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青年权益的策略_共青团论文

依法维护青年权益的策略_共青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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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社会”中的共青团组织与青年

中国共青团自建立以来,始终对青年权益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形成了自己关于青年权益的一系列重要认识、思想观念和实践理念。

早期共青团关于“青年权利”、青年利益的主张,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承诺和社会理想而提出的,目的是为着“养成青年革命的精神”和实现“改造社会”的理想,以动员广大青年投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之中,而青年作为权利或利益主体的意义和价值,则主要体现在他们现实的革命斗争行动和远大的革命理想之中。在这一时期,共青团对于青年权利或利益的认识和主张,带有突出的历史想象和社会革命性质。这一特征在团的重建时期仍然得到延续。团的重建更重要的是为着和平民主建国做准备,因此,这一时期团提出的关于青年利益的种种主张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可能性。而且,团最初作为政治承诺和社会理想而提出的青年利益主张,也应该在革命胜利后予以实现。事实也证明,在完成重建到50年代中期前后,团确实在“争取实现青年各种基本和特殊的生活福利”、“为青年群众的切身需要与特殊利益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诸多重要而富有成效的努力,“青年权利”和青年利益也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由一种“历史想象”、社会理想化为一定的社会现实。新中国的历史,也是青年权利和利益相比以往时期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历史。共青团组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改革开放之后,青年权益和共青团维权工作才在根本意义上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主要表现在:青年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青年维权行为的主动和自觉;维权成为共青团组织的重要社会职能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青年权益和维权工作成为国家社会事务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也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识和尺度。

2007年6月,团中央正式发布《“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就维权工作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团的十六大(2008年6月)继续以上的工作构想,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青少年权益意识明显增强的形势下,要求各级团组织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继续坚持法制化、规范化,更好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报告谈到,共青团工作和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在维权方面即是“面对青少年权益意识增强、维权需求增多的情况,如何从青少年普遍性的维权诉求入手,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将共青团的维权工作纳入国家事务范畴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轨道,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必然有着广阔而良好的发展前景。

现代社会被认为就是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也被认为是权利社会。所谓权利社会,亦即权利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和核心,人的一切活动既基于权利展开,又以权利为归宿;“以人为本”这个表达方式即意味着“以公民权利为本”。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并逐渐扩展,是近代社会以来权利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人类社会来说,利益冲突是一切冲突的根源;反之,利益协调也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社会整合的关键。在权利社会和利益原则背景下,如何处理共青团组织与青年的关系,这对共青团和青年都将是一个必须现实地面对的严肃问题。

对于共青团组织来说,是否敢于和善于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这既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性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更主要被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来看待,是为着团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而采取的一种工作策略和方式方法。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是原则,而是策略。在特定的意识形态、社会环境和青年状况条件下,这种做法是可行的,而且也可能是富有成效的。但一旦这些条件发生改变,特别是在青年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以往的这种工作策略和方式方法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它的局限和缺陷。而且,社会和青年的变化愈是急剧和深刻,这种局限和缺陷亦愈益凸显,甚而可能在根本上影响到共青团组织和青年的关系,导致团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以及青年对组织的认同感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权利社会”的背景下,共青团组织不应讳言而应直面团青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应该从本质上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克服对利益关系的狭隘认识)、阐释这种关系(反对对利益关系的庸俗理解)、强化这种关系(建立在利益联结基础上的社会互动和组织认同关系)。

如何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层面,共青团面临诸多更严峻的挑战。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以及改善民生和社会管理,在这一系列过程中,都涉及如何切实保障青年的合法权益,协调和调整青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以及建立和维护相应的利益结构、格局等问题。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这些最基本、最现实的问题并不是容易解决的。当“蜗居”、“蚁族”、“逃离北上广”等媒体热议的有关青年的话题在社会和青年中广泛流行时,意味着青年权益的境况并不乐观。

“权利社会”中的团青关系,尚需要做更多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在某些方面需要重新界定和认识。这是一种新型的利益关系。团青关系的本质是否由利益来决定和维系?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但利益肯定是一个首先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因为,团青关系本质上是组织与人的关系,是人的诸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利益是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利益原则是人类社会中统治、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基本原则,共青团组织与青年的关系也必然服从这一原则。

