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权理论的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创新研究_旅游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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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8575(2009)02-0015-07

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民族地区实现经济腾飞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目前对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功能、产权保护与文化旅游业创新的作用机理尚认识不清,导致我国不少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陷入低水平扩张境地,景点“雷同”及产业“同构”现象严重;同时,产权保护不力造成了文化旅游资源的过度使用与浪费,很多地区甚至出现了“公共地悲剧”的局面。鉴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尝试从产权理论角度,通过其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创新作用的机理分析,探讨产权理论基础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创新,以对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一、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西方经济学产权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期的亚当·斯密(1776),他的产权思想与后来的奈特(1921)、康芒斯(1934)、科斯(1937)、科斯(1960)、德姆塞茨(1976)、阿尔钦(1991)等的产权理论都能反映出产权制度对创新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道格拉斯·C.诺斯(1991)认为:对产权明确界定,以及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有利于降低经济生活中的交易费用,减少未来不确定性,限制或约束人们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形成激励,使个人经济努力转化为私人报酬率接近社会报酬率的活动。因此,如有恰当的制度安排,即使在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制度也可以改变生产要素质量与结构的组合,导致新的生产函数,促进技术进步。[1]在他看来,产权界定与合理安排,能够促进创新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指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的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创建了制度保证与法律环境,能够激励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并促进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在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过程中,技术创新竞争机制、技术创新合作机制、技术创新扩散机制和技术创新标准化机制共同起作用,推进技术创新的实现与扩散。另外,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可以降低技术交易成本促进技术交易顺利进行。所以,可以说产权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新,推进创新扩散,保障产权主体创新利益顺利实现。

二、产权制度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创新的作用机理

产权制度具有激励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外部性内在化功能,[2]这三项功能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一是激励功能,二是保障功能,如图1所示:

图1 产权功能的分类

(1)产权经济学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强调了产权、激励与行为的内在联系。“对未来产权的确信度决定人们对财富种类和数量的积累”。产权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利益机制得以实现的,如果产权受到威胁和没收,就会造成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由于获取未来收益的概率较小,要求得到或创造资产的人就很少,生产性资产的价值就大大降低,储蓄会向当前消费转移,并导致经济增长率的下降。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旅游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产权得到保护时,未来预期具有确定性,获取未来利益的概率较大,这样便会不断刺激市场主体追求旅游管理与旅游服务上的创新,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与经济利益。

(2)良好界定的产权限制人们使用资产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的创新收益的获得具有保障性。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需要衡量使用他人资产而获得的收益与应支付的成本之间的差值,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产权具有约束功能。文化旅游产业创新中,如果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一项创新容易遭到众多追随者的模仿,创新主体利益受到侵害。当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发挥作用时,产权便具有保障功能,保障文化旅游创新活动顺利推行。

产权制度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创新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产权的基本功能。目前,我国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因产权制度模糊、虚化引起诸多问题,产权制度安排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法律关系进行重构,建立新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另外,我国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对旅游产品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产权制度的又一重要内容。文化旅游业发展中,需要建立新的产权制度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们具有激励功能与保障功能,并能诱发动力机制与保护机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创新。

图2 产权制度对促进文化旅游业创新的作用机理

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对产权不清、产权模糊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产权重构,形成了明晰的产权制度,降低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强了人们获得收益的预期,激励并推动着旅游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促进文化旅游业不断创新。

此外,文化旅游产业创新的动力源于创新主体对超额市场利润的追求。因此旅游创新是否有动力及动力大小完全取决于创新收益的大小。文化旅游创新作为一项知识创造的活动,它在经济上一个显著的特征便是高收益、高风险和明显的“外部性”,高收益无疑是创新的动力源泉,但“外部性”则是消解创造动力的腐蚀剂。[3]所以,如何克服这种“外部性”,减少“外部不经济”与创新的“溢出”,成了创新主体考虑的首要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使创新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提高创新收益,激励旅游主体创新活动,保障创新活动收益的顺利实现,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创新。

三、基于产权理论的文化旅游业创新

国外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首次提出创新的概念,他把创新界定为一种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新的组合,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能力,以获取潜在利润。熊彼特还列举了五种创新类型:引入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产品的新的供给来源;采取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随后,Holt、Knight、Zaltman等学者先后提出有关创新的不同概念。而对创新类型的划分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从制度角度来划分,Knight将创新分为:程序化创新与非程序化创新;有的从创新的重点来划分,Dolton提出了创新的三种类型,即技术创新、以价值为中心的创新、结构创新;有的从创新的结果来划分,分为彻底性创新与日常型创新;有的从节约资源的种类划分,John Richard Hichs将创新分为节约劳动的创新与节约资本的创新。

在我国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中,需要对不合理的文化旅游产权制度进行重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传统文化、旅游商品、地理标识等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基于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基于产权理论的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产权制度创新,即对不合理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进行重构;二是旅游产业保护方式上的创新,即构建文化旅游产业数据库,对整理后的文化旅游资源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便信息查询,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三是产业组织创新,即发展旅游企业集团;四是发展战略上的创新,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创新的产品、线路、服务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图3 基于产权理论的文化旅游产业创新

