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_民族问题论文

民族平等——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纲领论文,基石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平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提出“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的观点。文章紧扣历史轨迹,通过比较研究,论证了民族平等原则的极端重要性,认为民族平等好比通向民族团结康庄大道的“桥梁”,民族团结是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现代化国家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力量源泉。民族团结不会从天而降,只有在民族平等这个前提之下和基础之上,才能营造民族的联合与团结,达到互助合作。文章强调:没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就将成为被架空的口号;民族工作就将一事无成;在民族关系上就会丧失一切!文章结论认为,在我国,民族平等意识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当加强,这是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的一个思想保证。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

“民族平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现实生活和学术研究中又有新的意义。在我国,对于民族平等原则在制定民族纲领与民族政策;建立新型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过程中所处的位置、所具有的分量、作用和重要意义,以及它同民族团结的关系等问题,不论是民族工作决策部门还是民族研究学术界,多年来基本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即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同意“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这个提法。毋庸置疑,这是一个正确、科学的提法,它概括地回答了上述密切关联的诸问题。笔者亦作如是观,并且认为,民族平等原则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民族观的核心因素之一。本文旨在紧扣历史轨迹,通过比较研究,对这一主题略抒已见,以就教于同行。

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不同的阶级和政党,对民族平等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因此,关于民族平等的内容,一向存在着层次高底、程度深浅的差异。资产阶级民主派,一般只限于在政治、法律上宣布和规定民族平等,实行亦不彻底,更没有关于如何全面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有别于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民族平等观,马克思主义者、工人阶级政党,不仅一般地要求在政治、法律上实现民族权利的平等,而且认为应当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实行社会主义,使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生活方面达到实际的平等,或曰全面的民族平等。这是一个由低级发展到高级的长过程,表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及民族平等的完整性、彻底性和真理性。

在上述那个长过程中,显而易见,民族平等原则是贯串始终的。民族平等作为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在解决民族问题长过程中的起始阶段尤其显得重要。马克思主义者、工人阶级政党,在看待、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长过程中,首要一点就是承认、主张、明确提出并且真正履行民族平等原则,使之深入人心,从而为民族团结创造前提,打下基础。民族团结不会从天而降;没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就将成为被架空的口号。只有在民族平等这个前提之下和基础之上,才有可能促成各民族之间的往来、接近、了解,消除民族歧视、偏见与隔阂,达到相互信任。以此为切入点,顺理成章,继而营造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并以这种联合、团结为依托,共同进行革命斗争(在我国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为取得政权、民族解放,逐步实现全面的民族平等,共同走向繁荣发展,最终解决民族问题而努力。这样一个长过程中,民族平等可以比作通向民族团结康庄大道的“桥梁”和向导,而民族团结则是进行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力量源泉。正是由于民族平等能够起到营造民族团结、共同致力于民族解放伟业的巨大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因素之一,是整个民族纲领的基石。

西方有句谚语说,“基础决定尖塔的高度”。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说,作为民族团结之基础的民族平等原则越是贯彻得好,民族团结就会越加牢固,越加具有广度和深度,在革命和建设中发挥它巨大的作用。

列宁论民族平等与民族纲领关系一例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著作中,对民族平等原则的论述极为丰富,这里仅举列宁1913年所写《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为例。民族平等问题在此文中占有很大篇幅。该文在关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民族问题有两个历史趋势这一精辟论述中,把民族平等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两个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了。列宁所说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民族问题的两个历史趋势,第一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第二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资本、整个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国际统一的形成”。列宁指出,“第一趋势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占优势,第二个趋势标志着资本主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非常明显,这两个趋势都和民族平等问题密切相关。第一个趋势所说的情况,就是争取民族平等的直接表现;第二个趋势所说的情况,实际就是指不同民族和国家间的交往、接近、联系和合作,这也应当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之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列宁在论述两个历史趋势的表现之后,紧接着就这样指出:“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纲领考虑到这两个趋势,因而首先是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容许在这方面有任何特权……。”〔1 〕“首先是坚持民族平等”,话说得再清楚不过了;笔者理解,这一条就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出发点和基石。我们过去读列宁这篇文章,却忽略了这一段重要论述。

在论述民族平等与民族纲领的关系时,列宁之所以把民族语言平等也并列提出,这是因为民族语言在民族平等总问题中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极其敏感的因素,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是否存在着民族平等制度的起码的尺度。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把沙皇俄国和西欧小国瑞士作了比较,说到俄国存在着俄罗斯语言享有特权的不平等现象,并且认为这种不平等影响了俄国自身的发展;而在瑞士,德、法、意三种民族语言却处于平等地位,可在全国自由流通使用,这并没有使瑞士吃亏,而是让它“得到了好处”。〔2〕列宁认为, 这个“好处”就是瑞士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造成了一个民族和平的局面。在指出这个事实时,列宁还肯定了一个法国人的著作中关于在“瑞士没有东欧那样的民族问题。甚至连这个词(民族问题)在这里都没有人知道”。 〔3〕毫无疑问,民族和平局面在瑞士的形成,其前提和基础,就在于瑞士政府具有不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一个价值观念。也就是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这篇文章中,列宁有一段警言:“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和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4 〕这段话的含义,仍然是在于强调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否则就不仅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甚至连一个民主主义者也称不上。列宁的话,说得何等中肯,何等尖锐!

