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特征、行为能力与产权的匹配: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实证证据(1949/2009)_产权理论论文

资源特性、行为能力与产权匹配——来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经验证据(1949~2009),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中国论文,行为能力论文,证据论文,特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私产、国有抑或其他

       产权对于经济绩效的重要性已经成为经济学家普遍关注的课题(North,1981;Driscoll and Hoskins,2003),如阿西莫格鲁和约翰逊(Acemoglu and Johnson,2005)发现产权对于长期经济绩效有着一阶影响。实证经验也证明,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产权是实现经济体制成功转轨的充要条件(Simon、McMillan and Woodruff,2002)。换言之,要实现经济绩效的提高就需要一套完整的产权安排作保障(Acemoglu,2003)。问题是,哪类产权更为有效率?是私人产权、国有产权抑或其他?

       然而,传统的产权经济学家往往认为“私人产权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阿尔钦(Alchian,1965)列举的证据是:第一,私人产权下的财产市价能充分反映其他社会成员的价值偏好和需求。第二,私产能够避免人们因争夺对经济资源的控制而造成内耗损失。第三,私人产权被界定得越完整,则其市场交换价值将变得越高。德姆赛茨(Demsetz,1967)从产权能够内部化外部性的视角与前者站在同一立场。阿尔钦和德姆赛茨(1972)进一步指出,古典企业赋予中心监督者以私人剩余索取权,能抑制他在监督活动中偷懒的动机。若把剩余索取权平均分配给各团队成员,则团队的生产效率会大幅下降。博洛克(Block,2000)则认为私人产权是人们获得经济自由与市场交易的基础,而自由的市场体系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平台(Besley and Ghatak,2010)。

       具体地,现有文献对私人产权效率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种较为直接的解释是,私人产权的排他性激励着产权主体将之用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其可转让性促使资源从低生产率所有者向高生产率所有者转移(Anderson and Bandiera,2005)。而国有产权制造了一些独特的激励和交易费用,它们进一步导致资源配置的两大失误:一方面,资源配置不当源自于社会偏好的产出与计划的产出组合之间存在明显差异(Hayek,1988);另一方面是社会机会集合的缩小产生负面的激励机制和高昂的交易费用,尤其是为收集中央计划所要求的大量信息而付出的巨额费用所导致的浪费与低效率(Pejovich,1990)。

       第二种替代的直观解释是,集体产权比私人产权效率低,原因在于(Ostrom,2000):一是每个人都参与非生产性的攫取集体资源的竞赛而导致租金耗散;二是为了减少租金耗散,就需要制定和实施严密的约束与规则,而这将意味着极高的制度执行成本;三是由于在集体产权下对个人行为的准确考核十分困难,这往往表现为个人努力程度与实际报酬的关联性较差,因此每个人就有“搭便车”和偷懒的行为倾向,从而导致整个经济效率大幅下降(Olson,2000)。

       第三种相关的解释是,如果签约成本为零,那么私人产权与国有产权之间不会有什么区别(Zax and Malcolm,2005)。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都将与企业签订包括一切的契约,它将预测到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相反,在不完全契约情况下,两者就不同了,因为此时政府拥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这种权利就由私人拥有。但这种国有—私人产权问题并不是纯粹私人产权模型的简单延伸。政府不像私人主体,它可以随时改变目标函数,而且它是代表着官员、政客及公民不同目标主体的集合,因此它可能选择符合政治目标而偏离经济目标的产权结构(Hart,1995)。

       诚然,关于产权的效率比较始于科斯(Coase)在1960年发表的鸿文《社会成本问题》。他通过若干法律案例表明,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不同的产权结构或类型会产生不同的行为效应。在他看来,选择哪种产权主要取决其交易费用的大小,私产并不是绝对有效率的,关键在于对约束条件的刻画。张五常(Cheung,1970)认为产权结构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私人产权为一个极端,国有产权为另一个极端,大多数产权安排都处于这两者之间。在非私人产权下,任何人都无权排斥他人使用资源,人人竞相使用导致租金净价值变为零。这样,一项财产之所以被非私有,是因为它可获得的租金低于实施排他权利的成本。他进一步指出,所有产权安排都是要付出界定成本的,这种成本是国有产权最低、私产最高,但其收益却正好相反,因此最终选择哪种安排取决于收益和成本的权衡。巴泽尔(Barzel,1989)也认为先验的推理不能表明私人产权一定比非私人产权更有效率。因资源具有多种属性且它们都是可变的,人们要充分界定这些资源的权利则需要耗费高昂的测量和监督成本。当该成本超过其收益时,人们只好把它置于“公共领域”。因此,非私有财产的利用并不意味着是一种效率浪费,或者说,选择怎样的产权安排是基于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理性选择(Williamson,1985)。

