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学教育的基本体制与改革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法学论文,体制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法学教育基本体制
韩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95年颁布《法院组织法》以后实际上开 始了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1945年以后,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 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经验,并结合韩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文化,建立了具有混合特点和多 元化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
(一)法学教育理念
现行韩国法学教育体现以职业教育为主,以通识教育为辅的理念,既不是完全的职业 教育,也不是完全的通识教育。在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中实际上把两种理念 结合起来,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具体操作能力的各种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各方面 的需求。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能够实践民主主义和正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社会各个 领域的领导人。民主主义和正义价值的实践,不仅需要培养法律人才具备扎实的基础知 识和司法的操作能力,而且需要具备作为法律人才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在韩国各大 学法律系的培养目标中普遍对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要考入大学的法 律系。高中毕业后可直接考大学,学制为四年。第二阶段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分三次, 第一次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课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第二次考试以论 述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目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 诉讼法。第三次考试是面试,主要考察作为法律人才是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历史使命 观和伦理意识,专门知识的运用能力及表达能力和逻辑性等。司法考试的录取人数逐年 增加,1999年录取了800名,2000年录取了1000名,明年可能扩大到1500名,但同报名 人数相比录取人数还是比较少的。法律系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竞争率是相当高的。 第三阶段是司法研修院的二年研修。在司法考试中合格后,到最高法院所属的司法研修 院接受2年的培训,主要是接受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1971年建立的司法研修院已培养 了5,838名法律人才,其中法官占97%,检察官占98%,律师占75%。结束司法研修院学 习后正式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三)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
韩国的各大学法律系专业是单一的,即只有法学一个专业。在四年的学习中按照法学 教育的基本理念,合理地安排课程,系统地讲授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课程分教养 课、专业课和选修课。教养课主要有外语、历史、政治学、行政学等课目。专业课分法 学基本课目和法学专门课。法学专门课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国际法、法哲学等30 多个课。法学专门课一般包括税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法思想史、法社会 学、比较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欧盟法、英美法、比较宪法等课程。另外,根据 法学教育目标与现实的需求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法学基本课与专门课的比例大体上是 6∶4,法学基本课所占的比例相对大一些。在四年的学习中如何合理地安排课程是影响 法学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韩国各大学法律系在低年级安排基础性的课程,到高年级为 培养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安排案例分析等课程。
(四)教学方法
在韩国,教学方法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教学方法。广义的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方法、 教育课程方法、教育交谈方法、教育评价方法等。狭义的教学方法通常指法学教授的讲 授方法。
各大学法律系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方法(Lecture Method)、演习(iibung)和讨论(Se minar)。讲授是法律系的基本的教学方法,由教授把各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知识传授给 学生,在专业的必修课中通常采用讲授的方法。演习是运用实定法的知识,对具体的事 例进行分析的方法,主要专业课中都有演习的课程。如宪法演习课程中,学生根据宪法 (Ⅰ)(Ⅱ)中学到的知识分析各种宪法事例,寻求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宪法原理和解决宪法 问题的各种途径,以巩固宪法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能力。宪法事例不同于宪法判例教学 ,它可以依宪法原理的特点设定不同形式的宪法命题,比具体的宪法判例具有更灵活和 多样化的特点。讨论是针对特定课程的特定问题,学生先收集有关的法律规定、判例和 学术界的不同观点,按专题在课堂上发表论文,然后学生提出问题,共同参与讨论,最 后由任课教师总结。
