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探_张居正论文

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探_张居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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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世纪出现的张居正改革,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改革之一。关于张居正改革,研究成果极为丰硕。迄今为止,肯定改革的是主流,然而,学界也一直存在质疑之声,有些学者认为张居正改革够不上改革的评价,他只是政治家,够不上改革家;更多的质疑则是认为他没有提出新的改革方案,认为一条鞭法是早已在嘉靖年间出现了的改革,于是有学者提出了“隆万改革”①,还有学者主要从政治角度提出了“嘉隆万改革”②。那么,在16世纪全球经济化开端的时候,中国发生了什么?16世纪末万历初年究竟有没有一场改革?这场改革的意义何在?仅是以往嘉靖或隆庆改革的余脉,还是具有独特的作用?这些都是今天有必要探讨的问题。历史事实说明,万历初年为了挽救明王朝面临的财政危机,张居正作为首辅,无疑是一位政治家,但他的改革核心是财政,不遗余力地从行政到财政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重建明朝中央集权财政体系,那么,他要重建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财政体系呢?这是以往没有探讨过的,但却是一个关键问题,与关于张居正改革的评价紧密相连。

      从更广阔的历史视角来看张居正改革,改革有一个历史大背景,即世界连成一个整体的全球化开端的历史大背景。当然,从明代历史文献中,迄今我们看不到任何直接反映明代中国财政与全球化之间有具体关联的记述,在张居正本人的奏疏或文集中,也看不到任何直接关于16世纪全球市场与中国赋役—财政改革之间关联的记述,这类记述不仅从未出现在明朝的诏令文书中,全球贸易也从未完整地出现在明人的文集中。尽管如此,但事实上,明代中国出现的经济变革,特别是张居正改革这一重大事件,与全球化市场的初步形成,白银货币形成世界货币,即经济全球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仍然以政治史的框架描述张居正改革,就遮掩了改革的真实意义与价值。研究全球市场初建时期中国与世界的市场连接这种不容忽视的内在关联,认识白银货币化是中国与世界之间关键的连接点,并以此作为探寻张居正改革之全新的切入点,张居正改革尚有再探讨的空间。本文尝试重新审视这一历史特殊阶段的改革,阐释其未经发掘的重要意义,以期促进研究的深入,进而“重新全面认识明代历史”。

      一、改革的先声:长达一个半世纪的前期准备

      张居正改革前,自嘉靖年间南倭北虏,朝廷已经出现财政危机,这一点在史学界已达成共识。明代赋役-财政改革与货币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早在洪武末年,市场萌发带来的白银货币化自下而上的崛起就已开端,其后在国家层面,一方面力图维护宝钞地位,另一方面在宝钞的制度结构性缺失情况下,逐渐以赋役改革的形式,以白银货币手段来调节,达到均平赋役以稳定统治的目的。国家与市场、社会的博弈由此开端。以往的考察证明,白银货币化是一个自下而上崛起于民间,再得到国家认可从上到下全面铺开的过程。到嘉靖初年以后,白银在流通领域越来越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的取得,与改革的前导——赋役改革密切相关。

      明代赋役改革以一条鞭法最为著名,中外学者对于一条鞭法的研究,以梁方仲贡献最大。早在20世纪30年代,他就开始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形成了一个里程碑。其实,明代赋役改革并不始自一条鞭法,文献证明,在张居正改革之前,已发生了一系列赋役改革,经历了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虽然名称不一,但经过笔者考察,无一例外地都把折银征收作为最主要的一项改革内容和改革手段。折银成为明代赋役改革的一条主线,从明宣宗宣德五年(1430)周忱改革算起,发展至明世宗嘉靖初年(约1530年前后)出现一条鞭法,再到一般所认识的明神宗万历初年(约1580年前后)张居正改革,整整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我们有理由认为,张居正改革是此前明代一系列赋役改革的延伸与总结,换言之,张居正改革具有长达一个半世纪的前期准备。

      在这一个半世纪中,发生了一系列赋役改革,虽名称不一、实行时间不一,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明代的一系列赋役改革,大多与折银相联系,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白银货币化与赋役改革是同一过程,呈现出一个总的趋向,即朝着赋役合一和统一征银的趋向发展转变。这一发展转变过程具有更为广阔的社会意义。如果我们从三农出发考察,可以看到促进了中国历史发展的三个进程:

      进程一:赋役折银→农民从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从身份到契约→农民与土地分离→雇工人和商帮群体形成→市场化进程。

      进程二:赋役折银→农业从单一到多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农业产品商品化→商业化进程。

      进程三:赋役折银→农村从封闭、半封闭到开放→市镇兴起→城市化进程。

      以上三个进程,总括起来是一个农民、农业、农村的大分化、国家与社会大重组的过程,表明晚明社会所谓“天崩地解”就由此始。追溯以往,赋税折征并不特别,是历朝常有的举措。在唐代建中年间杨炎施行两税法的时候,就已开始采用折钱。由此看来,明代的折征似乎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我们之所以说明代的折征又是特别的,就在于明代赋役折征的是贵金属白银,而且最终导向统一以白银作为征收的计量单位,统一征收白银,这是中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因此,笔者提出正是明代赋役改革统一折银征银,才是明代赋役改革有别于历朝历代的根本特征③。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亘古未有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张居正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财政。财政部“中外财政史研究”课题《惊心动魄的财政史(总报告)》称:“翻开历史长卷,因财政危机引发的政治风波和经济巨变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个社会的发展、变革,往往是从财政改革起步的。每一次财政改革都是那样的波澜壮阔和惊心动魄,深深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格局和进程。”④张居正改革的意义也即在于此。张居正改革的核心在财政,是一个半世纪赋役改革的延续,也是一个半世纪赋役改革由渐进到突进的拐点。明代的改革从总体上说,张居正之前的改革是局部的渐次推进的,发展到张居正“勇于任事”,表现在他一步到位的改革思想:清丈田粮,全面推进统一以白银作为财政计量单位,赋役合一、统一计银征税,从而重构了一个新的财政体系。这一改革意义是前所未有的,至此,发生了中国古代财政史上的重大变革也是中国古代货币史上的最大变革,因此,将张居正称为改革家,应该是名实相符的。

      二、改革的进程:以迄今所见遗存于世的两部改革文献为中心

      在梳理了明代白银货币化自下而上而又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又考察了明代张居正改革前长达一个半世纪的地方赋役改革过程之后,我们合乎逻辑地进入国家层面财政改革的探讨。史学研究的基础在于史料,让我们回归文本去具体考察。

      早在隆庆二年(1568),张居正就向皇帝朱载垕上了《陈六事疏》,提出了六项改革的主张:一为“省议论”,二为“振纪纲”,三为“重诏令”,四为“核名实”,五为“固邦本”,六为“饬武备”⑤。这是一个全面的改革规划。其中的“重诏令”,值得我们特别注意。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的核心是财政,而他首先是从诏令,即国家法令贯彻执行的行政整顿开端的。考成法的实施,一般称为整肃吏治、提高官僚机构的行政效率,实际上也可视为张居正财政改革的前奏。

