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与民族工业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论文,待遇论文,原则论文,民族论文,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既是一项国际惯例,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共同原则。入世之际,在中国面临巨大的市场开放压力的形势下,全面地、准确地把握国民待遇的精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1883年,法国、比利时、巴西等13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公约的第2条第1项首次对国民待遇作了如下定义:国民待遇原则即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国民提供的待遇,也要毫无歧视地向外国人提供。不过公约的“待遇”对象仅指专利权方面,因为,当时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在专利权赋予上,优待本国人,歧视外国人,根本不赋予外国人专利的现象普遍存在。
历史演进到今天,从GATT到WTO,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的赋予对象越来越广,赋予范围越来越宽,从工业制成品推广至农业、服务业;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因此,发展了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公民、法人、商船、产品在其领土上享有同本国公民、法人、商船和产品一样的待遇,在进口税收、国内税以及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政府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均应适用。
二、我国国民待遇现状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一般都比较强调对外资的政策引导,所以政府干预较多,其外资政策通常是限制与鼓励并存。一方面,鉴于一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与国内企业相比有很大的优势,为了增加本国企业的发展空间,我国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一般有较多保留,在国内立法中对外国投资往往附加某些条件和限制,即存在一些所谓“次国民待遇”;另一方面,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又通常会采取许多优惠措施,即所谓“超国民待遇”。
(一)“次国民待遇”的主要表现
1.投资行业限制。我国在199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若干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如新闻业、广播影视业、航空、金融、保险、零售业、武器生产等。
2.投资资格限制。限制外国人到国内注册取得医生、律师、会计师资格,限制外国人到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等。
3.投资股权限制。尽管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中规定了外商投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的下限(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但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比例的最高限,如汽车、航空、邮电等行业都把外商投资比例定于49%以下。
4.当地成份要求。《合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资企业所需物资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先在中国购买;再如,外国投资的汽车项目,均有逐步提高“国产化率”的要求。
5.返销比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之一就是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一些地方政府法则则把一定的产品产销比例作为批准或者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件。
6.共同管理的要求。为了避免合资、合作企业失控,《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都强调投资各方须共同管理企业,不论中方投资多少,均有机会派员担任企业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7.严格的审批手续。依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设立,虽然有关审批手续已不断简化,但仍比国内投资者设立类似企业复杂和严格得多。
8.政策透明度不够、稳定性欠佳。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属“内部文件”并不公开,且易变动,让外商无法了解这些规定,并难以适从。
(二)“超国民待遇”的主要表现
1.税收优惠
(1)对特定地区减低税率。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特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减免税。包括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投产开业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一免两减”、“五免五减”3种定期减免税。
(4)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如规定企业出口产品值占全部产值70%的,按10%征收所得税(各地不等,由各地方政府自定)。
(5)鼓励外商以其在我国投资所获取的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将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退还其已上交的40%(不等,自定)的所得税税款;投资于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退还全部已交所得税税款。
(6)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在能源、交通等领域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进出口权
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享有进出口权。外资企业可以直接进口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可以直接出口生产的产品,而国内企业目前仍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比如,1999年元旦国家才赋予年销售收入愈5000万元的私营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而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仍被拒之门外。
3.外汇优惠
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公告》,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向银行结售汇,同时享有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量的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的优惠。而中资企业除经特殊批准外或达到相当出口规模,大多数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都必须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不能保留外汇帐户。在用汇方面,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而国内企业则严格受到国家外汇信贷指标的限制。
4.发行海外证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行后,外商参股的有限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要比中资企业简便、快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优先抢滩市场,在海外证券市场上筹集资本金。
三、利用国民待遇原则保护民族工业
近些年来,一些外资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技术优势在我国的部分经济领域形成了较强控制能力和垄断趋势,严重压制了我国民族工业的成长发展。目前,国内90%的电讯市场已被摩托罗拉、爱立信、NEC等公司占有;在日化行业,美国的宝洁、英国的利华、日本的花王、德国的汉高已占领了国内洗涤剂市场的“半壁河山”;啤酒市场也被美、日、欧等“多国部队”攻入,全国年产啤酒5万吨以上的60多家企业已有70%与外商合资;我国被誉为“自行车王国”,目前国内市场的15大名牌中,外方已占到8家;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另外,化妆品、饮料、彩色胶卷、电梯、轿车、彩色显像管等市场都不同程度地为外商所抢占。
目前,中国的金融、保险、航空、交通等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随着入世的临近也正面临沉重的“门户开放”压力。解铃尚需系铃人。我们还需利用好国民待遇这一工具来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利益。如前所述,国民待遇原则的精髓是,只要赋予了本国企业的待遇,也就要同样地赋予外国企业。换言之,如果不想赋予外国某种待遇,或只让一部分外国企业得到某种待遇,那么只要不赋予中国企业该种待遇,或只赋予一部分本国企业该种待遇即可。这一点是国民待遇原则的精髓,也正是中国可以大加利用的。在国际上,这也是有先例可借鉴的。1971年,日本的兴业等大银行的海外分行,开始纷纷在英国、美国发行CD(可转让定期存单)。CD的特点是面额大、利率高、未到期可向第三者转让。对银行来说,发行CD可在短期内吸收大量存款,增强竞争实力。对购买者而言,对CD的投资则更安全,利率更高、更灵活。但为了防止原来流向证券市场的大量资金会流向银行,从而打击国内证券业,日本政府便禁止在本国发行CD,因此,当时无论日本本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都不能在日本发行CD。如此一来,外国银行也不能在日本发行CD,这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美方认为,日本的兴业银行可以在美国发行CD,而美国的银行却不能在日本发行,岂有如此不公之理;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日本的做法并未违反战后的国民待遇这个原则”。
综上所述,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精髓是内外非歧视,所以,它既可被强者用来向弱者施压,亦可以为弱者保护自己提供有力依据。我们要善于吸收国际经验,利用国民待遇原则抵制发达国家的超越国情的“自由化”压力,更好地把握“入世”机遇,迎接外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