(一)构建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产权制度创新

民族文化是由少数民族集体创造和发展的,理应享有文化产权,而目前在实践中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产权设计具有明显缺陷,给民族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但它的共享范围不应该是全体人民,而属于创造文化的少数民族。实际上,将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归属于少数民族自身,有利于少数民族民事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少数民族对自身文化的保护,促进民族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4]从产权保护的保障功能与激励功能来看,将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归属于民族地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某种资源使用的“过度拥挤”现象,防止陷入“公共地悲剧”。目前,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关系中,国家是产权主体,地方各级政府是产权代表,行使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一系列的权利;而在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结构中,各级政府主要行使管理职能,产权主体应该属于创造民族文化的全体人民。图4反映了民族文化产权关系的现状,图5反映了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结构。

图4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关系现状

图5 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结构

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中,当文化旅游资源归属全体少数民族人民时,便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民族文化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保真权利(要求真实标记权利、维护正确使用权利)、回归权、继承与发展权、许可使用权、法律救济权。[5]在合理产权结构下,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他人使用民族文化,需要得到民族文化产权主体的许可,而且需要正确使用民族文化资源,不得随意歪曲民族文化内涵,伤害民族感情。那么,目前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将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委托给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需要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妥善经营,以实现资源得到合理开发与利用;企事业单位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是承包租赁关系,文化旅游资源的创造主体——民族地区人民没有参与到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来,没有从中获得产权收益。图6是民族文化产权法律关系的现状示意图,图7是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法律关系示意图。

在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合理的民族文化产权归属于少数民族全体民众,这样的产权安排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通常是一种集体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因为过于抽象笼统而在实际中难以实现,一旦发生集体权利的侵权事件,首先就没有适当的民事诉讼主体。[6]因此,需要建立能代表集体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如:区域性的团体组织,代表少数民族全体民众集中行使产权,当侵权发生时便于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保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合理、正确使用,图8反映了侵权发生后,团体组织代表全体民众行使产权示意图。

图6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法律关系现状

图7 合理的文化旅游法律关系

图8 产权诉讼示意图

(二)构建文化旅游产业数据库——保护方式创新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民族文化旅游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需要物质载体。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如民间文学等)都缺少物质载体,只能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因此需要对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并通过物质载体将其表现出来,实现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是存储在某种存储介质上的相关数据有组织的集合,它便于查询、方便储存与传播。运用计算机技术对整理后的文化旅游资源数据化,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数据库是实现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保护方式的创新。在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中,对民族歌舞可以通过视频录制的方式加以整理并保存到数据库中;对民族民间传说、故事、史诗、长篇叙事诗等可以通过电子文献的方式加以整理,也可以将其开发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旅游商品,并加以数据化,并保存到数据库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三)发展旅游企业(旅行社)集团,实现纵向一体化——产业组织创新

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企业(旅行社)规模小、数量众多,在开发具有“外部性”特征的旅游线路时,承担着很高的不确定性风险,旅游线路开发的积极性不高。另外,即使对成功开发的旅游线路进行产权界定,实行旅游线路专营,也需要支付较高的交易成本,如:与其他旅行社经营该线路时的谈判费用、监督费用等。因此,适当的产权界定(适当产权界定是指不经过谈判而实现他人使用线路的收益补偿)便具有重要的意义。

科斯(1937)认为,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而企业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价格机制和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行成本都表现为交易费用,由此必然产生由市场机制和由企业机制进行同一资源配置活动时的交易费用比较,企业的生产和企业的边界均可以由企业的交易费用优势加以解释。[7]威廉姆森(1971)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在其论文《生产的纵向一体化:市场失灵的考察》中,他从激励、控制和固有的结构优势三个方面论证了企业所具有的交易费用优势,对外部性问题引起的市场失灵进行考察,对企业一体化作了分析,[8]为我们解决旅游线路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分析框架和思路。旅行社的纵向一体化,即大旅行社(集团)不仅自行设计、开发旅游线路,而且建立有自己的批发、零售网络,在旅行社内部形成设计、开发、零售的垂直分工体系。[9]这种纵向一体化通过将不同旅游企业之间交易的内部化来协调原来利益分歧的交易双方,能消除产权未界定或未适当界定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是一种适当的产权界定方式。

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企业(旅行社)规模小、数量众多,旅游企业之间的频繁交易带来交易成本的急剧上升,因此,适当的纵向一体化(产业组织创新)能够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旅游开发过程中外部性内部化,是界定旅游产权的一种适当方式。

(四)推进文化旅游业创新,对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战略创新

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中,需要对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景点进行创新,并为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实施名牌战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的创新如图9所示:

