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盈余研究中的比较_经济学论文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盈余研究中的比较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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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剩余索取或残余的分享是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比较分析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对剩余的认识及其演化,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相同之点

1.以产权的界定为基础。在马克思的文献中,并没有专门的产权概念。但是,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看,都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相吻合。因此,本文把所有制等同于产权。在现实经济理论中,虽然所有制与产权并不是同一个东西,但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事实可以使我们在等同的意义上进行比较。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不是指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的看法与马克思大体一致。产权是个人对他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从使用中引出的收益权、排他性权利和交换权。但是,仅仅把产权理解为人与物的关系那就错了。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1] (P97)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研究剩余价值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收入分配关系。资本家之所以能够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是因为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说,资本家占有物质资料的财产权。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2] (P306)工人拥有自己劳动力的财产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3] (P190)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研究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而不考虑产权的性质是不可能的,因为产权制度决定了什么能卖什么不能卖,而且产权制度通过影响不同市场交易成本来决定事实上买卖什么,由谁买卖。[4]

劳动力的买卖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力的产权的所有者为基础的。“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同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泌!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3] (P199)

这样,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的财产权在交易前就非常清晰了;而没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就没有市场上的交易。

2.以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为考察对象。在马克思所考察的企业中,私人拥有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所有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3] (P358)

新制度经济学把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看作是一个合约结构,它拥有如下特征:(1)联合投入的生产;(2)几个投入所有者;(3)有一个团体是所有联合投入的合约所共有的;(4)它拥有与任何投入合约进行再谈判的权利,在谈判时可独立于与其他投入所有者的合约;(5)它持有残余权利;(6)它拥有出售这一集中的合约的残余地位的权利。集中的代理人被称为企业的所有者和雇主。[1] (P86)可见,马克思和新制度经济学所考察的企业的性质是一样的。

3.企业可以生产出剩余。平等的产权关系只是体现在市场上的交易,“一离开这个简单的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满面笑容,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考察,发现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在企业中用剩余时间创造出来的。企业生产过程是G—W—G′,其中,G′=G+Δ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3] (P172)

科斯认为,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1] (P21)科斯还区分了购买物品和劳务的不同。在购买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则以后再决定的意义不大。而购买劳务的情况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购买者不知道供给者的几种方式中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以一般条款决定下来,而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科斯接着写道:当资源的流向(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方时,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就流行起来了”。[5]

4.对剩余来源的认识趋于一致。马克思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中得出了剩余价值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这一结论。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专门研究剩余的来源问题,但依其逻辑看,是劳动创造的。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最大的优势是节约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能够生产出一个高于市场价格的剩余。对此,阿尔钦明确地指出:“对生产这种费用就相当于对劳动报酬征一种税。”[1] (P65)在经济史上对剩余的来源有着不同的认识。较早发现剩余的是魁奈,他认为剩余是由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生产出来的。农业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如种子、农业工人的生活资料和农业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外,还有剩余的产品,这是“纯产品”也是增加了的财富。魁奈把社会分成三个阶级:一是生产阶级,包括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他们生产“纯产品”;二是土地所有者阶级,包括地主、国王和官吏、教会等,他们通过收取地租和租税从生产阶级那里获得“纯产品”;三是不生产阶级,包括工商业资本家和工人,他们不生产“纯产品”。

李嘉图认为剩余是由劳动创造的。土地产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种者所需的资本的所有者及进行耕种工作的劳动者这三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劳动的自然价格(工资)取决于劳动者维持其自身与其家庭所需要的食物、必需品和享用品的价格;资本利润则是全部商品价值中扣除劳动工资的剩余部分,即资本利润是劳动的剩余价值。

熊彼特把剩余归于企业家的创新。他认为,企业家利润是一种超过成本的剩余。他们(企业家)并未积累任何种类的商品,他们并未首创任何独特的生产手段,而是与众不同地、更适当地、更有利地运用了现存的生产手段。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他们就是企业家。他们的利润,即我们所谈到的剩余,对此没有相应承担什么义务,就是企业家利润。这样,熊彼特构建了一个少数人分享剩余的理论。

