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中国贪腐新闻生产的影响及介入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中国论文,模式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151-06
腐败寄生于各种政治有机体之中,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政治学者何增科称之为“政治之癌”[1]。腐败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有序发展的一个难题。“腐败问题就是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诸多社会和政治问题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2](P1)基于日益严峻的腐败问题,打击腐败成为党和政府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除了在各种制度和法制框架内常规化的反腐败工作外,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也是反腐败中的重要一环。贪腐新闻正是媒体介入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表现。
贪腐新闻泛指涉及官员贪腐事件的新闻报道,确切地说是指公开传播的有关政治人物(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社会公德或公众期望等不当行为的信息。贪腐新闻不仅包括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贪腐信息发布(日常的政府信息传播),更包括由新闻记者揭露的有关官员贪腐的调查性报道或深度报道,而后者正是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来打击腐败的有力形式和结果。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中国媒体监督反腐败功能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贪腐新闻生产也面临诸多困境。具体原因和表现在于:
首先,“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二元体制未能给媒体的监督功能一个独立身份,由此限制了媒体贪腐新闻的挖掘和生产。在我国,新闻媒体始终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机关,所有的媒体都要接受广电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约束和要求较多,不能对政府管理者进行监督。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媒介实行的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地方媒体对于当地贪腐事件的报道束手无策。
其次,媒体的行政级别决定了媒体贪腐新闻生产的能力和样态。作为事业单位存在的新闻媒体的典型特征是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对于中国媒体监督功能的发挥以及贪腐新闻的生产尤为重要。严格的行政级别使得新闻媒体只能“向下监督”,而“同级监督”以及“向上监督”都变得十分困难和不可能。
再次,我国的新闻控制和审查制度直接约束着贪腐新闻的生产。由贪腐新闻的定义可知,贪腐新闻属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负面新闻(报道)”,且是政治领域的负面新闻。管理部门对于这种新闻的审查最为严格,从业者的操作也最为谨慎。在我国的新闻操作领域一向有着“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宗旨,且常常要求“负面新闻正面报”,对尚没有明确指示的负面新闻“迟报”或“不报”。而新闻生产指导方针中坚持党性、坚持正面效果和遵守纪律的规定,往往会成为地方官员发挥长官意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依据,也成为审查部门滥用权力阻碍舆论监督的借口。
最后,新闻操作领域的“潜规则”成为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发挥以及贪腐新闻生产中隐蔽的阻力。除了正式的审查制度外,在我国的新闻控制里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非正式制度,即“潜规则”。比如,虽然宣传部门对许多新闻报道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仍有许多议题是通过日常简报、打电话或“打招呼”等形式来指导媒体。这种宣传纪律上的“模糊控制”,常常使编辑记者们如履薄冰[3]。一直以来,“潜规则”在我国媒介管理制度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自1978年以来,媒介运行中的‘潜规则’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加剧之势”[4](P186)。在舆论监督领域,“潜规则”成为阻碍记者调查和采写稿件最强大的隐蔽阻力。潜规则中的各种“关系”和人情使得正常的揭腐行为变得极为艰难。