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证分析的犯罪嫌疑人自我犯罪归因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犯罪嫌疑人论文,自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归因(Causal Attribution)是指个体根据有关的外部信息、线索判断人的内在状态,或依据外在行为表现推测行为原因的过程,也成为归因过程。[1]归因理论是认知社会心理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它主要用来解释人们在社会环境中如何运用信息对事件做出原因分析,研究人们收集哪些信息,以及如何将这些信息结合起来,做出归因。归因理论也被应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与分析,这对研究犯罪心理的内在生成机制,有效地侦讯犯罪嫌疑人,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从根本上矫正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内部原因说、外部原因说和综合影响说。内部原因说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犯罪者自身的心理与生理特性,犯罪人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异之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2]外部原因说认为外部因素与社会环境是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3]综合影响说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系统结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的犯罪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三元犯罪原因理论”。[4]美国心理学家海德(F.Heider)认为,每个个体都是朴素的心理学家,都具有分析与归纳自己行为因果关系的能力。他认为个体的归因可以分为内部归因与外部归因。内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行为归因于自身具有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品质和特征,包括个体的人格、情绪、心境、动机、欲求、能力、努力等;外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行为归因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条件和影响,包括环境条件、情境特征、他人的影响等。[5]我国学者犯罪归因开展初步探讨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如段峰认为重新犯罪归因包括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两部分;[6]郑建君等的研究表明,犯罪青少年在归因风格上倾向于外在性、不稳定性、局部性和不可控性。[7] 传统的对犯罪原因和犯罪动机的研究更多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导致犯罪的各种可能的原因,研究者更多地站在“他者”的角度看待犯罪原因,与犯罪嫌疑人主观对犯罪原因认知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距离,导致相关的研究结果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理论分析和现象描述,缺乏基于实证调研的定量分析,导致相关的研究结果不够精确。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实证性研究主要是让犯罪嫌疑人概括自己犯罪的主要原因,从而对当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有一个明确和系统的把握。考察、了解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对于有效预防犯罪、选择恰当的讯问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程序 2013年9月,笔者采取整群抽样法对某地两大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归因调查,回收问卷474分,剔除无效问卷29份后,获得有效问卷为445份,问卷有效率为93.90%。 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我们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户口、婚姻、前科和涉案类型进行了调查。其次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进行调查,采用开放式提问,问题的形式为:“你是出于什么原因而进行本次犯罪行为的?”综合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观点,将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分为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不能划归为内部归因或外部归因的,单列为其他归因。在保证测评时间的前提下,由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作答。为了确保调查结果尽可能详细全面,由施测人员详细说明测试要求与注意事项,并在问卷的测前指导语上提示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认真回答调查问卷。 三、研究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人口学变量的统计与分析 1.犯罪嫌疑人的性别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男性犯罪嫌疑人有398名,占总调查人数的89.40%;女性犯罪嫌疑人有47名,占总调查人数的10.6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1。这说明,从性别角度看,男性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从侦查工作的角度讲,应重点加强对男性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点的研究,但是女性犯罪嫌疑人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同样值得我们关注,从而确保侦查策略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图1 犯罪嫌疑人性别状况示意图(N=445) 2.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20岁以内犯罪嫌疑人有3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6.70%;21~30岁的犯罪嫌疑人有19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4.50%;31~40岁的犯罪嫌疑人有13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0.10%;41~50岁的犯罪嫌疑人有6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5.10%;51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60%。进一步分析数据发现,40岁以内的中青年犯罪嫌疑人共有36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1.3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2。这说明,从年龄角度看,中青年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这就要求从犯罪预防和侦查与工作成效的角度重视对中青年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 图2 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示意图(N=445) 3.犯罪嫌疑人的户口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农村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有28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64.50%;城市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有15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5.5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3。这说明,从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来看,农村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户口所在地的差异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成长的环境存在一些差异,这种生活背景的不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生活习惯、处事方式、作案方式、侵害目标及在侦查与讯问阶段的心理行为方式上都会存在一些区别。这种区别要求侦查机关注意以此为视角开展侦查工作,从而确保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图3 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示意图(N=445) 4.犯罪嫌疑人的婚姻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犯罪嫌疑人有17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9.10%;婚姻状况为已婚的犯罪嫌疑人有21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7.90%;婚姻状况为离异的犯罪嫌疑人有5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3.0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4。由此可见,从犯罪嫌疑人的婚姻状况来看,已婚的犯罪嫌疑人占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比重最大。由于中青年年龄段是本次调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而此部分人从年龄上讲大多已经进入适婚年龄,因此,从婚姻状况的角度来看,已婚犯罪嫌疑人占所调查的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并不奇怪。从侦查讯问的工作角度来讲,已婚意味着他们组建了家庭,甚至育有子女。在全面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注意以此为切入点,适时开展亲情感化教育,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常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对于未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从婚恋的角度指出其面临的人生道路还很长,不应自暴自弃,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及早认罪悔罪,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早日重返社会走好将来的人生路;对于离异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唤醒其对生活和未来的希望,如果对自己面临的任何事情都采取破罐子破摔的态度,没有人会对他们的悲惨遭遇有任何同情。 图4 犯罪嫌疑人婚姻状况示意图(N=445) 5.