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把利润归于不确定性。奈特认为,如果稍微放松一下这种完全竞争的极端假设,就能得到存在利润的解释。消除了完全信息的假设,“不确定”因素就成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不确定性才产生了利润。运用概率微积分可以表示现实世界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在某种确信程度上推论未来会是什么样。预测未来事件的确信程度是衡量过去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方法,如果能够完全准确地做到这一点,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只要当我们不能准确确定某一事件发生的相对性时,不确定性才存在。将这个概念与“风险”对照起来看,后者只有在我们能对其发生的可能性确定一个概率时才存在。因而风险是可以测量的不确定性,可以用保险来抵消之。风险与不确定性的现实区别就是,对前者而言,一组事件的结果分布是已知的(无论是通过计算、统计或是过去的经验),而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就不是这样,原因在于根本就不能确定一组事件,因为要应付的情况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利润就是因为承担不确定性而得到的回报——无论是正是负。在这种体制下,自信和冒险家承担风险或保证动摇者和胆小鬼获得一定收入,以此作为对实际结果进行分配的交换……出于人类的本性,我们知道,一个人保证另一个人行动的特定结果而没有赋予其支配其他人工作的权力是不现实的和非常罕见的。另一方面,没有这样的保证,后者不会将自己置于前者的指挥之下……功能的多层次专业化的结果是企业和产业的工资制度,它在世界上的存在是不确定性这一事件的直接结果。这样,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人们不得不预测未来的需要,出现了一个特殊阶层,他向他人支付有保证的工资,并以此控制他人的行动。因为良好的判断能力通常与一个人对其判断力的自信心相联系,所以这个特殊阶层起着作用。

5.管理者在企业中具有重要作用。马克思把企业管理者的劳动称为乐队指挥。“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有一个乐队指挥。”[3] (P367)

新制度经济学给企业管理者以企业家地位并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收益的分配。他们还声称,没有企业家就好像没有主角的戏剧一样。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声称,忽视企业家在现代化中的作用的经济理论就如同上演《哈姆雷特》时没有丹麦王子的角色。

二、重要区别

1.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歧。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来源作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并着重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方面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演变和灭亡。马克思研究剩余价值的来源是为了揭露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从而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打基础。马克思指出,对剩余的资本家占有是资本和生产的规律,但并不合理:(1)企业内部的这种剩余分享具有对抗性,造成了两大阶级的对立。(2)这种剩余的分配会产生工人阶级购买力相对缩小和生产无限扩大趋势的矛盾,这必将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新制度经济学抛开经济史上剩余来源的争议,把谁来获取剩余作为提高经济效率的手段来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剩余与效率密切相关,与激励完全相容。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在对生产(team production)中,参与合作的成员的边际产品并不是可以如此直接地(即廉价地)观察得到的。当两个人联合将一重物运上卡车时,我们只能观察到他们每天装载的总重量,却无法决定每个人的生产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也不考虑生产者的努力,这种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具有破坏性的。为了确定个体的努力,不得不发生监督成本,这就需要有监督者。但是,由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如果监督者是“剩余索取者”(residual claimants)就可能对监督者产生激励。

2.劳资关系上的区别。马克思认为工人与资本家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对劳资关系的看法是不一致的。科斯与马克思较为一致。此后,阿尔钦、张五常并不同意科斯的观点而代之以委托代理关系。现在,有把这种关系泛化的趋势。他们认为,在等级政治与经济组织中的统治者与官僚、所有者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不仅资本家与管理者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资本家与工人也是委托代理关系,甚至市场上的买者与卖者也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泛化就掩盖了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而代之以平等的博弈关系。

