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市场寻租行为初探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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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三年突飞猛进的发展,股票市值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由1995年的5.95%上升到1998年的26%左右。随着大量国家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行及上市,股票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运行开始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家利率政策的大幅下调,股票的供需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管理部门“总量控制、限报家数、控制发行价格”政策的调节下,股票一级发行市场开始滋生出大量的寻租行为,探讨产生这些寻租行为的机制、成因及效果对于我们今后如何在《证券法》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制度及政策,理顺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投资损益关系,使我国的股票市场能够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条件下健康稳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一、寻租行为的产生机制

改革开放20年来,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因此,“双轨制”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基本上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并由此产生了各种寻租行为。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生产资料“双轨制”使生产资本中形成了巨大的租金,据初步估计约为3500亿左右。进入90年代后,寻租行为已迅速扩展到房地产、外汇、股票等领域。在股票市场上,自央行1996年5月1日首次下调利率后,到1998年2月7日两年半时间内先后六次调整利率,其中一年期、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调整前的10.98%、12.24%分别下调到3.78%、4.14%(见下表),利率的大幅下调极大地改变了股票市场上的供需力量对比,股票的短缺现象日益突出。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对新股发行又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控制发行价格”政策,致使股票市场上自发地调节股票供求均衡的机制无法正常地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所以,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股市一级市场上的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上的上市交易价之间一直存在着巨大的只盈不亏的租金收益。因此,可以说利用计划经济调节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是导致股票市场上产生巨大租金的本质原因。

二、寻租的形成及效果分析

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股票的发行方式很多,且很不规范,直到1993年4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才初步做到了有章可循。在随后几年新股发行中,能够通过一级市场划分市场租金的形式基本上有以下三种:

1.新股发行与储蓄存单挂钩方式。这种方式把储蓄与股票投资行为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且操作起来比较简便易行。但这种方式也有很致命的缺点,就是机构和私人资金大户与散户投资者相比,在新股认购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散户投资者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很难直接参与新股认购,而一些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投资者却能够走东闯西、拉网扫荡,从一级市场上攫取超额的市场租金。

2.新股通过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卫星联网股票交易系统直接上网发行。这种方式具有成本低廉、方便快捷、且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平等参与的特点。因此,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除历史遗留问题股以外,绝大多数新股的发行认购均采用了这种方式。

3.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的认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属历史遗留问题,职工股大都按每股一元的价格认购,经有关文件规范改制后上市,但内部职工股只能在公众股上市3年以后才能获准上市。另一类是与公众股同股同价,这种内部职工股在公众股上市流通半年后即可上市交易。

从近几年股票市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来看,1996年深沪两市共上新股109只,募集资金总额分别为115.23亿元和128.07亿元,1997年深沪两市共上新股222只,募集资金总额791.34亿元,1998年深沪两市共上新股104只,募集资金总额373.09亿元。

从新股上市首日加权平均价来看,大都比发行价高出1~2倍,其中1996年平均上涨幅度为200%左右,1997年平均上涨幅度为160%左右,1998年平均上涨幅度只有110%左右。按这些上涨幅度计算近3年来股票市场的平均市场租金分别为486.6亿元、1266.14亿元、410.4亿元,3年合计约为2162.4亿元,投资回报率基本上在50%左右,进入1998年虽然二级市场市盈率有所下降,但新股申购资金则有增无减,最高时到2200亿元左右。但投资回报率则下降到不足20%。可见只要市场存在租金,就会有寻租行为的产生。

寻租行为是市场失衡条件下的一种特殊产物,它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概括主要有:

1.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不劳而获行为,使大量的银行、生产企业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促进股市投机风气盛行,风险加大。

2.降低了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据估算,如新股发行完全采用市场定价方式,则上市公司有可能募集到比现有募集资金高出50%左右的资金额,这些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则可能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的效益,较快地给股民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3.滋生了产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在高额租金的诱惑下,某些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不惜通过虚假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将劣质企业包装上市,骗取股民的资金,更有甚者,不惜通过拉关系、送职工股、挪用客户保证金、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寻求市场租金。

4.由于新股认购收益流动性强、隐蔽性高、正常的税收征集极为困难,导致了收入转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寻租行为的清理和根治

寻租行为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我国现阶段股票市场的管理手段与水平与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及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极不适应有密切的关系。应该说《证券法》的出台为我们彻底根治证券市场上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尽快地落实有关的法律条款,使证券市场的法治与监管水平迈上新的台阶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从近期来看,把握新股的发行节奏,延长新股发行后的上市时间间隔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租金,但更重要的是应把新股的上市时间安排在二级市场市盈率比较低的时间周期,这样做不仅可以适当减少寻租行为,更重要的是为长期投资者入市提供了合适的建仓机会。反过来,当二级市场市盈率比较高的时候,则可以考虑适当地提高发行价来平衡市场供求关系。

从长期来看,1998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股票的发行与认购应采取证券公司自主选择、自负盈亏的新股发行方式。让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也有风险意识,并能够切实可行地做到自负盈亏是彻底消除股票市场上寻租行为的根本出路。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扩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1997年底国内券商的资产总额尚不足美国美林集团2130亿美元的1/10,如此小的资本规模使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因此,只有通过兼并和增资扩股使部分大券商具有承接发行大型上市公司股票的能力;另外,还必须给综合类券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如在新股定价方式、股票及优质资产抵押融资、主承销商与分销商的利益分配关系等方面,都应该比现在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只有这样,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轨道上健康稳定地发展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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