      考成法的具体内容,可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中得知,列举如下:

      请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覆奉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除通行章奏不必查考者照常开具手本外,其有转行覆勘,提问议处,催督查核等项,另造文册二本,各注紧关略节及原立程限,一本送科注销,一本送内阁查考。该科照册内前件,逐一附簿候查,下月陆续完销,通行注簿。每于上下半年缴本,类查簿内事件,有无违限未销。如有停阁稽迟,即开列具题候旨下,各衙门诘问,责令对状。次年春夏季终缴本,仍通查上年未完,如有规避重情,指实参奏。秋冬二季,亦照此行。又明年仍复挨查,必俟完销乃已。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如此,月有考,岁有稽,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而参验综核之法严,即建言立法亦将虑其终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致理之要,无逾于此。⑥

      他在疏前重提以前在隆庆帝时上疏论便宜六事的“重诏令”一款。从总体来看,考成法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簿册制度,严格考核,全面整顿吏治,为朝廷政令的雷厉风行下达与全面贯彻做好准备和提供保障。在中国历史上,以皇帝为中心建立的帝国体制运作中,皇帝的“王言”——诏令是古代国家立法治国的基本形式,王朝依靠诏令的传达,实施对国家与社会的全面治理。明太祖自开国以来,就重建了明朝“以文书御天下”的政治体制⑦。作为内阁首辅张居正深谙“以文书御天下”的治理模式,改革前行的是整顿国家治理的运行机制,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下面所谈《万历会计录》的编纂,正与考成法施行同时,认识到这一点极为重要。

      关于张居正改革,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大研究误区,就是清修《明史》所谓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实,清修《明史》肇端的普遍认为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之说,并没有史料依据。日本学者清水泰次早就对万历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提出了质疑⑧,而一条鞭法相关资料的零散、阙失、矛盾和不成系统,也说明了这一点,这已为梁方仲先生卓越的研究所证明。更重要的是,即使遍检张居正的文集,我们也找寻不到他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的言论和举措,这都说明万历初年并没有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法令颁行。迄今我们所见到的,万历初年遗存于世的张居正改革重要文献只有两部,一是《万历会计录》,一是《清丈条例》。张居正执政期间的改革,目的主要是为挽救明王朝当时面临的财政危机,最终是要维持和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在这里,让我们回到本文开始的部分,提出的问题是,张居正不遗余力地试图重建中央集权财政体系,那么,他要重建或者说是重组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财政体系呢?这是以往没有探讨过的,却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让我们从《万历会计录》和《清丈条例》出发来考察。

      (一)《万历会计录》。

      16世纪末,万历初年明代户部编纂的《万历会计录》(以下简称《会计录》),不仅是中国古代唯一一部存留于世的国家财政总册,而且是中国史上著名的改革之一——张居正改革的直接产物,是张居正改革的历史见证。《会计录》四十三卷,约百万字。作为明代国家财政总册,主要是万历六年(1578)户部掌握的中央财政会计数字文册。《会计录》最初由户部尚书王国光与侍郎李幼滋等人于隆庆六年(1572)七月编辑,万历四年(1576)二月进呈;万历六年,由新任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再行订正,万历九年(1581)四月进呈,拟名《万历会计录》。其后重加磨算增订,计四十三卷,于万历十年(1582)二月进呈。经万历帝批准刊行,颁发全国,一体遵守。因此可以说万历初年产生的《会计录》,是张居正改革时代的直接产物,也是张居正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大型数据文献之所以具有特别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是16世纪末明代张居正改革期间所颁布,还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它是迄今存留于世的中国古代唯一的一部国家财政总册⑨。根据我们的估算,《会计录》中包括有4.5万余个经济数据⑩,这使我们有可能对张居正改革历史时期的明代财政发展状态进行量的分析,这一条件在研究中国古代历朝历代财政时难以具备。因此,对于中国古代财政史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中国古代财政改革的研究,《会计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户部提供了一部详尽的财政会计总册,作为张居正治国理财的主计账簿,从而使决策者对当时财政的整体状况有所把握,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通过《会计录》的颁行,重新厘定全国上下各级行政区的收支,规范各边镇的粮饷数额,清点各库供应的数量,重订文武百官俸禄,以及盐、茶、钱和钞关船料、商税等项的征收额度,经皇帝批准后,一体颁行,具有国家法令的重要作用。下面我们主要从整理《会计录》的若干认识出发,重新审视和诠释张居正改革。

      财政是了解古代帝国最基本特征的一把钥匙,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中国古代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赋役。赋役指田赋、力役而言。田赋是土地税,除田赋外,国家还要征调纳税人为国家无偿劳动,称为力役。中国古代以农立国,田赋是帝国存在的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来源。明初建立了一个基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以实物为主的中央集权财政体系。明初田赋几乎全部征收本色实物,实行两税法,夏税、秋粮分别以麦、米为主,其他农桑丝、绢、苎布、麻布、棉花绒、枣子等,税目繁多。根据梁方仲先生的考察,洪武时田赋税目有14种,查弘治时夏税达到24种,秋粮达17种,到万历六年(1578),夏税达到21种,秋粮已达31种之多(11)。实物财政体系以实物作为计量单位,财政收入以实物为征收形态,财政支出也均采取相应的实物方式,可以说,明初财政是中国传统社会典型的以实物为主的中央集权财政体系。

      二百多年以后,万历初年,明朝户部编纂的《会计录》凸显出了巨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白银在国家财政中的出现,并呈现越来越多的态势;田赋的原有税目,已不再都以实物为计量标准,也不是都以实物为征收形态。同时,出现了以白银作为计量单位的总额数字。

      《会计录》是依据全国各地呈报的财政报告编制而成,是16世纪七八十年代明代国家户部掌控的中央财政实态记录,有大规模量的记载,为我们研究明代财政提供了极其宝贵的、不可替代的数据资料。重要的是,《会计录》卷一“天下各项钱粮见额岁入岁出”后,有一段极为关键的编纂者“按语”,兹录全文于下:

      臣等谨按:国家疆域尽四海,田赋户口逾于前代,载在《会典》者可考也。今额视先朝增者少,减者多,何哉?田没于兼并,赋诡于飞隐,户脱于投徙,承平既久,奸伪日滋,其势然也。顷荷明旨,清丈田粮,原额可冀渐复。但今每年所入本折各色通计壹千肆百陆拾壹万有奇,钱钞不与焉。所出除入内府者陆百万余,数莫可稽。他如俸禄、月粮、料草、商价、边饷等项,逾玖百叁拾壹万有奇,是一岁之入,不足供一岁之出。虽岁稔时康(廪)已称难继,况天灾流行,地方多虞,蠲赈逋欠,事出意外,又安能取盈也。怀已安已治之虑,清冗费冗食之源,去浮从约以复祖制,臣等深于朝廷有至望焉。(12)

