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谈判: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制_政治论文

限制性谈判: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制_政治论文

制约性协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党合作论文,机理论文,中国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由该国国情、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这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同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的政党制度又必须内涵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不能脱离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大道而自行,这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的重要创造。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这种政党制度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在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全球化时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世界政党制度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并且以其独特的实践活动演绎着现代民主政治和政党制度的内在机理。

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政治协商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为整合多元社会中不同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以前我们通常认为,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之间的政治协商,不同于西方的权力分立、相互抗衡的竞争关系,而是一种非竞争的合作与协同关系。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政治协商的意义。这种认识既不符合政党政治运作的一般原理,也不符合政治协商的本来意义。

诚然,作为中国多党合作制度重要内容的政治协商,比较好地解决了利益多元化而造成的意见纷争和政局不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内耗,维护了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但是,政治协商并非是消弥纷争、毫无约束的协同机制,而是包容差异、相互约束的民主机制,这种政治协商是一种制约性政治协商。因此,从政党政治的一般原理和政治协商的原初意义来看,制约性协商才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理。

一、从政党政治的一般原理来看,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如果缺乏制约性,合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政治基础

我们知道,政党政治的前提是有多个政党存在,正是由于有不同政党的存在,才能够将复杂多变的利益诉求整合起来,并借助一定的体制和机制表达出来,影响执政党和政府的公共决策。在当下中国,除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重要政治力量,是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的政治主体和对象。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参政党是不是政党?二是参政党有什么特殊功能?根据《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的表述,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其参政的基本特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政党的功能是: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除了不谋取执政外,其他方面与一般政党的功能都是一样的。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到参政党也是政党,是具备一般政党功能的政党。

对于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独特作用,周恩来在建国初期就指出:“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的政党标准来衡量他们。他们是从中国的土壤中成长出来的。”“各民主党派中都有而且必须有进步分子,这样才能与我们很好合作。但不能把民主党派搞成纯粹进步分子组织。若都是进步分子,还有什么意义呢?”①他还指出:“有人要求各民主党派都要和共产党一样,如果都一样了,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又何必联合。正因为有所不同,才需要联合。”②

既然参政党具有一般政党的特点和功能,那么,就必须根据政党政治的要求,科学构建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政党政治的基本要求有:1、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政党,严格来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党,这个政党就是没有必要的;2、各个政党都有自己所联系的群众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利益诉求都是一致的,根本就不需要政党;3、通过政党的活动来运作政治过程和组织政府,这是政党政治的突出特点;4、有一套法定的或公认的政党活动规则,以约束政党的行为。根据政党政治的基本要求,政党关系从形式上看,不同政党是分殊的(部分的),而不是整体的;从本质上来说,各政党是相互制约的,而不是完全协同而无差异的关系。正是借助政党间的相互制约,才能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因此,制约性是政党政治的内在机理,也是政党政治优于其他政治形式的特点之一。

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同时也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从形式上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对称的。然而,这种非对称性正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从实质上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则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即所谓“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都是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认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民主党派。也就是说,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也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

特别是从政治权力构成的角度看,无论是执政党的执政权,或是参政党的参政权,都是政治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很难想象,一个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中,只有执政权而没有参政权。如果真的没有参政权,执政权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诚然,参政权是一种软权力。但是软权力也是一种权力,既然是权力,必然有制约性,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就我国的政党政治实践来看,应该适当突出多党合作中的制约性因素。必须看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政治基础是两个,而不是一个,除了以前强调的“相互合作”之外,另一个就是“相互制约”。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胡耀邦针对多党合作中存在的部分党员忽视党外意见和诉求,对党外朋友作威作福、称王称霸的情况,就多次指出要从体制上作出整改。1982年8月27日,胡耀邦表示:“据我观察,党外尚有不少朋友的政策,根本没有落实好。老实说,我对有关部门不切实了解情况,不密切联系群众,不坚决改正领导中的不良作风是很遗憾的。”几年以后的1985年1月11日,胡耀邦就中央统战部的一份报告,对中央书记处胡启立、王兆国作出批示:“启立、兆国同志:我们党内有些同志向党外朋友作威作福、称王称霸的事,时有发生,上面发现了,道歉了事,上面不发现,人家还得忍气吞声。今后怎么办?靠上面发现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可否向党外朋友提倡诉诸法律?我看,我们许多地方对党外人士那种荒唐、幼稚的‘左’的思想基本上没有得到克服。之所以克服不了,我以为首先同我们有些地方的统战部门、组织部门有关,同我们有些做统战工作和组织工作的同志有关。我主张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统战部两家从上到下在整党中要把这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进行拨乱反正和认真整改。”胡耀邦当年提出通过诉诸法律的形式来解决多党合作中的问题,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多党合作中的相互制约性,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至少可以启发我们加强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思路。