3.效率与公平的着眼点不同。马克思认为,剥夺剥夺者实现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和剩余成为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企业中,对剩余(或残余)的分享只能是少数人,而不是普遍地分享。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对残余的普遍分享会导致由监督者增加偷懒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分享残余的雇员的偷懒减少所带来的收益。如果不是如此,雇员的利润分享就应更频繁地发生于西方社会;因为在这里这些组织既不会被阻止,也不会有政治上的偏好。”[6] (P76)

但新制度经济学对剩余的少数人分享并不认为少数人创造的价值大或者贡献大也是令人耳目一新的。卡尔沃和威利茨认为,在企业生产组织中,尽管每个人的努力状况都一样,但是职位越高的人应获得越高的收入。这是因为,如果高层次的人员怠工,他下面的所有人员都会怠工,损失就较大。[7]

三、整合与现实应用

进行两种理论的比较,不是用一种理论来驳倒另一种理论而是从中整合出对我国改革实践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思想。我们的出发点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参照系来指责西方经济学,更不是用西方经济学的新发展来攻击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我们的目标是从人类智慧的成果中提取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从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整合中寻找解决中国问题的答案。毛泽东曾指出:“任何思想,如果不和客观实际的事物相联系,如果没有客观存在的需要,如果不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即使是最好的东西,即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不起作用的。”(《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5日,第9版)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善于吸收人类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来丰富和发展自己。

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之所以众说纷纭,就是因为我们对假设产生的误解而产生的。

马克思把人看成社会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他的经济分析中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 (P12)这种人性假设的抽象度更高、更具一般性,其兼容性更强。这样的人既可以是利己的人也可能是利他的人,它可以把资本家与工人区别开来,从而达到逻辑上的统一。

而“经济人”的假设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得到修正。诺思明确批评了新古典的“充分信息”假定和“完全理性”假定的缺陷,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假定引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进而把“认知结构”和“意识形态”纳入制度分析的视野。这倒不是因为这样的修正更接近实际,而是为了追求其理论上的完整性,以便增强其整合功能。这样,新制度经济学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并不排除大公无私。在西方国家出现的自愿献血、环境保护主义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很难就人性是自私的还是大公无私的作出对与错的解释,关键是理论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在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阶级社会的新阶段,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体制机制中,我们把各类市场主体假设为“经济人”无疑会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许多方便之处。虽然经济学家所利用的行为假定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都与理性选择相吻合。但是他们所依赖的基本假定确实是,竞争的力量将使那些按理性行为方式行事的人幸存下来,而那些不按这些方式行事的人会被淘汰。所以,不仅个人追求私利是理性行为,而且国有企业为追逐利润而减员增效也是符合所有者利益的一种理性行为。现在,人们想当然地赋予国有企业诸如体现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等功能都是不现实的。如果在企业内部实现了这些功能,它必定会被淘汰。

由此,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整合出如下结论。

1.剩余的普遍分享会导致平均主义结局。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对剩余的普遍分享会带来效率下降的观点应引起我们认真对待。公有制与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结合所带来灾难的教训是应当牢记的。普遍的剩余分享容易导致搭便车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是为剥夺剥夺者奠定理论基础。剥夺以后,马克思主义也没有设计出工人以个人身份分享剩余的机制。在马克思的逻辑中,剩余归个人所有是产生剥削和阶级对抗的根源。所以,剩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是逻辑的必然归宿。在马克思设计的未来社会中,分配中通行的是同量劳动相交换原则。在这样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2] (P304)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只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在这样的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分配方式也是惟一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逻辑严密性如果忽视了他的假设前提而应用肯定会碰壁。因此,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都有没有建立起劳动者分享剩余的机制,虽然他们的目的并不相同。

国内外一些学者也提出过实行利润分享的主张,如美国学者威茨曼就提出“分享经济”的设想。[8] 王珏教授主张建立利润共享、“见物又见人”的双重财产制度。要求劳动者既得到工资,又要分享利润。[9] (P4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工资和利润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雇员股东制这种“人民资本主义”的骗局就是很好的说明。雇员股东制的其中一种形式是期权。从期权股票中获利的是企业领导人、雇员资产阶级,而那些不掌握企业控制权的雇员股东所赚到的股息和剩余价值也正是他们在工资上失去的数额。这就造成了雇员的“精神分裂症”的结果:既想提高工资,又想使其股票得到利润。[10] (P5)

