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几点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中介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逐步加大,
很多审计机关已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纳入了“必审制”,但同时审
计覆盖面与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也日
益突出,各地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
短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
计,合理利用和借助社会审计力量是
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但现行法
规对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很多具体问
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审计机
关实际操作中处理方式也不尽一致,
有必要对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和
一、组织审计方式。目前审计机
关组织社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审计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审
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全程组织实施,审
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
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组并完成部分审
计工作,即协审方式。二是审计机关将
全部审计项目或部分独立审计子项目
直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即委
托审计方式。
对于协审方式,有关法规明确规
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
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施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
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
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与审计
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协审方式无疑是符合现行
法规要求的。
对于委托审计,目前这种形式在
部分地区已广泛开展,有些地方审计
机关已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操作制
度,但宪法、审计法及审计署的相关法
规中对此却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
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
谨慎采用。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说,审
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尤其应把握两点:
一是委托审计应在相关法规依据的前
提下才能实施。因为,从行政法律角度
看,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而行政委
托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广
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不应包括
行政机关的临时性的决定、指示和命
令。因此,审计机关要使委托审计合法
化,首先应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委托审
计的相关规定,否则没有法定依据的
委托审计,就成了一种“自行委托”,是
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二是委托审计
必须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审计
主体必须是委托审计机关。因为从行
政法角度看,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受委
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未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而只是取得了行政行为资格,其
审计行为的合法化必须是以委托审计
机关的名义进行为前提的。这也要求
审计机关在委托审计后,必须加强对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
果质量的监控,否则就会导致行政失
职,而且也会承担很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经费保障。目前审计机
关聘请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处理主要有
两种形式:一是将此项审计经费纳入
审计机关的年度费用预算,由财政予
以保障;二是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
程造价核减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
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
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与“审计机
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的规
定是相一致的。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
直接将审计经费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成
效挂钩,具有积极意义,但实际操作中
带来的一些具体问题还值得研究。首先,审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不是经营
性经济组织,当按工程造价核减额的
一定比例提取的审计经费不足以支付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时,相应的
审计经费缺口其自身难以解决。其次,
审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无法向建设
单位提供聘请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生的审计
费用的有效凭证,建设单位将此项费
用列入工程成本缺乏有效依据。
三、审计资料的归档。社会中介
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方
式不同,其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资
料归档也有所不同。
在协审方式下,社会中介机构人
员直接编入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
其形成的审计资料毫无疑问应在审计
工作结束后移交审计机关归档。
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审计机关对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档案的处理
存在两种方式:一种做法是审计机关
要求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结
束后,将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整理后,
交委托审计机关立卷归档;另一种做
法是审计机关不要求受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将审计项目资料移交审计机关,
而是由其自行归档。《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规定“审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关系中,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也是独立的主体,其
对向委托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负
责,但形成审计结果有关的审计证据等
资料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从委托关系
的法律角度看,应该说后一种做法更合
适、更符合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相
关要求。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委托审计
机关应按其完成审计项目中所发出、收
集的资料进行归档,如以其名义签发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通知书、委
托审计协议书、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提
交的审计结果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