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法律法规论文,成果鉴定论文,工作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国家科委颁发了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这是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说来,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好的、健康的,对激励科技进步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部分单位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有关规定不严;各种形式鉴定会过多,少数鉴定会规模过大;部分成果评价失真,质量得不到保证,可信度下降;专家选聘工作存在自选化现象;有的参加鉴定人员不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等,造成出了问题谁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社会上反映意见较多,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因此除通过宣传教育外,还需要通过执行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让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和有关人员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下简称以法规范行为),才能有效地确保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所以以法规范行为,具体归纳说这是确保科技成果鉴定质量的需要,是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严肃性,科学性和被鉴定科技成果真实性的需要,是明确鉴定专家责任,确保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的需要,是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和纠正不正之风的需要,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权益的需要。
一、明确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是以法规范行为的前提。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管理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它既是计划管理工作的结束,也是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开始。认真把好科技成果鉴定这一关,为科技成果奖励、推广应用等打下基础。
1.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为了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达到:
一是通过评价科技成果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指标,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与检查;二是对该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性等方面评价,并通过鉴定结论意见,从而对参加该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所做的贡献进行肯定;三是通过讨论与评价,指出科技成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新的研究和开发,使科技成果不断完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四是对科技成果创造性、先进性、成熟程度以及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的审查和评价,为科技成果进入市场,进行技术交易等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2.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是:是否完成了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关文件是否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成果所具备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科技成果鉴定的要求是:认真做好鉴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是鉴定所必须的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准备及会议准备;组织鉴定单位认真把好申请鉴定审批关;按鉴定程序开好鉴定会;做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颁发工作等。
二、以法规范行为的基本要求
科技成果鉴定结论意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鉴定质量如何,与参加鉴定的每个人都有密切关系。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参加鉴定和有关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
1、申请鉴定单位及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弄虚作假,抄袭或窃取他人的成果。
这是确保成果真实性的前提,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一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除了提供鉴定所必须的资料和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和图纸,真实测试数据,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专利文献查新情况和结论;二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要提供使用他人成果或经验、参考文献,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三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要提供鉴定现场和供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准确回答专家和代表的提问和质询。
2、组织(或主持)鉴定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这是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参加业务活动中保持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对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选择鉴定形式,严格控制鉴定规模,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二是确定聘请鉴定专家名单和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三是对科技成果鉴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听取各项报告和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意见的讨论和代表们的发言等;四是对会议鉴定提出具体要求,坚持清正廉洁和勤俭节约,不得以权谋私和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五是不得利用组织(或主持)鉴定之名,接受贿赂,不讲原则,马虎从事,使鉴定流于形式,影响鉴定声誉。
3、承担鉴定工作专家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故意作出虚假结论。
这是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科技成果鉴定严肃性、科学性的基本要求。一是鉴定专家必须参加鉴定工作的全过程,在听取报告、考察现场及全面审查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并对鉴定结论意见负责;二是鉴定专家(包括技术检测机构)对鉴定结论意见不得浮夸和任意拔高,也不得因同行而压低别人,作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三是鉴定专家不得利用鉴定之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关键技术为我所用。
4、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和泄露国家秘密技术。
这是确保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权益不受侵犯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参加鉴定的所有人员,严守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使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权益得到保护;二是要求参加鉴定的所有人员,严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明确法律责任是以法规范行为的关键
科技成果鉴定以法规范行为,关键是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各方当事者提出明确的法律责任。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在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科技成果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抄袭和窃取他人成果。如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立即终止鉴定;对已经完成鉴定的应立即予以撤消并公布于众,并取消其再次申请鉴定的权利;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这就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严格按鉴定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配合做好鉴定。
2、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违反《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这就要求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工作人员注意机关干部的形象和作风,保持清正廉洁,认真负责地把好科技成果鉴定质量关。
3、鉴定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这就要求鉴定专家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参加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4、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得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造成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可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由当事人和获益单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另对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是对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所有人员提出的,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负责、对国家负责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