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定义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_科技论文

科技企业定义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_科技论文

科技企业界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科技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4-8308(2003)02-0025-06

中图分类号:C931;F276.44

文献标识码:A

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科技与经济的直接结合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企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其对我国的技术进步、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显著。目前,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展科技企业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共识。然而,尽管发展科技企业一直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科技企业也是众多政策扶持的对象。但什么是科技企业在理论上一直缺乏相对深入的研究,在实践上也一直设有比较合理的标准。这种状况客观上对科技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带来了相当不利的影响。因此,对科技企业界定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必要的探讨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科技企业界定的理论问题

在理论上,专门讨论科技企业定义的文章很少见,但大凡研究科技企业的相关文章都会对科技企业定义,这些定义在观点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角度认为科技企业是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1]。另一类是基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经营的角度认为科技企业是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转化和销售经营为主体业务的企业[2]。

就第一类定义而言,由于它对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进行罗列,因而其对相关的政策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作为科技企业的定义,尚有两个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①一般性不够。通过罗列科技企业的经营业务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给出科技企业类型,但并没有给出科技企业之所以是科技企业的一般的、本质的特性。因而这种定义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科技企业,也不能正确指导人们在理性层次上去认识、把握科技企业的本质,因而也就不能成为政策实践的理论依据。如当今科技企业中最主要、最重要的部分——以技术开发为先导集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就很难用这个定义来理解和把握。②严谨性不够。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科技性”一般是被认同的,但对于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的企业是否必定具有“科技性”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作为一种经营业务可以是一种毫无“科技性”的纯经济、商业行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包含3个环节,即科技成果在功能上的商品开发,科技成果在形态上的商品生产,科技产品在价值上的商品实现(销售)。显然,一个开发软件的企业肯定具有“科技性”,而单纯生产的企业和经销软件的商店就很难说具有“科技性”。就科技产品的产业化而言,在当今经济对科技高度依赖的情况下,可以说多数企业的产品都是科技成果(包括传统技术的现代创新)商品化、产业化的结果。如果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作为科技企业的特征,中国有几家企业不是科技企业?由此可见,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并不是科技企业的本质特征,用之定义科技企业显然不够严谨。

第二类定义,除了具有第一类定义之不足外,还在两个方面有明显缺陷。①以偏盖全。据原国家科委在(93)国科改字038号《关于科技企业若干界限问题的说明》(下简称《界限说明》)中所作的解释,科技企业按科技领域和水平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一般科技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企业中技术领域特定且技术水平较高的部分。显然,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并非同义词,因此把科技企业圈定在以开发经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要业务的范围内,显然是以偏盖全。②限定过窄。把科技企业的相关经营仅限定在“科研、开发、生产、转化和销售”范围内,实际上把众多依靠专业技术并输出产品是技术方案的专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较典型的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排除在外。显然,这种定义的过窄限定与实际不符。

此外,在政策上,原国家科委“界限说明”中对科技企业作了如下定义:“科技企业又称科技开发企业,是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这个定义比上述两类定义虽然更进步,但同样存在缺乏一般性和严谨性的问题。从一般性角度看,定义没有揭示科技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不同的特殊性基础上,对科技企业作出一般性的定义;从严谨性角度看,①如把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企业都当作科技企业,则如上所述必然推出中国绝大部分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都是科技企业。因为绝大部分生产经营性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都是由现代技术衍生发展出来的科技产品,这个科技产品可以是政府计划开发、鉴定,也可能是民间开发、市场认可的;即可以自己研究开发,也可以是委托开发或转让引进;即可以是高新技术产品,也可以是一般的适用技术产品,还可以是传统技术被现代技术加以改造后的产品。②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并不限于科技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许多科技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常常表现为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能耗,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开拓原材料来源的自然渠道等为目的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创新。因而,把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限于产品的研发活动显然是不够的。

上述理论和政策上对科技企业的定义,由于一般性和严谨性不够,在观念上导致人们对科技企业理解的偏误,在政策的实际操作中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对科技企业认定的泛化。最明显的影响和结果是把单纯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企业普遍认定为科技企业。根据2000和2001年江西民营科技企业统计结果[3,4],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容和产品来看,单纯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一般企业分别占认定为科技企业总数的35.82%和40.45%。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常规日用杂品、食品加工、建材、酒、贸易、汽配、果业等生产和经营(见表1)。