       本文沿着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研究范式,认为产权效率具有显著的“情景依赖”特征,涉及产权对象的资源特性、产权本身的制度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等诸多方面。不同的资源具有不同的特性,与之相关联,不同的产权类型具有程度不同的制度功能,进而会衍生出性质一致但大小各异的交易费用,最终导致不同的产权效率生成,因而不存在任何情景下“总是有效率”的产权形式。不同的产权类型代表着不同的激励结构。效率条件可以被视为在既定约束条件下某种产权结构的均衡解。这样,如果行为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一个产权体系的解就会不同,关键是如何进行约束条件的特征化处理(De Alessi,1983)。本文推断,看似低效率的产权类型如果考虑了约束条件后就可能找到其存在的理由,而过去所谓的“最优产权安排”可能是忽略甚至剔除了约束条件才成立的。因此,本文的目的是引入资源特性并将之作为产权类型选择的约束条件,以期揭示各种产权类型存在及变迁的内在机理与逻辑规律。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本节的评论外,第二部分将通过一个简单的3×3×3的制度匹配模型,揭示资源特性约束条件下的产权选择行为,并据此提出若干命题。第三部分则借助中国农地变革的省级面板数据对前述的理论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最后部分是结论及其相应的政策含义。

       二、资源特性——行为能力——产权匹配:一个3×3×3的理论模型

       产权是由法律约束机制、国家暴力潜能、社会风俗习惯或等级地位来确立的(Alchian and Demsetz,1973)。或者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资源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Alchian,1987)。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转让权、收益权和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产权:前者反映的仅是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是国家赋予个人的法律权利(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而后者却是因物的存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利益分配关系,取决于了分散决策主体的行为能力(何一鸣和罗必良,2012)。即,所有权是写在法律文件上的名义制度,与资源配置无关;产权才是实际运行的制度安排,其赋予方式和管制程度均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更加关心产权的运作(何一鸣和罗必良,2011)。

       在经济系统中,能够进行产权配置的行为主体往往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国家、社团(集体)和私人。由此,产权形式可分为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这三类产权主体又分别在排他、分割和交易这三个行为能力上存在差异:国有在产权的每个行为能力上都最弱,私人的行为能力却均最强,而集体的行为能力则位于两者之间。

       显然,三类产权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排序结果,是建立在不考虑资源特性约束的前提之上。一旦把产权客体的三种特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引入上述的产权主体行为能力排序分析当中,结果将变得复杂且不确定,甚至可能完全相反。

       基于上述,本文便可以初步得到一个简单的3×3×3的产权匹配逻辑模型。即,产权的选择取决于各类产权主体的三个行为能力,而资源的三种特性又限制这三种能力的发挥。其中,产权选择的最终变量是资源的三种特性,产权主体的三种行为能力则是产权选择函数的中间变量。三种资源特性决定了每一种行为能力的大小,而三种行为能力又决定了产权的匹配空间,从而使由三类产权向量组成的产权选择集出现3×3×3的制度匹配情形。

       (一)产权类型、行为能力与资源特性

       1.产权的三种类型

       从行使与实施产权的角度来划分,我们可以认为私人产权是一个极端,国有产权为另一个极端,而集体产权或俱乐部产权便处于它们之间。

       私人产权是分散决策个人单独拥有并自由操控的财产权利。在该产权安排下,每个人都有一个不需要他人允许便可自由选择的机会集合,如A可以决定某项资源的用途,而若B不想A这样做,则必须与A进行谈判。但A的这种选择自由仅涉及资源用途,而不包括对交换价值的影响,更不包括B认为A的不当行为使B承担痛苦而给B带来心理或情感上的负效应。

