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昕[1]2008年在《BOT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简称,它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由于BOT这种投融资方式将国际与国内的私人资本引入到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有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等积极作用,因此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且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更是如火如荼,BOT方式也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而且在实践中,BOT方式已经大量地应用在电厂、机场、公路、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上。随着全国各地一些BOT项目的陆续启动,可以说BOT方式正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并不是在鼓励BOT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BOT发展的障碍,十分不利于BOT方式在我国的推广。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针对BOT方式在中国所遇到的障碍,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但是本文并不局限于单单从法律环境上分析问题所在,而是从整个中国的大环境上看阻碍BOT运行的因素,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面面俱到的分析我国BOT项目运作中的不足之处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众多问题中挑选出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再针对几个关键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全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括介绍BOT方式;第二部分提出BOT在中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对BOT在中国运行的法律环境进行探析,进而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BOT的含义和性质,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几种不同BOT定义的分析而得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投融资方式的定论。其次介绍了BOT方式的主要参与者以及这些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阐述了BOT这种特殊性质的私人投融资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然后追溯了BOT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探讨了BOT的来源,总结出了BOT的产生原因。接下来详细介绍了BOT在中国的产生条件和成长过程,把BOT在中国二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分成了三个阶段,有层次的勾勒出了中国推行BOT的历程。在肯定了BOT给中国带来的好处及已经取得的成效后,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突出了BOT在中国的不良现状,从中可以看出很多BOT项目在运作中相继出现的问题,以及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今中国不需要BOT,所以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中国继续推行BOT方式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表明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BOT在中国的发展。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BOT项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本章分成三个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分别是BOT法律制度方面、BOT融资担保方面和政府方面。首先通过对有关BOT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指出我国BOT专项立法的缺失以及现有BOT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这些缺陷都是造成国内BOT项目纠纷的主要原因。其次分析了我国担保制度与BOT项目融资需求的不适应性。与众不同的融资担保方式正是BOT这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的特殊所在,也是使BOT项目顺利开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最后论述了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在BOT项目占有重要的位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政治经济体制不成熟、国家政策不稳定、信用风险高、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等问题,导致我国政府没有在正确的位置上发挥正确的作用,反而阻碍了广大BOT项目的运行,值得我们深刻反省。第三部分针对前一章所论述的BOT三个方面的障碍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首先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的BOT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了规制我国BOT运行的立法构想及法律框架,并且深入研究了BOT专项立法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准入领域、主管机构、特许协议、投资回报率、项目所有权、投资主体范围和风险分担机制。其次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BOT项目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最后指出政府应当认清自己的身份,约束自己的行为,发挥正当的作用。
张炎[2]2000年在《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国际BOT)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BOT作为8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的一种全新的投融资方式,一方面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另一方面,其运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又往往使管理层陷入困惑。本文立足中国现实,从应然的角度,以实证的方法,深入剖析BOT法律关系的本质;在对BOT法律关系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进而从实然的角度,以比较的方法,分析国外BOT立法和实践,概述我国利用BOT方式的现状。本文最后得出结论:应通过加强BOT专项立法来规范BOT法律关系,使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规范投融资方式,全面促进我国利用国外私人资本推进我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刘志宏[3]2004年在《利用BOT融资方式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大开发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区域经济开始逐步趋向协调发展。由于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一直是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先行。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状况密不可分,传统上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但由于西部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单纯依靠政府的投资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逐渐从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取而代之的是进行投融资改革,使投融资渠道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以往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采取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国家的债务不断增加,利率、汇率风险加大。因此,人们不断在寻找减轻财政和债务负担的新型融资方式,而BOT融资方式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点,逐渐成为各国吸引民间资金发展基础设施的重要方式。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BOT融资方式的基本内容。论文首先对BOT融资方式的含义、起源、基本结构和运作程序进行了阐述,然后对BOT融资方式的理论基础、特点、效应以及BOT融资方式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二章介绍分析了BOT融资方式在国内外的运用情况。论文介绍了BOT融资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运用情况,并对BOT融资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中的运用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对外资和内资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运用情况进行了介绍。 第三章提出BOT融资方式是加快我国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方式。