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有过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有9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2.20%;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有34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7.8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5。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状况来看,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但有过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也是不少的,前科的有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预谋、犯罪心理、作案手法、反侦查、反讯问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侦查人员对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准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都应格外注意,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图5 犯罪嫌疑人前科状况示意图(N=445) 6.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类型情况 本次调查统计和归纳了20类不同的案件类型,其中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0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4.30%;杀人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8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8.40%;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5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2.10%;抢劫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4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9.00%;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3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60%;盗窃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2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5.40%;诈骗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30%;职务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80%;走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50%;非法经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80%;虚开发票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80%;寻衅滋事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60%;敲诈勒索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60%;绑架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30%;窝藏包庇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5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10%;非法吸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90%;强奸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90%;涉黑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70%;毁灭证据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50%;爆炸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50%。从总体上看,毒品类案件、杀人类案件和聚众斗殴类案件、聚众斗殴类案件、抢劫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盗窃类案件和诈骗类案件在涉案人数及所占比重排名依次占据前7位,涉案人数共有36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1.10%,超过所调查总犯罪嫌疑人数的八成;从案件性质上来看,这些案件均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产生极大危害的犯罪行为;从侦查工作的角度来看,这七大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面对的工作对象。剩余的职务类案件、走私类案件、非法经营类案件、虚开发票类案件、寻衅滋事类案件、敲诈勒索类案件、绑架类案件、窝藏包庇类案件、非法吸纳类案件、强奸类案件、涉黑类案件、毁灭证据类案件和爆炸类案件,由于在本次调查中人数相对较少,故归为其他类案件,此类案件的涉案人数共有8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8.9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6。 图6 犯罪嫌疑人案件类型的人数与比率示意图(N=445)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统计与分析 1.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总体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1)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的统计与分析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有91人,占总调查人的20.50%;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有304人,占总调查人的68.30%;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其他归因的有50人,占总调查人的11.2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7。 图7 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的人数与比率示意图(N=445) 通过进一步分析数据可以发现,有接近7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进行外部归因,即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外部客观因素造成的,自己很大程度上是被逼无奈或不得已而为之;有略超2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进行内部归因,但几乎没有人认为因为自己是罪大恶极或者天生凶残才进行犯罪的,在具体原因上也主要归结为一些可以理解的缺陷、不足或过失;还有略超1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进行其他归因,没有意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甚至还有少部分犯罪嫌疑人坚称自己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这一调查结果的出现可以从理论上给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归因理论认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归因具有利己主义偏向,即人们在潜意识里都有一种居功自赏和对失败避免负责的倾向。[8]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上,就出现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较多地归结为他人、环境和客观因素的现象,即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内部归因,也倾向于表述为一些看起来可以理解不那么难堪和罪恶的缺憾、过失和不足。上述实证研究结果和理论观点对讯问人员开展讯问工作是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的。正如犯罪侦查学之父、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提到的,在侦查讯问中“期望任何人都会勇敢直率地供认其罪行是十分残忍的,甚或说是心理上的错误,我们必须为坦白铺平道路,使其容易化”。[9]侦查人员如能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这一心理特性,在展开讯问时,能够设身处地地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待问题,同情和理解他们的处境,与他们就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尝试性的沟通与探讨,分析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外部原因和可以理解的一些内部原因,将有助于软化缓解犯罪嫌疑人拒供和罪恶感的心理防线,对于确保讯问进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2)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依据的统计与分析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依据的统计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研究结果。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自己一时冲动(31人,7.00%)和自己法律意识淡薄(21人,4.70%)等7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受金钱驱使(128人,28.80%)和为了亲友的义气(76人,17.10%)等7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无原因或没意识到原因(41人,9.20%)2种。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应注意谨慎地甄别和分析,结合案件事实,详细分析他们到底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的,还是确实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导致错误羁押和讯问,以此为视角杜绝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 2.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统计与分析 为了使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研究结果对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启发性,我们以案件类型为视角,对在本次研究中人数较多的毒品类案件、杀人类案件和聚众斗殴类案件、抢劫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盗窃类案件和诈骗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分别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1)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的统计与分析 从总体上看,各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归因的具体类型所占的比率上总体趋势是一致的,都是外部归因占绝对多数,其次是内部归因,再次是其他归因,但相比较而言,不同案件类型在犯罪归因的具体类型所占的比率上还是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差异。