苏联解体一因:背离列宁民族平等思想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把民族平等原则应用于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结构,也是人所共知的一个范例。列宁针对当时多民族苏维埃政权处于分立状态同时又需要合作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抉择,改变了自己原来反对联邦制的观点,因势利导,决定以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作为政治纽带,把那些革命势头旺盛又自愿加入联邦的非俄罗斯民族政权吸收进来。1922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宣告诞生,而先前(1918年)成立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尽管地大人众势强,也同其他非俄罗斯民族苏维埃政权一样,是以平等一员的资格加盟,不享有任何特权,这是在政治权利方面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当时也是唯一可行的最佳方案。

历史情况如此,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按照列宁民族平等思想建立起来的,在较长一段时间里颇为欣欣向荣,举世瞩目,在国家生活和民族关系上表现出相当凝聚力,特别是经受过卫国战争考验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竟致大起大落,在70年之后土崩瓦解?究其原因,非常复杂,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有。其中民族矛盾是仅次于经济失调与衰退的、消极作用极大的因素,而民族矛盾一个主要成因是民族平等原则在“联盟”存在的中、后期的被忽视被遗忘以至遭到损害。诸如:

——联邦制国家结构,逐渐在实质上演变为中央集权单一制,背离了列宁以联邦制国家结构来体现和保障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的初衷。关于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联邦制,事属首创。它在理论上、实践上应如何构建,本来就是“先天不足”,有待继续探索,而列宁逝世过早,未及进一步研究。斯大林当政期间,一方面是苏联党政中央领导机构日趋高度集权以至个人专权,另一方面则是各民族加盟共和国依法享有的主权变得有名无实,它们和联盟中央在政治、经济权益上的矛盾日益尖锐。这种矛盾在实质上是对俄罗斯民族不满和产生摩擦的一种表现。

——斯大林逝世以前即已有之并且不断滋长的大俄罗斯主义日益膨胀,其后历任首脑掌权时亦无不如此。原先作为“联盟”中平等一员的俄罗斯民族,在国家生活中自封为“第一民族”、“领头的主导民族”、“伟大的母亲”等等,而非俄罗斯民族则被视为“二等公民”以至“乡下佬”。70年代初,乌克兰作家伊凡·久巴写了一本题为《国际主义还是俄罗斯化?》的书,用大量事实全面揭示了大俄罗斯主义者的同化政策和民族优越感,各个非俄罗斯民族不同程度地在语言、就业、经济生活水平、干部任用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所受到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该书贯穿着一个基本线索:哪里有大俄罗斯主义,哪里就有民族不平等。

——歪曲历史,严重伤害了非俄罗斯人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感情。大俄罗斯主义者通过各种媒介,把过去沙俄对众多非俄罗斯民族的武力征服、吞并、强占的掠夺关系,说成是非俄罗斯民族对沙皇俄国的“自愿”合并、归附和臣服。践踏民族平等原则的行径竟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事实说明,民族平等原则日益名存实亡,这就意味着苏维埃联盟“大厦”被抽去了基石,结果是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对联盟的向心力日减,离心力日增;在它们的民族意识中,程度不同地潜伏着分裂主义思潮,并且呈现一触即发之势。到了80年代末,在内外政治条件的孵化和诱发下,联盟“大厦”终于倾坍,毁于一旦!民族平等基石不存,民族的联合与合作也就自然化为乌有。

民族区域自治:我国通向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之路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实践中,一贯十分重视民族平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民族平等的主张、倡导,见于各个历史阶段的有关决议、文告、宣言及报告等重要文件。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在这些文件中已能清楚地看出一个基本线索,主要内容是以民族平等原则为基础,团结全国各民族共同进行革命;主张各少数民族和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同时享有实行区域自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在民主革命胜利,建国以后的社会主义时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专章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标志,其特点是包括民族平等原则在内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已进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新阶段。

在民主革命时期,红军长征途经12省,其中西南、西北数省是多民族地区。红军打到哪里,就在哪里宣传民族平等、 团结抗日的主张。 1935年5月,中央红军到达原西康省大凉山彝族聚居区, 曾有一段至今仍被广泛传颂的史诗般的插曲:红军先遣队司令刘伯承将军和彝族果基家支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结拜兄弟;在小叶丹带路和护送下,中央红军得以顺利通过彝区,抵达大渡河安顺场,继续北上抗日。不难设想,如果在彝海结盟前没有过细的关于民族平等政策的宣传;如果红军表露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大民族主义,不是以真诚平等相待而是倚靠军事声势,凌驾于他人之上,彝海结盟是决不可能产生的。“歃血为盟”富于传奇色彩,它是某些民族所特有的一种表示信守不谕的方式和价值观念;“结拜兄弟”表现了彝、汉民族的亲如同胞,情同手足。我们可以说,彝海结盟就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象征和见证,而其源头则在民族平等思想。

