着弥补预算内财政缺口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财政自主权缺失的正效应,正式财政相对

程艳红[5]2003年在《论我国转型期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体制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财政体制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由“生产建设型”财政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共财政”转变。财政体制的转变根源于经济体制的转变,是国家财政体制适应经济改革开放而作出的转变。虽然我国正式提出建设公共财政模式是在1998年12月,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财政改革都是沿着这条路进行的: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唯一基本形式;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实行“抓大放小”,收缩投资范围;国家大力加强对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投资,改善经济环境;国家预算正在进行各项改革,以硬化预算的调节作用;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加强财政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等等。这些改革措施逐渐形成了财政的“弥补市场失效”、“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非赢利性”、“法治化”等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公共财政所具有的特点。公共财政起源于欧美市场经济国家,是在否定封建“家计财政”并与市场和资本紧密结合的条件下形成的。它以市场失效准则来界定政府作用的范围,其特征是公共性。公共财政具有配置资源、分配收入和稳定经济等职能。公共财政的本质同“家计财政”和“国家财政”一样,都是国家或政府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的收入运行机制,但由于“乱收费”的存在,使这种运行机制功能失调,不利于我们正确判断政府作用的范围及获取财力的水平。财政支出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财政支出总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支出占GDP的比重却持续下降;支出结构不合理;支出的地区差异性较大;支出管理亟等完善。财政的预算管理无论是在预算形式、预算内容、编制方法,还是在预算监督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建立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虽然公共财政是从本质上说是经济学,但其包含政治学的内容。因此,构建我国的公共财政模式,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大力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强法制化建设和公共部门的制度建设,倡导公共财政精神,以推动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的构建。构建我国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必须首先从预算方面着手,完善预算法律法规,保证预算编制需要和作用的时间,完善预算科目体系,实施部门预算,将游离于预算外的资金纳入正规的预算体系,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的法制性,使预算真正起到应有的调控和监督作用。当前,构建我国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的重点是对支出结构进行优化。转变政府职能,收缩财政支出范围;进行机构改革,控制行政人员和经费的膨胀;加大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强化国家重要产业和领域的财政投资等项措施是优化支出结构的出路所在。另外,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以强化初步形成的财政收入机制。