由于法学是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讲授方法外需要各种多样化的教学手段的 运用。各大学法律系还广泛采用实习、邀请专家讲授、因特网讲授、集体讲授(Team Te aching)、判例分析等方式。另外,模拟法庭、临床教学、法律文书的写作(Legal Writ ing)等也是一种补助性的教学手段。
(五)法学教师队伍构成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主体和参与者,法学教育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 在韩国,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主要包括专任教授、客座教授和非专任讲师。专任教授是 大学法律系正式录用的常勤教师,录用条件各法律系大体相同,必须是博士学位获得者 ,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录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法,由教授会议决定。在录 用新教员时,各大学法律系注意教师构成的多样化,本校的毕业生所占比例受到一些限 制,以提倡自由的学术讨论。另外,教师中在国获得博士学位的比重比较高,如延世大 学20多名专任教授中,在本校获得博士学位者只占18.8%,在外国获得博士学位者占62.5%。客座教授是以合同形式聘请的教授,通常邀请实务界的人士承担教学任务。如演习 课和选修课通常由客座教授上课。非专任讲师是按照课时授课的教师,在演习课和讲课 实务方面的课程中通常聘请非专任讲师,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
(六)毕业生的就业
在韩国,评价法学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法律系学生的就业情况以及毕业生在 社会各个领域发挥作用的情况。从统计的情况看,法律系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去向是法律 实务界、学界和其它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法律实务界是法律系毕业生首先选择的职业。 司法考试合格率是评价法律系地位的基本标准,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获得2年的司法研 修的机会,从司法研修院毕业后即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如延世大学法律系的 1997年到1999年的547名毕业生中司法考试合格者为141名,合格比例是比较高的。其他 学生的毕业去向主要集中在续研究生、出国深造。还有一些学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 外资官考试、法务官考试等。
(七)法律系的评价指标
目前,在韩国有87个法律系,其中有国立大学法律系,也有私立大学法律系,主要大 学法律系集中在汉城。由于法学教育体制不同,韩国各大学法律系的评价标准与其它国 家有所区别。有的学者认为,优秀的法律系或法学人才培养机关,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要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的优秀学生(best Student);要有学术研究和实务方面优秀 的教授(most eminent Faculty);要有内容充实,丰富而多样化的课程结构(richest c urricula);一定规模的图书馆(largest library);方便的设施(generous supporting Facilites);具有影响力的法学刊物(influential Law Review);有挑战性和领导才 能的院长(Dean's strong Lead ship)。(注:司法研修院:《韩国法曹论》2001年版, 第74页。)。1999年12月韩国大学教育协议会公布了法学教育评价指南(RM第99—13—18 8号),并于2000年对韩国各大学法律系进行了总体评价。法学教育评价指南提出了法学 教育机关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的培养目标。评价指南分6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教育目标 ,课程结构及授课、教授、教育环境(条件)、学生与教育成果。
1.教育目标(5分)
主要评价法律系是否有特定的教育目标,是否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具体评价内容 是:教育目标是否特定(1);大学法律系中长期发展计划中是否设定教育目标(2);为实 现教育目标而进行的努力是否合理(2)。
2.课程结构及讲课(30分)
课程结构设计(15分)的评价标准是,课程结构和安排是否符合教育目标和教育发展过 程,课程之间有无学术上的联系性,是否反映了学术发展和社会的要求。
具体评价内容是:课程结构是否符合教育目标的特点(3);课程中是否包括社会所需要 的专门课程(4);法学基本课程和专门课程比例是否合理(4);课程的安排和各年级之间 的联系性(4)。
讲课(15分)评价标准是,是否根据学术的性质、学习者的背景、教育条件等进行综合 考虑,是否确立了系统的授课计划、讲课内容和方法的合理性。
具体评价内容是:讲课计划与进度是否符合(4);讲课方法是否多样化(4);课堂讨论 是否活跃(4);上专业课的学生人数是否合理(3)。
3.教授(30分)
教授人数及构成(10分)的评价标准是,根据专业的要求是否录用了一定数量的教授以 及是否考虑教授构成多样化。
具体评价内容是:基本课程的授课教授人数(3);除基本课程外其它专业的教授比例(3 );专任教授的授课时数;(3)同一大学毕业的教授的比例(1)。
教授的研究(9分)的评价标准是,教授应进行积极的学术研究,推动学术发展,大学应 建立支援教授研究的制度,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
具体评价内容是:近5年教授的研究论文发表情况(3);近5年教授的著述(2);近5年教 授1人平均的研究经费(2);支援研究的费用(2)。
教授授课(8分)的评价标准是,为了完成教学和研究任务,教授一人平均授课时数是否 合理,有无足够的助教的帮助。
具体评价内容是:专任教授一人平均授课数(4);为了教育过程的开发,录用助教的人 数(2);专业课目与授课教授的专业是否一致(2)。
法学研究所(3分)的评价标准是,为了有效地协助教授的研究活动,有必要成立一定规 模的法学研究所。
具体评价内容是:研究所进行研究活动的预算(1);研究所是否定期召开国际学术讨论 会(1);研究所是否定期出版学术论文集(1)。
4.教育条件(20分)