由于“报刊自上而下发行网络发达且脆弱,常常要为发行等生存要素而当‘和事佬’,甚至当‘吹鼓手’,因此,相当多的单位和部门便成了舆论监督的‘禁区’。现实中常常是记者刚刚抓到一点舆论监督的线索,刚刚要进行采访调查,往往遭遇种种压力,而不得不放弃调查和报道”[5](P49)。此外,对贪腐新闻生产影响较大的“潜规则”还包括无限放大“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批评方针,“在媒体看来,同级党委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部门也是代表党委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自然也批评不得;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同样是代表一级党组织的,批评了,同样不利于工作开展,不利于班子之间的关系处理……这一条纪律后来成了保护伞,成了打击批评的棍子,成了安定团结的同义词”[6]。
在中国媒体的审查机制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潜规则”都会对媒体贪腐新闻的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造成了贪腐报道表面上数量不少、门类繁多,却缺乏重大的警示和教育意义的揭露报道,也使得有些揭腐报道不得不通过变换标题等策略以求得安全发表。比如《南方周末》的郭光东在回忆《举城狂欢庆贺郴州贪官倒台 反腐重拳终结官场七年畸变》一稿时说:“(这一标题)提高了我们这个报道的安全值,表明省委和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老百姓非常拥护,大快人心。”另有一例也出自《南方周末》且被评为2005年的年度好新闻奖,即《公安部督办2·20特大枪案 四年前骇人一幕石破天惊》,郭光东回忆道:“就在这篇报道的大标题里,第一行字就是‘公安部督办2·20特大枪案’,有了公安部作为我们的尚方宝剑,这篇稿子就安全了。”[7](P170)
总之,传统媒介环境下,贪腐新闻生产的阻力主要源于事业性质带来的政治信息传播的科层体制以及新闻媒体监督身份的不独立。而这一状况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互联网络作为自媒体传播工具的兴起而有所改变。
互联网的出现对于新闻生产的影响是颠覆性的,“新闻场域一定程度上被网络场域所‘吞噬’,目前新闻生产行为很大程度上围绕网络场域而展开”,“政治场域的行动者关系被网络场域所改造,网络场域拉平了政治场域传统的金字塔式的权力分布结构”[8](P76)。互联网环境下新闻场域及政治场域的改变直接影响了我国贪腐新闻的生产以及媒介反腐败功能的发挥。
1.互联网对贪腐新闻外部生产环境的影响
(1)互联网改变了科层结构中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为揭露贪腐事件提供了渠道。互联网通过拉平权力结构的方式逐渐打破了传统媒体环境中的信息垄断格局,从而改变了我国贪腐新闻的生产渠道。
首先,互联网使得地方官员“掩盖”贪腐信息传播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在传统媒体时代,政治信息的传播主要依托于政府部门组织内部的科层制,层层上达或层层下达,为贪腐官员或地方官场掩盖、封锁、屏蔽贪腐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条件。而在网络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打破了科层制的限制,一个有关地方官员的贪腐信息在互联网上的“曝光”很有可能绕过科层制中中间环节的“把关”而直接被上级以至于中央级领导看到,从而增加了地方官员屏蔽、掩盖、封锁消息的成本,也使得完全的消息封锁成为不可能。有学者通过对网络热点事件的分析发现:我国网络热点事件信息传播中,中介性值较高的网站成员有20个,说明网络传播环境和传统媒体环境不一样,在网络信息传播场域内不容易形成信息的垄断,体现了网络传播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特征[8](P109)。因此,“传统的政治科层很难像对待传统媒体一样将互联网禁锢起来,特别是地方政府,难以通过控制互联网来限制信息的传播和流动”[9]。
其次,互联网使得宣传出版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覆盖较为困难。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使其是一个高度互动、灵活以及去权力化的媒体,这些特性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监管的难度。“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传统信息传播程序和规则受到空前挑战。”[10](P43)这不仅是因为互联网的数量庞大,难以监管;更是因为自媒体时代的出现,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成为一个信息传播者,或者说一个媒体,对每一个网民的监管远比对几千家媒介机构的监管要困难得多。正如迈克尔·弗鲁姆金所说:“由于缺少全面监控、屏幕信息获取或处理器监视,大多数政府仍然不能有效地监视人们使用网上空间。”[11](P7-8)
