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合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研究_劳动关系论文

破产合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研究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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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变化及解决对策

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托经过初步改革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股权转让或收购兼并等活动来实现。在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破产、兼并企业,形成下岗职工队伍,也就必然会产生职工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形成了劳动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的多元化;二是协调劳动关系已由单纯的国家行为变为企业行为,由政府调控向市场调控方向发展;三是在调控手段上,由行政化向法制化、契约化转变。这种变化,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于破产、兼并企业而言,劳动关系的变化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经终止和解除

第一,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因事实形成的或通过合同订立的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属性。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带来深刻的变化。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理顺国家与企业关系的同时,必然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注:《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午2月版,第410页。)破产、兼并企业的出现作为深化企业改革进程中的必然产物,给这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最显著的就是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具体表现为:由于企业破产,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从而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一些破产、兼并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在企业破产、兼并过程中,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问题时,不依法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随心所欲、独断专行,导致矛盾激化,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劳动关系比较紧张,从而引发个体和群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反映出来,有时还表现得很激烈,包括实行企业破产、兼并之后,出现了职工群体性事件。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肖振邦对职工群体性事件作了一个情况统计,主要情况是:1999年职工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事件总数比上年增加9.2%。其中集体上访占60.8%;阻塞交通占26.2%;静坐、请愿、游行、集会占9%;罢工占3.8%。大致可分为七种类型:一是职工基本生活失去保障或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事件中前者占50.3%;二是职工上岗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9.8%;三是企业改制中出现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14%;四是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3.8%;五是企业间经济纠纷和企业与外部利益矛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4.9%;六是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3.5%;七是其它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7.6%。(注:《中国就业》2000年第4期第8页。)

2.职工处于待业状态,新的劳动关系尚未确立

第一,旧的劳动关系已经打破,新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的破产、被兼并,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被打破了,然而新的劳动关系却尚未建立起来。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下岗、待业、转岗等问题。这是因为:一是破产企业职工需要到新的企业或新的劳动岗位劳动仍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职工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等多个环节,这必然需要相当的时间;二是被兼并企业职工转到兼并企业就业,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上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等程序,也必然需要时间,大约需要3个月至6个月时间的准备。

第二,待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产生。由于职工与破产、兼并企业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职工也就失去了在原企业劳动的权利和机会,从而没有了工资收入,也就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形成这样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下岗待业,失去了工资收入,使家庭和职工本人的基本生活困难;二是转到兼并企业工作,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或者说是过渡时期,在这样一个时间范围内,职工家庭及个人的基本生活产生困难。据昆明市劳动就业局提供的有关资料,云南第一轻工业机械厂因糖机市场萎缩、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举步维艰,于2000年12月公告破产,并于2002年元月由昆明烟机集团风支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进行重组。该企业早在1996年开始,效益严重滑坡,职工长期以来以低收入维持生活,从1999年开始,工厂困难日趋严重,300多名职工下岗,2000年开始至被收购前,职工全员下岗。职工全员下岗后,虽然极少部分职工上了公益性岗位,但因年龄、技能等条件的限制,绝大多数职工在下岗期间仍仅靠政府拨付的下岗生活费维持基本生活。符合内退条件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一大批职工收入也只达到一个月400—500元。这就说明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在破产之前和之后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巨大差别。