具体比率情况见表2。 通过比较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各自所占的比率可以看出,杀人类案件(35.40%)、故意伤害类案件(32.40%)和诈骗类案件(21.10%)的犯罪嫌疑人各自犯罪内部归因所占的比率超过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所占的比率(20.50%);盗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所占的比率最低(8.30%)。这一研究结果说明,相对于其他案件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杀人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和诈骗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而盗窃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相对较少地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 通过比较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各自所占的比率可以看出,盗窃类案件(87.50%)、毒品类案件(75.00%)、聚众斗殴类案件(74.10%)和抢劫类案件(72.50%)犯罪嫌疑人各自犯罪外部归因所占的比率超过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所占的比率(68.30%);杀人类案件(58.50%)和故意伤害类案件(58.80%)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所占的比率较低。这说明,相对于其他案件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盗窃类案件、毒品类案件、聚众斗殴类案件和抢劫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而杀人类案件和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相对较少地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 通过比较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各自所占的比率可以看出,仅诈骗类案件(21.10%)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其他归因所占的比率超过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所占的比率(11.20%)。这一研究结果说明,相对于其他案件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诈骗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其他归因。 (2)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依据的统计与分析 通过对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依据的统计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研究结果。 在毒品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自己寻求刺激(7人,6.50%)和自己无知幼稚(5人,4.60%)等4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受金钱驱使(39人,36.10%)和被他人利用和牵连(18人,16.70%)等5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无原因或没意识到原因(6人,5.60%)等2种。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 在杀人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自己一时冲动(13人,15.90%)和维护自己的利益(5人,6.10%)等7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为了亲友的义气(16人,19.50%)和受金钱驱使(14人,17.10%)等6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意识到原因(5人,6.1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4。 在聚众斗殴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自己一时冲动(3人,5.60%)和自己争强好胜(3人,5.60%)等5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依次为为了亲友的义气(29人,53.70%)和受金钱驱使(4人,7.40%)等5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有意识到原因(3人,5.60%)等2种。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5。 在抢劫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自己一时冲动(2人,5.00%)和自己法律意识淡薄(2人,5.00%)等5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受金钱驱使(19人,47.50%)和酒后兴奋(5人,12.50%)等5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有意识到原因(4人,10.0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6。 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自己一时冲动(6人,17.70%)和自己争强好胜(3人,8.80%)等4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为了亲友的义气(13人,38.20%)和被害人有过错(4人,11.80%)等3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有意识到原因(3人,8.8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7。 在盗窃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依据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2人,8.30%);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受金钱驱使(15人,62.50%)和被他人利用与牵连(4人,16.70%)等3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有意识到原因(1人,4.2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8。 在诈骗类案件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2人,10.50%)等3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比率主要有受金钱驱使(7人,36.80%)和被他人利用与牵连(3人,15.80%)等3种;犯罪嫌疑人犯罪其他归因的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有意识到原因(4人,21.1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9。 四、简要总结 通过以性别、年龄、户口、婚姻、前科和涉案类型视角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我们得出了如下结论:性别情况中男性是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户口情况中农村户口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婚姻情况中已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前科情况中无前科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案件类型情况中毒品类案件、杀人类案件和聚众斗殴类案件、聚众斗殴类案件、抢劫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盗窃类案件和诈骗类案件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上述研究结论为社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认识犯罪形势的一个值得关注和参考的视角。 以主体性为视角通过采取实证调研的方法重点对当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现状进行了调查,我们发现有接近7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外部归因;有略超2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内部归因;还有略超1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其他归因。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详细考察了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的依据,这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把握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犯罪归因的根源。此外,我们还以案件类型为视角对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及其依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希望相关的研究结果对实践具有指导价值。 根据犯罪归因理论,结合本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发现:那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大多将犯罪归结为冲动、法律意识淡薄、无知幼稚、寻求刺激、考虑不周和争强好胜等自身相对稳定的心理特质,这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由此就可能导致他们降低自我评价和动机水平,不利于其配合侦查工作;那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更多地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为金钱、亲友义气、他人利用、被害人、毒品、酒后和环境等因素,他们虽然不容易产生“习得无助感”,但是将犯罪原因归于外部因素,而不是从自身寻找原因,不利于他们真正从内心认清自己犯罪的根源,容易导致反社会人格的产生。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对于那些做出外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于那些做出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通过引导他们关注自身文化程度方面的缺陷,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从而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动机。上述工作不只是有利于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益,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真正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及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实证分析的犯罪嫌疑人自我犯罪归因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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