再次,互联网绕开传统媒体的把关人使得“潜规则”发挥作用的机会和空间缩小。虽然互联网环境改变不了新闻生产的“潜规则”,但却可以绕过“潜规则”,在“潜规则”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使信息得到传播。互联网使得传统媒介环境中的把关人在信息传播链条中的作用“虚化”,普通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将自己搜集到的信息发布出去,而不用经过记者、编辑、媒体领导以及审查部门的把关和过滤,这样便为贪腐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2)互联网改变了政府官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有利于贪腐事件信息的获取。
互联网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网民可以通过论坛、博客以及各种聊天工具等平台发布并传播信息。如果某些地方官员一遇到负面的报道就一味地删帖、封堵信息传播反而会激起更大的民愤,引发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和官员们逐渐摸索到了一些应对网络舆论的策略,即“惧媒”不如“触媒”、“封堵”不如“疏导”,也因此培养了大批的官员网民,探索出了一些利用互联网进行政治治理的方式。在人民网的一项调查中,多名地方官员表示,重视网络民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及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网络信息。“网络问政”的出现形成了一股倒逼之势,迫使政府官员不得不重视网络媒体,改变以往对待媒体的态度,并以主动“触网”行为推动着政府信息的公开。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贪腐新闻生产来说极为重要,它使得网民报料的贪腐事件实现了从谣言到事实的转变,也为媒体的贪腐新闻报道提供了正式的信息发布。
(3)互联网提供的准公共领域,为形成对某一贪腐事件相对一致的公共舆论提供了平台。
何增科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舆论和民间声音的微弱未能对公职人员形成约束也是造成腐败滋生的原因之一。“民间舆论很难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反映出来……既无法通达于这些领导干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也无法传到这些领导干部本人的耳朵中去。其次,这种民间舆论很难促成反腐败机关的具体行动。”[2](P139-140)互联网为普通公民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媒介接触空间,为民间舆论的形成提供了依托的平台。而“正是互联网创建的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利益博弈提供了可能性”[12]。在类似于“周久耕案”、“林嘉祥案”、“邓玉娇案”、“开胸验肺”等事件中,网络媒体提供的类公共领域,为公共舆论的形成和公开表达提供了平台,这种公开表达的舆论成为介入贪腐新闻生产场域的力量,在设置议程以及推动贪腐事件得到解决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互联网对贪腐新闻内部生产场域的影响
(1)对从业者新闻选择(新闻价值判断)的影响
新闻选择是新闻从业者根据新闻价值、宣传政策、媒介定位等标准选择事件制作新闻并加以报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事件的新闻价值是最主要的判断标准。传统的新闻生产从业者需要通过个人经验以及对社会的认知来判断某个事件的新闻价值。互联网出现后,这一状况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网上热门事件成为媒体新闻选择的新标准。网络热点往往意味着此事具有吸引网民注意的素质,也就意味着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从而简化了记者编辑们的新闻选择过程。而在网络热点事件中,有相当部分是与官员腐败有关的贪腐事件。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的网络热点事件的梳理也证实了这一观点,比如:周老虎事件、罗彩霞事件、唐福珍自焚事件、躲猫猫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邓玉娇案、钓鱼执法事件、林嘉祥事件、史上最牛县委书记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在这些事件中,均有官员贪腐、渎职的行为存在。这些事件被网络揭露和热炒成为热点之后,传统媒体也会给予大量的关注和报道,从而简化了传统媒体新闻生产者寻找新闻线索、衡量新闻价值的过程。
(2)对贪腐报道消息来源获取的影响
网络的兴起对于新闻生产最重要的影响莫过于最大程度地拓宽了新闻线索的获取渠道。据美通社(亚洲)所做的《中国记者社交媒体工作使用习惯调查报告(2010-2011年)》显示:新闻报料/同行交流,访问门户网站/行业网站,以及使用搜索引擎获取新闻信息和选题线索是中国记者工作之中最主要的使用渠道,有超过七成的记者表示“较多”或“总是”使用这些渠道[13]。这一点在贪腐新闻生产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据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艾利艾资讯(IRI)通过对2009年至2010年8月的245个网络舆情热点监测发现:涉及各政府部门及官员的网络舆情热点话题占到了近六成的比例;民生诉求、涉法涉警、贪污渎职三大领域舆情热点事件最多;微博作为舆情源头和助推作用日趋凸显[14](P2-4)。