      根据这段文字我们了解到,至此,明代户部已经有以白银作为统一计量标准的会计总账,这一点从“但今每年所入本折各色通计壹千肆百陆拾壹万有奇,钱钞不与焉”,即通计1461万有奇而表露无遗。尽管这里没有出现“银”与“两”,然根据《会计录》本身分析,“本”是本色实物,“折”在当时已多折以白银,因此我们认为这里应该是指白银。主要考虑到两点:其一,按照当时白银货币化的情况,流通领域以白银为主币已经发生,所见方志和地方赋役册籍的记录,各地赋役改革都是以折银征银为手段,越来越多地以白银作为计量单位;中央财政除了白粮与其他一些地方特产外,也越来越多地朝向以白银作为主要收入,当然也就会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计量标准。其二,所谓“通计”中的“计”,一定有一个计量标准,而除了白银之外,当时不可能还有别的计量标准。既不可能是米麦布绢(单位无法统一),也不可能是铜钱(单位太小),当然更不可能是根本不值钱的宝钞了,如此以排除法,这里可以确定为白银,而不是实物的加和,是以白银作为计量标准的总额。关键的是,这种新的计量标准的出现,是当时明朝人财政观念转变的历史见证。

      那么,探讨促成这个重大转变的契机何在?梁方仲先生的学术视野至今深刻影响着研究的趋向,中外学者长期以来集中探讨的是明代一条鞭法,换言之,一条鞭法的研究始终长盛不衰。对一条鞭法的作用,学界早已形成了共识,主要是赋役合一,统一征银(13)。早在嘉靖初年一条鞭法开始施行之时,御史傅汉臣就说明了一条鞭法无论是“粮”,还是“丁”,都以银审编的特征:

      顷行一条编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14)

      《会计录》是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而编纂的大型财政数据文献,《会计录》的性质及其反映出的改革折银——征银的反复过渡形态,为我们探讨财政的各种形态和实际数量,了解晚明国家与社会的全貌提供了绝佳例证。事实上,在16世纪明代财政史中,一条鞭法不可谓不重要,但是从《会计录》来看,一条鞭法却并非张居正改革时期中央财政向全国重点推行的一项改革。《会计录》中大量数据资料证明,白银具有越来越多地占据中央集权财政的份额,即将形成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与前此一个半世纪的赋役改革一脉相承,却并非是张居正改革的创新。张居正改革自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就是下面将论及的《清丈条例》向全国的颁行。之所以首先清丈,从一条鞭法“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可知条鞭编审的全面推行,重要前提就是清丈田粮。

      上文已经提及,伴随白银货币化的进程,嘉靖初年白银在社会流通领域形成了主币,并以赋役改革的形式迅速扩张,进入国家财政的层面。《会计录》显现出明代财政从实物折银到征银的曲折反复过程,这无疑已将原有的以实物为主的财政结构破坏殆尽,使得国家财政状况异常的混乱无序。财政危机表明,对于原有财政体系需要一个改革与重组。张居正改革正是应对这样的挑战与危机而出现的,是在白银通货的盛行中应运而生的。

      前此的研究证明,明初国家的货币制度——宝钞制度没有得到确立,市场萌发,白银货币化自下而上的强有力崛起,迫使国家认可,自上而下的全面铺开,在经历一个半世纪的赋役改革之后,白银已经渗透于国家财政之中。白银的盛行于世,意味着明朝的货币垄断权丧失殆尽。白银货币化的重要意义即在于,它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一统天下的结束。中国自春秋战国以后就开始了铸币的历史,造币权一直掌握在君主手里,此后一脉相传,由王朝代表的国家全面控制货币的铸造或发行,为此历朝历代都严禁民间私铸。到了明朝,由于白银的货币化,白银成为流通的主要货币,又由于白银是贵金属,取之于天然矿藏,在明朝处于秤量阶段,银矿出产有限,在白银货币化以后,国家将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为所欲为地垄断控制货币,也就是垄断和控制所有社会资源。与此同时,国家与市场、社会的作用也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白银货币化这一重大改变,不仅具有货币史上的重要意义,还意味着国家垄断货币权的丧失殆尽,更由此引发国家权力的削弱以及这种至关重要的削弱而导致的社会失控,几乎伴随明朝始终(15)。

      关于张居正改革,遍检明代史籍,迄今所见作为国家法令颁布的文献,只有《会计录》和在全国推行清丈田粮的法令文书《清丈条例》。起初,我们对此不能理解,为什么始终不见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法令?在对《会计录》全面系统整理与研究以后,才开始对此有了新的认识。一条鞭法是一种赋役征收方式的改革,主要内容是赋役合一、统一征银。在先前探讨赋役改革时,我们已认识到赋役合一的内容在一条鞭法出现前后都存在着,更有学者归纳出“黄宗羲定律”(16),那么只有统一征银才是明代赋役改革相对历朝历代改革独有的特征。

      联系到《会计录》中财政实态的披露,文献表明,实物折征银的过程曲折反复,新旧混杂,说明国家财政面临艰难转折。在《会计录》中,明显可见国家财政已出现以白银为计量单位的会计收支总账,财政二元结构业已形成,并具有全面转向白银货币的明显趋势;而我们计算所得的万历六年(1578)财政收支总额显示,当时财政状况收不抵支,有着150多万两白银的赤字,印证了万历六年确实存在无可置疑的财政危机(17)。而从明代财政中白银收支不抵这一关节点来看,张居正财政改革的症结再清楚不过,增加白银货币收入已迫在眉睫。因此,我们的认识是,财政危机也必将促使明朝改革提速,将白银货币的增收提上日程。张居正改革正是在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国家财政迫切需要增加白银货币收入的前提下,面对白银货币化形成的重大冲击采取的有效回应,他试图重组中央集权财政体系,以确保帝国的正常运行。由此可见,明朝国家财政全面转向以白银计税、征收白银,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会计录》是反映财政改革情况最可靠、最详备的文献资料。《会计录》表明,国家财政改革正在进行中,福建的清丈试点改革已经完成。

      重要的是,白银货币在财政中的大量出现,突破了原有的实物为主的旧框架,形成制度更迭的一个重要面相,制度和理念的变迁均蕴含在其中,亦新亦旧的过渡状态表现明显,《会计录》恰可成为一个整体财政结构与制度变迁的绝好见证。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注意到财政紊乱的状况,制度败坏的表现,以及收支体系的混乱无序,形成各地举措不一,标准各异,而在实际运行中的多样性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清丈条例》。

      明朝户部没有掌握明代财政的全部收入,张居正在《请蠲积逋以安民生疏》中云:

      昨查户部,自隆庆元年起,至万历七年止,各省直未完带征钱粮一百余万,兵、工二部马价、料价等项不与焉。(18)

      田赋是户部掌握的王朝财政最大宗收入。在全国推行清丈田粮,实际上是计亩征银的奠基之举,没有这样一个改革基础的整体奠定,赋役合并、统一征银都将是无的放矢。质言之,如果没有全国清丈田粮的坚实铺垫,也就无法彻底在全国推行统一征银。正是在全国清丈的基础上,不待法令推行,一条鞭法即可全面铺开。事实也正是如此。因此我们认为,以往由于梁方仲先生的卓越贡献,学界长期以来将张居正改革的认识集中在一条鞭法,是过分强调了一条鞭法的作用,与当时明朝人的认识有了距离。