二、从政治协商的原初意义来看,政治协商如果脱离了制约性,协商就失去存在的价值

什么是协商?什么是制约?什么是制约性协商?从字面上理解,协商即协调和商讨,制约即牵制和约束,制约性协商就是受到牵制和约束的协调和商讨。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政治生活中之所以需要协调与商讨,是因为社会中的利益和诉求存在着差异,甚至是矛盾和冲突;而要解决这些差异、矛盾和冲突,就需要有一种机制,能够将不同的意见和诉求集中起来;而要将不同的意见和诉求集中起来,就需要有比较广泛的参与,有比较充分的表达,有相互间的商讨和协调;商讨和协调还必须达成某种合意,合意的结果还必须有回应,不能经过商讨和协调就完事,而没有了下文。可见,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协商,其实就是一个相对规范的民主过程,其实也是一个社会公意约束公共权力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政治协商如果脱离了制约性,协商就失去存在的基本价值。

首先,政治协商的前提:差异性

从社会存在的角度看,差异性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任何时代和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造成整齐划一的社会。因此,社会进步的动力,不在于能否消弥社会存在的差异性,而在于能否借助于政治机制使差异性的社会诉求得到合理吸纳和整合,一旦政治机制能够合理吸纳和整合不同的社会诉求,社会就进步了、发展了。但是,社会诉求总是变动不居的,因为社会存在本身是变动不居的,这样新的社会诉求往往就成为现存国家和制度的异已力量或反对力量,从而对现存国家和权力形成一种制约力量(其实也是一种促进力量)。

“回顾民主化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民主的进展几乎总是源于那些扮演反对派角色的公民社会的反抗,国家很少或从来都不会推动民主的进展。”③ 在大多数西欧国家,工人阶级及其组织的不懈斗争终于使选举权从少数有产者的特权逐渐转变成普通公民的权利,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19世纪英国的宪章主义者。在那个时代,妇女选举权的获得是妇女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而各种争取妇女选举权的社会运动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其他民主国家,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扩展无不是在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矛盾和冲突中实现的。

因此,对于民主国家来说,差异性的权利诉求和公民社会对于公共权力的反抗不仅不会给民主机制造成伤害,反而是推进民主化的动力。反之,一旦不存在差异性权利诉求,公民社会不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民主发展就会停滞下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一个团体不再扮演反对派的角色而包容国家的话,那么,占主导地位的阶层和政府对公众抗议就没有什么值得提心吊胆的了。这种包容或许会推动民主的进展,但另一方面它也会给民主带来损失:它会导致公民社会的话语力下降,它会对已有的民主成就造成损害,它会减少将来进一步民主化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它对民主所起的推动作用本身是不确定的。”“只有当进入的团体所界定的自我利益能够和国家的基本职能直接联系在一起时,包容才能对民主的进展起到推动作用。”④ 可见,政治协商的前提不是统一性、同一性和包容性,而是差异性、多样性和和平对抗性。

其次,政治协商的主体:平等性

顾名思义,协商是讨论式的,是和平的。因此,作为参与协商的主体,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只有在协商主体权利和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才能成立并有效开展;如果协商主体权利地位存在着不平等,协商就可能是被操纵的,协商的本义就会转变为专制独裁者的听取意见和咨询顾问。而所谓听取意见和咨询顾问,这早在君主专制时代就普遍存在过,但那根本就不是民主政治条件下的政治协商。可见,协商主体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协商的正常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这种意义具体表现为,一旦政治协商主体的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那么,政治协商就成为主体间的一种利益、诉求、主张等的博弈。既然协商主体间是一种博弈关系,那么博弈的结果,即协商的结果对于不同主体就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协商主体如果不尊重不执行协商结果,就应该受到谴责或制裁。

其三,政治协商的渠道:参与性

毫无疑问,政治协商的目的是要借助于这种民主形式,使国家行为与公民诉求趋于一致或相互理解。然而:“判断国家行为和公民所表达的要求一致,必然包含四个进一步的判断:公民表达的要求得到满足的范围有多广?不同的公民群体感受到的要求转化为国家行为是否平等?那些要求表达本身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国家的政治保护?这个转化过程在多大程度上有双方(公民和国家)的参与?我们把这些因素称为广泛性、平等、保护和相互制约的协商。”⑤

这也就是说,要实现制约性协商,必须有广泛参与、平等权利、表达自由和合法程序。如果一项决策协商过程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没有平等的讨论、没有表达的自由、没有合法程序,这样的协商就不是制约性协商,甚至也不是民主的。“当一个国家和它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这些特点,我们就说其政权在这个程度上是民主的。民主意味着朝着更广泛、更平等、更多保护和更多制约的协商方向的净运动。显然,去民主化意味着朝着范围更小、更不平等、更少保护和更少制约的协商的方向的净运动。”⑥