在所有网络信息中,有相当部分贪腐新闻的信息源是来自于网络论坛或贴吧以及社交媒体。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2008、2009年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学者李彪对网络热点事件的研究发现:在我国的网络热点事件的信息传播结构中,最为活跃的节点是天涯社区,其次是猫扑社区,再次是凯迪社区。即是说天涯、猫扑和凯迪三个综合类论坛是目前中国网络热点事件信息传播的核心层[8](P102、106)。美通社关于中国记者社交媒体工作使用习惯的调查也发现有接近三成的记者表示会较多地通过论坛/社区来获取新闻信息,而报道大众/综合类新闻的记者对社区/论坛这种渠道的工作使用频率最高[13]。有接近八成的记者偶尔或较多地通过访问微博、博客来获取与工作相关的新闻信息和选题线索;有超过90%的记者认为社交媒体上的新闻线索有价值;另有超过6成的受访记者表示曾通过“从社交媒体上获取的新闻线索或采访对象”完成选题报道;也有接近六成的记者表示微博在媒体记者人群中的主要使用目的包括“关注或寻找有价值的选题线索和采访资源”[13]。可见,网络已经成为新闻记者搜索和获取新闻线索的重要来源,更已成为贪腐新闻报道重要的和非正式的消息来源。
(3)对贪腐新闻传播渠道的影响
在传统媒介环境下,贪腐事件的报道受到较为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很难与其它新闻一样获得相对同等的报道空间。虽然内参在我国媒体揭腐以及向上传播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严格来看,内参只可被视为我国政治传播领域组织内部信息沟通的一种方式,有着很强的信息垄断性,不属于大众传播之列。笔者在访谈时发现,很多从业者都有报道被“枪毙”以及担心“被枪毙”的经历。在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有36.0%的从业者都表示自己曾经放弃做政府官员的监督类报道是因为“怕不能刊发”、“被编辑或宣传部门告知不能做”以及“做完后不被刊发”。可见,能否刊发也是困囿贪腐新闻生产的一个原因。但是,这一问题在互联网出现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环境中的信息垄断,给了每个人相对平等的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以及发布信息的机会,而这种相对自由的“信息平权”为贪腐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多的传播渠道。根据有关学者对网络热点事件的研究发现,如今在网络热点事件的传播中,“个别论坛如天涯社区和凯迪社区信息的流出量甚至高于信息流入量,开始承载着新闻媒体的作用”[8](P106-111)。随着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正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一场渠道革命。“用户创造内容,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信息,而是更加主动地参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互联网对贪腐新闻传播渠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扩大消息来源的传播渠道;转发传统媒体报道的贪腐新闻,通过网络渠道扩大传播范围;网络媒体为传统媒体未能刊发之贪腐事件或细节提供了报道的“补充”渠道。
(4)对贪腐报道媒介框架的影响
传统媒介时代贪腐事件的报道框架主要由传统媒体决定,而传统媒体的报道框架又受到政府信息发布框架的决定性影响。可以说除了低级别官员的贪腐事件,新闻从业者有一定的自主报道空间外,大多数贪腐事件的媒介报道框架就是政府的信息发布框架,媒体执行的就是一个信息传播渠道的功能。在互联网出现后这一状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利用互联网发表意见,互联网的准“公共领域”功能日益凸显。那些信息流出量高的综合性论坛已经开始承载着新闻媒体的作用。而这种以公民报道为主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所采用的框架方式也比较多样,尤其是对于贪腐事件的报道,更加明显地运用了“丑闻框架”,而非官方的宣传框架。网民对贪腐新闻报道的丑闻框架主要体现在对贪腐事件的揭露以及跟帖和评论中,甚至在一些贪腐事件的报道中直接运用“丑闻”一词,比如:《中国公费旅游丑闻》、《探秘:一个笔记本记录60名省市级官员啥丑闻?》、《无形的腐败:中国地方官员丑闻正在成为新的引火点》等。
互联网络的兴起对于贪腐报道从新闻选择、线索获取、报道框架以及传播渠道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直接影响了媒体介入贪腐报道的方式以及媒体反腐败功能的发挥。在笔者做的针对从业者的调查问卷中,有近九成的从业者对于网络媒体的反腐败功能是持肯定态度的。虽然他们对当前网络媒体的反腐败功能的大小持不同意见,但一致认为未来网络媒体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会日益增强。