田志刚[6]2009年在《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研究》文中提出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我国财政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科学划分是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①当前,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存在不清晰的现实,进而导致了基层政府财政支出责任过重、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不清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理论探讨,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合理划分问题,对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具体归纳,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进行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其意义还在于:1、建立健全民主财政体系的必然要求;2、提高财政透明度的根本要求;3、实现政府支出管理总体目标的要求。传统的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理论主要包括:1、公共品层次性理论。该理论主要以公共品受益辐射范围大小与受益的外溢程度作为支撑政府间公共品供给责任,或者说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理论依据,根据公共品的受益辐射范围与受益的外溢程度作为确定公共品提供主体的标准:受益辐射范围大的公共品由层级较高、辖区较大的政府来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受益辐射范围小的公共品由层级较低或辖区较小的政府来承担支出责任;2、交易费用与偏好识别理论。该理论认为,更贴近居民的下级政府具有识别居民偏好的天然优势,能科学地根据居民的偏好程度做出公共品及服务的供给决策,从而节省了政府对居民偏好的搜寻成本与决策成本,即提供公共品的交易费用中的决策外在成本和决策执行成本。理论的最后结论是:以提供效率为出发点,下级政府应具有提供公共品及服务的优先性;3、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外部性理论认为,正的外部效应比较大的公共事务应该由更高层的政府来提供或者是上下级政府联合承担起公共事务的财政支出责任;规模经济理论认为,从经济效应来考虑,由上级政府财政统一来提供一些公共品及服务更能使规模经济效应得到凸显,两种理论都试图说明公共品及服务的上下级政府负担的收益取得与成本损失的均衡点问题。对传统理论剖析后,本文认为,1、公共品层次性理论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支出划分提供了主要依据,虽然完全依赖于公共品的层次性理论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进行指导会面临一些难题,但它仍是指导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基础理论。理论指导中面临的难题有:(1)地方性公共品的范围呈现动态变化的特征增加了理论指导的难度;(2)实践中开放性地方公共品的存在使对公共品层次性的界定存在困难;(3)影响地方公共品层次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层次因素的差异性削弱了公共品理论的指导效果。但公共品的层次性理论仍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基础理论,理由在于:(1)它指明了财政支出划分的实质性内容—对公共品提供责任的划分;(2)它为中央与地方公共品的界定及提供责任的划分提供了基本依据;(3)它对具有明显闭合性特征的地方公共品在政府间的划分提供了基本依据;(4)公共品层次性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所包容的公共品外溢性理论为具有开放性特征的地方公共品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处理方式。2、尽管交易费用的节省与偏好识别程度理论在指导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时同样面临挑战,不能成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核心性理论,但交易费用与偏好识别理论应该成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中的一项具体的辅助性原则。理论指导中面临的难题及挑战有:(1)以交易费用与偏好识别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偏重常识性推断;(2)现实中信息交流平台的提高及管理手段提升对理论的运用程度不断提出挑战;(3)政府规模的大小不绝对与居民偏好的识别程度成反比;(4)规模经济与地方政府辖区规模的大小存在的替代关系约束着“结论”效能的发挥;(5)基层政府履行较多财政支出责任在实践中欠缺条件。但理论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辅助性原则。主要原因是:(1)交易费用及偏好识别理论可以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进行方向性指导;(2)偏好识别理论渗透着对居民偏好满足的尊重,而这恰恰是政府财政支出所要体现出来的职责精神。3、尽管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不能承担起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综合性原则的重任,但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为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点。主要原因是: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更多地适合于具体公共品及服务项目的分析,其理论的适用性需要根据具体的公共品及服务项目来进行衡量,而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更需要具有一般性原则的理论指导;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更多地是一种概念化的诠释,在实践运用中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但它可以对一些具体的公共品及服务项目的提供进行经验性或常识性的效率分析,也就是说,它可以对有明显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的公共品及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归属提供方向性判断,所以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可以作为划分模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技术层面指导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另外,还可以运用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理论来指导与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密切相关的问题。结合传统理论及政府失效理论,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政府财政职能有效(或失效)及程度具有层次性,主要依据为:1、偏好识别程度、外部性及规模经济的存在使政府对同一财政支出项目的履行存在效率的差别;2、层级政府间公共服务能力存在差异;3、政府“属性性”失效程度存在差别。