教育设施(9分)的评价标准是,在法学教育中,为了协助学生教育和教授的研究,应确 保多样化的设施,并加以利用。
具体评价内容是:为了进行法学教育,是否充分利用尖端的设施(2);为了协助进行法 学教育的设施情况(3);为进行法学教育计算机网络的建立情况(4)。
教育图书(11分)的评价标准是,为了通过教育和研究,发展法学教育,应拥有多样化 的与法学有关的图书。
具有评价的内容是:近三年购买法学有关图书的情况(6);与法学有关的国际、国内及 相关的资料阅读是否充分(5分)。
5.学生(10分)
学生指导(4分)的评价标准是,根据学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与条件,为在校生提供有关课 程和组织其它多样化的活动。
具体评价内容是:对新生是否进行多样化的入学教育项目(1);在校生的各种课堂以外 的项目是否得到合理的运用(3)。
学生福利(6分)的评价标准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制度,支援学生安定的大学生活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为学生提供各种方便的设施。
具体评价内容是: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数额(2);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2);为学生提 供设施是否合理(2)。
6.教育成果(5分)
教育成果的评价标准是,为了取得法学教育的成果,向需要法律人才的各个领域输送 法律人才。
具体评价内容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3);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社会不同领域的 活跃情况(2)。
根据上述的评价指标,韩国于2000年对80多所法律系进行了评估。从指标体系的内容 看,重点在于课程设置与结构,教授条件及其为办法律系所需要的设施与条件。好的生 源、合理的课程结构和优秀的教授是有效地进行法学教育的基本要件。指标体系应具有 可操作性,需要把理论化的、观念或抽象的规范尽可能量化为人们容易取得共识的具体 指标,以实现法学教育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韩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议论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宪法学家俞镇午博士在1 955年3月发表的“论法科大学改制”的论文中首次提出把四年制的法律系学制改为5年 的主张,以后围绕法学教育改革问题的议论一直没有中断过。进入90年代后,法学教育 的改革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1995年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 教育改革正式列为国家推进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谈到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与相应对策 时,学者们首先对法学教育在理念、体制和具体运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改 革的前提是先正确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关于韩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尽管学者们的表 述和观察的角度不同,但基本的问题意识是相同的。主要的观点是: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不明确性
从法学教育制度上看,法学教育目标是通过通识教育,为提高民主市民的素质而进行 一般教育,但实际的运作中多数法律系以司法考试课目为基础建立课程结构,只进行为 司法考试准备的应试教育(注:权五乘:《法学教育改革的课题和推进》,《法与社会 》1999年16号。)。这样一来,虽制度上以通识教育为目标,但实际上以应付司法考试 的考试教育为主,培养目标与制度运作之间存在很大距离。
(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是韩国法学教育制度运作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大学法 律系进行的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修院进行的实务教育呈二元化形态,司法考试实际上割裂 了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修院教育的内在联系性。培养法律人才的任务主要不是由法律系完 成,而是通过由国家主导的国家考试来决定。主要表现是:(1)课程结构的不合理性。 课程结构的安排应根据学术原理和教育的原则,按科学的体系安排各门课程,但现行的 体制下,许多大学系只考虑司法考试中涉及的课目,与考试无关的,但对法学教育本身 有意义的课目则重视不够,使课程之间出现不平衡。(2)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二元化 同时造成“大学的考试化”、“法律系的考试化”现象,为了通过竞争激烈的司法考试 ,许多法律系的学生或其它专业的学生片面地学习与司法考试有关的课程,对其它课目 不感兴趣,无法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3)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脱节,在四年 的学习期间无法进行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训练,学生运用综合知识分析和实际 法律问题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考上司法考试的学生其创新能力存在一定缺陷。 (4)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分离,造成不是由社会领域选择受过教育的人才,而是由国 家机关选择自己需要的人才,并由国家承担具体的教育任务,造成国家主导的法律人才 培养制度,混淆了国家与市民的社会关系。(注:宋石允:《法律家培养制度改革的基 本方向》,《法与社会》,1999年16号。)
(三)法学教育缺乏现实适应性
现实的法学教育制度无法充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知识与工具,缺乏适应 性。特别是,有关专门领域的法律知识,如税法、环境、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金融 、通商等方面学生得不到必要的知识,(注:郑宗燮:《宪法研究》(2),博英社2001年 版,第283页。)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法学教育本身应提供各 种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各种知识,使面临的社会问题能够在一定的原理下得到解决。