二、维权在共青团组织基本职能中的定位

《共青团工作五年纲要》(2009-2013)对团的四项基本职能及其关系做如下表述:“必须切实履行好团的四项职能。团的四项职能是既有逻辑前提、又紧密联系的体系。组织青年是重要任务也是重要前提,与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之间相互促进,引导青年是根本任务。要切实把青年广泛组织起来,提高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并以此为基础对青年进行有效引导,使青年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纲要》提出:“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积极探索维护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的方式和渠道。”“注重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的有序政治参与结合起来,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权益问题结合起来,把代表和反映青少年的普遍性利益诉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

理顺和认清四项职能之间的关系,是共青团工作科学化、理性化的必要前提和保障。《纲要》对四项职能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具体表述,是切合实际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青年主体意识不断增强,青年的社会民主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有关青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供给不断改善的情况下,维权有可能成为其他各项职能能否很好履行的重要基础乃至决定性因素。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团的维权理念和工作成效,将为“组织青年”提供最强大、最现实的感召力。团青关系是由多重属性构成的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利益因素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青年与团组织的关系是密切还是疏离,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团组织为青年带来多少实际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心理的,以及对利益、权利和权益的保护、维护、保障和争取等)。有研究认为,共青团的凝聚力主要来源于思想凝聚、组织凝聚和服务凝聚三个方面;思想是核心,组织是基础,服务是根本途径。但实际上,组织,只能是前提,而且在四项职能中它至多只能是一个逻辑前提而非事实要件,因为与利益没有实质性关联的组织是注定没有生命力或根本没有存在必要和可能的。青年的权益或利益,是团组织存在和获得强大生命力的物质性基础。同时也正由于维权工作的这种基础性地位,它才具有长期性、整体性、普遍性、非活动性等工作特点,才更需要坚持原则、系统思考、把握节奏、协调动作,以及进行社会化动员、实行事业化推进、做出制度性安排等。因此,要把维权置于团的四项职能的基础性地位来定位。

二是维权将为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等,发挥健康而积极的引导作用。前面提到的“潘晓”讨论,尽管其是以“人生观”来命名,实际上它之所以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在根本上是一个与利益,准确说是与个人或自我利益攸关的问题。“蛇口风波”则更深入触及到青年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与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说教相冲突的权利观或利益观问题。青年对利益、权利、权益的反应是敏感而务实的,这是现代青年的一个突出特点。引导青年是团的根本任务。引导青年要有方向。引导青年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这是党的要求,是共青团的根本任务。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工作具有鲜明的思想性、政治性。这是共青团作为一个政党的青年组织与一般青年组织和一般意义上的青年工作的明显区别。维权与引导的关系,是维权为引导提供了一个与青年和社会密切联系、与青年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务实的方向。在这一意义上,维权将为“引导”提供一个具有特别意义的导向,而避免引导流于空泛和堕入说教的传统窠臼。总之,维权将在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引导青年确立正确和理性的利益导向。这种导向对于青年和社会来说,都是必需的。

三是维权在真正意义上拓展了共青团服务青年的政治空间和社会空间。服务青年,是共青团一贯坚持的重要思想原则和工作方法之一。在以往团的重要文件中,为青年服务与代表、维护青年特殊利益常常相提并论。在广义上,团所承担的组织青年、引导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都与服务青年有关。但服务与维权的联系更直接,服务包含维权的部分内容,维权也明显带有服务的意义和性质。而维权最终之所以作为共青团组织职能之一而被独立提出,则是由于服务青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主要体现和反映在团服务青年的政治和社会空间的变化上,亦即服务的领域已从团内扩展到团外以至整个社会,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范畴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共青团服务青年所需资源需要动员、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来满足,以致以往服务青年的概念不再能够涵盖维权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因此也可以说,维权职能的确立是服务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服务,是维权的本质属性;维权,是服务的新的发展空间。

为青年服务是共青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维护青年权益则可以看做是共青团服务青年工作的基本点和生长点,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维权更可能成为共青团服务青年以及履行其他职能工作的焦点或关节点。引导青年,最根本的是要引导青年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帮助青年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基本道德品格。同时,也要引导青年树立务实而理性、谐调而健康的利益观。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利益观构成现代青年思想、行动乃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基础。

维权在团的基本职能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引导性作用和发展性空间,决定了权益工作在共青团的工作格局中的非常重要之地位。然而,至少就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组织、引导,还是服务、维权,在工作要点、方案设计和行动策略上,都或多或少地在团青关系上表现出一定的疏离倾向——更多或习惯性地将青年作为单纯的工作对象而客体化、对象化,对于青年本身在组织中的角色、地位及意义,对于青年在接受先进思想和社会新观念、新事物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亦即对于青年的主体性特征考虑不多。简单说,即青年在团的工作中成为被组织、被引导、被服务、被维权的对象和客体。

