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成果产业化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需求是发明成果产业化的起点
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是一直困扰我国各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老大难问题,虽然我国已开始实施《技术成果转化法》,从法律角度提倡和保护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但实际上产业化进程仍是困难重重,影响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出发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科研人员在选择课题时,一般都从各自的研究领域与学科出发追求理论上的创新,价值取向仍是“国际水平”和“学术成就”,对市场需求不以为然,在争取课题经费时,总是突出理论水平,强调课题的先进性、独创性,即便有点市场分析也常常是逻辑推理,线性推算,因此,往往科技成果鉴定之时,也就是成果转化结束之日,把发表学术论文当成了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当前,许多科研人员开始进入以市场需求为龙头的科研选题,尤其是应用性研究,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在立项之前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文献调研,不断跟踪国内外发展的动态,把市场需求作为科研选题和立项的起点。
2.认真做好市场分析。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在进行市场调研时,要认真及时地进行市场分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时,一般分为三个问题①技术问题②工程问题③市场问题。据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一项调查分析,无论是科研院还是企业均认为市场需求是影响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在科研成果未转化为生产力的因素中,上述三类问题分别占16.7%、15.6%和67.7%,可见市场问题远远高于技术问题和工程问题的总和。从国内外已有的经验看,一是让企业(用户)参与技术开发的选题和开发过程,企业和用户会随时用市场的需求修正技术开发方向。二是科研人员和企业生产人员相互合作,从实验室试验阶段开始,到中试和工业化生产,都要考虑工艺和设备能否满足设计条件。三是在进行市场分析时,不但要预测市场需求,还要明确市场类型和进入市场的时机、方式和渠道。实实在在的市场分析,将决定科研成果转化后的生存能力。
3.企业家要有超前的市场意识。企业对科研成果的评价,一般只注重短期效益,尤其重视“短、平、快”的项目,急于立竿见影。其实许多科研成果潜在的市场价值,要通过努力转化才能看清楚,因此,科学家和企业家要相互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角度考虑问题,研究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换位思考,填平研究与成果转化的鸿沟是科研成果能否最终转化的关键。
二、体制是发明成果产业化的关键
发明成果产业化本质上是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一个吸纳过程,企业的自主行为在这类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为了在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使科研部门和企业之间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受益,采用适当的合作体制是保证成果转化的关键。国内外的许多实践证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果持有方无论是独立开发、生产,还是与企业合作开发、生产,最适宜的办法是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予以保证,采用技术成果入股、资金入股等方法,有利于各方承担责任,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也避免了日后产生的各种利益纠纷。由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技术和非技术的问题,尤其是实验室成果能否通过中试,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对生产企业来说是个未知数,具有极大的风险,因此单纯采用技术转让的办法,已不易被企业所接受,尤其是高新技术成果更是如此。因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技术创新、技术综合的过程。因此只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是成果转化可靠的保证。
三、政策扶持是发明成果产业化的催化剂
1.发明成果产业化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在国外被称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孵化器”,自本世纪40年代开始,由于其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巨大作用而得到迅速发展。以美国为例,1979年风险投资总额为25亿美元,而到1994年风险投资总额为1000亿美元, 15 年间增长了40倍。国外风险投资迅速发展有二个方面原因,一方面是高投入,高利益,利益驱动所致;另一方面与各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密不可分。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和扶持工作还未提到议事日程之上,但是经济形势发展已使风险投资的发展具备了必然性和可能性。
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主要是风险投资性质的资金。要银行来承担全部风险是不可能的,完全由国家拨款的办法也行不通,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只有企业自筹或依靠风险投资公司。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必须进行股份制改组,改革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引进风险投资资金。
2.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的资金,往往是科技成果研究经费的十几倍和几十倍。科研经费一般可以经过申请得到无偿支持,而成果产业化完全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综合世界发达国家情况,各国在政策扶持上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担保。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银行向风险投资业发展, 普遍选择政府担保手段。如美国国会1993年通过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和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 如果风险企业破产, 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日本政府于1975年建立“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可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可达80%。英国自1981年也开始建立“信贷担保计划”,担保比例达70%。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金的风险投资发展。因此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一般放大倍数在10~15之间。
(2)政府补助。该补助是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的一种无偿补助。加拿大、美国、德国都有不同程度的资助,该项资助也称种子资金,可以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具有导向作用,可以带动民间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政府对风险企业提供补助的另一种形式是提供亏损补贴,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技术企业,连续亏损三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3)税收优惠。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各国均制定了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美国对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法国1985年颁布一项法案,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可最多达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规定, 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4)为风险企业建立专门的“第二股票市场”。 对于成长过程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而言,由于不具备上市公司条件,因此不能进入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交易,这将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为此美国和日本在严格控制和管理基础上,相继为风险企业建立“第二股票市场”。这类证券市场发行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发行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该企业的投资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即可在该市场上发行股票,这种“第二股票市场”的建立,既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舞台”。
3.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科研成果产业化如果采用“自由碰撞”形式来进行,成功率比较低,而且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的关联性不够密切,因此改变上述状况,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和指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尤其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管理要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优先发展领域,然后由科技与经济部门共同选项,选定市场,共同论证,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把主要力量投入到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一系列关键项目上来。
(2)建立和完善企业对科技成果的吸纳机制。 政府要将科技进步作为对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对重大经营决策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使企业内有动力,外有压力,逐步走上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
(3)建立技术市场,疏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渠道。 政府应该起到对技术市场规划、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并在政府、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4)根据市场要求调整、重组科技要素。 世界各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发展,总体上已进入科研、开发、生产一体化模式。而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科研与生产相脱离,因此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科技为依托,产业化为目标,逐步发展成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共同协作兴办科技经济联合体,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