       作为私人产权的镜像,国有产权意味着拥有“暴力潜能”的“利维坦”可以在权利的使用、获益和转让中删除任何个人的因素而按照国家目标行事,但决策程序不一定是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这种产权形式是由国家人为管制所造成的。它意味着个人对资源的使用权、获益权和转让权被国家全部或部分地剥夺。

       处于上述两者之间的集体产权是两个或以上的个人在合作剩余的驱动下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自由缔约方式组织在一起共同行使的权利。在这种产权类型下,集体成员参与对相同资源的决策,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对资源进行实际运用,但这仅限于集体成员,外部人员将遭到排斥。这种“选择性排他”促使集体产权的租金耗散程度大于私人产权但小于国有产权。

       2.产权主体的三种行为能力

       从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来看,所有有效率的产权类型的配置主体均具有排他能力、交易能力和分割能力,它们共同构成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集。

       第一个是排他能力。它决定谁有能力使用某种稀缺资源。产权主体行使其财产权利时所表现出来的排他能力,在很大程度是上依赖于:一是初始产权界定的充分程度。产权界定越充分或越清晰,那么在资源及其产权的交易中就越容易被度量,排他能力就越强,进而交易契约就越完备。二是资源特性的复杂程度。一项资源可能存在多种有价值的用途或特性。如果产权主体对资源的信息或知识不足、谈判技巧欠缺、行使产权保护的力量有限等,会使得资源的一些有价值的特性因度量成本高昂被置于公共领域而被有竞争优势的人所攫取。因此,如果资源的特性越复杂,其权利的界定就越困难,产权主体的信息就越不完全,产权主体的排他能力就必然不能充分表现出来。

       第二个是分割能力。分割能力与资源本身的可分性和资源各种特性的可分性密切相关。一般地,资源特性越复杂,可以被分割出来以及可以被利用的子权利的选择空间就越大,但权利的分割与产权界定所面临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因为这些活动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信息资源,信息成本又会随资源属性的复杂程度的增强而提高。产权被分割得越细,则交易费用越高,即产权主体的分割能力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受交易费用的约束。

       第三个是交易能力。产权界定在相当的程度上是为了促成交易进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产权主体的交易能力尤为重要。它涉及产权以抵押、出售或租赁等方式造成所有者身份和资格的改变,并表现为原产权主体根据资源的用途差异把权利通过契约形式与潜在产权主体进行转让和交换的频率和规模。这样,如果资源的专用性越强,其退出原用途而转移到其他用途的代价就越高,进行转让的频率和规模必然受到限制;如果资源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组织规模和资金门槛上运行,产权主体就可能因找不到具备这些相应的特定条件的交易对象而使其交易能力受到限制。

       3.资源的三类特性

       资源特性是指某项资源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特殊属性,即资源的有价值特性。对资源特性的刻画是困难的。在完全信息的世界里,商品的所有方面都可以无成本地被度量和定价,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标准的经济理论至今为止仍然忽视物品特性问题(Eggertsson,1996)。因此,资源特性直接影响交易费用的性质与规模。为便于对产权类型及其主体的行为能力分析,本文集中讨论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三个方面的资源特性(何一鸣、罗必良,2011)。

       首先,专用性导致资源的产权束被“套牢”于某个用途上,若其中的某项子权利被分离出来并转让到其他地方,则不仅使产权主体无法收回其沉没成本,而且导致原产权主体的各项整体性行为能力减弱从而经济价值造成损失。因此,专用性越强,产权主体的交易及分割能力便越弱。与此同时,资源的专用性越强,所需的专用知识和对特殊技能的要求却越高,从而能够较容易地排斥非专业人员的使用。

       其次,风险性是指自然或人文环境状况变动对资源的预期使用水平的扰动。在规避风险的假定下,人们通过搜寻相关信息以增强对其资源的控制程度,但这样做的代价往往非常高。产权主体的三个行为能力均涉及信息问题,所以,风险性会削弱各种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