3.职工的劳动关系变化必然会引起职工心理失衡

我国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和被兼并之后,心理失衡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自己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是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一分子,应当有主人翁的地位和尊严,然而企业的破产和被兼并使自身的主人翁意识一下消失了,自己被企业所抛弃,多年的劳动没有获得承认,思想比较苦闷;二是自己家庭和本人从有固定工资收入者行列一下变成了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成员,影响到家庭及自身的生活稳定;三是对自己未来的工作觉得没有把握,甚至丧失了信心,不知道如何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如何去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四是在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认为社会与自己处于对立的矛盾地位,社会抛弃了自己,从而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怨恨情绪;五是对社会中先富的人看不惯,甚至产生嫉妒等极不健康的心理反应。其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在客观上存在着失业与找工作之间的矛盾障碍。在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某一职工失业后要重新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确实不太容易,而相对于美国而言,其工人失业容易,但找工作也很容易,企业的雇工原则与工人的就业习惯是企业雇工自由、就业者来去自由,美国社会的保障特别是失业保障制度十分完善,政府对再就业培训历来非常重视等。二是主观上的障碍。我国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和兼并以后,觉得自己失去了原本较体面的工作,要重新找一份新的工作就要充分考虑新的岗位的性质、自身的面子等。

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上述变化必然要求建立破产、兼并企业职工新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是协调稳定,首先就是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协调、预防和调解层面,主要是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预警制度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目的是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能有效地把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这是规范劳动契约和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要特别规范职工上岗、下岗和失业的程序,使职工的就业、分配权和经济补偿权从一开始就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二是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所有企业都应由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合同条款履行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合同落到实处。三是健全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特别是企业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都应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上述三项制度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杜绝和减少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发生,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和劳动关系双方共谋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一旦发生企业劳动争议或劳资冲突,由调解组织依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及时进行调解,从而尽可能地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同时,应当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制度,对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或劳资矛盾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把劳动争议和不稳定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仲裁和协商层面,主要是在地方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由政府劳动部门、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代表定期就劳动关系突出问题进行协调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目的是对一个地区劳动关系矛盾进行政策研究和协商,统一认识,及时采取共同行动把企业确实无法解决的劳动争议和纠纷,通过仲裁和协商解决在本地区范围之内,包括在县以上地方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县以上地方依法建立由政府、工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建立与同级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反映的其它问题。

第三,法律层面,要在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它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争议的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建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庭,有利于解决企业解决不了、地方仲裁机构仲裁不了的劳动争议和纠纷案件,使劳动关系双方有通过法律最终公正解决问题的渠道,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有事无事找政府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第四,宣传层面,要积极加大《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督查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新闻单位要重视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敢于批评违法侵权现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金等劳动关系的实质问题要切实加强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全国人大应加快《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工资法》、《工时法》等法律制定工作,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律,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破产、兼并企业职工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健全主要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一,妥善安置到其它企业。朱镕基同志在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破产企业的人员要妥善安置,工人的基本生活要有保障,否则社会不稳定。……企业破产是个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什么难以执行?主要是职工的安置问题。”(注:《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63页。)《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职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注:《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61页。)江泽民同志指出:“企业售货员可以流动,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破产,这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表现,也是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条件。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政府和企业要通过开辟再就业渠道,比如兴办第三产业等办法,尽可能予以妥善解决,而不能简单地把这些人推向社会。”(注:《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77页。)《破产法(试行)》第4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到其它企业工作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组织来实现。对于兼并企业来说,对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主要是两条路,一是由兼并企业吸收;二是由社会吸收。由兼并企业吸收实现了安置到新的企业就业。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办法措施,不断地探索新的思路。2003年1月,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凡是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关闭破产项目计划,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湘企业、中央下放企业以及省属企业,必须进行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不完善、经费不落实、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操作。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是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并且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不能由企业主管部门和领导个人说了算。湖南省的这一措施是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从根本上讲体现了以职工利益为重的群众观点。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企业完成兼并后,伴随着兼并企业的业务活动重整、组织结构重整、战略重整、文化重整和财务重整,必然要接受人员重整。兼并企业要重新调整、分配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要进行职工的重组和调整。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二,培训,再就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在企业破产、被兼并之后,政府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为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条件,其中包括组织好职工再就业培训。《劳动法(试行)》第66条指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就业训练规定》是对职工再就业进行培训的一个重要文件,规定了就业训练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规定了就业训练的组织与管理等各项内容。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培训的目的是促进破产、兼并企业职工适应新的就业岗位的需要,获得再就业的各种知识素质,从而实现再就业。