      张居正将清丈田粮推行全国,奠定了全国改革的根基,从此明朝改革在地域范围上从局部向全国广泛铺开,白银货币成为国家财政推行全国的赋税计税与征收的法定货币。更重要的是,张居正清丈标志明朝的经济改革由渐进式向突进式变化发展,为白银货币最终成为财政主体奠定了基础。张居正改革在全国推行的不是明文一条鞭法,而是清丈田粮条例,这就使明朝改革的走向清晰可见,即走向现代货币财政。换言之,清丈以后,一条鞭法水到渠成,白银货币化——财政白银化,中国古代以实物与力役为主的财政体系全面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货币财政转型,中国的货币财政正式开端。

      张居正改革编纂《会计录》,并于万历八年(1580)向全国颁行《清丈条例》,下令在全国丈量土地,清查漏税的田产和追缴欠税,将均平赋役的改革原则推行于全国,为白银货币最终成为财政主体奠定了基础。《会计录》中记载了试点福建布政司在万历八年(1580)的田粮数字(19)。追寻起源,福建的清丈是从万历六年(1578)十一月,“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令抚按著实清丈明白具奏”开始(20),这一年福建巡抚耿定向到任不久,就上疏建议在福建清丈,张居正曾复信:

      丈田一事,揆之人情,必云不便,但此中未闻有阻议者,或有之,亦不敢闻于仆之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仆比来唯守此二言,虽以此蒙垢致怨,而于国家实为少裨。愿公之自信,而无畏于浮言也。(21)

      张居正将“丈田”看得如此之重,引用春秋时期政治家郑国子产“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名句来明志。“生死以之”之典出自《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

      其后福建左布政使劳堪被任命为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奉旨稽核,履亩丈量。万历八年(1580)九月,福建清丈田粮事竣,劳堪上闻,“部覆谓宜刊定成书,并造入黄册,使奸豪者不得变乱。上可其奏”(22)。同年十一月,户部根据诏令,拟定《清丈条例》,作为法令颁行天下。这一条例在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现录内容如下:

      一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一议应委之官。以各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一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一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一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一定清丈之期。

      一行清丈磨算之法。

      一处纸札供应之费。

      明神宗批准举行:“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反滋劳扰。”(23)

      由此,在全国各地揭开了清丈田粮的序幕。清丈之议,小民实被其惠,而不利豪宦之家。丈田的目的是清查隐田,不免触动勋贵、官宦、豪绅的利益,引发他们群起抵制。对此,张居正以坚定的信心开展清丈运动。他写信给山东巡抚何来山:

      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仆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已嘱该部科,有违限者,俱不查参,使诸公得便宜从事。(24)

      朝廷敕各该抚按:“丈田均粮,但有抗违阻挠,不分宗室、官宦、军民,据法奏来重处。”(25)

      《清丈条例》八款颁行天下,是整顿财政的重大举措,当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及其完成期限。万历九年(1581)七月,河南获嘉知县张一心所报招垦人户田地俱抄写旧册,即以旧册数字报充清丈数字,被指为“虚文塞责,着降俸二级管事”(26)。同年十二月,松江知府阎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以清丈亩怠缓”,“各住俸,戴罪管事”(27)。

      清丈田粮是财政改革统一征银的基本前提条件,难怪张居正对全国的土地清丈极为看重,不仅作为政令颁于全国推行,而且他本人对清丈的意义有着明确阐释:“此举实均天下大政。”(28)在《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中云:“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29)乃至重复春秋时期政治家子产“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话,表达改革的决心(30)。这是一个改革家在重大决策中的选择。无疑,他当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清丈田粮是一条鞭法或其他一系列名称的赋役—财政改革的基础,没有清丈,赋役合并与统一征银都将失去根基,均平赋役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张居正改革的核心是财政,而他的财政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是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而是在全国推行清丈田粮,从而完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具规模和实效的全国土地调查。这次土地清丈影响深远,王业键先生曾评价:清帝“将万历年间的税额,特别是此时期编制的《赋役全书》,作为确定田赋和劳役的依据。因此,当时参照的原额就是万历年间官方统计中的面积”(31)。

      学术界一般认为“清丈田粮”的目的,是制止土地兼并,堵塞偷漏,保证田粮额度的完纳,“原额可惭复”。这是表层的意义。我们不应将问题简单化,还应该看到明代财政的“钱粮”主要出自田亩,但此时的“钱粮”实际已徒有其名,已经越来越多地经历了货币化,变成了白银的现实。张居正对此是心知肚明的。重新认识张居正改革,我们应该看到在全国清丈土地的背后,不仅是保证税粮原额的不失,消除贵族地主的土地兼并,而且应该看到推行全国清丈的奥秘,还表现在清丈背后统一的计亩征银上。正是在清丈推行全国的前提下,一条鞭法在全国才能够水到渠成,这样才有可能彻底改革原有的统一的实物财政体系,也就是以统一白银货币作为财政计量标准和财政收支主体,建立一种全新的中央集权货币财政体系。这是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根本大计。以往认为的所谓万历九年(1581)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既无朝廷法令可见,又无张居正文集及其奏疏可以佐证。揆诸历史事实,揭示历史上被遮蔽的真实,在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白银已经是司空见惯的流通货币,白银货币在财政上也已被安之若素,视为当然。司空见惯的事物往往遮蔽人们的眼睛,令人熟视无睹,当时人不必明言,后人要探明真况,就得深入历史的细部,回到历史发生的语境。《清丈条例》的全国颁布,使一条鞭法随之遍行。在此,我们可以切实认识到张居正作为杰出改革家的高瞻远瞩。

      万历十年(1582),京畿、保定、蓟辽、山西、大同、宣府、应天、浙江、广东、广西、凤阳、淮安、山东、河南、湖广、四川、陕西,陆续上报清丈完成。次年,宁夏、甘肃、云南也告完成,至此,中国古代一次重大的清丈运动告竣。通过清丈奠定了赋役—财政改革的基础,全国十三布政司和南北直隶,以及大同、蓟州、宣府、辽东等边镇,共增地亩1828542.73顷,约占万历六年(1578)全国地亩总额7013976顷的26%,说明万历清丈的结果是显著的(32)。

      重要的是,通行丈量田亩这一全国性的国家决策,为财政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如果我们只是看到清丈是为了均平赋役,充裕国家财政收入,那显然是不够的。归根结底,张居正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学界一般认为是推行一条鞭法;而一条鞭法的意义,梁方仲先生称为“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33)。林丽月先生认为:“清丈田亩与推行一条鞭法,俱为江陵当国期间经济改革的荦荦大端,对万历初年财政之整顿,贡献极大。”(34)进一步说,对于财政整顿的贡献,比田赋制度更为深广的,是清丈以后达成的统一计税征银的结果,遂使财政体系从实物税全面转向货币税,从而促成了中国古代财政体系的全面转型。就此而言,这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一次财政大改革。

