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2004年新税法:面向企业的税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法国论文,企业论文,新税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国税收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曾为法国工业化和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但沿用至今,已越来越暴露出思想陈旧、体系庞杂等弊端。在法国,无论企业或个人,每年都要莫明其妙地上缴大量所得税和社会摊派,以致他们常常都有“被剥夺的感觉”。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既影响法国企业精神的培养,又滋生了靠社会福利维生的懒汉,对法国国民经济发展逐渐形成制约。
为此,近年来法国历界政府都致力于税制改革,希望通过减轻税负和对征收制度进行现代化调整来刺激经济发展,增进社会融合,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挑战。法国2004年新税法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其核心思想是让税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因而它在公司税领域作出了有利于创办企业、开展研发等一系列调整,被誉为“面向企业的新税法”。
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创办企业
为使法国企业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化市场竞争,2004年新税法出台了三项重大措施。
(一)定位“新生创新型企业”
为了鼓励创办企业和培植企业精神,2004年新税法第13条提出一种全新的企业概念:“新生创新型企业”。“新生创新型企业”可以在利润税、营业税和地租及某些社会摊派上享受优惠,以便更好地集中财力谋求发展。
1.“新生创新型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5个条件
2004年新税法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生创新型企业”身份适用于:①年限:创建未满8年的企业;②规模:企业应当具有“中小型企业身份”(注:笔者注:法国税制中对企业的一种特殊定位,包括企业员工总数应在250人以下,营业额在4000万欧元以下或总资产在2700万欧元以下。);③研发费用的最低限额:占企业总开支的比例不得低于15%;④企业资产所有权:企业总资产至少有50%应当被自然人或风险投资公司拥有;⑤企业活动应当确实具有创新性。此外,新税法对此项新规定的应用范围作了较宽泛的解释,即2004年1月1日前已创立的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可申请被认定为“新生创新型企业”。同时,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创建的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均可申请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措施。
2.“新生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的具体税负减免有:①企业前三次有收益的经营活动均免缴利润税,随后的两次有收益的经营活动可少缴50%的利润税;②企业在申请“新生创新型企业”身份期间的包税额全部免除;③经地方当局审议,企业可免缴7年的地产税和营业税;④在某些条件下,自然人在转让企业资产或股份时可免缴增值税。2004年1月1日以后创建的“新生创新型企业”还可以自成立当年起,连续三年获得研究费用的返还。
但新税法也对“新生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规定了上限:该类型企业在连续三年中享受的优惠总额(包括减免税收数额)不得超过10万欧元。
3.申请成为“新生创新型企业”需要履行的手续
企业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请。只需从国家财政部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格,认真如实填写,并以挂号信形式寄到企业所在省的税务部门即可。税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4个月内作出答复。如逾期未作答复可视作税务部门已默许企业的申请。
为了弥补新规定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疏漏,税务部门将与其他相关政府机关密切配合。例如,为确定申请企业在研发领域所花费用的性质,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科技部介入,并要求申请企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信息。
(二)创立“个人风险投资型企业”概念
2004年新税法第91条中提出了“个人风险投资型企业”的新概念。通过创立这个概念,政府希望为“勇敢”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促使他们把资本和经验带入新生企业。“个人风险投资型企业”必须为一个自然人所独自拥有,且企业的唯一社会目标就是以现金收购未上市新企业。
“个人风险投资型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①企业创立后的前10次经营活动可以免缴营业税;②对于企业所有者,其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企业利润税中抵扣。