正因为如此,对于一项具体的财政支出责任,如果能按照一定标准去衡量各级政府提供的有效(或失效)程度,就可以确定其相对最佳的承担主体。即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可以按照政府对这项财政支出有效(或失效)的程度进行划分。如果一级政府在履行一项财政支出时存在着相对有效,那么,就让其承担该项财政支出责任;如果会发生严重的效率损失,就可以寻求其它层级政府来进行提供,直到变得提供上的相对有效为止。这一模式称为逐级政府有效(或失效)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逐级政府有效(或失效)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是我们努力寻找的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综合性原则,其本身有着丰富的内涵,它就如一个“箱体”或一根“主线”,把公共品层次理论、规模经济及外部性等理论进行整合并贯穿,很好地包容了各种理论在财政支出划分中的作用并将其清晰化。这一划分模式的最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在于:1、它可以承载一些标准,以这些标准对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进行划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理论研究没有一般性标准的难题;2、它拓宽了对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研究视野,认为这一命题不单是政府财政关系的处理问题,也是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过程,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应有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政府有效(或失效)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可以从分权的思路、效率及公平的标准进行具体诠释,从而构建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理论体系。主要理论内容包括:1、基层政府推动下的财政支出划分——支出划分中的分权思路。公共品的决策方式包括“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与“自下而上”的决策方式。当“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能使民众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时,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模式就应该选择行政推动型的财政分工模式;而当“自下而上”的公共品供给决策能更好地使民众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时,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模式就应该选择基层推动型的财政分工模式。两种财政分工推动模式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财政支出划分要遵循的“外壳式”的主线,或者说是一种划分的路径。通过对比,本文更倾向于基层推动下的财政分工推动模式,主要理由是:这一模式符合“公共财政的实质是一种民主财政”这一观点,其追求目标是民众偏好的最大满足并能够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民主财政的内涵精髓概括如下:民主财政是以民众为核心建立起的财政机制、民主财政是赋予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优先性财政、民主财政是赋予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自主性财政。这些理念是进行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时要考虑到的。2、富含效率机制的财政支出划分—以效率标准判断财政支出的归属。以效率标准判断财政支出的归属,遵循的主要理念包括:尊重市场机制的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具体来说:(1)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体现出对市场效率的尊重,具有融合并能使市场与政府交相辉映发挥效率的机制;(2)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矫正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3)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尊重财政职能本质,注重公共品及服务的绩效,寻求地方政府职能低成本实现的方式;(4)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要有助于财政支出内源性效率的提高;(5)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顺、民众的参与监督。3、富含公平机制的财政支出划分—以公平标准判断财政支出的归属。效率并非是评价资源配置的唯一标准,社会公平程度的提高也应该是社会福利的增进,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活动来进行调节,以期获得公平的目标,作为财政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支出,理应做出自己的贡献。仅从公平角度看,我们在进行财政支出划分时,力求把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给更有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性的政府来承担。即以公平性的实现程度为基本标准,从基层政府开始进行考量,逐渐推进到高层级政府,哪一级政府能比其它层级政府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这一级政府就是我们要选择承担起这项财政支出的政府。富含公平机制的财政支出划分的主要做法包括:(1)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享受的均等化;(2)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归属要有利于保证公共服务标准化目标的实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国家实践中的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美国财政联邦制度的基点之一就是各级政府在拥有高度独立的财政自主权的前提下,主要按照公共品消费的受益范围原则与公共品生产的效率原则定位各级政府的职能责任和财政收支范围,从而使得权力和责任在叁级政府间既能相互区别、各有侧重,同时又能够相互补充与交叉;加拿大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能分工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事权及相应的财政支出划分主要遵循了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与职能下放原则;德国主要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日本的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主要遵循“夏普叁原则”:明确行政责任原则、优先市町村原则与效率原则。