       最后,规模性指的是某些资源,无论使用多还是少,都需要在一个很大的平均产量水平和活动空间以及一定的资本设备支撑条件下才能正常运行。资源利用的规模性越大,个人单独使用的难度就越大,这在排斥他人使用和侵犯等方面显得更为突出。此外,规模性其实质乃技术上的不可分割性,它对产权主体的分割从而交易能力也产生影响。

       (二)产权匹配及其命题

       按照上述逻辑,这里,本文进一步将资源的三种特性和三类产权形式及其主体的三种行为能力结合起来讨论产权类型的匹配问题(见表1)。

      

       在表1中,资源特性以“大、小”刻画(以“1”表示大,“0”表示小);行为能力以“强、弱”描述,它依赖于所对应的资源特性,分别以“0,1/3,2/3,1”表示“很弱,较弱,较强,很强”。

       在资源特性相同的前提下,产权类型的选择根据三种行为能力的综合得分来确定。具体而言:

       (1)三类产权主体的排他能力比较。第一,私人产权主体拥有完整产权的排他资格,财产的权能和利益界定清晰,没有重叠之处,且运用产权的成本与收益均落在私人所有者身上,因而具有足够的“生产性努力”。第二,集体产权主体尽管有能力排斥集体外部成员利用其产权,但集体成员内部则可能存在“分配性努力”;国有产权主体具有显著的“分配性努力”,其排他能力几乎荡然无存。

       (2)三类产权主体的分割能力比较。国有产权主体的分割能力也是最差的。国有产权主体(名义上的或宪法意义上的)或全体公民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它不可以具体对象化到各个公民身上。集体产权主体的分割能力要比国有产权主体的强但不如私人产权主体,因为他在进行权利分割时需要其他集体成员的同意方可完成;私人产权下则允许产权主体自由分割其私有财产的各种子权利。

       (3)三类产权主体的交易能力比较。其强弱的排序结果依然是私人产权主体最强,国有产权主体最弱,集体产权主体居中。因为私人产权主体能够将其资源自由投入到对其评价最高之处,但没有哪个公民能取走国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按此逻辑,私人产权主体的综合行为能力得分最高,且从上面的评分标准来看,它在每个行为能力的得分等于2/3或1;国有产权主体的综合行为能力得分最低,它在每个行为能力的得分等于0或1/3;集体产权主体的综合行为能力得分居中,它在每个行为能力的得分等于1/3或2/3。这里,以1作为最高分,且把1平均分为3段:第一段是[0,1/3]。此时,各个行为能力均属于“很弱”或“较弱”的是国有产权主体;第二段是[1/3,2/3],各个行为能力属于“较弱”或“较强”,这是集体产权主体的情况;私人产权分布在第三段[2/3,1],行为能力属于“较强”或“很强”等级。

       必须强调,上面关于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的评分结果是在不考虑资源特性的前提下得到的。当重新引入资源特性并按照不重复的0~1随机性原则再进行赋值计算,由组合论可知,三种具有两类强度的资源特性应该拥有八种不同的组合。因此,表1分别表达了八种不同的资源特性组合状态(

)。例如:表中

,在资源三种特性的赋值都较高的情况下:均赋值为1,根据行为能力与资源特性的对应关系转换首先得到排他能力的各项得分分别是1(专用性为1)、0(风险性为1)和0(规模性为1),再以1/3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1/3,这表示排他能力“较弱”;然后得到分割能力的各项得分分别是0(专用性为1)、0(风险性为1)和0(规模性为1),再以1/3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0,这表示分割能力“很弱”;接着得到交易能力的各项得分分别是0(专用性为1)、0(风险性为1)和0(规模性为1),再以1/3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0,这表示交易能力“很弱”;最后,根据三类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大小确定与这种排他能力较弱、分割和交易能力都很弱的资源相匹配的产权类型应该是国有产权,其他七种情况如此类推。具体计算公式将在下一节的数值模拟中详细介绍。现在,通过表1的推导过程,可以得出四个重要命题:

       命题1 资源特性决定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且行为能力与相应的产权类型相匹配。这样,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就成为产权类型匹配函数的中间函数,产权类型则是资源特性的复合函数。即,资源的产权类型应该根据其对象化的各种特性进行相应的选择和限定。如表1中的Z3所示,当资源的专用性很强、风险性和规模性又很大时,就应该在产权集合中选择国有产权而不是其他安排予以匹配。

