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制度的政策背景与运行过程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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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正在规范中稳步运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如何进一步做好准入备案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制度的政策背景

简单地说,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是指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实行先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立和交易联网手续、然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的准入制度安排。2004年6月29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被纳入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形成以来,市场准入管理经历了由审批到备案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大部分的债券交易主要集中在场外,如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但当时缺乏全国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和清算系统,交易双方无法知道对方真实的国债库存,加之实行国债比例抵押,真实的国债交易量很小,虚假交易盛行,出现了严重卖空现象和金融欺骗,风险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治理整顿债券市场。

经过1992-1994年对债券市场的治理整顿,从1995年开始,债券交易的主体已全部转入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形成了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的大一统格局。但是,交易所场内市场的国债价格与股票价格波动的相关性很强,从而经常导致债券价格不合理地大幅波动。特别是在1997年上半年,由于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违规通过交易所回购进入股票市场,导致金融体系风险不断加大。

1997年6月,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交易所市场,这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当时出于上述原因,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审批制。

2002年4月,随着市场发展,为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市场效率,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金融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办理完开户和联网手续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决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准入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2002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了[2002]年第5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为落实公告,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分别就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分支行执行准入备案制提出了相关要求和规定。

2002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复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了社保基金理事会和社保基金这类重要的市场机构投资者。

2002年10月,为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解决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渠道,进一步活跃债券市场交易,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这一制度创新极大地增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数量。

2006年,人民银行又发布了第3号公告,明确从2006年4月20日起授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管理职能由总行划入上海总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比照金融机构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2006年4月,为落实人民银行2006年3号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授权承办部分市场管理职能事宜的通知》。

2008年4月22日和12月10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两个公告,分别就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8年9月,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在准入备案被确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准入备案管理工作流程,更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备案工作中增加了“备案通知书”书面凭证的内容。

由此可见,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制度经历了由紧到松再到适当从紧的变化过程。同时,为适应国家宏观环境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准入备案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体现了制度为市场发展服务、促进市场发展的基本原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框架及操作流程

根据准入备案制度安排,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的管理框架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分支行、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

(一)人民银行总行的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对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类型进行审批。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承办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第二,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第三,指导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指导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开展联网、终止联网、开户、变更账户、注销账户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相关工作;第五,为以下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手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保险机构及其发行的保险产品、外资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制定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和上海总部;第二,按照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符合要求的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手续,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年金基金、非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三,定期向总行和上海总部报告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情况。

(四)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的主要职责

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金融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变更账户名称、注销账户、联网、终止联网等准入备案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第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有关规定;第三,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的开户、变更账户名称、注销账户、联网、终止联网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总部报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主要成效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实施至今,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首先,减少了行政审批程序,为各类符合要求的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其次,为人民银行分支行掌握辖区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类型、数量以及债券投资情况提供了有效渠道;最后,在丰富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扩大机构投资者数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市场成员只有61家,2002年实施准入备案管理制度后,加上同期推出结算代理制度,到2003年,市场成员猛增至4135家,同比突增4倍,呈跨越式增长。截至2008年12月末,市场成员已达8299家。

图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流程图

(二)主要问题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备案确认书面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和34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是未按期备案和不备案金融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以应到上海总部备案的新增全国性金融机构为例,据统计,2006年应备案机构118家,未备案机构24家,约占同期应备案机构数的20%;2007年应备案机构84家,未备案机构32家,占同期应备案机构数的38%,比2006年高出18%,呈较快上升势头。

图2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数量走势图

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在保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制度连续性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现状,需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制度。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发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确立了备案通知书制度。《公告》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使用已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第二,改进了准入备案机制。《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备案通知书后,为其办理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业务。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备案程序。《公告》第六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确定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备案范围。

第五,完善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变更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名称、注销债券托管账户的备案手续。

第六,强化了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同业拆借中心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的联网和终止联网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的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名称和注销账户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二)督促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场成员补办备案手续

为保证市场健康稳健运行,从维护市场成员和市场整体利益出发,可以先采取诫勉谈话、发警示函等方式督促未备案机构尽早办理备案手续,如无效,再考虑按照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暂停未备案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以尽量减少对机构本身和市场的影响。

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支行以及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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