从协商过程来看,制约性因素就产生于公民的广泛参与之中。协商过程中一旦有了公民的参与,就必然对协商过程形成压力,同时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

其四,政治协商的过程:程序性

政治协商的过程是一个多样性、差异性意见碰撞、交流、聚合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一特性决定了秩序对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协商实践中,程序性越强、越规范,政治协商的结果就越明显、越有效。反之,在杂乱无序的状态下,是不可能有什么有效的协商的。在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性是保证政治协商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机制,它是一种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民主机制。

就政治协商而言,所谓程序性,就是指政治协商依照既定程序进行,要求必须体现合法性和法定性两条原则。合法性即协商程序要合乎民主理性,要得到不同协商主体的认同;法定性即已定的协商程序具有法律意义,任何协商主体都不得违反。可见,秩序性政治协商是具有约束力的,它不同于随意性、偶然性的征求意见和咨询顾问。

其五,政治协商的形式:排斥性

研究社会运动的历史可以看到,社会运动的产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结构的特性。事实上,历史上社会运动产生仅仅是对现代民主国家发展的一种反应。同君主制国家相比,现代民主国家更容易接受社会压力带来的政策变化。如果民主化动力源自反抗性的公民社会的斗争,那么“国家利益代表模式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性,将有利于公民社会和民主本身的发展”。⑦

在通常情况下,团体和社会对于国家的认同是理性的,但是理性的认同并非无条件的认同,只有保留批判的认同才是有利于民主的。对此,有学者已经指出:从民主化机理来看:“首先,民主化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并非绝对地)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团体的积极认知和包容过程。有时候,在包容国家生活中相应地出现这种一般性的包容过程。但是我们一定要铭记,民主化的压力和运动几乎总是源自反抗性的公民社会而非国家,因而一个充满活力的反抗性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进程至关重要。事实上,消极排斥型国家有利于这种公民社会的生长。真正包容性的国家扼杀话语民主活力(墨西哥的教训就是个例子),进而破坏了民主化进一步深入的条件。因此,历史上,国家实施的每一次包容性政策带来的不仅仅是包容,它同时也导致了某种类型排斥。这种排斥是将来进一步民主化的种子,如果它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话;同时,这种排斥防止国家从已有的民主立场上后退。”“因此,民主论者,甚至是差异民主论者,不应该将民主化理解为国家认同并欢迎形形色色的团体包容国家。只有当团体的目的同国家既有或新近的基本职能相一致并且对国家的包容不会削弱团体的民主活力时,这种包容才是可取的。”⑧ 协商过程中,“当公共政策提出的解决方案明显无法满足运动诉求时,运动的部分支持者就有理由抵制制度化”。⑨

其六,政治协商的结果:回应性

政治协商可能较之其他民主形式更需要回应、反馈和修正。协商过后如果没有反馈和回应,协商结果就是成问题的;协商的重要价值在于借助协商,能够对决策作出及时修正。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要求有回应性,如果没有回应性,根本就不是协商,不过通气而已。协商的意义在于:“协商使民主变得更具回应性成为可能。”⑩

协商不只是听取解释,或简单认可和认同,而是表达异见、讨价还价,正如商议民主论者所言:“商议民主为讨价还价留出了充裕的空间。只要一场政治争议中的各方把道德互惠性原则接受为他们行动理由的一个限制条件,讨价还价就是一种解决那些否则仍将得不到解决的冲突的商议性合法方式。”(11)所谓讨价还价,其前提是有不同意见发表,即“讨价”,但不同意见发表后还必须有回应,即“还价”。“还价”,可以是即时的回应(当场进行解释、说明等),也可以是事后的回应(对协商结果的说明以及实践结果的反馈)。无论是即时回应还是事后回应,无疑都具有制约的意义。

其七,政治协商的理念:和而不同

具体协商过程的作用总是有限的,“商议是一个进行着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说,它产生的结果总是暂时的”。协商“更大的贡献是帮助公民在处理永恒地存在的分歧时彼此互相尊重地对待对方”。(12)协商之所以值得肯定,是因为它提供了体制内和平吸纳异见的机制,也是寻求道德一致的最好渠道。“当民主公民就公共政策在道义上产生分歧时,他们怎么办?他们应该同其他公民协商,可能时就寻求道德一致;而不可能时,就维持互相尊重。”(13)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协商,需要一种理念、一种道德、一种文化。这就是:千差万别的社会存在,意见纷呈的团体和个人,既不是你死我活,也不是成王败寇,而是互相尊重,互动共赢,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的协商理念首先体现在互惠性与相互制约性的关系上。一方面,互惠是协商的目的,如果参与者协商的各方之间没有互惠,协商不可能有结果。另一方面,互惠性与相互制约性是同时发生的,没有相互制约性,不可能产生互惠性,因为缺乏相互制约性,受惠的往往是只是某一方,而不会有彼此间的互惠。“互惠性的基础是人们为了他们自己而寻求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能力。因为民主商议的结果具有相互制约力,公民应该追求一种可彼此证明为正当的政治推理。”(14)

