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探讨_政府审计论文

关于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探讨_政府审计论文

对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几点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中介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逐步加大,

很多审计机关已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纳入了“必审制”,但同时审

计覆盖面与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也日

益突出,各地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

短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

计,合理利用和借助社会审计力量是

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但现行法

规对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很多具体问

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审计机

关实际操作中处理方式也不尽一致,

有必要对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和

一、组织审计方式。目前审计机

关组织社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审计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审

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全程组织实施,审

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

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组并完成部分审

计工作,即协审方式。二是审计机关将

全部审计项目或部分独立审计子项目

直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即委

托审计方式。

对于协审方式,有关法规明确规

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

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施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

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

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与审计

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协审方式无疑是符合现行

法规要求的。

对于委托审计,目前这种形式在

部分地区已广泛开展,有些地方审计

机关已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操作制

度,但宪法、审计法及审计署的相关法

规中对此却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

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

谨慎采用。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说,审

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尤其应把握两点:

一是委托审计应在相关法规依据的前

提下才能实施。因为,从行政法律角度

看,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而行政委

托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广

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不应包括

行政机关的临时性的决定、指示和命

令。因此,审计机关要使委托审计合法

化,首先应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委托审

计的相关规定,否则没有法定依据的

委托审计,就成了一种“自行委托”,是

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二是委托审计

必须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审计

主体必须是委托审计机关。因为从行

政法角度看,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受委

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未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而只是取得了行政行为资格,其

审计行为的合法化必须是以委托审计

机关的名义进行为前提的。这也要求

审计机关在委托审计后,必须加强对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

果质量的监控,否则就会导致行政失

职,而且也会承担很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经费保障。目前审计机

关聘请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处理主要有

两种形式:一是将此项审计经费纳入

审计机关的年度费用预算,由财政予

以保障;二是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

程造价核减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

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

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与“审计机

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的规

定是相一致的。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

直接将审计经费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成

效挂钩,具有积极意义,但实际操作中

带来的一些具体问题还值得研究。首先,审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不是经营

性经济组织,当按工程造价核减额的

一定比例提取的审计经费不足以支付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时,相应的

审计经费缺口其自身难以解决。其次,

审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无法向建设

单位提供聘请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生的审计

费用的有效凭证,建设单位将此项费

用列入工程成本缺乏有效依据。

三、审计资料的归档。社会中介

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方

式不同,其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资

料归档也有所不同。

在协审方式下,社会中介机构人

员直接编入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

其形成的审计资料毫无疑问应在审计

工作结束后移交审计机关归档。

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审计机关对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档案的处理

存在两种方式:一种做法是审计机关

要求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结

束后,将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整理后,

交委托审计机关立卷归档;另一种做

法是审计机关不要求受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将审计项目资料移交审计机关,

而是由其自行归档。《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规定“审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关系中,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也是独立的主体,其

对向委托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负

责,但形成审计结果有关的审计证据等

资料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从委托关系

的法律角度看,应该说后一种做法更合

适、更符合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相

关要求。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委托审计

机关应按其完成审计项目中所发出、收

集的资料进行归档,如以其名义签发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通知书、委

托审计协议书、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提

交的审计结果文书等。

标签:;  ;  ;  ;  ;  

关于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探讨_政府审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