       命题2 当作为约束条件的资源特性发生变化时,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便发生改变,从而间接导致与行为能力相匹配的产权类型也发生改变。这是一个关于产权变革或制度变迁的资源特性决定论。若资源的专用性和风险性从强变弱但其规模性保存不变,如从表1中的Z1状态转换到Z8状态,则此时应该在产权集合中选择私人产权相匹配以取代原来的国有产权。

       命题3 资源特性的差异程度会引起同类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强弱不一致的现象。这是由于约束条件的差异性造成行为能力的非均匀性所引起的。如表1中的Z3和Z4都适合选择国有产权,但Z3状态下的国有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综合得分要低于Z4状态下的国有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综合得分,因为除了排他能力之外,Z3状态下的国有产权主体的其他两个行为能力得分都低于Z4状态下的国有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而这些行为能力的不一致性又是由资源特性的差异程度所引起的。

       命题4 任何社会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种产权类型,都可以从资源特性方面找到其存在的理由。若某项产权与资源特性匹配,则可能长期存在;相反,若它与资源特性不相互匹配,则可能被其他适合现存约束条件和制度环境的产权类型所取代。

       (三)资源特性对行为能力的影响及其数值模拟

       根据前文的3×3×3制度匹配模型,可以得到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函数表达式:S=S(E,D,T)。这意味着,行为能力S由产权主体的排他能力E、交易能力T和分割能力D共同构成,且每一种能力又是专用性(SPECIFIC)、规模性(SCALE)与风险性(RISK)的函数,即:由于这三种行为能力受制于资源特性,因此前者都可被视为后者的函数,即排他能力=E(专用性,风险性,规模性)、交易能力=D(专用性,风险性,规模性)和分割能力=T(专用性,风险性,规模性)且E,D,T∈[0,1]。

      

       为了分析方便,不妨一般性,本文设定:

      

       为方便分析,不妨设

,通过软件Matlab2009a编程得到基于三种资源特性的三类产权类型之行为能力模拟图形(见图1)。

      

       图1 三种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模拟三维图形

       三、假说检验:来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经验证据(1949~2009)

       本节将运用1949~2009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省级面板数据验证上文的理论推导。就中国农地产权的变迁历史而言,它恰好经历了私产、国有到集体产权的三种类型,因此我们可以运用其中的经验数据对推导出的相关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1949~2009年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地制度(1949~1957):国家制造的私有产权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农村社会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大量的自耕农和佃农加上少量地主富农经济成为当时农村的基本经济形态(Cheung,1969)。国家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消灭了地主所有权,实行农民的土地私人产权。1952年年底,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直接结合的社会主义改造(刘广栋、程久苗,2007)。不过,自1953年起,国家逐渐开始掀起合作化的集权运动,但农地产权到1958年末强制加入人民公社前仍然属于农户个人所有。土地改革的结果是国家通过政治运动制造出一种土地的农民私有产权,但这种私有产权既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土地产权自发交易过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晶(罗必良,2008)。从产权主体的排他能力看,国家制造的产权,其执行和保护的私人成本要比通过市场交易自然演化而成的私有制的运行成本高得多。尤其是农业资源本身的特殊的专用性、风险性和土地经营规模性所决定的交易费用是个人无力单独承担的,而只能依赖国家的“暴力潜能”维持这种制度(何一鸣、罗必良,2012)。

       2.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1958~1983):全面管制的国家产权

       为实现快速工业化的国家战略目标,国家以“统购统销”的交易方式结合“人民公社”的生产组织形式获取工农业之间的“价格剪刀差”(林毅夫、蔡昉、李周,1999)。其中,国家为了把农业租税统一集中起来,于1958年做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农民生产组织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最后全部变为人民公社,土地因而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Lin,1990)。在该产权类型下,国家垄断了农产品的全部收购,严禁长途贩运和限制自由商业贸易,关闭农村要素市场,以及隔绝城乡人口流动,从而成为了所有制经济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第一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集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周其仁,2002)。如果说“大跃进”和公社化导致的三年经济困难,使得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不得不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那么,1962年制定和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则把社员的自留地和宅基地也变成了国家产权(何一鸣、罗必良,2009)。不过,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制度直至1983年前仍然是当时基本的农地制度,只是到了1983年末,中国有94.4%的农户采用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农地制度,从而取代前者成为新的基本农地制度(Lin,1992)。