文中首先对西部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基础设施建设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战略地位进行了论述,然后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现状以及造成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论述了BOT融资方式对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笔者引入了西部第一个外资BOT基础设施项目一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作为本文案例,对成都BOT项目的操作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成都BOT项目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 第四章探讨了利用BOT融资方式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政策建议。笔者认为为了保证BOT项目的成功,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投资环境,强化政府对项目的支持,规范BOT融资方式的运作以及在促进外资BOT的同时积极促进内资BOT方式在西部的运用。 总之,为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对基础设施进行市场化运作、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BOT融资方式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由于其所具有的特点和重要作用,BOT融资方式在我国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必将有着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对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做出重大贡献。关键词:西部基础设施建设BOT融资方式
苗园园[4]2007年在《国际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BOT投资方式是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其基本含义是东道国政府将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专营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BOT作为吸引外资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济实力的一种发展战略,由于筹资能力强、对自有资金需要量小等特点,不仅深受东道国的欢迎,而且倍受投资者的青睐。我国是从80年中期开始将BOT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由于缺乏完善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立法,各地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指导,遇到许多法律障碍,造成一定的混乱,影响了BOT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开展对BOT方式的专门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考察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中国的理论体系,加快立法的进程。文章以客观的、法学的、国际化的眼光了解和观察国内外BOT法律制度与实践,抓住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加以研究探讨,以期解决现行法律之间、法律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从而有助于建立新的中国BOT法律体系和框架。文章最后得出结论:应吸收和借鉴国外BOT立法与实践的经验教训,通过加强BOT专项立法来规范BOT法律关系,使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规范投融资方式,全面促进我国利用国外私人资本推进我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全文共分为三章:首先对BOT作了概括性的介绍,从分析入手深入地阐述了BOT的法律性质及特殊价值,以确定概念的内涵、外延并准确定性,同时揭示利用该方式的合理性。接着文章通过对比和个案分析,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采用BOT的立法与实践情况、主要差别及最新创新与拓展,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起到借鉴作用。接着,文章重点分析了BOT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及立法现状,明确了我国BOT立法的主要法律障碍,并提出了具体详实的立法建议。第一章,国际BOT投资方式导论阐述了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原理。首先明确了BOT投资方式的概念并在分析几种对BOT法律性质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得出BOT的法律性质必须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的观点:从BOT的资金来源和BOT的特殊性看,BOT是一种新型的直接投资方式,BOT特许协议与传统特许协议不同,是一种新型的特许协议;从BOT筹集资金的方式看,BOT是一种国际融资;从BOT中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关系看,BOT是利用私人资本建设经营公共基础设施。最后,分别从政府和投资者角度分析BOT投资方式的价值,以说明应用BOT投资方式的合理性。第二章,国内外BOT投资立法与实践首先,介绍了BOT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情况。针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背景情况,对BOT在各国(地区)的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评价,并指出了境外应用BOT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其中详细分析了BOT在澳大利亚、美国、法国、香港地区以及在菲律宾、泰国、印度、马来西亚的应用,并得出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在采用BOT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实行BOT的外部环境、项目风险承担方式和适用空间等几方面。然后,介绍了BOT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包括我国BOT实践的回顾、立法现状及我国实施BOT的前景展望。最后,介绍了国际BOT投资方式在投资主体内涵、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方面的创新与拓展,以期对我国的BOT立法与实践有所启发。第三章,我国BOT投资领域存在的障碍与立法设想我国目前关于BOT的立法很不健全,尚未形成调整BOT项目实施的法律框架,在BOT方式应用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具体来说,在特许协议主体方面、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投资项目范围方面、项目审批机关及审批权限方面、项目公司设立、组织及运作方式方面、经营权方面、政府保证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方面、外汇管制方面、投资回报率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障碍。针对BOT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述法律问题,借鉴国外BOT方式实施的经验教训,参照联合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寻找更有效地解决我国BOT方式所遇法律问题的方案。鉴于BOT方式在我国的实践情况以及现行法律配套规定的不足,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上,通过对国外四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急需一部关于BOT方式的专项立法,规范BOT方式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而在立法主体的选择上,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单行法律。完善我国BOT方式的立法,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同时着手。在宏观立法原则上,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国际惯例、保护投资者权益、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基本原则。在立法微观上,《BOT法》的具体内容应包括:《BOT法》的总则部分,首先应该对BOT投资方式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界定特许权、特许协议的定义,规定特许权的授受主体、授予形式和总的指导原则。《BOT法》的程序部分,可借鉴我国外资立法中有关申请、审查、批准等方面的规定,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确立BOT投资项目的主管机构、审批权限、申请方式及招标投标评标程序。《BOT法》的实体部分,应明确特许协议性质、BOT方式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内资BOT准入问题、项目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BOT财产所有权问题、项目公司经营权范围和经营期限、风险分担方式、政府保证制度、政府的监督管理问题、征收和国有化及其补偿、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条款。另外,《BOT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立法,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包括BOT方式的一切内容,可只对BOT方式在我国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规定,而通过建立以《BOT法》为中心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来构建我国的系统的BOT法律体系。