通过分析这些国家的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方法及模式,得出的结论及启示为:是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市场失灵领域;二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要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叁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要具有法制性;四是财政支出划分过程中集权与分权应适当结合。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初始条件主要包括:1、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其中,要优先市场的作用,同时注意政府失效的问题;政府应承担起矫正与弥补市场失灵的使命;要适时调整市场与政府的作用范围。2、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其中,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职能的选择标准包括:以市场失灵领域作为选择政府职能范围的基本标准;以正负效应程度作为选择政府职能范围的重要标准。另外,政府的职能范围会呈现出动态变化特征;以选择标准作为衡量,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类别大致包括:政府机构及业务类支出、外向事务及社会秩序类支出、科技教育类支出、公共事务类支出、产业、经济发展类支出以及社会保障类项目支出;3、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其中,进行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处理时,要注意民主意识薄弱、政绩考核带来的负效应问题;对财政支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划分要尊重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项目、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财政支出项目以及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了列举;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基本思路包括:1、正视当前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存在的问题。中国既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转轨中国家,同时中国又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五级政府架构,加上村一级也是原则上实行自治管理的事实上的政府级次,这些都决定了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的复杂性。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缺乏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中的政府定位不科学;叁是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格局存在低效率,这些问题都是我们要关注的焦点。2、构建逐级政府失效支出划分模式的制度环境。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为了能使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科学、合理、清晰,对逐级政府失效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需要从国家的正式制度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也要考虑非正式制度对其的影响。(1)发挥正式制度对财政支出划分模式的保障作用。包括:要以宪法、法律及一些制度性的安排保障各级政府独立的财政地位、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间达成的财政支出划分有个明确的界定、要对上级政府进行财政支出的承担提供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制度保证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具有公平性及整体性;(2)关注非正式制度对逐级政府失效的财政支出划分模式的影响。譬如长期以来的“行政命令”加“政绩考核”的政府管理惯性、“非规范财政收支”的财政运转思维、居民民主意识薄弱的现实氛围对财政支出划分模式的影响。对上述影响需要创造条件营造财政文化氛围加以化解,主要做法为:把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精神融入到财政文化中来;使财政文化成为普遍接受的制度安排;把以民为本的理念注入到财政文化中。3、明确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层级。我国应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县财政同级,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乡镇财政由县级财政管理,乡镇变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从而逐步形成和完善中央—省—市县叁级财政体制。在实践中,“省直管县”与“乡财县管”也成为财政管理方式的主流趋势,这种财政体制创新与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对财政支出划分带来的变化主要有:(1)财政支出划分的财政层级由原来的省、市、县与乡镇四级变为了省、市县、乡镇叁级;(2)乡镇财政主要致力于乡镇、农村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的具体执行。本文在明确划分项目、财政层级及划分理论的基础上,尝试对地方政府间一些财政支出项目作出具体划分,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及业务类的财政支出划分、外向事务类的财政支出划分、社会秩序类的财政支出划分、科技教育类的财政支出划分、公共事务类的财政支出划分、产业、经济发展类的财政支出划分及社会保障类财政支出划分,对这些财政支出的划分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后,需要对各层级政府财力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问题给予关注,财政均等化成为论述的重点,这也是论文研究内容的延伸。政府间税权(税种)的划分能获得的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完全匹配是财政均等化最理想的状态,但根据现实的条件,我们认为这一理想状态不可能完全实现,主要原因有叁个方面:一是政府间税权(税种)的划分并非仅以承担财政支出责任状况为唯一标准,是根据众多原则综合考虑确定下来的制度安排;二是无论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是经济调控上的考虑,以中央为首的上级政府需要对财力拥有一定的控制力;叁是政府间税权(税种)划分的制度刚性不能适应财政支出责任的调整弹性。从政府间财政补贴的内涵、目标、手段及效果上看,政府间财政补贴可以为政府间财政能力均等化作出贡献。那么,运用政府间财政补贴实现财政均等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将各层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均等化到能够与其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水平上;2、特定的财政补贴目标要与多样化手段匹配;3、建立各政府辖区内的弱势群体补偿机制。

