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论文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论文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陈振宇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4)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障碍,从需求与供给的层面研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乏力的原因,进而针对法制建设、产品创新、提高公众责任保险意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关键词: 责任保险;市场现状;需求与供给;社会管理

一、引言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者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不包括直系亲属)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民事损害赔偿时,由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涉及的范围较广,同时具有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首先是其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在开发相应的责任险时根据以往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数据支持。其次是其社会关系管理功能,在纠纷、事故等发生介入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最后是其社会信用管理功能,责任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收集了企业与个人等的信用记录,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是重要的信息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些发展,但受制于市场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责任保险的作用以及发展规模未能很好地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以及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也日益增强;同时随着产品生产者以及从事专门技术的人员以及企业承担的赔偿额的增加,各种经济赔偿事件频发,也激起了人们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保险公司也推出相应的险种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责任保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我国责任保险并未深入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未达到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通过影响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及供给层面分析,指出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相关因素,并针对各个障碍提出对应策略。

廖:的确有许多领导都强调过二者的关联,可取的一面是认为此乃科学史“走出象牙塔”、发挥其社会功效的重要路径;但也有将其视为“走出经费困境”、可以赚钱的重要途径者.

二、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在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也是我国发展较快的几类责任保险。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发展阶段和法治体系之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仍远远未达到社会发展的需求,规模小,发展程度低,险种也较为单一。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主要集中于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而公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比例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费率的厘定问题。由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历史较短,在有关费率的厘定问题上没有一个参考的标准,导致了险种设计上的困难。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4%左右,这个比例远远低于15%的国际平均水平,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尽管责任保险占财产险的比重一直偏低,但是近年来的增长速度却足以体现这一险种巨大的发展潜力,始终保持每年15%以上的增长率。除了2007、2009、2010年外,责任保险的同比增长率均超过同期财产保险的增长率,也说明了责任保险对于整个财产保险的推动作用。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2015年期间,随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责任保险的赔付支出也随之增加,这期间赔付支出增长率存在较大波动,但在2013年起趋于稳定。与财产险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赔付率仍处于一个低水平,既反映出责任保险理赔环节的冗长,更说明了责任保险的推广存在阻力的原因。自2010年起,我国责任保险的赔付支出增长率趋于上升,而赔付率作为影响保险公司收益状况的重要因素,需要保险公司严格审核理赔流程,避免因恶意骗保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行业内应避免由于恶性竞争所导致的竞相降低投保标准和审核标准,对责任保险市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三、我国责任保险需求与供给分析

(一)需求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责任保险上,如机动车第三者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职业责任保险仍未达到一个大面积的推广。西方国家的责任保险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责任保险的险种也较为丰富,对于各种损害赔偿责任都有覆盖,市场体系也较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每年业务量较大的往往集中于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少数几个险种,其他险种的业务量较少。产品设计远远没有达到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开发的险种数量也较少。

责任保险的发展长期以来依赖于法律,如果法律对于个人责任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制和界定的话,也就不会有相应的责任保险。由于法律不健全,限制了相应险种的开发,这也是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育迟缓的原因。在许多侵权案件中,我们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是缺乏的。比如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执行的是谁起诉举证的原则。这对于消费者而言,起诉成本过于高昂,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也往往较少,在某种程度上也挫伤了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这也使得加害人的侵权成本较低,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也较低,不利于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供给分析

木村病也称嗜酸性淋巴肉芽肿,是一种发病原因不明的累及头颈颌面部浅表淋巴结及涎腺的增生性炎性疾病。此病多见累及头部和颈部的大涎腺及其周围的淋巴结,实验室检查可见外周血嗜酸粒细胞和血清IgE含量增高;病理检查可见嗜酸粒细胞浸润、大量淋巴结滤泡增生、不同程度纤维化及毛细血管增生[1]。其发病机制可能与过敏、内分泌功能紊乱、自身免疫性疾病、寄生虫及病毒感染等有关;所以部分患者可伴有肾脏病、哮喘等疾病[2]。本文报道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血液科收治的1例木村病患者,其再次复发时合并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以期为临床工作者提高对该类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认识奠定一定的基础。

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仍然较低,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这种观念的转换也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侵权案件中,受害者也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最终可能放弃索赔,使得加害人的侵权成本较低。同时,社会公众普遍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如自然灾害等案件中,往往依靠政府解决问题,这不利于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也使得社会公众缺乏利用责任保险分担风险、转嫁风险的动力,不利于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险种,其带来的社会收益往往大于个人收益。当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交由定价时,往往会导致实际需求量小于社会必要的需求量。