      还应该提到的是,迄今为止徽州文书中存在大量散在的万历以降的明代税票。笔者曾根据所见徽州文书中的税票,对于明代税票的历史、税票名称的出现过程、税票出现的背景、税票的主要分类、基本内容、基本特点、主要功能作了初步考察(35),认为明代万历年间税票的出现及其多样性的特征,与张居正财政改革密不可分。税票首先是从杂税的契税发展而来,直至包括了财政赋税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所有税收征收与纳税的凭证,是明代赋税征收交纳白银货币的真实见证,也就是我们了解和研究明代财政赋税改革历史实态的第一手资料,值得进一步研究。

      财政为庶政之母,就制度变革而言,在革故鼎新的过程中,财政变革显然是张居正改革的核心。而大力收集准确的财政数据可以视为改革的前提,如此看来,张居正的财政改革首先奠基于《会计录》,其次奠基于清丈田粮。在全国清丈的基础上,旧有财政体系转轨,全面转向货币财政。

      我们认为,历史上不存在张居正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清修《明史》的高度概括再次误导了后人。但《明史·张居正传》赞曰:“张居正通识时变,勇于任事。神宗初政,起衰振隳,不可谓无干济才。”(36)这段评价一语中的。“通识时变,勇于任事”,张居正“通识”的所谓“时变”,正是白银在社会流通领域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前此一个半世纪改革量的积累已经达到一个临界点,他迈出了全面改革的关键一步——在清丈基础上推进国家财政的全面白银货币化,从而为白银货币最终形成财政主体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就是在明代中国促成了现代货币财政的开端。

      三、改革的实效:《赋役全书》所见财政体系的转型

      通过系统整理《会计录》以窥测明代财政的全部结构,我们得以了解张居正力图摆脱财政困境、明朝人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如果再来看清丈在全国推行的结果,便会更清楚张居正的目标与良苦用心所在,从而对于明代赋役——财政改革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考察现存明代《赋役全书》,最早为万历年间刊印(37),是张居正改革后之产物。清丈之后,全国各地官方编纂《赋役全书》定为制度,至明末遍及全国,完全制度化了。张居正改革后,黄册制度已经弃置,明代赋税征收秩序的全面整顿,是通过重新编纂《赋役全书》来体现。《赋役全书》是全国各地赋役税则和税收法规以及具体征收数额之汇编。作为征收赋税法律文书,《赋役全书》起着规范和制约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改变了明前期基层社会的赋役运作方式。在万历年间《赋役全书》中如此记载:

      司有各府之总,府有各县之总,县照册以派单,民照单以纳银,纲举目张,条分缕析。外如鱼油课钞、商税麻铁、屯粮子粒,悉附于内,至详至备,一览了然,诚全书也。(38)

      重要的是,其中已经全部规范为征银的序列,可以看到以实物为基准的标准不变,而在实物数后,一律是“该银”若干,也就是说,在全国各地官方财政册籍中,全部以白银作为财政的计量标准,也全部是以白银作为财政征收形态了。《会计录》中所显示的计量标准的混杂现象,在《赋役全书》中一扫而光,成为清一色的白银计量和征收,形成了标准化的征收与管理。根据文献记载,到万历后期,即使一些地方仍不免有实物征收,但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是以排山倒海之势遍及全国的。实际上,《赋役全书》是全国各级地方官吏汇总档案资料,编纂而成的一种官修赋役册籍。天启五年(1625)四月,户科给事中张士升题议:

      请饬各省抚按与一二良有司,将《赋役全书》细加研核,何项为必不可已之需,何项为得已之派。即将可已者抵充派饷,而奸胥无所窦,钱谷亦得清楚矣。(39)

      崇祯元年(1628)起用毕自严任户部尚书,在任期间启动重新汇纂《赋役全书》之事。其《度支奏议》中有云:“夫《赋役全书》,肇自条鞭法始,距今已四五十年矣。”崇祯二年(1629)正月有给事中等朝臣题议“通造《赋役全书》”事,由户部议请行文“各省直、抚按、司府将原刻成书刷印三部,解进磨勘,以防脱落差讹之弊”。毕自严《清赋开列条款备陈划一之规疏》述编纂之详,是清丈后全国都已通行编纂《赋役全书》的明证。由于当时各省直送到户部的《赋役全书》“规划不一”、“碍难汇编”,所以兵部主事周梦尹上题本“为赋役册式,既呈,专官督造”。毕自严申饬各地有八,其中,“钱粮之规宜明”云:“某地系某则,应该粮米若干斗升,该科银几分几厘,须开载明白”;“新旧之粮额宜晰”云:“省直钱粮既有则例,当以万历初年赋额为准,从前钱粮,每石纳银几钱几分,后于某年因某事每石增银几分;又于某年因某事又增银几分,合旧额共增若干。”都须明白记载(40)。这充分证明了直至明末赋役以银计并征纳的制度化是一个历史事实。

      从《会计录》到《赋役全书》,明代财政正在进行脱胎换骨的转型,不仅是财政会计主体的转型,更是整个财政体系的转型。万历后期《赋役全书》的大量出现,《赋役全书》作为改革的产物,是在明代黄册制度败坏殆尽以后国家确立的征收赋税的新依据,标志着明代以实物为主的中央集权财政体系已经历了从以实物为主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的全面转型,这是中国二千年前所未有的财政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历史事实证明,这是在世间已无张居正以后不过几十年的事情,不由得我们不为张居正改革的实效及其深远影响而赞叹。我们认为,历史并非如既往所认识的,张居正改革人亡而政息了,相对王安石变法而言,张居正改革是极为成功的。

      清承明制,保留了这种财政册籍的编纂,也是张居正改革没有人亡政息的见证。清朝延续明朝的做法,以《赋役全书》为指导各省府州县赋税实际征收的直接依据。顺治初年,下令各省拟定《赋役全书》,订正旧籍。顺治十一年(1654),下令自十二年“汇造全书”。至顺治十四年(1657),户部裁定各直省《赋役全书》,顺治帝特下长篇谕旨,云:

      兹特命尔部右侍郎王宏祚,将各直省每年额定征收起存总撒实数,编列成帙。详稽往牍,参酌时宜。凡有参差遗漏,悉行驳正。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地丁则开原额若干,除荒若干,原额以明万历年刊书为准,除荒以覆奉俞旨为凭。地丁清核,次开实征,又次开起存。起运者,部寺仓口,种种分晰,存留者,款项细数,事事条明。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宗禄银,昔为存留者,今为起运。漕白二粮,确依旧额。运丁行月,必令均平。胖袄盔甲,昔解本色,今俱改折。南粮本折,昔留南用,今抵军需。官员经费,定有新规。会议裁冗,改归正项。本色绢布、颜料、银、殊、铜、锡、茶、蜡等项,已改折者,照督抚题定价值开列。解本色者,照刊定价值造入。每年督、抚再行确查,时值题明,填入易知单内,照数办解。更有昔未解而今宜增者,昔太冗而今宜裁者,俱细加清核,条贯井然。后有续增地亩钱粮,督、抚、按汇题造册报部,以凭稽核。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庶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为一代之良法,垂万世之成规。(41)