(四)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性
韩国法属于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传统是讲义式,主要的专业课和必修课通过由教授 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的方法进行。尽管讲义式的教学方法与其它的教学方法之间也有一 定的互动关系,形成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但注入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法学教育方法中存 在的基本问题。这种教学方法的单一性同时制约了法律系对法律人才的继续教育(Conti nuing education),解决具体案例的临床法学(legal clinic)没有得到普及。另外,法 学教育方法的单一性还表现在毕业生就业去向的单一化,除考上司法考试的少数学生外 ,其它占毕业生70%—80%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得不到从事除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外职业 的必要的知识与训练,造成就业渠道的单一。
法学教育制度研究委员会于1999年8月提出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研究”报告书中列举 了现行法学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现行制度下,高中毕业生直接升入法律 系,学生缺乏充分的人文教育背景,法学知识的传授缺乏深度,工具性的知识所占比重 比较大;(2)在本科阶段,学生没有法学专业之外的必要的专业知识,无法把知识运用 于社会多样化的实践,运用能力普遍不足;(3)在所有大学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培养 模式千篇一律,在数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4)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 培养之间的脱节,司法研修院的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性。(5)在现行法学 教育制度下,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受到很大限制。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与基本内容
(一)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法学教育制度研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法学教育的改 革基本目标,即培养有竞争力、有责任感的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它人才), 其基本条件是:对人类和社会具有广泛而成熟的认识;具有适应多样化的领域需求的知 识和具体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变化的国际环境的能力;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 任伦理。上述基本目标可分为三个方面的具体目标:(1)具有专门性的法律家的培养。 要培养从事多样化专业领域活动的能力,除民事、刑事业务外,还从事行政、商事、医 疗、租税、特许、消费者保护、劳动、金融、通商、外交、国际交易、立法、政策计划 等领域的业务,并具有适应各种特定领域的知识与能力。培养的律师不仅从事诉讼业务 ,而且要从事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思考能力(legal mind)。(2)培养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家。在国内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能够参与国家之间的协商或通 商问题。特别是,在WTO体制下如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话,更需要培养大量的与外国法 律家竞争的人才。(3)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伦理道德的法律家。法律家的基本任务是客 观而公正地作出判断,以解决社会的纠纷和冲突。法律家的职业需要更彻底的伦理道德 ,使社会成员能够自愿地接受法律家作出的判断。
(二)建立研究法学教育改革的组织
法学教育改革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改革过程和改革以后可能出 现的社会问题。为了使法学教育改革能够得到正常运转,减少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韩 国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建立了组织机构,由统一的组织具体负责法学教育改革的政策 和利益的协调。1995年4月25日,“世界化促进委员会”和大法院协商后共同发表了“ 法律服务市场及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方案”,其中包括扩大法曹人数,改革法律家培养制 度等内容。为了落实上述改革目标,特别是具体讨论有关的法学教育学制、考试制度及 研修制度,成立了由6名专家组成的“法曹学制委员会”,对法律系的学制问题进行了 综合性的研究。当时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在现行四年制的基础上成立2年或3年的专门 法科大学院;二是把现在的四年制法律系的学制延长一至二年,进行两年的通识教育, 然后进行3—4年的职业法学教育。
1995年12月,为了研究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具体方案,在教育改革委员会内部成立了 “法学教育改革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是,实行二元化的法学教育,即把法 学教育分为提高民主市民素质的通识教育与培养法律家的专门教育,由本科教育承担前 者的任务,由专门大学院承担后者的任务。当然,专门大学院的法学教育并不是在所有 的法律系进行,只能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成立专门大学院。