       3.改革开放后的农地制度(1984~2009):家庭承包的集体产权

       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改革使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恢复到以家庭为核心的传统模式(姚洋,1998)。与此同时,农地制度也由以往的、全国统一的人民公社国家产权转变为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形式各异的新型集体产权(Liu、Carter、Yao,199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未改变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性质,其基本格局是“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归己”。特别是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这种家庭承包制下的集体产权虽然保留集体对大部分资源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部分管制,但赋予了农民完整的剩余索取权,让家庭成为自身经济活动的剩余索取者,不但使劳动偷懒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租金耗散的大幅下降也提高了农业经济制度绩效(何一鸣、罗必良,2012)。基于此,政府把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之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冀县卿、钱忠好,2010)。其中最重要的是延长承包期限,1993年,政府决定在第一轮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2008年又提出了长久不变。这样,承包制就变成了永佃制(张曙光、程炼,2012)。

       综上所述,如果从产权而非所有权的角度看,中国农地经历了国家制造的私人产权到国家全面管制的国有产权再到家庭承包的集体产权这三种制度的变迁。

       (二)假说提出、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根据上文的理论逻辑,由于资源特性会产生各种交易费用,同时,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的发挥又受到交易费用的约束。考虑到行为能力测度的困难,本文把资源特性通过行为能力而间接影响产权类型选择的制度匹配问题转换为一个交易费用的实证问题。这样,本文提出四个可检验的假说:

       假说1 农地资源的专用性对交易费用具有正效应。

       假说2 农地资源的风险性对交易费用具有正效应。

       假说3 农地资源的规模性对交易费用具有正效应。

       假说4 在一定的交易费用约束下,农地集体产权的制度绩效最高。

       根据上述假说,本文选取的变量如表2所示。

      

       本文沿用黄少安、孙圣民和宫明波(2005)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行实证分析。不过,前者仅对中国1949~1978年的土地制度变迁绩效进行考察,而本文的数据资料则扩展为1949~2009年间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中的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因为海南在1988年从广东行政区划分出来,而重庆1997年才成为直辖市,所以在进行模型估计的时候把重庆和海南的数据剔除了。数据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此外,本文的计量检验主要使用Matlab中的Economitrics软件包完成。

      

       表3给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变量的其他处理方式是:

       (1)使用数据包络分析DEA的非参数方法估算农业低效配置产生的交易费用(Hu and Wang,2006;叶浩、濮励杰,2011)。其中,以乡村从业人员数(单位:万人)、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单位:千公顷)和农用机械总动力(单位:万千瓦)作为投入变量。考虑到研究的时间跨度较长,为了避免其间因价格波动较大而引致的测算偏误,本文选取1990年不变价作为基期并根据农业总产值缩减指数进行各年可比价格的换算(Yang、Wu and Lin,2010;刘玉海、张丽,2012)。最后运用软件Deap2.1计算出中国农业经济效率,然后用1减去它可得到效率损失值,由此将农业资源扭曲配置的效率损失描述为交易费用(何一鸣、罗必良,2010)。

       (2)规模性用农户平均人数与农村居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的乘积表示,它代表户均耕地经营面积(游和远、吴次芳,2010)。

       (3)风险性用省级粮食产量与全国粮食产量的协方差除以全国粮食产量方差。

       (4)专用性用有效灌溉面积与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商表示,以间接表达地理专用性特征和农田水利设施的专用性投资所占比重。

       (三)面板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造成伪回归的问题,本文先对数据做相关的面板单位根和协整检验。