互联网造就的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也是一个公民记者的时代。网络环境下的贪腐新闻生产有着不同的模式特点。通过对部分贪腐事件报道进行分析,笔者将互联网介入贪腐新闻生产的方式归纳为三种。
1.传统媒体主导模式
传统媒体主导模式是指传统媒体在贪腐事件报道中起着主导作用,网络媒体主要起着传播和放大的作用。这种模式可以将网络媒体看做是传统媒体辅助的传播渠道,是网络媒体介入贪腐新闻生产的初级状态。此模式中,传统媒体在贪腐事件的揭露、报道以及推动贪腐事件发展中起着主要作用;网络媒体通过转载传统媒体报道之消息扩大传播面;通过网民的浏览、跟帖以及评论推动舆论的生长;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也存在信息的交流和互动,但信息主要由传统媒体流出,网络媒体多是信息流入状态;官方的处理意见直接影响着媒体报道的进度。此模式发生作用的条件通常是:贪腐事件比较清晰,官方态度比较明确积极;没有重大的贪腐细节被掩盖,也没有因掩盖的事实而引起矛盾的二次激化;报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处理逐步深入,也随着事件的解决而结束。
以“赵作海事件”为例。“赵作海事件”最初由《大河报》报道,后被大河网转载,由此激发网络舆论的产生。后因《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以及央视的介入报道而推动了网络舆论的升级,最后随着事件的结束,舆论也随之结束。在此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到传统媒体在揭露事件、跟踪事态发展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网络媒体的转载、评论只起到了扩大舆论的作用。赵作海事件中警察违规和渎职的情节也比较清晰,官方的态度明确,处理比较及时,未引起网络舆论中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2.网络媒体主导模式
网络媒体主导模式是指互联网在揭露官员腐败以及推动舆论增长和事态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传统媒体跟进报道以增加消息的权威性,起到证实性的作用,但没有大规模的跟进报道或较少的独家报道;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交流和互动,但被掩盖的信息较多由网络媒体流出;舆论堆积形成的压力推动着官方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随着事件的解决,舆论逐渐衰退。在这种模式中,网络媒体不再只是传统媒体的放大器,而是参与了贪腐新闻的生产,是网络媒体介入贪腐新闻生产的较高级状态。此模式发生作用的条件是:贪腐事件一开始被掩盖,网民通过网络媒体爆出;在逐步披露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有隐藏和掩盖行为,这些被掩盖的事实被揭露后又引起舆论的哗然,矛盾被升级放大;随着舆论压力的不断增大,官方逐步改变态度,正面应对并给出处理意见,才推动了事件的解决。
以“千人跪倒市长事件”的报道为例。此事件最早出现在天涯社区,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引发了社会关注。而后,人民网以《辽宁庄河海洋社区部分群众上访事件正在有效解决中》首次报道了政府对此事的回应,并被大量转载。之后,东北新闻网报道了政府处理决定,被人民网转载及其它媒体转载,事件结束,舆论逐渐衰退。在“千人跪倒市长”事件中可以明显看出网络媒体在整个事件中的推动作用:从事件被爆出、持续揭露细节、引发舆论关注直到推动事件被解决均由网络媒体主导。虽然传统媒体在此事的报道中也有参与,可无论是报道的量还是跟踪的密度都不及网络媒体,但传统媒体的报道在确证消息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混合互动模式
混合互动模式是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揭露贪腐事件、报道和传播贪腐信息以及推动事件解决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二者在整个贪腐事件被揭露、报道和处理中是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交替报道共同激起舆论;相对来说,传统媒体较侧重于信息的权威发布或调查,网络媒体则着重于搜集民意并且放大,有时网民通过发帖来揭露被掩盖但未被证实的贪腐细节;媒体的报道以及舆论堆积形成的压力共同推动问题被解决。这种模式是较为复杂贪腐事件的揭露和报道模式,也是当前网络媒体介入贪腐新闻生产的主要方式。此模式发生作用的条件是:贪腐事件一开始被掩盖,网民通过网络媒体爆出或传统媒体的报道使之浮出水面;在逐步披露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有隐藏和掩盖行为,官方有不回应或故意包庇的态度,这些被掩盖的事实以及官方的不作为或包庇态度激发了第二轮的质疑、揭露和调查(包括网民的人肉搜索等),并使矛盾激化,舆论不断堆积;随着官方态度的改变以及对事件的合理解决,舆论逐渐被平息,报道也随之结束。