1996年6月,为了进一步提出法学教育改革的方案,教育部成立了法学教育委员会,委 托该委员会提出法学专门大学院的成立标准、教育过程及具体运作程序等问题。
1998年11月,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新教育共同体委员会成立了法学教育制度研究委员 会,并委托该委员会继续研究“学士后法学教育”的具体方案,在完成初步研究方案后 于1999年4月召开了两次全国法律系系主任座谈会,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经过多次 地方的听证会后,同年8月提出了“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研究——学士后法学教育”的最 终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目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了今后韩国法学 教育改革的方向。
(三)法学教育改革方案与基本内容
针对目前法学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有关改革的许多具体方案,其焦 点集中在如何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中的学制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方案主要有4种:(1) 强化现行四年制的学士教育过程,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解决法学教育的问题。这种方案的 优点是不调整现行基本体制,减少了因改革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但现行制度的框架内难 以吸收法学教育改革的各种有益因素。(2)通过强化司法研修院的教育,解决法学教育 面临的问题。但这种方案容易混淆专业研修与教育的界限,影响法学教育机关承担教育 的任务。(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在目前的体制下司法考试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是比 较大的,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的法学教育改革方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但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本身并不能彻底解决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4)实行“学士后的 法学教育”制度,即对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 把本科的法学教育提高到研究生水平。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研究委员 会提出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方案就是“学士后法学教育”制度的引进。
1.“学士后法学教育”制度(注:法学教育制度研究委员会:“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研究 ”报告,第29—33页。)
这个方案是参照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结合韩国法学教育实际而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目的与名称
以不同专业本科毕业生为对象进行硕士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学士 后法学教育机关名称为“法科大学院”。
(2)学位
“学士后的法学教育”虽然是硕士研究生水平的教育,但并不进行专门的学术研究, 授予的学位不同于学术学位,可授予“法务博士”(J.D.Juris Doctor)。
(3)入学资格与考试
必须是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与学士学位同等的学历。为了保证入学者知识背景的多样 性,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至少占30%以上比例,在考试课目中不考法学,考试成绩要综 合本科成绩+外国语+社会经历及社会贡献成绩+其它法科大学院规定的事项,如论述题 或口试等。另外,本校的毕业生不得超过60%。
(4)四年制法学教育与法科大学院并存
由于法科大学院实行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律系才能成立法科大 学院,没有条件的法律系保持原来的体制。成立法科大学院的学校取消法律系本科,只 招本科毕业的学生。
(5)成立法科大学院的标准
成立法科大学院要考虑地域分布、人口状况、法律系本身的办学条件。招生规模一年2 000人左右,教授和学生比例至少要达到1∶12标准。
(6)学制
“学士后的法学教育”学制是3年,总学分是96,课程中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
(7)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对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作限制,在本科受过法学教育及受过“学士后法学教育”者才 能报考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免考第一次司法考试,可直接进入第二次考试。
(8)成立法学教育委员会
为了具体主管法科大学院的有关事项,在教育部内部成立法学教育委员会,具体提出 成立法学大学院的标准、学生人数的确定,对法科大学院的评价及监督等。
上述的改革要得到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法学教育制度研究委员会认为,引进“学士 后法学教育”制度有四个方面的效果,即有利于保持教育与考试的内在一致性,解决大 学考试化的现象;有利于提高法学的学术性和学科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扩大专业的范围 ,使法学与其它学科保持均衡的发展;有利于保持学校教育的正常化,解决大学考试中 若干热门专业过热的现象。对“学士后法学教育”制度的引进,大法院和一些学者持反 对意见,主要理由是:“学士后法学教育”是模仿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并不适合以大 陆法系为传统的韩国实际;成立法学专门大学与司法研修院功能重复,随着成立法学专 门大学数量增加,现行培养法律人才的基本框架将受到根本性的冲击。