就维权来说,团的维权工作的最重要方面并不在于更不决定于提供多少具体的维权服务,而在于将青年组织起来并使青年能够借助于组织的形式理性而有序地主张、维护、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在于引导青年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其所拥有权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能够比较积极、稳妥、平和、理性地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在于提高青年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人的主体性,是人的权利、利益、权益的一个基点,因而也必然是共青团维权工作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原则把握的一个基点。因此,共青团维权工作的具体方案设计和行动策略,需要有更科学、更理性的内容,需要有更多的战略性、全局性、主体性思维,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和探索维权在共青团基本职能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三、发展与未来:共青团维权策略的思考

“权利的历程是随着思想家、法学家的不断探索而不断延伸,随着人类的社会实践而不断扩展,它的历史就是人民的需要与社会客观条件的冲突与协调的历史……权利的历史是社会的各种因素互相交织的结果,但最终还是为了人本身。”[1](P72)这也适合理解青年权益和共青团维权工作发展变化的历史及其体现的社会性和主体性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共青团维权工作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根本上就是一个青年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不断走向良性互动、合理调节和制度规范的过程(而在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青年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不断出现多元、复杂、艰难乃至严峻的局面)。但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因为随着人的新的需要和新的利益诉求的不断产生,随着利益主体的变化而不断生成新的社会利益关系,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内外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共青团的维权工作亦将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一)“青少年权利”:一个历久而弥新的话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维护青少年权益,是人类社会非常古老的一种生存策略、道德主张和制度实践,并因之而成为人类文明和思想文化历史中的一部分有重要价值的内容。在各民族远古历史上流行的成年礼或成年仪式中,就包含有这方面的意义,因为所有的成年礼或成年仪式的根本目的,都是为着使青少年顺利融入社会,而融入社会则是青少年最重要、最根本的利益,用今天的说法来表述,即“发展”的权利和利益。

随着文明的演化和历史进程的推进,青少年权益及其维护,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更充实的内容和更多样的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维护青少年权益被纳入国家制度和法律的种种安排和建构之中。公元前399年,年届七旬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罪名之一是败坏青年。这种判决是否合理与合法不遑多论,但将“败坏青年”作为犯罪纳入国家法律制度论处,却是一个显著的事实,无疑也为后世开“依法维护青少年权益”之先河。

近代社会以来,青年权益问题愈益凸显。青年不仅公开主张自己的切身权利和利益,而且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参与、干预社会的愿望,并在这种参与和干预中争取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19世纪中叶西欧各国青年运动蓬勃兴起,继而蔓延成为风靡世界的青年运动潮流。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风起云涌,青年维护自身权利、争取民主制度以及反对战争、追求和平等各种社会运动,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现代社会变革中的一部分重要政治力量。中国共青团的建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青年运动的兴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和展开的,共青团关于中国青年权利、利益的主张在最初也主要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进步青年运动中直接借用和移植过来的。

20世纪60年代,形形色色的新社会运动在西方国家爆发,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成为运动的主导力量,运动的主题既多与青年的切身利益有关,也反映出青年对一些全球性、人类性、未来性问题的深切关注,如生态和环境问题、反对核威胁、反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动物权利及其保护等等。[2]通过各种社会运动形式来表达青年群体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已然成为当今时代青年维护自身权益和参与社会的一种世界潮流。这种以青年为主要社会力量的新社会运动,有着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前景,并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意义。以往的街头抗议者作为现实社会的利益主体和未来世代的利益代表,通过媒体、网络、“暴闪”,同时也会使用传统的集会、游行等形式,来表达他们自己的各种主张和诉求,而表达本身,即是青年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外有观察者已经注意到:“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起来的‘机灵的乌合之众’已全面接管了社会运动,并使社会运动摆脱了20世纪的常规路径。”[3]中国青年在维权方面也越来越多地具有这种色彩和特征。

(二)青少年权益与国家战略:可持续发展与世代正义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1994年3月,《中国21世纪议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成为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在未来和下一世纪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议程》明确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重视青少年参与可持续发展,确保青少年享有可靠和健全的未来,符合青少年的根本利益,是中国政府从国家战略角度对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所做出的重大决策。《议程》在青少年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行动方案中特别提出:努力为青年创造受教育的机会,保障青年受教育的权利;创造就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青年就业问题;对失业青年通过各种失业保险措施及其他社会福利形式予以保护和救助;提高青年生活质量,如生活环境、工资待遇、住房条件等,使他们享有不低于人口平均水平的生活标准;保障青年(特别是女青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年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条件,如提供法律保护、技能、机会和资助等;切实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确保儿童的生存发展;采取措施,保障青年的合法权益。

