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农业行业协会的思路与方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协会论文,我国农业论文,思路论文,方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近几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农业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农民本身看,作为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却一直缺乏能代表自身利益的声音,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因此,与其它行业相比,它始终处于一个劣势或不平等的地位,与政府之间也无法象发达国家那样形成“谈判——合作”的有效机制。农业行业协会作为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利益集团,则能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扶持,同时还可以代表本协会会员处理农产品贸易中的各种纠纷。
其二,从国内环境看,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户家庭成为了农业资源配置和社会秩序优化的基本组织单元。这一制度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同时也使我国农业组织出现小规模、分散化的特点。因此,自80年代中期以来,卖粮难、增产不增收、交易费用上升、不确定性增加等问题频繁出现,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发展农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与培训、生产指导等服务,从而能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
其三,从国际环境看,我国加入WTO后,已承诺取消对农产品进口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同时承诺限期削减关税并对关税进行约束。也就是说,我国政府对农业的直接保护力度将逐年减弱。与此同时,近来国外大企业、大协会纷纷抢滩中国市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正面临来自国外农业的巨大挑战。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新的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游兵散勇”势必难以抵御“八国联军”,“提篮小卖”肯定无法对抗“跨国集团”。有识之仕呼吁,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已是刻不容缓,而建立农业行业协会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手段。
其四,近几年,我国正在开展新一轮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其总体目标就是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原来的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由原来的部门管理为主转向行业管理为主。对于国家机关让出的那部分职能,显然不能全部交由农民或农业企业自主处理,而是应该由合法的具有较大覆盖面和代表性的行业组织来接管。这个行业组织就是农业行业协会。
二、国外农业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近些年,我国的农业行业协会已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这些协会的发展状况还是差强人意,普遍存在组织结构松散,制度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在代表农民心声、保护农业利益、切实为农户和农业企业服务等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与具体方案,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进而实现亿万农民全面小康的一个重要内容。
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以代表农民利益、为农业服务为宗旨的农业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使农户和农业企业在自律、互助的基础上形成更大范围的联合行动,从而有效克服小规模生产和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进而增强农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然而,各国农业行业协会在实现自身宗旨上所表现出的形式却各有千秋,并且各自均有着符合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的独特协调机制和内在逻辑。因此,任何盲目或简单地移植和模仿某国的经验和做法都将是危险的。只有仔细区别不同模式的共同特征、产生背景、发展原因、运行机制和实际绩效,才能有甄别地吸收对我们有益的营养。
1、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在本质上它们均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自愿性。协会是同行业农户或企业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会员有自由人会和退会的权利。二是行业性。协会的组建以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三是中介性。协会在整个行业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农户或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但它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采用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进行活动,而是以服务于会员和本行业为根本宗旨。四是非营利性。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工作原则是统筹而不偏爱、指导而不干预,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服务而不争利。五是自律性。协会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为了实现其目标,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
2、国外农业行业协会产生背景与发展原因并不完全相同。大多数是因为农业遇到了困境,特别是农产品贸易出现了困难。但也有的是由于农业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如1896年3月20日在德国基尔成立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农民协会,并不是因为当时农业遇到了困境,而是为了改变以往的农业组织经费不足和缺乏影响力等问题而成立起来的。近二十年,各国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则主要是因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所产生的外在动力的推动。同时,它们的发展路径也各有差别,既有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模式,又有民间自发的“自下而上”模式。但无论那一种模式,农业行业协会最终必将走向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道路。即使象日本和韩国那样完全由国家主导下建立的农协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都始终贯彻民主自治的原则。当然,不同的发展模式需要解决或避免的核心问题是不一样的。“自上而下”模式,关键要避免行业协会成为“第二政府”;而“自下而上”模式,则主要应解决协会的生存和效率问题,使其能真正成为一个自律、自治和自助的组织。
3、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既有综合型,也有专业型。从现实情况分析,农业专业化程度高且单个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以发展专业性协会为主;而专业化程度较低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的国家和地区,则更适合采取综合性的形式。再从实际绩效来看,专业性协会的会员为同质群体,其活动内容就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不过其组织数量往往较多,组织结构也比较松散;而综合性协会则能代表更广泛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利益,也具有比较广泛地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还便于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协调,但内部组织机构通常过于庞大,组织程序也相对较为复杂。
4、国外农业行业协会,主要有以下四个任务和功能,即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所谓行业代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向上(政府)反映本行业利益集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以争取政府对本行业的支持;二是对外(行业以外或国外)参与侵权行为、反倾销、反垄断的诉讼,以维护本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行业服务的内容十分宽泛,既包括为本协会会员服务,也包括为本行业非会员服务,还包括为政府服务。行业自律就是在行业内部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形象,防止和避免出现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行业协调则是对本行业内部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进行协调,也包括本行业与外部各种关系的协调。
5、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体系通常分为2—3级组织。不同层次组织的功能相对有所侧重,使之形成一个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一般来说,全国性组织主要是负责与政府和国外组织的沟通,以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协调本行业与国外组织和企业的关系,扩大本行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处理国际纠纷等。全国性协会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专业网站和刊物。地方性协会则通常侧重于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起草行业标准,推出本协会产品的统一商标,组织专业培训等。而基层组织更多的是进行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具体的营销服务等。
三、建设我国农业行业协会的基本思路与方案
总体上说,我国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为本行业服务的宗旨,遵循民间办会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和民主自治原则,并且要妥善处理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协会与其它农业组织的关系,协会与会员以及公众之间的关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当前中国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应按以下思路和方案开展。