对于我国目前的企业状况而言,不是剩余的普遍分享,而是落实劳动力的财产权。斯密认为,“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其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国家的责任就是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就业者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最现实最紧要的选择。

2.给管理者高报酬是增强企业效率的重要途径。年薪制是节约所有者信息费用的一个正确选择,那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仍不能制止在职消费的现象只能说明产权的界定出现了问题或者由于企业家市场没有建立起来而出现的经营者垄断。也可能是相关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而不是年薪制本身的问题。

3.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有利于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深化。在公有制企业,传统的理念是,工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要工人发扬主人翁意识来努力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这种情况对少数先进分子可能行得通,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则行不通。在企业里,管理者损公肥私、白领犯罪、工人耍滑偷懒甚至偷窃现象也时有发生。哪有自己偷自己的事呢?此外,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失业下岗工人的出现。我们不禁要问:哪有自己解雇自己的事情呢?引入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助于解释这些现象。不仅所有者可以解雇工人,工人也可以选择能发挥自己能力的企业,这就是双向选择。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是契约。“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科斯的这一思想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也符合我国企业改革的实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契约制度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契约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强调主体自主而合法的行为,反对身份的束缚,要求扩大私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通过对契约的国家强制力实施,也可以使白领犯罪、工人的搭便车行为得以遏制。虽然契约的内容可能是由强势的一方所规定,但它毕竟是以平等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比没有契约要好得多。目前,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对工人工资的拖欠,都说明委托代理关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特别是对经营者的约束,契约的作用更没有到位。

4.提升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是增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改变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并不是斗争,而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这是报酬递增的源泉。[11] (P22)在此基础上,每个成员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变成一种简单的报酬合约。雇员可以“命令”团的所有者向他支付货币,如果不满意,雇员可以如雇主所做到的那样中止合约。这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工人炒老板的鱿鱼和老板炒工人的鱿鱼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谁先行动而已。但权利与权利相对抗,起决定作用的是实力。

5.从阶级到阶层的转变。马克思毕生从事的事业就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解放,阶级斗争、阶级觉悟使人民群众为了共同的事业不计较个人得失。我们不能苛求马克思去解决取得革命胜利后人民群众的激励问题。列宁作为第一个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付诸实践的人,在革命胜利后,他已经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他说:“有决定意义的事情是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组织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而不做到这一点,便谈不到实施社会主义的另一个同样非常重要的物质条件,即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劳动生产率。”[12] (P479-480)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搭便车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了它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即市场的主体是个人,包括作为“自然人”的个体人,也包括作为“法人”的集体。个人之间以利益为纽带,即可以表现为利益的合谋,又可以表现为利益的竞争,并不像阶级社会那样,产生暴力革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出现了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各得其所是各阶层和谐相处的基础。“和而不同”的哲学理念也启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承认各个利益主体“不同”的产权结构。产权安排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和产出构成来决定收入分配的数量差距。在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价格是由稀缺性决定的,仅仅是因为相对稀缺性的不同而使市价不同。所以,通过规范性的竞争市场能够识别每一种要素的稀缺程度,使产权交易达到帕累托效率。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差距总是存在的,这是对产权主体产生激励的重要体现和结果。我国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不是市场经济造成的,而是市场不规范下的无序和失信造成的,其根源在于产权改革的滞后或无序。我国迅速扩大的不可遏制的收入分配差距也不是产权产生激励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代理人机会主义的狡猾而猖狂地化公为私及寻租行为。这些行为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悬殊,也造成了公有“产权残缺”或被“稀释”。所以,从源头上治理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扩大问题的关键是界定和保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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