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日经验论中国农村金融的科学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日论文,经验论论文,中国论文,农村金融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农村的建设、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都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体系。但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始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对中国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根本的改革和重建。
农村金融的本来含义
什么是农村金融?这个似乎没有疑义的问题,正是影响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问题。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迟缓,“三农”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正是由于对农村金融认识上的欠缺。实际上,农村金融的内涵,完全可以从“三农”的内容来确定。首先,农村金融是服务于“农村”的,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地域范围,它的根基在农村。其次,它是服务于“农业”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适应农业的产业特点和我国农业发展所处阶段的特定水平。第三,它是服务于“农民”的,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范围。它的使命在于解决作为农民这个特定阶层整体的民生问题,而不是个别出生于农村的社会精英的非农化生产生活方式的金融需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点,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
2008年我国确定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并举的农村金融发展思路。那么就现实来看,这三个部分的情况究竟如何呢?
商业金融方面,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四大银行,它的金融服务主要是指向在农村成长起来的有效益、有规模的中小企业,它并不关注农民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金融需求。2009年有关部门对北京密云县的调查表明,四大行的商业存在对于农村地方经济的影响是负面的,是地方金融的抽水机。某家银行的存贷比不到20%,一年从密云调走资金超过40亿(张岸元、王元,2010)。试图用行政式的安排,来“要求”和“鼓励”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服务“三农”,是与商业银行的性质不相符的。将商业银行定位于农村金融,实际上使得农村金融处于虚置和空白状态。
在合作金融方面,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经过改革,基本上失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与一般商业银行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政策性金融方面,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它的使命来看,它不是立足于“三农”本身的发展,它并没有覆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的各个环节,它旨在服务于国家粮油储备及其相关领域。
只有在地域上、在产业上和在农村居民整体成员上全面覆盖,将自身的服务目标切切实实地确定在“三农”问题解决上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才符合农村金融的本意。
美日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农村金融中的主体地位
美国和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撑了其发达和先进的农业,真正体现了农村金融的本来内涵。
首先来看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银行系统和合作银行系统这三大合作金融组织,以及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的私营农村商业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共五大机构组成。私营农村商业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政府赋予特殊优惠政策和直接主导的政策性金融,而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心在于由三大合作金融组织构成完备的信用合作体系。
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按全国12个农业信用区各设立一家,并选定一个城市设立该区联邦土地银行总办事处。联邦土地银行是专门办理农业长期贷款的机构,它只办理不动产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场主,法定贷款期限5-40年。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是美国全国性的农业合作金融组织,由愿意向联邦土地银行借款的借款人——农场主所有。凡是向联邦土地银行借款的农场主,必须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认购相当于借款额5%的股金,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审查借款申请,将合格者报请联邦土地银行发放贷款。
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由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及其下属的生产信用合作社组成。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只充当信用“批发商”,对生产信用合作社发放中短期贷款和贴现。生产信用合作社实行股权所有制,借款人必须拥有相当于借款额5%~10%的合作社股金或参与权证。生产信用合作社具有独立经营权,直接向农场主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
合作银行系统,是专门为农村生产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除了全国12个信用区各设立1家信用银行外,1988年在华盛顿成立中央合作银行。区合作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担风险。中央合作银行的任务是对业务范围超过一个信用区以上的大生产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和商品贷款。同时,它为区合作银行提供资金。
美国设立了健全的农业信用合作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四个机构各自独立,目标一致,共同形成以农业信用合作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建立了与信用系统相匹配、由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和美商储蓄互助保险集团组成的完善有效的保险机制。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日本,也具有独具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以农协为核心的产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日本战后基本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消除城乡差距,经济全面起飞的关键因素之一。日本实行的是三级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系统。基层是市、町、村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层是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即信农联),以及中央政府的中央农林公库(即农林中金)。