      清朝对于“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即清初赋税征收额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册籍所载内容为基本依据,清廷在顺治年间完成了各直省的赋役改折,除漕粮和军米仍征本色外,其余一律折银征收。折色银占主要地位(42),以及沿袭明末《赋役全书》的编纂,均可视为张居正改革的继承与延续。

      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由于人口土田增长,若仍按旧规定征收,对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是在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修《赋役全书》,名曰《简明赋役全书》(43)。我们知道,此后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朝在赋役上实行“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推行了“摊丁入亩”,并有《赋役全书》重修之举。清修《赋役全书》具有特殊价值,标志明代改革的延续与完成,更是张居正改革没有人亡政息的典型例证。

      四、明朝财政体系转型:国家的转型

      16世纪的张居正改革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事件,改革源自市场的萌发,以长达一个半世纪的赋役改革作为这场改革的前期准备。张居正改革后以白银货币为主导的财政体系的建立,具有中国古代两千年国家财政体系重建的意义,从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导,走向白银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的转型,表明了国家的转型。现代财政是货币财政,向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转型,无疑是国家转型走向近代的历程。晚明国家与社会对于白银的需求,不是简单的皇帝与官僚的贪欲可以简单解释的,时值经济全球化开端,国内外市场的扩大发展与运作,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启动,产生的巨大的白银货币需求,推动了明朝改革从渐进到突进。事实上,全国清丈土地完成,一条鞭法水到渠成,明朝新的财政体系出现端倪,标志的是明代中国从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

      以往我们的研究过度集中在一条鞭法上,极大地忽略了对于明代财政体系整体性的研究,更没有关注张居正改革对于明朝财政体系转型的重大意义。黄仁宇先生认为,明朝财政与税收始终是在“洪武型财政”的旧框架内。这是以西方国家发展为参照系来理解中国历史的发展,从西方的经验出发,曲解了明代历史。明代以农立国是基本国情,晚明中国经历了从实物为主的财政体系向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的转变,这一巨变对于晚明社会引发了巨大波动。明初建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管理体系,随着白银货币化而彻底颠覆。白银的巨大需求,导致财政旧体系的瓦解和经济管理秩序的混乱。为了适应国家对于白银货币的巨大需求,向货币税转变的要求极为迫切,张居正所面临的问题,是财政危机,也是货币危机,是如何重建货币征收为主的新的中央集权财政体系,而这是一种全方位的重建,包括社会基层组织里甲制的改革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白银货币化发展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既是国家转型与社会转型相互交叉重叠的过程,又是国家与市场、社会博弈与互动的过程。转型的国家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总体性社会的不断弱化和解体,并由此产生了重建的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大一统帝国以农立国,农业经济是国家的命脉,长期以来,传统中华帝国正赋都是采用实物税,这是古代社会经济发展基础所决定的。二千年的古代财政税收,国家都是规定以米麦、绢麻等实物形态为主来缴纳的。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条件下,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的分配,只能是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的分配,从而用于缴纳税收的形态也只能是以实物为主。货币起初只限于用来缴纳各种次要的杂税。古代实物税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国家直接掌握实物形态的社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社会供给,但却不便于税收的缴纳和征收管理。而实物形式的赋税建立在稳定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方式,只有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实物税才会逐渐被货币税所代替。这种转化的进程,取决于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状况,如果不具备转化的客观条件,人为地以货币税取代实物税,则往往会归于失败。唐代两税法规定了以资产为宗、以铜钱为计量单位的纳税原则,但是事实上商品货币经济没有发展到相应水平,唐代两税中的田税仍征实物,只是户税一度可收钱(44)。宋代有征钱和征银的现象发生,但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征钱仍不免失败,征银更不可能全面铺开(45),这是因为实行货币税的条件仍然不成熟的缘故,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尚未达到足以支持改革成功的条件。历史事实表明,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实物形式缴纳赋税有着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外变革的历史大环境下,走向逐步建立以白银货币为主的新的财政体系,这正是张居正改革的功绩。在中国财政史上,实物税大量为货币税所代替,自明朝始。明代白银货币化,白银在明代成为完全形态的货币,并逐步形成社会流通领域的主币,与世界市场接轨,货币税的基础前提正式奠定了下来。财政上统一以银计税,并统一征银,这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来说,明前期中央财政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以实物税收为主,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上的财政体系,财政的岁出岁入,虽有数字可据,但因金、帛、银、钱、粮米、柴草等单位各不相同,既有数字无法汇总;或简单相加,既不合理,也不科学;加以各部分割,各有财源及支付项目,互不一致,无从统计。值得注意的是,这基本上是明代以前历朝历代的财政会计特征,明朝只是沿袭而已。以白银货币作为财政计量单位,并作为统一的征收形态,是在明代史无前例开端的。从货币形态来看,铜钱在历史上从未成为统一的赋役征收形态,元代纸钞也没有成为统一的征收形态,直至明代中国出现了强劲的白银货币化趋势,以及张居正大刀阔斧的财政改革。至此,明代张居正改革具有的财政体系重大转型意义得到阐释,进一步说,也揭示了中国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即国家转型的重大意义。以往的转型研究,一般仅关注了社会变迁与转型的层面,而我们关于张居正改革的研究,则推进到国家转型的层面。就此而言,张居正改革是重大的,也是成功的,虽然世间已无张居正,但16世纪末明朝财政改革是成功的,也正因此清初才能完整沿袭万历年间的改革成果。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明代财政体系从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的转型到明末已基本完成,由于货币经济的冲击,农业经济遭受重创,旧有财政体系的根本基础动摇,在重大改革行进中激发了社会一系列矛盾与冲突,结合多种综合因素的爆发导致了明朝灭亡。

      赋税是国家统治的经济基础。明代改革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一种渐进式的发展过程。关于明代赋役—财政改革模式、类型及其特点的探讨,在以往关于明代改革的研究中,是付之阙如的。明代的赋役改革是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而不是如王安石的改革那样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是明代社会与国家互动的结果。我们可以将明代经济改革按照渐进阶段和突进阶段两个阶段来划分,明代白银货币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张居正改革为标志,改革进入了突进阶段,是将改革推向深化和广度的关键之举。通过清丈在全国的推行,使白银成为统一的国家赋税征收标准,白银前所未有地取得了国家合法性的认证。改革使白银的法律地位明确,可视为白银货币化进程的基本结束,也是中国白银经济的开端。明代中国的白银经济于此奠基,白银作为中国主币不可逆转地在中国社会行用了长达近五百年之久,形成事实上的银本位,一直持续到1935年才终结,是国家转型所呈现的独特的发展道路,对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可谓既深且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从古代赋役国家到赋税国家,是走向近代的历史发展走向。财政是政治与经济的枢纽,财政转型既是张居正改革的成果,本身也是推动国家转型的重要过程。《会计录》清楚表明,明代中国要走新路却难以摆脱对过去路径的依赖。财政过程反映了不同财政主体间,即农业经济与货币经济间的竞争与消长,进而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激励或抑制作用。财政改革是对于财政主体进行调整的集中体现,财政职能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白银货币化崛起于民间社会,在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博弈中,明初建立的实物财政难以面面俱到地适应财政收支各方面需要,财政困境充分显露了出来。最终国家不得不妥协,于是有以折银为主要形式的白银货币化自上而下地全面铺开。这反映出实物财政已不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势头,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明代税负本来不尽合理,折银有利于均平赋役,有着“民以为便”的社会基础。均平的追求,也就是公平的追求,反映了民间社会的诉求,成为财政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

