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有经济快速高效发展_国企论文

深圳国有经济快速高效发展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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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确立,促进了深圳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实力不断壮大,经济素质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增强。从1980年到1998年,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总资产由1.61亿元增加到1556亿元,年均递增近50%;国有净资产由61OO万元增加到359亿元,年均递增近30%;实现利润由15OO万元增加到46 亿元,年均递增近20%。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从1995年起,深圳市国有企业(含市、区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占全市企业总数的1/3)的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利润率、资本收益率、销售利润率、获利倍数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国一直名列前茅。

随着改革的深入,深圳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示出来,国有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有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的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1981年的14.7%上升到1997年的51.29%。 国有经济无论是总资产规模,还是总产出、营业收入和利润,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中所占比重均为最大,分别达到57.1%、41.4%、31.5 %和45.5%。

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深圳国有企业改革,在五个方面相比全国有一定的优势。

一是切断政府与企业的行政纽带,彻底实行政企分开。

深圳市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将纺织、轻工、机电、物资、建材等大部分专业主管局改为经济实体,与政府彻底脱钩变成法人实体。九十年代初,又进一步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1994年,实行市属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取消了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及挂靠企业一律脱钩,将企业划转到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真正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资产管理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初步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的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制。

深圳已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在此基础上,深圳又形成了三家规模相当、行业分工、优势鲜明的资产经营公司,并完善了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行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了董事会制,初步形成了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相互约束的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公司制改造,对国有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

1986年,深圳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到1998年,全市有股份制公司546家。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67 家深圳公司,其中2/3都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形成的成果。股份制给深圳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不仅提高了企业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能力,促进了企业运行机制的转变,而且有助于以较少的国有资本控制较多的社会资本,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深圳还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目前,全市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产权改革中,根据各企业的所在行业和实际情况,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法人参股、外商参股、港澳台资参股、员工参股、经营者参股、自然人参股、民营企业参股等多种方式,探索国有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为进一步搞好、搞活国有企业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四是攻克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胆改革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

深圳市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只管3家资产经营公司、4家地方金融机构及驻港深业集团等8 家企业的领导班子,将其余所有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下放给资产经营公司,将总经理的任免权真正交给公司董事会。与此同时,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党委的建设,使企业党委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保证“党管干部”的原则得到切实贯彻。

为了理顺企业内部各机构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圳还制订并颁布了公司董事会工作、经理工作、监事会工作、党组织工作和工会工作暂行决定,明确规定了各个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划清责、权、利,并具体规定了其运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为建立目标一致、责权清晰、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奠定了基础。

深圳还积极拓宽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渠道,为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企业家队伍创造条件。深圳成立了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在高级经理人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五是下大力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初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自我监督机制。

在企业用人方面,引进竞争机制,市属公司内部各岗位都采取竞争上岗,每年按3—5%的比例淘汰,极大地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

在分配上引进激励机制,在坚持分配低于上缴利润、税收增长的前提下,政府不再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标准。企业按贡献和效益来确定收入分配,在高科技企业中分配实行向开发、生产、销售倾斜;部分企业对优秀员工和有突出贡献者,试行奖励股份的办法;在部分国有企业中试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年薪制。

推行员工持股,构筑新的企业利益共同体。1994年以来,深圳先后选择了146家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试点,均取得明显效益。

在监督约束机制上,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在企业内部监督方面,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监督,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议制度,以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因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强化监事会职能,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有建议、复议权;发挥企业党委和工会的监督作用,依靠广大党员和员工进行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政府及纪委、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制订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和规范,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产权单位对企业的产权监督,如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行财务部长“下管一级”,并向21家重点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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