和而不同的协商理念还体现在互惠性与公共性和问责制结合上。“在商议论坛中,每个人都是对所有人负责的。公民和官员努力向那些受他们决定约束和影响的人们证明它们是正当的。这是商议民主给出理由过程的含义。”(15)“互惠性、公开性和问责制条件下不仅限制了自由和机会更多扩张性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对竞争性价值的合理要求采取更加调和的反应。”(16)“虽然商议民主承认我们必定是有分歧的,但是它也肯定我们能够按照彼此可接受的条件决定我们的共同命运。”(17)

三、从中国政治协商实践来看,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如果缺乏制约性,协商就会流于形式

政治协商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据《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的介绍,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等。

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

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有: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中央组织相关人员阅读文件,调查研究,对协商议题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中共中央认真研究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党委就地方重大问题同地方各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进行协商,也已形成制度。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同民主党派广泛的协商,有力地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是政治协商的另一重要方式。人民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有利于体现和发挥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应该充分肯定,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现行政党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具体民主形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以前我们在政治协商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政治协商的合作性和协同性,忽视或回避差异性、排斥性和回应性,致使多党合作中政治协商的制约性因素严重不足。其主要表现为:对重大决策因协商不正常而没有办法实施监督,对热点问题因有顾虑而没有胆魄实施监督,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问题因时间精力所限而无力实施监督,从而使政协民主监督显得乏力。现阶段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和保障手段还不健全,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委员职责不明,参与不深,知情不多,无从实施有效监督,往往出现提建议容易,作批评难;反映问题容易,意见反馈难;事后监督容易,事前监督难;一般事情监督容易,重大事情监督难;监督基层单位容易,监督上级单位难;监督一般干部容易,监督领导干部难的现象。

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中,同样也发生在全国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中。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在广东代表团分组讨论会时说:人大监督还没有到位,虽然会上大家提出了很多改进意见,但是监督以后结果如何也应该让大家知道,不是监督了就完事了。监督完了他存在什么问题?打算怎么来改?采取什么措施?监督结果应写进人大的报告里。现在虽然《报告》也提到了监督的内容,但没有明确监督结果,所以“我总觉得我们这个工作只做到了一半”。对于会上讨论热烈的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钟南山认为:“不仅要监督,监督还必须有结果。人大监督了以后,其结果如何了,这个也应让大家知道。不是人大监督完了就完事了,监督完后他存在什么问题,打算怎么改、采取什么措施。就像搞科研一样,开了课题,结果怎样,应该让人大代表知道,应该在报告里面反映出来。”钟南山的话引起了与会者的共鸣,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邱玫说:“一些问题不是提一下建议,视察一下就能解决的。如食品安全问题,这样的问题监督过了,不等于问题就解决了。”因此,邱玫认为,监督不是提提建议就了事,还应该通报监督结果,这样监督才有效。

上述情况说明,如何切实实施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推进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化、有效化,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由“软”变“硬”,由“虚”变“实”,由“被动”变“主动”,由“无效”变“有效”,已经成为制约多党合作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

而要使政治协商真正运转起来,关键还在于解放思想。首先必须从思想认识上明确,政治协商与咨询顾问和征求意见不一样,其中内涵着批判性认同、对抗性合作、差异性包容、制约性互惠等现代民主机理。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协商是一种制约性协商,制约性是政治协商的生命线,也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理。如果政治协商没有约束力,协商就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明确,协商也是一种“力”,虽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力”,也不是人大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力”,但必须具有约束力。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政协民主监督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政协民主监督的广泛性、灵活性不等于随意性,必须保证人民政协具有与其地位相称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民主监督。”(18)

因此,无论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角度,或是从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角度,抑或是从发挥政治协商功能的角度,都应该明确提出增强政治协商制约性功能的要求,同时通过对现有政治协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使之内涵更多的制约性因子,从而创造出既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和政党制度的内在机理,又充分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政治协商机制。当然,这既需要政治胆识,更需要政治智慧。

注释:

①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680页。

②周恩来:《处理人民统一战线中的四个关系》,1950年4月l2日。

③④[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⑤⑥[美]查尔斯·蒂利:《民主》,魏洪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⑦⑧⑨[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第107页,第101页。

⑩[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杰:《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文版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1)(12)(13)(14)(15)(16)(17)[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第8页,第376页,第60页,第147页,第384页,第389页。

(18)徐祖荣:《善治语境下创新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标签:;  ;  ;  ;  ;  ;  ;  ;  

限制性谈判: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制_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