      历史事实说明,白银货币化是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启动,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中,国家与社会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推动力量,国家与社会直接影响作用于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财政从属于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白银作为国家赋税征收形态以后,国家由此可以弥补垄断铸币的缺失,以及货币供应的被动状态。中央财政体系的基本特征,相对明初已经迥然不同,出现了向货币经济基础上的货币税收为主的财政体系的转换,这无疑是中国古代财政史乃至中国史上划时代的变化。赋役征收的货币化,农民的赋税徭役负担,原则上转化为货币形态,意味着明代国家财政体系的根本性转变。重要的是,实物税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没有货币税所具备的有利于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缴纳和避免运途损耗等优点,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基础上,在白银货币化进程之中,货币税代替实物税,促使明代财政体系全面转型,这是一种历史发展的进步趋势。

      由于白银货币不是由国家以某种形式向农民直接提供的,所以征收货币本身就意味着农产品的商品化;更由于白银货币处于称量形态,不是由国家铸币,国家需要依靠从社会收取白银货币来购买所需要的各种物资,于是,国家从商品流通的创始者、管理者,转化为依赖于社会、市场的需求者。这正是明代国家不同寻常的变迁过程,也即传统国家向近代转型的开端。传统向近代转型,二者不是截然二分的,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发生在传统之中,我们认为晚明国家财政体系的转型,是中国传统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型的重大标志之一。

      白银货币在财政领域的流动性加速,货币需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动,生产要素的货币化进程加速,徽州文书中的交易,土地、房屋、商业资产等均大规模变为可交易品,农产品以货币为媒介在市场上大量交易,导致中国白银货币需求不断升高,通过海外贸易,以中国丝绸、瓷器等商品的输出,更促使大量外银流入中国。由此,白银颠覆了明前期缴纳税粮采用的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解送、州县监收的民收民解,和以黄册作为税粮征收缴纳的依据的传统,导致国家治理模式的调整与重建。

      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是一对相对的概念。“近代”与“现代”,在英文中词出同源,即Modern一词。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型,与之对应的是国家从传统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这里所指的近代国家,不是现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含义,而是特指从赋役向赋税,即实物税和力役向货币税的转型,财政体系的转型意味着国家的转型。我们认为,在自给自足农业经济条件下,传统国家财政分配主要采取力役和实物形式,而近代国家财政则建立在相对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基础上,税收是近代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具体说来,古代经济是农业经济,传统国家财政依靠田赋的征收与徭役的征发,形成以实物与力役为主的财政体系,发展到明代,发生了从实物与力役为主的财政体系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的转型,特别是古代徭役制度走向衰亡,可以判定是传统走向近代的历史趋势。因此,认为近代赋税国家是区别于传统中国建立在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基础上,以实物征收和力役征发为主的国家形态,表现为建立在商品货币经济基础上以货币税收为主的国家形态。进一步说,晚明中国从赋役向赋税,从实物经济向白银经济的转换,是中国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也就是中国从传统国家走向近代国家的历史进程。

      但从另一角度看,财政改革不仅带来巨大的正面效应,还存在很大的负面效应,也应重视和研究。改革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使利益差距拉大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利益摩擦和冲突。与此同时,在结构转型时期,各种结构性要素都处于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流动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就此而言,改革成败利弊相因而成,明末形成的综合性危机中,财政白银货币化——体系转型的步伐是否迈得过快了,形成了统治危机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到明朝灭亡,也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财政是国家经济的命脉,与国家具有共生的关系。张居正改革改变了中国两千年传统财政体系,改革前以实物和力役为主,改革后以白银货币为主,财政体系的转型,是传统中国走向近代国家的历程,无疑是中国近代化的历程。

      经济改革的最初动因是经济结构的不适应和管理体制的缺乏效率,因此,张居正改革从管理体制的行政效率抓起,考成法的实施说明首先推行的是行政改革。行政改革之后,便是改革的核心——财政改革,张居正改革与白银货币化重叠,改革首先体现在货币体系的变革,随后是财政体系的转型,这都可以纳入经济货币化的进程。鉴于16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开端,明代中国形成的经济转轨是全球经济趋同的过程。可以说在张居正改革之前,持续一个半世纪的赋役改革,是渐进式改革的过程,发展至张居正改革,是从渐进改变为突进,形成震荡式转轨,在全国清丈田粮的基础上,明代财政开始在全国统一以白银作为计量单位,也以白银作为统一的征收形态,这意味着明朝对于明初建立的以实物征收与力役征发为主的财政体系,朝向以白银为主的财政体系急剧转型。白银货币化对经济的影响巨大,在漫长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制度及政策,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正负两面的长期效应,由此建立了白银为主币的货币体系,中国的白银经济自此开端,一直持续至1935年,长达近五百年之久。以白银为主导的货币体系的确立和以货币为主导的财政体系的建立是紧密相连的,表明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是同步的。

      明代是一个大改革的时代,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张居正改革。历史发展到了16世纪七八十年代,从明朝财政来看,改革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户部的规模也没有明显扩大,但是,基本制度发生变更的基石已经奠定,这种基本的制度变迁瓦解了明朝前期的财政体系,也瓦解了明朝前期的社会基层组织结构,乃至明前期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治理机制。

      归纳起来,对于张居正改革需要重新诠释,这一改革有一个半世纪赋役改革的前期准备,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理念变迁的先行,张居正改革表明明代改革进入了突进阶段,其内涵绝不仅是赋役制度或者田赋制度的变化,而是意味着旧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变化;改革标志着古代财政体系向现代货币财政体系的转型,重要的是,财政是国家的命脉,财政体系的转型意味着国家的转型。《会计录》印证了国家财政体系转型的过渡形态;清丈田粮是推行改革——财政体系转型的根基;从《会计录》到《赋役全书》,见证了财政体系转型的艰难与成功。

      以往对于白银的探索主要是一种静态研究,白银货币化研究把白银与社会变迁全过程联系起来,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考察社会结构的变动与社会转型。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有了新的突破,白银货币化——中国经济货币化,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财政体系的转型,将研究推进到国家的转型。笔者的认识也从以往晚明社会变迁向近代社会转型,更推进了一步,提出晚明是中国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开端的观点。无论是国家的转型,还是社会的转型,转型是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阶段。

      16世纪末张居正改革得益于三方面条件:一是顺乎民心,以民为便,具有社会基础;二是坚持贯彻了传统均平原则;三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关于张居正财政改革及其意义,可以归纳为下面六点:

      第一,改革明确了白银货币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而不可替代的地位,不仅形成了以白银为计量标准的国家财政总体估算,而且出现了实物与白银货币的二元财政结构,并显示出以白银货币为财政收支主体,从实物税向货币税全面转变的财政发展总趋势。

      第二,通过清丈田粮,一条鞭法统一征银的具体操作得以在全国实现,奠基并构成财政整体性框架的重建——新的财政体系雏形已现。

      第三,最终奠定了明代中国银本位的事实,也就是最终奠定了白银经济在中国的地位,这一白银经济对于中国历史进程影响深远,一直持续到1935年,才告结束。

      第四,由此明代中国在财政上开始清除历史上存留的原始性,古代徭役制度走向衰亡和变异。

      第五,明代中国开启了现代的货币财政,也开启了现代货币财政管理体制。

      第六,晚明财政体系的转型,标志着中国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

      总之,晚明中国进入了一个由货币商品经济发展启动的大动荡、大转折、大变革时代。危机与转型是时代赋予的特征,张居正改革前面临的危机不仅是财政危机,也是统治危机;张居正改革后转型的不仅是国家财政体系,而且是中国传统国家向近代国家的转型。处于时代拐点的张居正改革的意义正在于此,而我们则面临一个重新全面认识明代历史的过程。

      ①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页。

      ②田澍认为:“明朝中后期的改革不是始于传统所认为的万历初年,而是始于嘉靖时期,因为永乐之后的正德、嘉靖之际出现了由大礼议而引起的明朝最彻底的一次人事更迭。”(《嘉靖革新视野下的张居正》,《学术月刊》2012年第6期。)

      ③参见拙文《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

      ④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惊心动魄的财政史(总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0期。

      ⑤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十六《陈六事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454-459页。

      ⑥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十八《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第483页。

      ⑦笔者曾以诏令为中心,考察明初政治过程实态,探讨明代政治体制的建构与重构,参见《明初政治新探——以诏令为中心》,《明史研究论丛》第九辑,北京:故宫出版社,2011年。

      ⑧[日]清水泰次:《中国近世社会经济史》,东京:西野书店,1950年。

      ⑨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这部明朝万历初年的《会计录》,在近三百年后的清代光绪元年(1875),才出现李希圣纂《光绪会计录》,仅有三卷;又光绪二十七年(1901)刘岳云编《光绪会计表》,也仅有四卷,二者均为个人所编,与《万历会计录》由户部编纂颁布全国一体遵行的国家财政总册,在性质和规模、内容上不能同日而语。

      ⑩此处对于这部明代户部编纂的大型中央财政册籍,我们采用了财政总册的称谓,而没有采用预算书的说法。我们认为,财政学是现代国家财政活动的理论抽象,与古代国家财政具有相当的距离。运用财政学的理论方法,将明代财政置于“国家预算”架构中考察,是将现代财政学理论体系直接套用到古代财政史研究中,难免出现较大的偏差。

      (11)《明会典》卷二十四《税粮》一至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61、168页。

      (12)《万历会计录》卷一,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影印万历十年(1582)刻本,上册,第21-22页。

      (13)以往明代财政史的研究,几乎所有论著和教科书都集中于一条鞭法的研究与认识上,以为赋役合一、统一征银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赋役合一的趋势早已有之,均平赋役是历史上数不清的赋役改革的共同特征,但是统一征银,则是史无前例的,是明代赋役改革不同于历朝历代改革的主要特征。

      (14)《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三“嘉靖十年三月己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2971页。

      (15)参见拙文《明代白银货币化与明朝兴衰》,《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

      (16)秦晖在《农民“减赋”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税后,随着统治者的需求,又生出新的加派名目,每次赋役改革,就成为加征加派事实上的承认,简化征收,成为此后加征的起点。随着加派日繁,又开始孕育下次的改革。”

      (17)《会计录》中主要数字是万历六年(1578)的。赖建诚先生对于1461万有奇之数,明确提出“也不知如何折算成此数”,并说:“依《会计录》的书写方式,大概不易计算出确切的盈亏额。”而赖先生“所得的结果,与《会计录》的结语相反”。以为“万历六年的银两收支,在中央政府(国库)方面是有盈余的”。见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0-41页。笔者认为,当时已有以白银为计量标准的财政账目存在,赖先生与明朝人自己所说相反的结果,又如何能是历史的事实?

      (18)张居正:《张太岳集》卷四十六《请蠲积逋以安民生疏》,第578页。

      (19)《万历会计录》卷五,上册,第195页。

      (20)《明神宗实录》卷八十一“万历六年十一月丙子”,第1732页。

      (21)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十一《答福建巡抚耿楚侗谈王霸之辩》,第383页。

      (22)《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万历八年九月庚辰”,第2031页。

      (23)《明神宗实录》卷一○六“万历八年十一月丙子”,第2050-2051页。

      (24)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第419页。

      (25)《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二“万历九年五月庚午”,第2141页。

      (26)《明神宗实录》卷一一四“万历九年七月乙丑”,第2164页。

      (27)《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万历九年十二月乙未”,第2224页。

      (28)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十三《答江西巡抚王又池》,第422页。

      (29)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第421页。

      (30)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一《答福建巡抚耿楚侗谈王霸之辩》,第383页。

      (31)[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9页。

      (32)参见张海瀛:《张居正改革与山西清丈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0页。

      (33)梁方仲:《一条鞭法》,《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6页。

      (34)林丽月:《读〈明史纪事本末·江陵柄政〉——兼论明末清初几种张居正传的史论》,《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4期。

      (35)参见拙文:《明代税票探微——以所见徽州文书为中心》,《明史研究论丛》第十辑,北京:故宫出版社,2012年。

      (36)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653页。

      (37)赵镗《衢州府知府韩公邦宪墓志铭》,记韩邦宪在浙江衢州府知府任上的政绩:“其大者则《两浙赋役全书》是也”。见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八十五,第3623页。查韩邦宪任衢州知府在任三年,于万历三年(1575)卒于任上,由此可见《赋役全书》在万历初已经出现,但是遍及全国应是清丈田粮以后。《明实录》关于《赋役全书》的最早记载,是在万历十三年(1585),见《明神宗实录》卷一六○“万历十三年四月丁未”,第2930页。

      (38)《江西赋役全书》卷首《案照》,万历三十九年(1611)江西布政司刊本,台北:学生书局,1970年影印本,第2页。

      (39)《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五十三“天启五年四月丁酉”,明抄本。

      (40)毕自严:《度支奏议》陕西司卷二《清赋开列条款备陈划一之规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崇祯刻本影印,2008年,第8册,第619-621页。

      (41)《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一二“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清抄本。

      (42)参见何平:《从李之芳〈赋役详稿〉看清代赋税征课额的构成》,《学术研究》1997年第6期。

      (43)《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一二○“康熙二十四年三月癸亥”,清抄本。

      (44)李志贤:《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58-359、367页。

      (45)参见汪圣铎:《两宋货币史》(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49、853页;《两宋财政史》(上),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99、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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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探_张居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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