谢燕[5]2003年在《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采用的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由资本少、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现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其初衷是将某些公共工程私有化,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问题。在国际上,BOT投资方式的出现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其雏形发端于19世纪后期的北美大陆,进入20世纪,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都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公营企业承担,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发行债券以及向世界银行和各开发银行等机构申请主权贷款。然而进入80年代,现有的基础设施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而经济危机、财政赤字、沉重债务负担等因素使政府的投资能力和对外借债能力大为减弱,只能转而寻求私营部门的资本来弥补资金的不足;同时国际上一些大财团因资本积累,急于加快资本周转和增值,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国际承包公司和有经验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探索通过有限追索权贷款以特许方式促进私人拥有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于是在国际承包市场上产生和发展了这种带资承包方式。 我国BOT实践开始于80年代初,此后,更多的项目采用了这一方式。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及2001年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年夙愿的实现,大量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显得极为紧迫,而为了减轻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预算资金的压力,并更好的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采用BOT方式来完成这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无疑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BOT方式的有效运行涉及许多方面,这就需要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协调与一致,而我国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构成了BOT在我国发展的障碍。同时,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不利于BOT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因而,对BOT方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与BOT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对BOT方式的一般理论,尤其是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与其他投资方式的 F 飞 硕士学位论文 助诵示yM人SnR’S『门正m异同,作了较详尽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第二部分对**T方式所涉及的核心文件一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一素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采纳了其应属于国内行政合同的观点。第三部分深入探讨了BOT方式中政府保证灼性质和范围,澄清了理论和实务界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误解;第四部分在对我国有关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我国应制定专项的BOT立法的构想,并就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高洪[6]2005年在《BOT方式及其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BOT方式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由于这种投融资方式将国际与国内的私人资本引入到世界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等积极作用,因此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且已经得到广泛运用。首先,本文对BOT这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较系统阐述,提出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BOT方式,以解决长期以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其次,本文分析了BOT方式在我国运用的背景,提出BOT方式在我国的运用已经有了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针对我国目前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引入BOT方式的障碍与成功运作的经验以及要注意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BOT方式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完善BOT方式立法的模式选择与立法的基本内容,并对其中的总则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进行了概述,对调整BOT方式相关配套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 为了发挥BOT这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对BOT方式进行研究,将其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领域,转化为切实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一方面我们在思想观念上不能过于保守,对于BOT方式的运用政府要对其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进行依法规制。总之,我们应该尽早制定一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BOT法律法规,真正建立一个稳定的、透明的、完善的BOT方式立法体系。
曹文[7]2006年在《BOT方式中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新的投资方式。该投资方式自1984年出现以来,在各个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许多国际上知名的大型项目均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吉利海底隧道、悉尼海底隧道等。许多国家也力促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以此种方式合作。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也是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落后之间的矛盾,采用BOT方式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同时采用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结构,建立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的观念,提高其建设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分散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风险,有利于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而BOT投资方式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目前困扰我国BOT投资建设实践的问题是,我国长期以来出于对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的顾虑,并未认真研究BOT立法问题,相应的BOT立法也寥寥无几,并且我国现行的有关外资、担保、行政等方面的法规相互冲突,形成了BOT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加快我国BOT投资方式的统一立法,尤其是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一个相当急迫的问题。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在分析BOT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阐述BOT投资方式及其核心BOT特许权协议所应采取的法律适用规则。而在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制上,则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BOT投资合同的立法。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BOT投资方式的实践及理论分析 BOT投资方式虽然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但其也是从传统投资方式中发展而来的,传统的特许权协议项目就是其前身。但BOT投资方式也具有与特许权协议项目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使BOT方式在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以广泛运用的重要因素。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基础设施来看,采用这种投资方式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在我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第二部分 BOT方式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陈吉芝[8]2011年在《BOT投资模式核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BOT是近年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方式,它能有效吸引外资及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探索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我国利用BOT投资方式的探索先后进行了多个项目的试点,并取得了较大成功。尽管经过多个BOT项目的试点,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出台了一些有关BOT方面的管理条例,但是目前我国对BOT投资方式的认识仍然处于极其肤浅的程度。同时BOT投资方式运用所需要的软环境方面,尤其是法律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尚无一项专门针对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性文件,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仅不健全,甚至相互抵触,这给我国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有利于BOT投资方式运作的软环境,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外商以BOT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对BOT投资方式做了概括性的介绍,然后对BOT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探讨,其中包括BOT投资方式中的法律关系,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BOT项目的政府保证、BOT方式中的法律适用等。学界对这些问题颇有争议,这些问题对BOT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在全面分析研究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BOT项目实践,指出我国采用BOT方式的立法方面的障碍,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我国BOT立法建议。