表1 江西民营科技企业统计

已认定的科技企业

 一般性企业

 一般性企业占比

年 /数

 /数

 /%

2000508

 182

 35.82

2001529

 214

 40.45

2 科技企业界定的实践问题

原国家科委在“界限说明”中给出了科技企业界定的标准,至今仍是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科技企业的依据,它分为定性和定量指标两部分,见表2。但在已认定的科技企业中同时满足上述标准的企业不足20%,究其原因是该标准在科技企业的具体界定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表2 现行科技企业界定标准

分类

 标准指标指标表述

定性指标 政策拟合度符合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技术创新、经营

具备《科技进步法》规定的技术创新机制和

 机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暂行条

例》规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

 主营业务 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和生产经营科技产品为主要业务。科技产

品指在科技成果基础上转化和创新的产品。

定量指标 科技人员 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

数一般不低于20%。

 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年收入20%以上。

 研发投入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2%以上。

 科技贡献率科技对企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以上。

2.1 有关定性指标的问题

(1)政策拟合度指标。其一,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布局,是科技发展宏观性、长远性、方向性的政策和规划,用以指导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而企业的技术选择是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的,具有微观性、现实性、具体性。因而,用未来的政策方向来界定现实的企业显然不实际。并且,是否符合科技发展战略布局,并不必然地导出企业是否是科技企业。因为不在科技发展战略布局内的企业,只要其具有科技性质,并且这种科技性质和经济活动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并为市场接受,我们没有理由说它不是科技企业。其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是对任何企业的一般政策要求,并非是对科技企业的独有要求,因而也不能成为判断企业“科技”性质的指标。

(2)技术创新机制和经营机制。首先如果按照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技术创新”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一个“科技”概念。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也没有对企业技术创新及其机制给予明确的定义,所以以是否“具备我国《科技进步法》规定的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科技”性质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其次,是否具备“四自”机制完全与企业是否具有“科技”性质无关,因此用它作为界定科技企业的指标内容显然没有根据。

(3)企业经营的业务。经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是以研发为基础,以“技术”为产品,科技性质显而易见。而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企业如前所述并非一定是科技企业,如果把单纯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企业界定为科技企业则必然导致科技企业认定的“泛化”。泛化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明显存在,如,在江西已认定的科技企业中,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2000年占31.69%,2001年占24.76%。

2.2 有关定量指标的问题

(1)科技人员占比。一个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并不必然决定企业是否具有科技性质,关键要看科技人员在干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科技人员占比超过20%,但都在从事管理、操作和其他一般性工作,而没有一个在从事研发活动,则这样的企业与一般性企业毫无二致。比如:目前比较热门的金融、投资、证券企业,科技人员比重远远超过20%,但它们决非是科技企业。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小于20%,但专门从事研发,这样的企业起码比上述列举的金融、投资、证券企业更具有“科技”性质。正因为如此,在江西已认定的科技企业中,2000年有22.64%,2001年有26.20%的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并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20%。因此,科技人员的占比并不能作为划定科技企业的指标。

(2)技术性收入。首先,根据“界限说明”,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合同收入,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其他科研收入。由此可知,技术性收入没有包括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收入,如果把单纯生产、经营科技产品的企业主定为科技企业,则这类企业技术性收入必定为零。这就使定量的技术性收入指标与定性的主营业务指标发生矛盾。而且这一矛盾已表现在具体的科技企业的界定实践中:如江西2000和2001年已认定的科技企业中,分别有56.69%和58.79%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为零;其次,用统一的20%的技术性收入标准来界定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将有失偏颇。因为专门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科技企业,其技术性收入比重肯定远远高于20%,而以研发为基础,集技工贸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其技术性收入比重则不一定达到20%。在江西2000和2001年已认定的科技企业中,就分别有21.07%和21.5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大于零而小于20%;再次,在理论上,技术性收入的概念还不很确定,虽然原国家科委在“界限说明”中对技术性收入有一定义,但如上所述既不精确又不完善。在实践中,虽然原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就科技企业财务制度有所规定,但真正能够在账面上反映的技术性收入很有限,因而在实践中要相对客观和准确地确定企业的技术性收入还很困难,所以用技术性收入,特别是以确定比例的技术性收入作为界定科技企业的指标缺乏必要的严密性。