以“邓玉娇事件”为例。2009年5月12日,《长江商报》首先曝出邓玉娇事件,引起网络舆论关注;而后,“湖北荆楚网”转载了巴东公安局第一次的案情通报中回避“特殊服务”等细节,激起舆论质疑;次日,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在凯迪社区发帖呼吁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用修脚刀捍卫尊严的姐妹”,网络舆论爆发;新华网的报道《湖北恩施警方认定邓玉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引起了舆论激烈争议;6月15日,《成都商报》报道文章《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理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多家网站转载;6月16日,财经网第一时间报道《邓玉娇一审判决免除处罚》,宣告邓恢复自由,案件结束,舆论衰退。在“邓玉娇事件”中,可以看出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对整个事件的揭露以及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网民对细节的质疑直接推动事态的发展;而传统媒体的介入增加了事件的真实性和重要程度;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也形成了一个交互的信息传播状态。可以说,邓玉娇事件从爆出到结案只用了短短的37天,与网络媒体的介入以及传统媒体的关注都有很大关系。
实际上,基于贪腐事件的复杂性以及被掩盖的特点,大多数被媒体最初曝光或揭露的贪腐事件都属于第三种模式。在一个具体的事件中已经很难分清楚哪些推动作用是传统媒体的,哪些是网络媒体形成的;对公众舆论的推动作用中,也很难分清楚哪些是传统媒体的作用,哪些是网络媒体的功劳。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很多贪腐事件能够被揭露确实得益于网络媒体;很多事件能够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也得益于网上舆论的压力,这些都是仅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很难形成的。
互联网络对贪腐新闻生产场域的介入着实让政府官员们警醒了很多,也起到了相当的监督作用。但网络监督不是无所不能的尚方宝剑,面对网络的力量,被监督者也并非是毫无反抗余地,实际上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对网络的介入行为仍具有很强的控制力;管理机构也不是对网络舆论监督置之不理,而是无时无刻不在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正如某新闻网站论坛的管理员所说:“网民在网上反映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第一反应就是想查谁发的帖”,很少有人关心帖子所反映问题的真伪,在他们看来,只要找到发帖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那问题自然就解决了[15]。而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同样是监督,他们更重视纸媒。因为纸媒往往代表一级权力,网络显然缺少这种权力属性”[16]。正因为如此,许多地方官员对于网络曝出的涉及其贪腐的信息可以用“诬陷、诽谤”等借口对之置之不理或抓人封口等,如此,也使得网络“揭腐”的效力并不能很好地发挥。
除了政府监管外,网络仍然面临着“被权力关注”的困境。虽然,对于贪腐官员来说,“网民强大的曝光能力和聚焦所形成的影响力,似乎已成为一种噩梦般的威胁”[17](P70),而另一方面,也有人对网络所起到的这种“强大”的监督作用持怀疑态度。网络上的“‘民意’最多只是引发了权力上层的运作,并没有制度上的渠道介入权力运作。它本身并无什么力量,希望只在于被权力理睬……‘人肉搜索’对官员来说风险并不大,官员被网民揪出示众并且被权力上层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极低……一件事情如果不被报道和关注等于不存在……网民只有形成持续的关注才有威慑力,但他们面对的官员难以计数”[17](P70)。与传统媒体时代一样,网络民意等待的仍然是被权力“关注”,才有可能达到监督腐败和惩处“违规者”的作用。但在当前这个信息传播迅速、舆论话题转换快的网络时代,网民对于事件的关注也如“吃快餐”般喜新厌旧。老一套的话题,比如矿难、强拆、黑砖窑、上访等,如果没有新的吸引眼球的元素出现,也很难引起网民的兴趣。而某事件若网民不去关注,已发布的网络信息很快便如一粒沙石般沉入海量的信息中。那么,那些希望利用网络揭腐维权的网民也只能如传统媒体环境中在媒体大门外喊冤的维权者一样“上访”无门。
可见,网络时代的媒介反腐仍然面临着传统媒介时代的困境:在没有独立的监督身份的情况下,仍然遭遇政府监管背景下所导致的权力滥用以及“人治”危机;媒介反腐缺乏成熟的公民社会支持,而过分倚重政治权力本身的效能发挥。这些困境都是阻碍大众媒介,包括互联网络发挥监督职能的根本原因。这些困境的解决,虽然不能依靠媒体“打擦边球式”的自谋出路以及网民的倒逼之势,但在当前自上而下的媒介体制改革举步维艰的境况下,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似乎是唯一有效的方式了。当然,对于反腐之大事来说,新闻媒体所发挥的仅仅是监督功能。转型期的中国“腐败之因,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跟上经济体制改革;治腐之策,亦有待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18](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