《议程》将维护青少年权益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做出整体构想和系统安排,既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青少年权益将获得充分关注和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改革开放的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对国际社会就青少年事务所做出的回应与承诺。

《议程》还体现出“世代正义”的理念: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确保青少年享有可靠和健全的未来。[4](P14)

世代(代际)正义,不仅是一个崭新的理念,也已然成为国家和国际事务中需要认真考虑和对待的重要原则。世代概念反映的是动态、连续的“历史之流”——“任何一代都要经历进场、在场和退场的过程”。[5]青年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世代,正处于“进场”时期,其历史“在场”时间要比中年和老年世代要长得多,世代正义对于青年世代有着与其他世代相比特别重要的意义。研究者指出,代际正义“既是分配正义也是矫正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代际正义的核心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公平地分配利益负担和切实享有传承人类文明”,集中表现在“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自然永续与文明传承的关系上”。[6](P31)

在共青团维权工作的理念中,应融入和体现可持续发展和世代正义的内容,使共青团的权益观和工作实践更切近和突出这一符合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的新思想、新观念和新策略。

(三)维护青少年权益与国家人权事业

人权,在我国曾一度作为一个敏感的话题而为人们所讳忌。改革开放的中国打破了这一禁忌,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又称“中国人权白皮书”)中开篇即肯定“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并称“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享有充分的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崇高的目标”。现在,人权事业已成为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权行动计划也成为国家规划。

在我国去年发布的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将国家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同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的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其中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与青少年权益密切相关;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其中的人身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青少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特别强调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提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要将人权教育纳入大专院校和中小学课程,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中国政府承诺,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迄今为止,我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经先后签署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批准了16个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国际人权公约在许多方面和基本精神上与青少年权利有密切联系。在青少年事务方面,中国与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际或地区组织展开广泛的国际间和跨地区合作,这些合作的诸多内容都是围绕争取、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的特殊权利来展开的。人权,应成为共青团维权工作的一个关键词或主题词。这不仅是一个理论或思想视角的问题,它将引导共青团维权工作作为国家人权事业的一部分重要内容,而被纳入国家行动和规划层面来加以对待和实施。

(四)青年社会组织作为维护青少年权益的重要社会力量

青年社会组织近年来的增长和发展一直保持着旺盛的势头和健康的趋势。青年社会组织属于新社会组织范畴。新社会组织“搭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同……是沟通公民与国家信息联系的重要途径,它通过收集、整合信息,多渠道、多层次地反映社会诉求,尤其是关注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的诉求,把最下层群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要求反映到政府的决策层中。加强政府与新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增强政治传导与反馈系统,有助于党和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社会的意愿、要求和呼声,从而使决策更符合实际,更能体现民意,有利于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从而有利于执政党获得稳固的社会支持,扩大党的执政基础”。[7](P55)这也完全适用于对青年社会组织的理解。青年社会组织在维护青年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其有效性与有序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基层性与建设性等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都是值得特别肯定的。共青团作为青年核心组织对青年社会组织担负有引导、扶持、整合、合作、促进等多重责任和使命。共青团作为党和国家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联系和整合青年社会组织的枢纽性组织,在发挥青年社会组织作为维护青少年权益重要社会力量的过程中,应起到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

(五)维护青少年权益与科学发展观和人的全面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报告还指出:“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是“时代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报告特别强调,要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等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

共青团维权工作要在以上指导思想、任务使命、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来展开。

加强青少年权益工作是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权工作来说,以人为本就是以青年为本,就是将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青年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必须坚持和尊重作为权利和利益主体的青年主体地位,在保障青年各项权益,使青年与其他社会成员或群体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切实改善青年生活,增进青年福祉,促进青年与社会的和谐,实现青年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是面向未来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包括国家和社会确保青少年享有可靠和健康未来方面的内容,更体现在当代人与后来世代在自然永续与文明传承的关系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这将赋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实现青年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以及自然永续、文明传承,以更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其更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更深刻的现实意义。