基层的农协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入股的是市、町、村农民,以及其他相关居民和团体。农协的首要目的是提高社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经营信用业务的农协,同时又负责买卖农产品和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它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业务范围包括吸纳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这类农协还兼营保险、信贷业务。不经营信用业务的农协则不属于金融机构。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从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根据《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上一级的中层农协金融机构——信农联(一般为定期存款的30%,活期存款的15%)。基层农协无权向本系统以外的部门发放贷款。
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下称信农联)是基层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和农林中金之间的中间组织。日本各都道府县各设一个信农联,全国共计47个。入股的是所属地方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农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农协团体代表大会。它们一方面接受农协的剩余资金,并对资金不足的农协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存入农林中央金库,不足时则取得其资金支持,在农协和农林中金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农林中央金库发挥着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总行”的作用。根据《农林金库法》,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它的资本金全部来源于中间层的信农联等各类联合会,是纯粹的民间金融机构。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机构功能上,具有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相统一的特点。但是,它的设立原则是立足基层、方便农户、便于管理,其经营方针坚持以服务农村社区和社员为宗旨。日本层次分明完备有序的农村金融组织,具有健全的农村信用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和相互援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农村金融的各个环节都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之类的专项法规及完备的金融法的约束和保证。
美国、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均基于“三农”本位,支撑了各自现代农业的发展,其经营活动和功能的有效发挥真切地诠释了我们前面对农村金融的定义。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合理选择
从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无差别收益原则。也就是说,从全社会的收益均衡出发,各种金融机构应当获得无差别收益,在农村和城市有相同的利润获得机会。据此原则建立农村金融体系。从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出发,农村部门本身作为低收入的服务对象,与进行城市工业金融服务等部门相比,金融机构获取利润的缺口就必须由政府政策来弥补。总之,涉及“三农”的金融服务必然都带有政策性金融的性质。第二,主体的农村金融,必然是以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自身为主体形成的,也就是说,起源于农村基层共同体的合作金融是与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息息相关的特定社区的地域性金融组织。除了这种内生于“三农”的合作金融组织之外,以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来支持“三农”缺乏必然性,因为它们与“三农”没有天然的稳定关系。
在这样的思路之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科学路径,必然是农村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即使商业性金融机构渗透到农村,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性支持,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服务农村的目标,只能是单方向地吸收农村的资金到城市和高收益产业谋利。
现行相关农村金融组织与科学的农村金融体系相去甚远。农信社已经退化为一般性的银行机构,只是其服务的地域称为县域经济。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只是在政府的“鼓励”下勉为其难地应付临时的政策安排,并没有将重心放在农村。他们经常出于政治目的,在短期内以权宜之计的形式开展一些突击性的业务。风浪一过,又迅速撤离。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适合上述要求的制度保证。村镇银行按规定必须由大银行持股20%以上,它就必然受大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制约。它不可能成为中国农村贫穷和富裕地区都普遍推广的金融组织。至于外资银行诸如汇丰银行零星的村镇银行设立,与其说是开拓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如说是借此收集中国基层社会运行的情报机构。
小额贷款机构,也只是对部分有利可图的个人和农业企业进行贷款,并没有将金融服务贯穿于农民日常生活的整个过程。
为缓解农村地区融资难,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自此,资金互助社在各地大量建立。江苏盐城市农工办在2008年以前就审批了57家资金互助合作社,这一年57家共吸纳资金3.95亿元,贷出资金3.16亿元。这其实是回归到农信社的本意。但是,从2007年3月成立的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梨树闫家村百姓资金互助社的情况来看,监管部门把它按正规银行机构来要求,它的运行存在着困难,主要表现在:融资少,融资难,经营成本高。
在政策性农村金融方面,必须建立像美国一样稳定的农业信贷机构。它们在农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形成的缺口,必须由政策来补充。现今实施的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重要业务领域定位于服务“三农”,在缺乏合理政策安排的情况下,缺乏现实根据。它既然是一般性商业银行,就有理由在城市开拓中获取高额收益。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相去甚远。中国必须重建长期稳定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
总之,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走农村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道路。在农村基层,必须在培育共同体的同时,立法培育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建立有效的扎根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与此相配合,建立独立稳定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要杜绝领导试点式的权宜之计,只有尊重农村金融需求的固有规律,我国的“三农”问题的金融支持才能获得制度上的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破除长期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集权管理和马铃薯分散状态的对立。农村信用合作与政策性农村金融相结合,是我国科学发展农村金融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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