       在面板数据中,主要有五种单位根检验方法,它们分别是:LLC验、IPS检验、贝腾格(Breitung)检验、费雪(Fisher)检验(包括ADF和PP检验)和韩德瑞(Hadri)检验。其中LLC检验、贝腾格检验的原假设是“都存在单位根,都是非平稳的”,备择假设是“都是平稳的”;IPS检验、费雪检验的原假设是“所有序列都是非平稳的”,备择假设是“只有一部分是平稳的”;韩德瑞检验的原假设是“都是平稳的”,备择假设是“部分是非平稳的”。由于时间跨度比较长,因此在检验时,选择了较长的滞后期,结合样本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这里滞后阶数选择采用AIC法则自动选择,最大滞后阶数为2。由表4可知,从该结果可以发现,Y与TC、RISK、SCALE、SPECIFIC各变量都存在单位根,其一阶差分变量都是平稳的,这说明它们都是Ⅰ(1)。为了检验其在长期中是否存在均衡关系,还有必要对上述变量继续进行协整检验。

       (四)面板协整检验

       为了检验这些变量在长期中是否存在均衡关系,进一步对它们继续进行协整检验。这里,我们首先采用考(Kao,1999)提出ADF检验和修正的 ADF检验同质面板协整,然后运用佩卓尼(Pedroni)协整检验方法同时进行异质面板的协整检验,这种方法可以允许截距及时间趋势,并适用于非平衡面板数据,相比前者的方法有很大的改进。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协整方法都是基于残差的面板协整检验,其统计量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假设条件:长期误差修正系数(变量的水平值)等于短期动态调整系数(变量的差分值),即所谓的“同要素限制”(Common Factor Restriction)。但本杰明(Banerjee)协整检验法表明,当这一假设无法满足时,以残差为基础的面板协整检验的检定效果会大幅下降。因此,以误差修正模型为基础进行协整检验可避免这一限制,它是基于佩卓尼(1999)协整检验的参数估计。这一方法既考虑了截面异质性(长期误差修关系和短期动态关系),又考虑了截面内的序列相关和截面间的相关性。此外,上述方法的原假设均是无协整关系(见表5~表8)。

      

      

      

      

       可以从表5看出,Panel Group rho和Group PP检验的伴随概率值(0.9137和0.9999)并不支持TC与Y存在协整关系,但是,其余检验方法下的伴随概率值都表明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与此同时,表6~表8表明 TC分别与SCALE、SPECIFIC和RISK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五)三个资源特性理论假说的面板误差修正模型检验

       在稳健性和协整检验之后,进一步对前面三个资源特性理论假说进行检验。考虑到TC、RISK、SCALE和SPECIFIC的回归系数可能对于1949~2009年的全国省级面板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的特征,本文利用面板“似不相关回归”PSUR方法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得到误差修正模型。此外,本文的面板误差修正模型估计还将采用一阶差分的误差修正实现,运用Pooled Mean-Group、Mean-Group和Dynamic Fixed-Effects模型方法:(1)误差修正模型(PMG):采用MLE估计方法,假设所有地区的长期弹性系数相等,但短期动态系数和误差修正速度具有截面异质性。(2)误差修正模型(MG):采用OLS获得每个截面的估计系数,假设所有地区的长期误差修正系数和短期系数都不同,具有完全的截面异质性。(3)误差修正模型(DFE):考虑截面相关性,采用固定效应动态面板估计方法,假设每个地区具有相同的短期和长期系数,但具有不同的截距项(见表9~表11)。

      

      

       从表9~表11可知,TC与RISK、SCALE和SPECIFIC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内均存在正方向均衡变动关系,这从而检验了上一节的前面三个理论假说。

       (六)假说4的检验:基于TSLS工具变量法

       1.农地产权制度(交易)费用与农业的长期经济绩效的内生性问题处理

       在对假说4进行验证之前,我们还需要处理好TC和Y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因为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上讲,经济绩效的提高是源于交易费用的减少。但是,威尔斯和诺斯(Wallis and North,1986)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增长,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频率和规模都会增大。所以,如果处理不好这个内生性问题,得到的结果可能是有偏的。对此,本文采用两阶段回归的工具变量法(TSLS)。为了消除个体效应,还需要对变量一阶差分。而对于差分模型来说,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Y(t-1)可以作为解释变量TC的工具变量(Anderson and Hsiao,1982),见表12。

      