在民主革命时期,抗日战争阶段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内民族情况、民族问题认识加深,按照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来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普遍原则,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民族纲领和政策开始走向成熟,逐渐中国化的转折点。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论新阶段》的报告中关于民族政策的阐述便是一个重要标志。报告中指出:(1)允许蒙、回、藏、苗、瑶、彝、 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2)对散居、 杂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也应当赋予参政权利。(3)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宗教、 风俗习惯并帮助他们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文教事业。(4)纠正大汉族主义, 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民族接触”,禁止任何歧视与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行。〔5〕

毛泽东的论述,内容相当全面,是为日后制定党的民族纲领、民族政策奠定理论基础的重要文献,一字一句都闪烁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光辉。其中第一项主张,明确提出了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也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这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新中国建立后,正是沿着这个思路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定为基本政策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2亿人口,其中除汉族以外包括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约9千多万)的社会主义国家,遵循民族平等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各个少数民族都能依法享有广泛的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这在古今中外均属史无前例。笔者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集中表现于把建立统一国家和各民族当家作主密切结合起来,体现了民族权利意识与祖国意识的融合一致,形成了民族大团结,从而产生巨大民族凝聚力。作为民族纲领之基石的民族平等原则,贯穿于民族区域自治全过程,即从民族权利平等出发,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区域自治政权为杠杆,建设家园,振兴民族,逐步实现各民族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实际平等,亦即全面的民族平等,基本上解决我国民族问题。

1987年6月,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的谈话中曾经指出:中国“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6 〕“立足”二字,非常贴切、形象、具体,整句话寓意深刻,明确地揭示了民族平等原则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过程中所处的重要位置。“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当然不仅是对西藏而言,也普遍适用于全国;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其立足点都是民族平等。笔者理解,引申来看,立足即含有前提、基础、出发点之意。本文开场白提到理论界一个共识:“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仔细领会“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一语的内涵,无疑会有助于学术界对这一类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

几点结论

一、“民族”是人类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可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族问题远较阶级问题复杂。任何一个民族,在与不同民族的交往关系中,都十分重视“异族”是否平等待我,这恐怕是最原始最起码的民族自我意识了。在世界历史上,不论什么国家和政府、阶级和政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利害得失、成败功过,都莫不直接、间接或多或少地与处理民族平等问题是否得当有关。前苏联解体一事表明,背离列宁倡导的民族平等原则,就是在民族问题方面放弃主动权,就等于取消民族工作,自毁凝聚力,肢解“联盟”,结果是在民族关系上丧失一切,直至动摇国基!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凡是能够基本奉行民族平等原则的,就可能把民族问题减少到最低限度,导致相对的民族和平、社会稳定和民族发展;反之,凡是存在民族不平等的国家,就难免出现各式各样的民族问题,不同民族间的歧视、偏见、隔阂、猜疑、摩擦、矛盾、纷争以至武力冲突层出不穷。这是一条无情的铁的规律。

二、如前所述,笔者认同“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学术界多数同仁公认的观点。本文以《民族平等——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为题,意在从认识上强化上述观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二者相互作用,效益是双向的。但是,必须强调,民族平等是出发点,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民族间的团结才得以形成,民族间的互助才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六字“经”,如实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对这一进程的理论概括与科学表述,并且已在多年来的民族工作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平等、团结、互助三个词语,在顺序排列上不宜更动;这种排列,决不是简单的、机械的孰先孰后的关系,而是合乎事理与逻辑的表现;字数虽少,蕴涵内容却十分丰富;如果我们在三个词语之间用双向箭头把它们连接起来,成为平等团结互助这样一个“公式”,也许更有助于在“动态”上来认识这种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本质。

三、建国40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成就显著,但民族问题远未解决,仍然任重而道远。单就贯彻民族平等原则而言,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自治权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干部的任用与更好地体现当家作主等);扶贫开发,缩小与消除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的悬殊差距(或曰基本达到事实上的平等);防止和克服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及其偏见;消除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存在的民族狭隘性、排他性;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和民族团结政策的教育等等,都莫不关系到民族平等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和深化。在特定意义上说,没有牢固的民族平等观念,民族工作就将一事无成。在我国,今后民族平等意识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当加强,借以增进民族团结,更有效地促进民族间的互助合作。这是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的一个思想保证。

以上论述,如有错误、疏漏之处,尚祈学界同仁指正!

注释:

〔1〕《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 (按:“首先”二字重点为本文作者所加,“任何特权”下重点为列宁原著所有。)

〔2〕《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

〔3〕《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243页。

〔4〕《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230页。

〔5〕《人民日报》社论,1953年9月9日。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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