一个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在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之后,人们才有清晰的维权意识,法律的空白区太多是限制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尽管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很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未被细分,存在责任界定上的模糊,也很难对公众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在责任界定上不留灰色地带,将会极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激发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尚未处于一个完善的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也不够强,导致了消费者对与责任保险需求的不足。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率的厘定将最终决定保险产品的价格,而保险产品需求往往与其价格呈现反向变动的关系,也即保险产品需求与其费率往往负相关。保险费率越高,则保险产品的价格越高,相应的消费者为其支付的费用也越多,但是人们往往想用最小的支出去换取最大的安全与利益保障,这使得费率成为消费者需求的关键影响因素。我国由于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在费率的厘定上可供参考的资料较少,往往会出现费率不合理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抑制了消费者的责任保险需求。

(二)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根据经济学分析,购买该产品会为社会和其他个人带来收益或者能使社会和其他个人降低成本支出,意味着其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将大于其个人收益。这往往会造成对该产品的实际需求量低于其社会必要的需求量,这是导致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深层次原因。

尽管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责任保险险种近2000个,但是能够真正实现保费收入的险种占比极低。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而保险市场的产品同质化与单一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无法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求。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保单中许多条款也是参考国外的经验,一方面由于经济环境的不同与需求的差异,使得保单中的许多条款体现出不适用性。另一方面,产品同质化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产品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其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一些新兴事物所带来的新风险,无法及时调整并且设计出相关的产品来满足市场对于转移风险的需求。

(三)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责任保险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阻碍,除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不足以外,也与保险公司规定的一些条款有关。例如,在保单中往往会有“免赔额”这一规定,意味着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一种“买了也白买”的错觉。保险公司也缺乏对责任保险产品有效的推广与宣传,使得消费者未能对责任保险产品的作用形成清晰的认识。

(四)创新性差,缺乏发展动力

尽管我国责任保险近年来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险种单一,业务量分布不均等说明了保险市场长对于某些具体险种的开发力度是不够的。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对于险种的开发经验值得借鉴,后者已将责任保险的险种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正是由于创新性较弱,险种的开发未能跟上社会生产发展的步伐,相关的险种需求也无法被激发出来,这就使得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迟缓,尽管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率较快,但整体保费收入仍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

五、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制基础,加强法制建设

脑脊液漏(cerebrospinal fluid leakage,CSF)是脊柱外科手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之一,此并发症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手术操作过程中损伤了硬脊膜和蛛网膜。据文献报道[1-3]脊柱外科手术中硬脊膜损伤的发生率为0.6%~7.4%[1],术后脑脊液漏的发生率为 1%~17%[2]。椎管内肿瘤、硬脊膜与椎管内致压物粘连、需要打开硬膜操作以及进行多次的脊柱手术,脑脊液漏的发生率大大增加。当患者出现脑脊液漏时应积极进行处理,否则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了解脑脊液漏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方法,才能够加快患者康复。

(二)完善责任产品创新机制,提高有效供给

责任保险市场对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是具有正外部性,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空间很大,关键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开发社会需求的险种。保险业要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责任保险险种创新机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环境和不同行业的需要,设计责任明确的保险条款,清晰地界定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理赔环节也应尽量简化,避免由于冗长的理赔环节使得公众对保险行业的负面评价。只有通过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才能助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强制化部分险种,设立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对企业尚未实行强制性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近年来在多地推行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自愿投保率普遍偏低。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目前对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多数采用自愿或者半强制的方式。通过设立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政府强制性的责任保险险种购买业务,将极大提高保险公司的专业性与适用性。政府通过将部分险种如环境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强制化,并且设立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具体险种,不仅能在费率厘定等问题上做出更专业的方案,同时作为第三方对企业有更加严格的监督,能够有效解决逆行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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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劈裂灌浆防渗加固技术来改进坝体的稳定性,是堤坝加固领域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加固方法,多年来该技术在中小型水库上坝防渗加固中得到广泛应用。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服务的专业性

责任保险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同时精通保险、法律等的综合性人才,这样相应险种的开发才能顺利推进,保证每一险种的保险条款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缜密性。建立有效的人才交流机制,吸引各领域的专家。同时,责任保险的营销也是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关键的一环。特定险种开发之后,需要有一批专业的营销人员进行推广,这些营销人员不仅要有营销能力,还要对该险种适用的范围、保险条款、赔偿条款等具有清晰的了解。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精通保险和法律的综合型人才进行险种的开发,专业的营销队伍进行推广,这样既能激发客户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更使得责任保险的优越性进一步体现。

参考文献:

[1] 张瑞纲.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5,(11),72-76

[2] 王向楠.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J].西部论坛,2015,25(04),55-64

[3] 方悦.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J].经济纵横,2016,(03),97-100

[4] 江盛喜.中国责任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8,(34),40-40+42

[5] 许飞琼.责任保险的功效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2,(24),38-39

作者简介: 陈振宇(1994-),男,汉族,广东汕尾,广西大学硕士,硕士在读,保险与风险管理,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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