2.法律系学制改革
为了把法学教育目标明确规定为职业教育,首先要考虑接受法律教育的年限问题,韩 国学者们对学制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5年制(2+3)方案。把现在4年制的 法律系学制改为5年,2年进行通识教育,3年专门进行职业教育,赋予毕业生参加司法 考试的资格。(2)6年制(2+4)方案。把现在4年制的法律系学制改为6年,2年进行通识教 育,4年专门进行职业教育,赋予毕业生律师资格。(3)2年制法学专门大学院(4+2)方案 。选拔在4年制大学学习过法律者,进行为期2年理论与实务方面的职业教育,对非法律 专业的毕业生要求修满法学专业的一定学分,其比例在30%—50%。(4)3年制法学专门大 学院(4+3)方案。选择四年制大学毕业者进行3年的理论与实务方面的职业教育,修满学 分毕业者获得律师资格。(5)3年制法学专门大学院(3+3)方案。选择一般大学3年级以上 的学生,进行3年的专门的法学教育,修满学分毕业者获得律师资格。
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一元化
如前所述,韩国法学教育中的最大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教试呈二元化,两者之间 缺乏内在的联系。由于两者处于脱节状态,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基本功能受到司法考试的 冲击,失去应有的权威和体系,出现了严重的“考试化”现象。不仅多数法律系学生把 全部的时间都花在准备司法考试,而且其它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把时间集中在司法考试 上。据统计,有的大学非法律专业学生中30%的学生入学后一直准备司法考试,正常的 教学秩序受到影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如法学教育的内 容与司法考试内容尽可能一致起来,限制司法考试报名者的报考条件,限定在四年制法 律系的毕业生,扩大司法考试录取人数,把司法考试的性质规定为一种资格考试,废除 定员制等。另外,加强法学界与司法界的联系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4.法学教育目标改革
法学教育目标的不明确性是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对目标的改革问题主 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把法学教育目标改为明确的职业教育,即接受法学教育阶段 主要是进行职业化的教育,培养法律专门的思考方式,其前提是实行“学士后法学教育 ”;另一种观点主张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化,(注:司法研修院:《韩国法曹论》,200 1年版,第24页。)不仅培养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人才,而且培养适应国际化时代的专门 人才。在社会各个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者以及实现21世纪法治发展的民主指导者。 多元化的培养目标强调人才需求的多样性,把职业教育只作为人才培养的一种形式,提 倡专门性的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合理结合。
5.课程结构的改革
合理的课程结构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法学教育改革中学者们对传统的课程结 构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各种有益的建议。主要有:(1)把法学教育从供给者中心的体制 改为需要者为中心的体制,以需要者的需求为基础确定课程结构,尽可能减少必修课目 ,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根据自己的毕业去向与兴趣自由地选择课程,(2)把以司 法考试为主建立的课程结构改为体现法学教育目标的多样化的结构,强化课程结构的逻 辑性与规范。(3)根据法学专业化的趋势,及时地增加新的课程,尤其是大量增加与特 定领域有关的课程,如环境法、税法、文化遗产保护、水资源保护法、国际通商法等新 领域的课程。(4)实行课程自由开设方法。除专业必修课外,可根据教授的研究领域, 开设专门化的课程。同时,由于法律问题本身的综合性和专业的领域互相交叉,必要时 可实行几个教授共同开设一门课的共同教学(Team-teaching)方法。
6.教学方法的改革
除传统的讲义方法、演习、讨论(seminar)外,积极引进事例研究(case study),强化 实务教育与因特网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采用综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学教 育。
法学教育制度与一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定的法学教育制度反映了特 定的历史背景与人文环境。因此,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时需要分析某种制度赖以运作的 社会背景,不应轻易变更历史上形成的基本的人才培养体系。美国的著名法学教育家Ca rrington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不得与文化割裂开来。法学教 育与该国法曹本身有密切关系。(注:《法曹教育的现在与未来》,载《法学家》1992 年12月,第119页。)在改革法学教育或借鉴外国法学教育制度时应考虑文化基础和文化 的承受能力,从文化的角度考虑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方向。目前,在韩国进行的法学 教育改革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争议也比较大。就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而言,我们不仅 需要关注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改革动态,同时也要分析非西方国家,尤其是周边亚洲国 家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对我们具有更现实和实际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讲,韩国 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趋势对于我们思考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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