李岩[7]2004年在《“费改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费改税”问题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和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几年来“费改税”问题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能够具体运用到经济建设实践中的成果还很少。原因是由于:“费改税”的研究没有纳入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研究中;税费关系理论研究没有与公共行政、公共管理联系起来;“费改税”没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我国的文化渊源上深入研究。因此,我国的“费改税”研究就应重点解决实践应用问题。 对此,笔者通过运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我国的“费改税”研究现状出发,从税与费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切入,从我国的现行财政体系分析入手,深入探索公共财政体系框架内的税费关系,并进一步研究我国税费的历史沿革、现状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费格局,考察我国的税费文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费改税”的思路和内容以及我国林业“费改税”的具体设想。 本文认为,公共收费与税收都是公共收入的有效形式,在存在方式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上具有相同点,但在各自的实施主体、凭借权力、征收目的、形式特征、使用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别,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和不同的经济效应。“费改税”与我国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系和政府收入形式息息相关,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数量较大,收费审批权限和使用情况混乱,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扭曲了政府分配行为与分配关系。世界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非税收入也包括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规费和使用费。在政府的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是政府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收费、基金和国有企业利润等)在整个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处于次要地位,并且税费管理一般实行法制管理、预算管理。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的,是为党和国家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任务服务的。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及党和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六次大的税制调整和改革,新的税制改革即将开始,为“费改税”提供了难得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费改税”的真正内涵是进行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现税费归位;其实质是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理顺税费关系。 本文通过我国林业“费改税”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按照林业产业特征和税费理论的要求,并与国家林业产业宏观政策和林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由公共部门经营,对其不但不征收税费,而且其生产费用由国家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补偿,由所有的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对于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则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统筹用于全国生态公益林的再生产。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无形的生态效益,国家要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来补偿其具有的正的外部效应,其生产费用具有私人边际效用部分耗费,如果由公共部门提供,应采取收取使用费来补偿。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有形森林资源物质产品,国家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矫正林业采伐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统筹用于全国商品经营林生产带来的无形的生态效益产生的正的外部效应部分的财政补贴。