1、正确认识和理解农业行业协会的本质特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面临的严重挑战,人们对发展农业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已不断加强,但对农业行业协会本质特征的了解还有待于深入。最突出的表现是,在理论研究中,经常把农业行业协会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混为一谈,很多学者将农业行业协会作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一种形式进行研究;而政府有关部门在某些指导性文件中,则将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研究会等统称为农民专业协会,又把农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统称为农业合作组织。这些概念上的模糊,容易造成人们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在我国现实发展中出现的合作社很少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性质,而农业行业协会却反而具有许多合作社的特征等现象,不仅与这些概念上的混淆有关,而且与过多模仿日、韩农协的做法也不无联系。虽然农业行业协会与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为了解决农业的生产经营问题,但在内涵上它们之间其实有着本质的区别。最根本的一点,农业行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联合组织,而合作社等则是以合作为纽带、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合理定位农业行业协会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农业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其他农业组织和农户之间的一种(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它不需要也不可能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也不必吸纳所有的农民成为其会员(这并不会影响其对本行业的代表性)。农业行业协会在整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定位,应注意其层次性,以及服务对象的选择性,并且要与其它农业组织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一个互补、促进的关系。在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农业行业协会应把服务重点放在规模组织和专业大户上。因为一般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农业收入极其有限,他们对行业协会的内在需求不大。尤其在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农户的承包田收入已不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他们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都有一定的随意性。对于小规模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则主要应依靠农业合作社、专业(种植、贩销)大户、龙头企业等组织来带动,而不应是农业行业协会。
3、加强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与队伍建设。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应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大等特点,可以考虑建立三级组织,即全国性组织、省一级组织和县一级组织。后两级组织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组建,还是跨区域建立,主要决定于该协会服务对象的实际分布,以及协会本身的吸引力。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壁垒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先按行政区域进行设立。待协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及各方面改革不断推进后,再通过合并、调整等手段,逐步消除行政界线。此外,由于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社会覆盖面,因此县级以下原则上不应设立协会组织。二是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县级组织应围绕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以组建专业性协会为主,把发展协会与培育地方特色块状农业或农业产业带紧密结合起来。省级和全国性协会,则可以以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以便于综合协调。三是农业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机构。协会内部一般可以设立三级组织机构:(1)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协会的一些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如选举会长、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作出组织重大变动决议、通过财务预决算等,一般需要有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2)具体决策机构,县一级协会可直接设立会长、副会长,以会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协会的正、副会长或理事长、原则上要选有能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的种养大户和企业家等民间人士担任。省级及全国性协会则可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并有权处理那些无法通过农业协会章程或全体成员大会解决的事项。根据发展需要,(常务)理事会可下设若干长期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的专题研究小组,具体负责完成一些特殊的任务。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可以不是农业协会成员,它只是做一些咨询方面的工作。(3)日常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由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组成,最好能聘请一些律师、博士、专家等,以便为会员提供较为前沿和专业的服务。(4)协会还可考虑设立监事或评议员。监事的主要任务是对行业协会的业务状况、财产运营和会计处理及其它事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的资格与理事相同,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但也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选派。设立评议员的目的是,通过评议员对行业协会重要业务活动提供咨询,促进事业的正确发展。评议员一般由对某项事业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四是农业行业协会的会员构成。协会的会员应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和购销大户为主,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农业技术研究单位、技术推广中介机构甚至金融机构等组织加盟。
4、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农业行业协会的职能。要使农业行业协会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赋予其应有的职能。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国现有农业行业协会的功能还极其有限,除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等工作外,大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仍然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手里。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程,主动将现有一些由政府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逐步转移给相关协会。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政府可以先将以下职能落实到农业行业协会,如农业行业发展规划、农产品生产与质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WTO规则下有关“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的实施,农业行业资质的评定,行业名特优产品和先进企业的评选,对内部的成员组织或农户之间的各类技术纠纷、服务标准、商事磨擦和重大市场关系作出行业裁决,在成员发生与国外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等案件时提供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援助,等等。
5、建立和形成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首先必须肯定在现阶段下,我国政府在推动和指导农业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在政府有关部门中设置与农业行业协会专门对接的机构和职能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其次,应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在相关领域的各自权利和义务。政府主要应以间接的方式、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行业进行管理,其行业管理功能主要应体现在:依据国家对农业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关的农业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手段对农业实行统筹规划;着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等。而农业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应放在宣传行业政策、提供行业信息、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培训、处理本行业企业的国内外纠纷等中观层面上。再次,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应形成两个有效机制:一是合作机制,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要在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进行,同时农业行业协会又要成为政府对农业实行行业管理的依靠力量。二是谈判机制,农业行业协会的决定与政府意志发生矛盾甚至对抗,也应有一个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6、加大政府对农业行业协会的扶持与激励政策。政府对农业行业协会的扶持与激励政策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降低对农业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在发展初期,出现数量过多、规模偏小的现象是正常的,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二是各级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不过要注意支持的方式与方法问题,以避免农业行业协会成为“第二政府”。三是有关政府应为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设施。四是农业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