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及答案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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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选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热点论文,选编论文,企业所得税论文,问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分配,法人合伙人也需缴所得税

问: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来自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者注:根据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释,“先分后税”中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税”是指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企业注销前,对未付清货款需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问: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物业费中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计入应税收入

问: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答:物业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按代收代管项目不计入物业公司应税收入,但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在股权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有五个判定标准

问: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何判定交易价格属于明显偏低情况?

答:判定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处理视情况而定

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作纳税调减;企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那么,法定资产损失,还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吗?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同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比照境内有关规定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企业发生以前年度资产损失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问: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25号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把商业汇票低于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差价可扣除

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把商业汇票低于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差价能扣除吗?

答:差价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答: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支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可扣除

问:我企业2011年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法院裁定由我企业承担赔偿金2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列支补偿金相关证据。

企业选择一项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多个税率减免政策,是否可以随时变更选择享受政策?

答:优惠政策处于叠加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问: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业务招待费中发票不合规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5‰与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之中较小的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业务招待费中存在发票不合格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时,请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全额和其他发生额40%的金额。

企业食堂经费补贴应以实际耗用额为税前扣除基数

问:我企业每年拨入补贴经费给内设职工食堂,且有几十万节余,请问企业能否按拨款金额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拨给内部食堂的钱款,只是企业资金在不同内设部门间存放,并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企业食堂节余也说明了这一点情况。因此,企业食堂经费补贴节余应做纳税调整,应按拨付并实际耗用金额作为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按限额扣除。

查补收入可作为计算广告费等税前扣除的基数

问: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查补收入可作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成本、费用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只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对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然没有明确。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2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200万发票,那么这2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是追溯调整至2010年,还是直接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至2010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可加计扣除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清算期中研发费用不可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需要每年备案

问:企业同一笔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备案?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余额当年用完是否也要备案?

答:企业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不管有无变化,每年都要备案,直至期满后余额转为应税收入或用完年度备案为止。对于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当年年底前用完,但如果有预缴申报时按该政策暂缓确认收入情形,也需备案。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经济类型变更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问: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用专项财政拨款购置节能节水设备不可抵免所得税

问: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因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可享拆迁补偿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取得补偿收入后到异地重新购置厂房、土地,会涉及企业名称的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纳税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部分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申报与扣除

问:我企业2011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其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请问该年度如何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你企业2011年发生的100万研究开发费用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应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按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加计摊销。在年度申报时,填写《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附表九。无形资产的资产原值“账载金额”按70万填写,计税基础按105万填写,通过本期摊销额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最终填入附表三46行“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增。

研发费用30万在正常税前扣除外,还可通过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万。

上述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事项应在转到无形资产年度,单独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附报事项,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金额不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内。

减征、免征所得额与应税所得须分开核算

问: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如果企业在减免税项目预计亏损年度不分开核算,在减免税项目预计赢利年度分开核算,是否前者可享受减免税项目亏损并计到应税所得而相互抵补,后者享受减免税项目免税待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重新审核减免税待遇。

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所得税

问:我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1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过,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你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的区别

问: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在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结算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可按规定计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所以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清算所得是清算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资产。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加工费可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方便面和速冻饺子可免税

问: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方便面和速冻饺子等食品是否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上述公司若为生产企业,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方便面和速冻饺子等,属于生活用品,可以免税。

房企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可税前扣除

问:某房地产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比例确定后不得变更

问:企业购买设备提取的预计净残值比例可否自行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航空企业发生的空勤训练费可税前扣除

问: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需缴纳所得税

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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