郭佩霞, 周小林[8]2011年在《大国治理逻辑下地方公共收入机制的构建——基于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分税制框架下的现行地方公共收入机制,无论从"增长效应"还是从"公平效应"看,其制度设计均不利于促成地方政府有效供给公共物品。基于大国治理逻辑的一个理论基石是,促成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地方公共收入机制,需要融合独立性财权与"权力制衡"机制。据此,结合"受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利于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地方公共收入机制构建,应在不触动当前政府间财政制衡设计的框架下,围绕"权力确定"、"来源清晰,负担落实"、"征管优势"、"适度弹性"原则,注重财产税、使用者费、地方公债叁大收入形式的运用,并借助制度调整来增强地方独立性财权。

唐峻[9]2015年在《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构成,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可以实现政府收支的科学化,促进财政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为我国建设法治财政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目前非税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依赖性很强。近年来,宏观经济趋弱,地方财政压力加大,一些政府部门在税收收入增速明显下滑时,盲目追求非税收入的高速增长,“叁乱现象”死灰复燃,侵害了人民的权益。与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立法层次较高相比,对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较为落后的境地,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法律,只有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一些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条例对,导致了从上到下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和功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乱收费、乱开支、无监管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展开研究,既可以促进财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也可以为政府实务部门在非税领域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引。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首先,从法学角度研究非税收入有一定新颖性,并可开拓财税法学研究领域;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改革是实现政府收入来源和管理法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研究财税法治不可缺失的一环;最后,政府非税收入法制的完善与否也和财税法相关理论命题的突破大有关联。实践中,通过对其法制改革的研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回归财政,为我们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强化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支持,并进一步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健全财税和行政法制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比较全面地对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初步的介绍和梳理。第叁部分指出了研究中的不足,一是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的共性和个性提炼、总结上的不平衡性总结,二是缺乏定量分析的研究。第四部分提炼了本文的部分特色与创新之处,主要包括在研究视角上、非税立法体系构建和“收支两条线”改革方面。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中主要采用的一些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研究非税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首先,为更好地展开对非税收入的研究,本文先分析了政府收入的内涵,在阐释政府收入概念的基础上,对政府收入做了理论上的分类。其次,分四个阶段阐述了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演变,并指出预算外资金向非税收入转变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概念的梳理,分别从政府管理部门、国际经济组织和理论界做了界定。第叁部分以不同的标准对政府非税收入做了分类。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首先研究了非税收入性质,其次考察了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首先,对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其次,提出本文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实际指政府收取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最后,研究了非税收入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第二章,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及成因进行了反思。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如执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项目项目繁多,规模失控侵犯公民财产权,结构失衡偏离非税收入真正目的等弊端。同时也检视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中央和地方,对我国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概况做了大致的介绍,然后指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级偏低、立法技术粗糙和操作性不强、非税征收管理存在空白、征收设定违法、预算制度有待完善、收支脱钩效果不明显等。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政府非税收入问题产生的主观动因与客观环境。首先是理论研究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偏差;其次,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是主观动因,较为明显的有财政压力下的制度变迁、不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地方政府缺乏税权、不合理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匮乏。最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非税收入领域乱象纷呈的客观环境。第叁部分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是造成非税领域诸多问题的客观环境,包括法治不健全、非税收入自身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边界模糊等。第叁章,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国际考察与启示。本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从发展演进、规模状况、收入结构介绍了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的概况。第二部分从法律体系、项目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预算收支、信息公开收缴电子化等六个方面考察了国外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第叁部分提出了国外非税收入管理对我国非税收入制度改革的启示。本文认为,我国在改革与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是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二是对政府非税收入合理定位,叁是确立法治理念和完善法律制度,四是合理确立非税项目和征收标准,五是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透明度。第四章,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治化的路径分析。本章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指出我们首先应做好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指导思想的纠偏。首先,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其次,纠正非税收入领域的错误认知。第二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构想,主要从八个方面展开:第一,应构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框架。首先要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主要形式,目前来看较为实际和稳妥的做法是采取近期、中期和远期叁个阶段,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折衷做法。其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设定权,在确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合理程度后,对授权立法做限制性规定,然后分解非税收入设定权。最后,分析具体非税收入设定权的归属。第二,分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应取消、可以保留但应规范、改为税收、大力发展四个层次予以规范。第叁,重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构,在将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调整后,可考虑依托地税机构成了新的非税征管机构。第四,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第五,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制,首先应明确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定位,其次加强四类预算之间的统筹与协调。最后,协调基金目录与预算科目不符的地方。第六,提高非税收入法治化运作的透明度,应提高财政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层级、修改信息公开和保密法规和建立高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七,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监督体制,从法律体系、监督主体和监督模式叁个方面完善。第八,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既要对征收主体的利益进行激励,也要通过科学的绩效指标对其考核。第叁部分提出了我国非税收入法治化所必须的配套体制改革,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分权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和支出责任相符。其次是合理规划政府职能,推进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科学划分政府;最后,要多渠道开拓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王宇[10]2003年在《我国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变迁研究——一个基于集权与分权矛盾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的本质是一国财权财力在中央与地方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也就是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对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尤其重要。本论文利用历史和制度研究方法,将研究视野向上拉至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矛盾,向下则直面我国现阶段的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现实。由此,本论文按照历史的发展顺序,研究基于集权与分权矛盾运动中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演变过程,并将重点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世纪的财政体制变迁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在于:正是集权与分权的矛盾运动推动我国财政体制的演进最终选择了市场化取向的分税制改革,而这种集权与分权的矛盾是内生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表现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基于企业隶属关系的行政性分权下,无论采用高度集权还是相对分权的模式,都会从不同的方面对经济效率产生损害,并进而损害中央的财政汲取能力,由此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总是处于放乱收紧的频繁变动中,难以规范。内生于传统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矛盾不仅为改革开放前的实践所证明,并在改革开放后的分权实践中发展到极限:在财政汲取能力特别是中央财政汲取能力持续下降同时,地方政府强烈的收费偏好导致财政分配秩序紊乱;以地方割据、重复建设为代表的宏观结构性失调愈演愈烈,并伴随地区间财政支付能力差异扩大,中央再次集权的体制变迁由此而来,并最终选择了市场化取向的分税制改革。由此,论文也从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变迁的角度揭示了我国渐进式改革如何从改革伊始的仅仅停留在对计划体制的完善上,一步一步走上了市场化取向,并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变迁的结果并非是沿着人们在改革初的预想进行的,而是在集权与分权的矛盾运动中体制变迁的自然结果。 将封建社会集权与分权问题纳入分析框架一是为了不割断历史的联系,二则在于隐藏在中国封建社会集权传统之后的正是其难以克服的集权与分权矛盾,这种矛盾内生于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兼并使封建社会的小土地私有产权形式必然走向大土地私有产权形式,由此封建社会极度集权同时也意味着极度的分权。将封建社会集权与分权纳入分析框架也提供给我们纵向比较的可能性,这种纵向比较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的了解不同体制下的集权与分权问题。

参考文献:

[1]. 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收入机制的探讨[D]. 汪愉. 安徽大学. 2004

[2]. 以规范化为突破口,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公共收入体系[C]. 邓远军.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7

[3]. 经济转轨时期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研究[D]. 张美芳. 南京农业大学. 2004

[4]. 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二元财政结构研究[D]. 曾晟.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5]. 论我国转型期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的构建[D]. 程艳红. 广西师范大学. 2003

[6]. 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研究[D]. 田志刚.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7]. “费改税”问题研究[D]. 李岩. 东北林业大学. 2004

[8]. 大国治理逻辑下地方公共收入机制的构建——基于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分析[J]. 郭佩霞, 周小林. 当代财经. 2011

[9]. 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D]. 唐峻.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我国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变迁研究——一个基于集权与分权矛盾的分析[D]. 王宇. 西北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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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收入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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