图9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创新

1.旅游线路的创新设计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旅游线路的设计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和谐”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合理优化配置稀缺性旅游资源与产品,实现旅游资源与产品的不同组合。文化旅游资源线路的设计中,要把握好旅游线路中各个节点(旅游景点或景区)的差异性,将不同主题的旅游景点进行组合。如文化旅游线路设计时,要将历史文化旅游产品与民俗旅游产品进行组合,有时甚至可以将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组合,使静态景观与动态景观相结合,使之相得益彰,以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要。另外,文化旅游线路设计时需要“冷”、“热”搭配,以“热”带“冷”,实现文化旅游业协调发展。文化旅游线路的设计还要注意旅游线路体系的层次性,使之具有空间地理分布的规律性与层次性。一般来说,旅游线路具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若干旅游中心城市连接而组成的可进入性旅游线路;第二层是由旅游中心城市作为“大本营”连接各旅游景区景点的主体性旅游线路;景区内部的旅游线路。旅游线路的设计需要根据各层次不同功能通过交通工具进行网络化安排。旅游线路网络化安排时,要借用计算机技术及网络工具,让广大旅游者(或潜在顾客)参与到线路的设计中,使旅游线路的设计具有体验性,能够体现市场(潜在)需求。

旅游线路创新设计只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创新的第一步,文化旅游品牌的构建与保护还需要对文化旅游创新设计的线路进行市场营销,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旅游线路的设计与开发过程中,线路开发者对旅游线路的调查研究、市场宣传以及旅游服务过程中的服务人员投入等,凝聚着开发者的心血,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开发失败所承担的成本、货币成本等),这类投入是旅行社的私人投入。另一方面是通过付费购买他人的产品,如景区、饭店、旅游交通等。这类投入具有“公共品”特点,只要付费,就可以使用。因此,当一家旅行社推出一条新的旅游线路后,其他旅行社可以非常容易地进行效仿经营。并且由于经济利益的差异,开发旅行社还难以获得景区、饭店、旅游交通等部门的合作,以阻止其他旅行社进入。旅游线路的这一特性为其他旅行社“搭便车”提供可乘之机。[10]因此,对旅游线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必要性,它能够杜绝旅游线路开发过程中的外部性,通过产权的界定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2.旅游商品创新,并为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旅游商品创新要从商品内在质量与外在质量上突破。其中的内在质量主要是指旅游商品性能稳定性、功能多样性、使用便利安全性、保存持久性;外在质量主要指旅游商品造型、色彩、工艺、样式、包装等外观方面的质量。[11]另外,文化旅游发展中,文化旅游商品创新需要具有民族特征和地域风格,民族特征与地域风格是民族文化旅游商品的灵魂,是旅游商品文化性的重要表现。因此,旅游商品创新时需要将文化元素融入创新理念、创新设计与创新工艺中,改进旅游商品制作工艺、提高旅游商品质量、美化商品外观(样式、包装等)。

文化旅游商品创新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创新的重要一步,文化旅游品牌的构建与保护还需要为创新的旅游商品申请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将注册商标保护与专利设计保护结合起来,构筑多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整个旅游商品来说,可以对其进行商标注册,实现注册商标保护;对旅游商品外形设计的改进,可以为其申请专利,实现专利保护。如:苗族银匠在设计出外形精美的银饰后可以为其申请专利保护。

3.旅游景点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的文献中,多把旅游景点表述为tourism attraction。波恩(Bonn)认为旅游景点是可以吸引游客的任何类型、任何形态的事物;[12]雷普(Leiper)认为旅游景点是由旅游者、景观和传达景观信息的标记三者组成的系统。[13]因此,旅游景点的创新需要从旅游景观与传达景观信息的标记等方面增强其吸引力,创造出具有差异性的旅游景点。

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旅游景观创新需要从旅游景观创意的形成、旅游景观规划创新入手,运用现代技术实施旅游景点开发与市场营销的创新。旅游景点创意需要融入民族文化,甚至可以直接取材于民间故事、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规划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把握好旅游景点的空间分布规律,将人造景观与自然景观融合起来;旅游景点的开发需要运用现代技术,采取项目招标的方式,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旅游景点的开发的具体实施;旅游景点可以利用多种传播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旅游节、旅游推介会等)实施旅游景点的市场营销。传达景观信息的标记创新可以从标记的外观、标记使用的技术等方面实现。一般来说,为了方便旅游者识别,可以将标记设在十分显目的位置,标记可以采取图文结合的方式传达信息;另外,标记可以用传统的技术设置,也可以借助先进的电子技术设置。

旅游景点创新开发是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创新的重要一步,文化旅游品牌的构建与保护还需要为旅游景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来说,旅游景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景点开发的全过程。在旅游创意与规划阶段可以为其申请著作权保护,也可以为旅游景点创意与规划申请商业秘密保护;在旅游景点开发完成后,可以为旅游景点进行商标注册,实行注册商标保护。

4.旅游服务标志与地理标志设计创新并进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实行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新颖的旅游商品与服务商标是旅游创新的重要内容,对创新设计的商标进行注册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在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新颖的商标能够吸引眼球,便于消费者辨认与记忆,加速旅游商品与服务消费,推动旅游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增值。对所有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来说,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如地理标志、服务标志,能够共同抵御他人或组织非法使用特色旅游资源,保护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因此,对旅游服务与地理标志进行创新设计并申请集体(证明)商标,是实现文化旅游业战略创新的重要内容。

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中,对文化旅游线路、旅游商品、旅游景点、服务标志与地理标志设计进行创新,为创新申请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旅游业战略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民族文化旅游名牌战略与旅游品牌创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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