(六)共青团组织维权策略中的几个问题

共青团组织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逐步建立党政主导、共青团协调、全社会参与、事业化推进、覆盖城乡、面向全体青少年的权益工作体系,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组织化渠道和制度化安排。关于构建青少年权益工作体系的构想及工作原则的表述,可以看作是共青团维权策略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内容。上述构想和原则是在共青团维权工作不断探索、实践,积几十年经验之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而且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已为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有效的、必要的。但是,在理论上有些问题似乎还应进一步予以关注和思考。

首先,对于共青团工作,就“维权”的概念来说,我们在一般情况下究竟是着重于针对具体问题和操作层面来考虑问题,还是侧重于一种基本的工作思路或思想原则?具体说,我们究竟为着针对哪些侵权案例或事件来考虑如何“维权”问题,还是将青年的权利、利益或权益作为一个一般原则问题或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基本点来对待或看待?这其间的细微差别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前者仅限于一般的工作事项,后者则具有一般性意义。而就共青团维权工作发展过程来看,在“维权”工作的初期阶段更注重前者,而后来则更突出其一般意义。1988年底深圳团市委率先在全国成立“青少年权益保护部”,1989年4月团中央成立“维护青少年权益办公室”,后改为“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至今。这种冠以“保护”或“维护”之名的部门称呼显然与目前的实际工作状况不太符合,带有一定的历史痕迹,应称“权益工作部”为好。团中央已经将“权益部”由战线部门调整为综合部门,但名称未变。

其次,对于青年的权利、利益、权益概念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尚十分罕见。实际上,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相关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但没有引起青年研究界相应的关注。没有这方面的理论支撑,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将有一定困难。《中国21世纪议程》中明确提出将在1995年前制定施行《青年法》及配套法规。中国政府的这一动议和承诺搁置至今,个中原因可能是复杂的,但就理论方面说,我们直到目前还不具备制定和施行《青年法》的成熟条件,理论既滞后于也制约着青少年维权实践的发展。

第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青年工作都与青年的利益有关,而能够覆盖和影响到“全体青年”的事务或事项,非利益而无其他(理想、信念、信仰以及各种服务、活动等,都难以成为“全体青年”的共同需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利益将成为联系团青关系最现实、最强力的纽带?如果肯定这一点,对于“利益”将做出怎样的理解和界定?如果否定则另当别论,但一定要寻找到另一个可以替代利益的概念。或许,在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的难度并不亚于处理实际问题。

第四,在应对一些敏感、尖锐的青年权益问题、事件或案例时,共青团组织采取什么样的话语表达方式和实践策略来代表青年呼声和诉求?这可能是一个最艰难的选择。但这也是青年对共青团组织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一个最实际、最基本的要求和期待,也是青年对共青团组织信任和认同的起码要求。现代社会青年对利益的感觉可能更敏锐,情绪反应也可能更强烈,其排解、宣泄的渠道将决定和影响他们对社会的态度和行为。在孙志刚事件、深圳富士康事件等影响广泛、反响强烈的青年权益事件中,共青团组织面对的是既严峻又有些残酷的考验。

青少年权益,是联系共青团与青年的纽带,既是形成和维系良好的团青关系的现实的思想基础和物质条件,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决定团青关系发展变化走向及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共青团能否正确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对团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对青年的组织信任和认同,都将产生深刻影响。共青团和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青少年权益,已然成为国家社会事务以至国家发展战略、国家人权事业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在这一意义上,共青团组织能否在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切实有所作为,将现实地乃至长远地影响到青年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决定着共青团履行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的重要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决定着青年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的重要地位、意义和价值,能否真正得以实现。因此,团青关系,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其中也包含有共青团组织和青年与国家和民族的现实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青年呼声,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是党对共青团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从团青关系的本质和共青团履行群团职能的角度来看,这其中既包括对权益问题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即权益观问题,也包括具体的工作方法、实践策略和发展战略;既包括团的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和青年的组织信任和认同问题,也包括和涉及、影响到党团关系、党群关系及青年与国家和社会等诸多关系层面。仅就现实的情况看,与团的其他各项职能比较而言,维护青少年权益是一项更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广泛性和深刻性的社会职能。

主张青年权利,代表青年利益,是中国共青团工作一贯坚持的思想原则、工作方法和实践策略,在这方面共青团有着丰富的历史经验,并形成了自己良好的历史传统。但维护青少年权益作为一项基本职能的确立和履行,还仅仅是改革开放以来近一二十年间的事情,我们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所积累的经验,远不及所面临的问题和考验更多、更复杂、更严峻。因此,维护青少年权益,尚需在实践上、理论上做出更细致、更认真、更深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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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青年权益的策略_共青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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