       表12表明:TC与Y之间存在单向的相反运动关系,即交易费用越高,经济绩效就越低。

       2.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假说:基于边际交易费用系数的比较

       诚然,要验证假说4,就必须准确估算出中国农地产权变革的三个历史阶段的回归系数。于是,结合上文考虑的在1949~2009年间出现的两次明显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历史事件,假定在1959年和1984年以后方程参数结构发生改变。因此,以这两突变点为分水岭,把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绩效与交易费用的关系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分别再对它们进行面板“按截面取权数”PCSW的TSLS误差修正,估计结果见表13。

      

       最后,通过表13可以计算三个时期的农地制度绩效,具体结果见表14。

      

       表14的结果表明,集体产权的边际交易费用最小(0.0009)、国有产权次之(0.0015)、私人产权最高(0.0039)。换言之,在考虑了资源特性的约束条件下,集体产权的制度绩效最高。这也验证了假说4。

       3.计量结果隐含的产权经济学意蕴

       (1)在农地私人产权阶段,政治运动背景使分得土地的农民形成一种不知国家何时又将土地收回去的不确定性的“理性预期”,此时私人产权的政治风险性相当高,从而大大弱化了私人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发挥。尽管该阶段的农地私人产权租金耗散程度不高,但风险性带来的高昂交易费用使其制度绩效变得极为低下。

       (2)农业生产本身不能集中在一个点上,需要连续从一种类型的农活向另一种农活转变,且依赖单个劳动者在生产中必须对湿度、气温和其他气候条件做出相应的迅速决策,因此,要进行密切的监督成本极高。再加上在一个大规模生产和组织的人民公社内部,对劳动投入努力程度的监督与评价难度大且成本高,“搭便车”现象盛行。农地规模越大,对生产和组织进行监督的代价也越高,所以才造成该时期农业生产效率大幅下滑。

       (3)至于现行的农地集体产权安排,它坚持“30年长期不变”的稳定性政策和家庭小规模经营,使农地产权主体的排他能力几乎接近于经市场交易自然演化而成的私人产权。显然,与过去的国家制造的私人产权和全面管制的国有产权相比,现在的农地集体产权无论在生产效率还是在交易费用上都是一种有效的改进和节约,其制度绩效因而也是最高的。

       此外,表14最后一列的数据递减趋势表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是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理性选择。

       四、结论与启示

       首先,本文考察了资源特性对产权类型选择的影响,从而得到一个3×3×3的制度匹配理论模型(资源特性→行为能力→产权类型)。基本结论是:选择哪种产权安排主要取决于不同资源特性下交易费用的大小,私产并不总是绝对地有效率的。具体地:

       (1)资源的风险性、规模性与专用性对产权安排的选择起决定性作用,它们所引起的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差异导致不同的制度匹配关系。进一步地,资源特性的差异程度会导致相同产权安排下行为能力不一致;当资源特性发生变化时,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进而产权类型的选择也将随之改变。因此,资源特性为解释产权的类型选择及其变迁提高了的一个新的视角。

       (2)各种产权类型都可以从资源特性入手而寻找其存在的理由。若某项产权与资源特性匹配,则能够长期存在;相反,若它与资源特性不相互匹配,则可能被其他适合现存约束条件和制度环境的产权类型所取代。

       其次,在理论上,市场在完全竞争的假设条件下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于是,一旦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条件,就被判断是一种次优结果或者是所谓的“低效率”。“黑板经济学”的逻辑就是假定资源同质从而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得出“私产必最优”的谬论。但是,真实世界里的情形是,不同的资源特性、不同的行为能力,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产权类型匹配。没有任何一种产权形式在任何情形下总是有效率的。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及其绩效对此已提供了明显的例证。

       最后,基于资源特性的产权匹配理论重新评价我国过去的农地制度与未来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另外一条逻辑思路。农地资源的利用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以及活动的连续性和长周期性等特殊属性,这些特性会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因此,在设计和选择新的农地产权安排时,应该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充分考虑各种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缔约模式对约束条件的适应性和相容性。或者说,不同的农村地区应根据其要素禀赋与资源特性等约束条件来匹配不同的产权类型,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路径分岔演进的新格局。最重要的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不能仅仅以单纯的私有化抑或国有化作为农地改革政策的唯一选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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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特征、行为能力与产权的匹配: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实证证据(1949/2009)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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