(3)科技贡献率指标。首先,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本质上是一个宏观经济概念,用于对具体企业科技性质的评价显然不适用;其次,如果把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理解为科技对企业效益增长的贡献率,在理论上虽然有投资利用效果法、劳动力利用效果法和综合法等计算方法,但实践中要应用于具体企业科技对企业效益增长贡献率的计算进而作为科技企业的科技指标却非常复杂,可操作性极低。

3 科技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和实践标准

3.1 科技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

科技企业之所以称之为科技企业,是因为它具有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特质。这一特质使之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科技企业,即科技型企业的特质在于其科技性。因而,准确把握科技性的内涵对理论上界定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具备科技性的必要条件是企业具备科技活动所必须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科技研发机构是科技活动组织载体,研发人员是科技活动的能动主体,研发投入是科技活动的物质基础,三者构成企业科技活动的基本条件。

(2)具备科技性的充分条件是企业具有科技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实质成果,即具有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科研、开发、中试、工业化实验等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研发科技成果产出。企业的研发活动和产出是企业科技性的根本、核心的标志。

根据以上对科技性的分析,理论上可得出科技企业的定义:以研究与开发为生产经营基础的经济组织。

在科技企业中,代表科技性的研发活动具有经济目的,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要求。而代表经济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又紧紧依赖于研发基础,是研发活动的目的和方向。所以科技企业是科技活动与经济活动互动一体的平台,实现了经济与科技的高度结合,最充分地体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和性质。这也是政策上大力鼓励发展科技企业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3.2 科技企业界定的实践标准

根据定义,要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科技企业只要看它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基于研发活动之上。而判断一个具体企业是否有围绕生产经营的研发活动,必须从4个方面进行考察。

(1)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作为研发活动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永久性的固定组织,如: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部等。也可以是阶段性的动态组织,如根据项目的开发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临时性项目组,项目完成后即解散,又根据新的研发项目和任务重新建立类似组织。所以,判定一个企业是否有研发机构不能仅从固定组织角度去考察。在实际中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有研发机构可以从工商登记、内部组织文件、项目开发档案等方面的实际调查来确定。对研发型和服务型科技企业而言,它们本身就是研发机构。

(2)相应研发人员。如前所述企业科技人员的多少与其是否是科技企业并无必然和本质的联系,而企业是否存在相应的研发人员则是科技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研发人员的比例对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不同时期可以不同,其标准不应固定和量化,应以与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研发工作和任务相适应为准则。从目前对大量创业阶段的研发型和一体型科技企业调查来看,研发人员一般较少,有的甚至就是创业者本人。对较小的服务型科技企业,作为研发人员的科技咨询、服务人员一般也不多,有的也只有一名。所以,科技企业的研发人员至少要有一名。目前所应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作为科技企业界定指标事实上是没有根据的。

(3)研发投入。研发投入是企业研发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研发投入就不会有研发活动和成果的产出。而研发投入的多寡对不同的企业必定不同。即使对同一企业项目的不同时期也完全可以不同。所以用于项目研发投入的有无是判断企业科技性的依据之一,而研发投入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不应确定判断企业科技性的硬性指标。在实践中服务型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一般要低些。

(4)是否有研发成果。因具体判定企业是否有研发活动在实践中弹性太大,故研发成果的有无就成为判断企业是否有实际研发活动的主要、有效的依据。科技企业的研发成果可以有多种形式: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的创新、改进,科技咨询、服务方案、报告等。据此,通过转让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单纯生产经营性企业自然就不可能认定为科技企业。

综合以上界定科技企业的几个方面,可以提炼出实践中界定科技企业的4项指标: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只有同时满足这四项指标的企业才是科技企业。其中,是否有研发人员和研发成果是判断科技企业的最主要指标。4项指标的明确性不仅在科技企业的认定实践中能将科技企业与一般企业有效地区分开来,而且在科技企业政策的实施中能明确指导和激励一般企业向科技企业发展,从而推动全社会技术和经济的同步发展。

3.3 科技企业的分类

由于经营方式、内容的不同,科技企业可分为3类:

1)研发型科技企业,以科技成果为产品,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如各类独立科研院所;

2)服务型科技企业,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的中介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技术设计和承包等,如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企业;

3)一体型科技企业,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为起点和基础,以生产经营产品为主业、以技工贸一体化为运营方式。目前大多数科技企业是这类企业。

收稿日期:2002-09-09;修改日期:20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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