这项新措施将使个人风险投资家在转让企业时少缴纳相当比例的增值税,从而增加其从事风险投资和企业收购的积极性,为法国的国民经济增添活力。
(三)延长在落后地区对新创办企业减免利润税的优惠措施
在落后地区(注:笔者注:即新规划地区、重新振兴的城区和农业区。),新创办的企业一直享受前五年全部或部分减免利润税的优惠措施:头两年内100%免除;然后逐年递增。总的减免原则是:三年内免税额不得超过225000欧元。但这项优惠措施原计划只实施至2004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企业。2003年8月1日出台的城市振兴发展规划法已将上述规定有效期延长了4年;2004年新税法第92条规定:上述优惠措施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有效。同时,上述优惠措施的施行标准有所放宽。此项措施原本对享受优惠的企业从总部所在地到主要经营活动地域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即所有各项活动都必须在“落后地区”内完成。但根据新税法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以有15%以内的业务在落后地区外完成,如超过15%,只需对超过部分按正常税率纳税即可。新税法同时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在农业地区创立的新企业,免除全部利润税的期限从两年增加到四年,从而使在农业地区投资办企业更加有利可图。
加大税收优惠,促进企业研发
为实现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活动的目的,2004年新税法推出了多项措施,特别是强化了研究费用抵税制。
1.研究费用抵税制的强化
根据2004年新税法第87条规定,研究费用抵税制被永久化。自2004年起,此项制度增加如下内容:①全年研究费用支出都纳入统计范畴,总额的5%可作为抵税金额;②新增研究费用的45%可作为抵税金额;③更多的费用被列入可抵税的研究费用范畴,如专利保护费用;④抵税金额的上限由610万欧元提升到800万欧元;⑤新成立的公司在某些条件下,可立即享受抵税费用返还(注:笔者注:印抵税费用高于应缴税部分。)。此外,为保证新办中小企业的利益,新税法还规定:被司法当局勒令清盘的企业有权获得尚未兑现的抵税费用返还。
2.创立了一项有利于电影公司的抵税制
2004年新税法第88条规定,设立旨在扶持电影公司的抵税制度,其创立是出于鼓励电影公司在法国领土上拍摄和生产长篇电影的考虑。根据新规定,始于2004年1月1日的长篇电影拍摄费用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可列入公司税抵扣范踌;一部电影制作技术费用的20%可作为抵税金额;抵税总金额的上限根据电影性质的不同,从50万到75万欧元不等。
调整国内税收制度,向欧盟共同税制看齐
在与2004年新税法同时出台的2003年预算法案修正案中,法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与欧盟和国际通行税制相协调的新措施。
1.取消在国外办企业的保证金制度
根据2003年预算法案修正案第31条规定,法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办企业时无需再交纳保证金。2003年12月31日之后在国外投资兴办商业企业的法国企业享受此项新福利;2004年1月1日之前未提出海外投资申请的境外服务性或工业性投资项目,亦可享受此项福利。这项措施是应欧盟委员会的多次呼吁,向欧盟法规靠拢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有利于法国企业进军海外,充分利用全球化有利条件扩大经营规模的导向性措施。
2.2003年6月3日,欧盟理事会制定了第49号法令,规定了成员国企业间利息和租金支付的适用税收制度
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磋商,法国终于决定在2003年预算法案修正案中作出相关规定,正式将欧盟法令纳入法国国内税法体系。新规定实施后,法国企业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间的利息和租金支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不必再加以课税。新规定的实施,将大大有助于欧盟成员国间经济活动的进行、促进欧盟大市场的进一步发育,有利于法国及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更多地受益于规模经济效应。
在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法国,改革税收制度有着巨大阻力。与繁杂税收直接关联的,是巨额的政府开支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相互依存的体制成为今日法国发展新经济、融入全球化的重要制约因素。通过对2004年新税法和2003年预算法案修正案的浅析,不难发现法国现政府以及立法机关(注:笔者注:在法国,政府提出预算案后要由国民议会表决通过才成为正式法律。)对于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市场融合所做的努力。拉法兰政府在为企业和高收入者减负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复苏乏力的国民经济和广大法国人的承受力。因为减轻企业税负意味着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减少,而这将直接影响到严重依赖社会保障的人群的利益。在今后的税改中,法国政府势必将在“面向企业”和“面向大众”之间努力寻求更好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