刘接昌[9]2002年在《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西部大开发是世纪之初我国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开发西部的首要问题是解决西部地区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BOT是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新型投,融资方式,它适应了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较好的解决了有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加速了投资环境改善,促进了经济发展。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引进BOT方式以来,已成功运作了部分项目,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出台了一些有关BOT项目管理条例。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这对我国采用BOT方式引进资金技术也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因此,无论从BOT方式特点还是从西部经济发展需要来看,当前都是两者结合的最好时机。 当然,在西部地区推广BOT方式还将会面临许多体制,法律和管理问题。本文正是期望通过对BOT融资方式研究,结合我国当前BOT项目运用环境及西部地区实际情况,就西部地区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促进BOT方式在西部地区的运用。
刘绍泉[10]2004年在《BOT模式在我国应用实践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其基础设施状况密不可分,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与综合国力的大小。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和基础设施投资期限长、投资额大和风险高等特点,传统上基础设施项目由该国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建设。但随着各国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一国单纯依靠本国政府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已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之下,各国普遍考虑吸引私人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领域。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利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贷款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存在着严重的资金压力,同时投资回收方面由于机制的问题和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使得很多项目投资长期得不到收回,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逐渐从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取而代之将是对进行融资建设,而且投融资渠道逐步走向多元化,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我国以往主要采用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投入基础设施,这些方式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家的债务不断增加,利率、汇率风险加大。因此积极寻找减轻政府财政和债务负担的融资方式,为人们所广泛关注。BOT投资方式以其自身的特色逐渐成为各国吸收民间资金发展基础设施的新宠。BOT,实为 Build-Operate-Transfer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它是八十年代初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其特点<WP=3>在于政府同由发起人组成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费偿还贷款、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BOT模式的成功实践,使得各国认识到BOT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不仅能有效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有效弥补本国建设资金之不足,同时还能带来境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运行成本,并带动当地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有效促进和提高当地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因此,这种投资方式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BOT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融资技术,它涉及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许多方面,特别是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不是一个随意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投资方式。如要成功应用,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而我国目前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关于这种投资方式的法律和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着重基于通过对BOT模式的含义和具体形式、运作程序、特点和作用等基础理论进行了简要论述,以及对BOT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并且基于对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此后简称为“成都BOT项目”)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分析了在实施BOT项目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为了保证BOT项目的成功,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改善投资环境,强化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应该注意对项目的选择,聘请专家为项目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加强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的,同时注意融资结构多元化,特别注意土地使用而引发的问题,做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通过对目前BOT 项目实践的研究,分析了在我国在利用内资的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大规模利用内资BOT项目融资模式建设基础设施的条件,应该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利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BOT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孙昕.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2]. 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国际BOT)法律关系研究[D]. 张炎.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3]. 利用BOT融资方式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研究[D]. 刘志宏. 四川大学. 2004
[4]. 国际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D]. 苗园园.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5].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谢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6]. BOT方式及其立法研究[D]. 高洪.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5
[7]. BOT方式中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曹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8]. BOT投资模式核心法律问题研究[D]. 陈吉芝. 湖南大学. 2011
[9]. 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D]. 刘接昌.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10]. BOT模式在我国应用实践与对策研究[D]. 刘绍泉. 四川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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