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集中”的科学性_科学性论文

增强“集中”的科学性_科学性论文

增强“集中”的科学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能否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离不开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但主导方面是能否实行正确的集中。然而,在“集中”的问题上,当前比较普遍的倾向是重视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却忽视了在科学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如何增强“集中”的科学性,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执政水平与领导水平必须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什么要增强“集中”的科学性?第一,富有科学性的东西,总是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反之,必然是暂时的、短命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仍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根据实践的呼唤,顺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增强其科学性,乃是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本来之义。唯有如此,才能使之真正成为“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第二,一些单位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还存在集中不够或集中过头、满足于形式上的一致和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把坚持程序与讲求效率对立起来以及某些具体形式的“模式化”等等不足或缺陷,究其原因,无一不与缺乏相应的科学性有关。对此,如果再不深刻地认识,切实地完善,势必继续影响这些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成效,而且将逐步动摇人们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信念。第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的正确领导。而要使民主集中制在实施这一领导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应,就务必致力于增强作为民主集中制主导方面的“集中”的科学性。由此看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重视增强“集中”的科学性,这不仅是其本身发展和完善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强化其实际效果的迫切需要。增强“集中”的科学性,有待于多个环节的综合努力。归纳起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集中”的内容上,坚持“有为”与“无为”的统一,讲求适度性。就“集中”的内容而言,应该集中的坚决进行集中,不应该集中的则不能进行集中。这“应该”和“不应该”之间,要有一个合适的度。从宏观上说,最基本的是要着眼于这么几条:是否能够有效地保障中央的权威;是否能够坚决地确保各级政令的畅通;是否能够充分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否能够全面地体现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意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现实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中过头和集中不够的问题都程度不同地同时存在。如何改进这种状况?有的同志说,要想有所为,必须有所不为。即使一些方面少搞“集中”或不去“集中”,但只要着力于把党内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诸如加强市场经济宏观决策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集中”好了,必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这可谓“道是无为则有为”。反之,把一些不该“集中”的拿来“集中”,以至“集中”过了头,不顺乎党心民心,不合乎客观规律,哪怕是“集中”者花的功夫再多,使劲再大,到头来也只是事与愿违、事倍功半,“说是有为却无为”,不仅无为,而且有害。我觉得,上述这番话颇有见地,对于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中把握“集中”内容的度,乃至提高整个“集中”的艺术,启发应当是深刻的。

——在“集中”的程序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讲求时效性。笔者曾经听到这么一件事:内地某县办企业的负责人参加沿海地区举办的经贸洽谈会,经人“穿针引线”结识了一位外商,相互交谈之中,该县独特、丰富的自然资源,引起了“老外”的浓厚兴趣,表示要在这个厂子现有基础上进行大规模改造、扩建,实行独资经营的意向,并约定期限签订正式协议。该负责人回来后,厂里按照程序,先是开职代会、厂务会、厂党委会讨论,后报其主管部门研究,再呈政府拍板、县委决定。末了,人大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审议。如此从下至上,从上到下地搞了几个回合,折腾了好大一阵子,结果超过了签约期限,痛失了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次难得的机遇。对于这个事例从“集中”的角度来分析,使我们头脑里闪出两个问号:一是坚持程序与讲求时效如何一致,二是坚持程序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怎样统一。在一定意义上说,程序就是原则,坚持程序就是坚持原则。但在坚持原则的问题上不能搞形而上学,也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味死抠程序。我认为,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为了取得最佳的决策效应,对于“集中”过程中一般程序的遵循,可以允许而且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研究决定党内生活的问题是如此,研究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同样如此,研究经济生活中问题更是如此。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市场瞬息万变,信息传递加快,机遇稍纵即逝,在“集中”时务必注重时效,讲究效率。否则,就不算是科学的搞法。

——在“集中”的形式上,坚持规范与不规范的统一,讲求差异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质的规定,决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广泛适用性,但在不同领导体制下必须有不同的形式和方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必然促进领导体制的改革,致使具体的领导制度呈多样化的趋势。这样一来,要增强“集中”的科学性,在“集中”的形式的适用上,必须要注意其差异性,即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单位和部门及其实行的不同领导制度,在“集中”的形式上应有所区别,决不能搞一个“统一”的模式。否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减弱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性,使“集中”收不到应有的成效,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近几年来,衡山县委、人大、政府依据各自实行的领导制度所具有的特点,先后制订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从而既维护了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又发挥了各方的集体智慧,开创出了“智出几家,令出一人”的新局面,使全县各项工作创一流,两个文明建设呈现前所未有的好势头,受到来县视察的中央和省市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要避免和防止在“集中”形式的适用上搞“一刀切”,在对其确定或确认时,一方面,属于共性的东西可以作统一的规范,属于个性的东西,就不宜作统一的规范。另一方面,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式,只要是方向对头、操作便利、行之有效的,就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及时加以规范;而那些一时看不准且又不那么成熟的,则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不要急于作出规范。

——在“集中”的结论上,坚持确定与不确定的统一,讲求真理性。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党政组织要得心应手地驾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更好地取得领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动权,关键在于深刻地认识和准确地运用客观规律。应该说,这是进行“集中”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地处理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统一关系,舍得在讲求“集中”的结论的真理性上下功夫、用气力。按照这一要求去做,起码应注意这么两点:其一,对“集中”的结论的评价,不只是看程序完备不完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违背了没有,更重要的是看其接近客观真理的程度如何,是否符合党心民心,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二,人们对复杂问题的认识与客观事物本身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认识也不可能一次完成,任何一个“集中”的结论,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意义上讲,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因而要重视实践中的修正,尤其要继续关注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定以后,应该坚决执行按多数人意见进行“集中”而得出的结论。但这并不等于少数的意见一定错了,有时候在实践中也可能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这样,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少数人参与“集中”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集中”的结论进一步完善。

标签:;  ;  ;  

增强“集中”的科学性_科学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