与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培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素就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必须直面就业压力,把创造就业机会作为战略目标,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我们必须解决好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否则经济的发展将欲速则不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防止“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唯一办法是为人们包括破产、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让职工都有劳动岗位和可观的经济收入。二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使之成为吸纳劳动力包括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主渠道,尽快改变劳动就业由国有经济单独承担的状况。就业岗位是一种资源,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所创造的。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事业越进步,所创造的就业岗位就越多,社会失业率就会降到最低点,该地区就会处在一个良性的、快速与稳定的发展循环中。我国沿海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省市,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多,那里的就业压力就较小。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难度大,就业形势就比较严峻。这除了地缘差异、历史包袱等因素外,最根本的因素就是经济成分的多样性与单一性的差别。东部地区非国有经济成分的良好发展态势,为我国扩大就业和最终实现充分就业提供了光明的前景。因此,我国应当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三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以保障过渡阶段中的失业人群有一个较好的生活条件与学习提高机会。

第三,鼓励创业。破产与兼并企业职工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国家和政府所积极支持与鼓励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此,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保障。《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注:《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61页。)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对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其他职工的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而不能发放给职工个人,也应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重新再就业的就停止发放。对于未进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的,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所列的非国有企业破产的,明确规定不得以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的费用。有关费用应按隶属企业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有的地方偿试以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出让费作为职工安置费的做法是一条探索性的路子,但是必须注意对划拨土地中已经支付过一定费用的要提出来作为破产财产,余下部分才能作为安置费,否则将会损害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国家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精神就是职工安置费将首先从破产财产中解决。具体措施是:一是无论是离、退休职工还是在职的职工安置费,无论破产企业的土地是否划拨取得,必须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即使是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二是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仍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设置抵押的其他财产所得中支付。三是如果仍不足以支付,则从处置其他已设置抵押的财产所得中支付。四是如果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全部所得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对于破产、兼并企业职工自身而言,他们的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必须确立以下几个思想观念:一是自主意识,即充分发挥个人再就业的主观能动作用,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条件的岗位重新上岗;二是竞争意识,即克服再就业的恐惧心理,树立敢于参与社会竞争的思想观念;三是风险意识,即树立不怕挫折、不怕风险,敢于在新的环境新的岗位上重新塑造自我,在再就业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只有将国家和政府的积极性与职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两方面都充分调动起来,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活动才具备坚实的保证。

二、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上述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精神对于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指导性作用。具体来讲,一是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是体现中国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改革的深化,工人阶级队伍中出现了一部分工人群众因企业改革的发展产生的劳动关系和生活状况的重大变化,在劳动关系变化方面出现了下岗、待业和需要重新再就业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在生活状况方面出现了因劳动关系变化带来的收入来源暂时缺乏引发的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新情况和新矛盾。上述新情况新矛盾的出现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正视问题和矛盾,深入分析问题和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找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最终为这部分工人群众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基本生活问题的解决创造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救济渠道,并使这部分工人群众不仅在生存权方面而且在发展权方面开辟更科学更切实的道路。从根本上讲,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客观要求。二是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和谐统一发展。破产、兼并企业的出现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存在,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极为重大的。因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这些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他们的巨大力量和聪明智慧。

第二,这是解决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现实问题和生活困难的需要。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现实问题和生活困难是很多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面临着上岗再就业的强大压力,并由此所带来的劳动技能、综合素质的不适应;二是面临着在短时间内由于没有工作,缺乏工资收入和经济来源所带来的职工家庭和职工本人基本生活发生困难;三是职工的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发生了问题和困难;四是职工由于企业破产和被兼并而在心态上和情绪上产生的失落感和不安定情绪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这些职工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第三,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必然产生破产、兼并企业,也就必然产生企业性质的改变和职工身份的改变,从而形成这些企业因破产和兼并导致失业、待业和再就业等问题。这既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结果和必然产物。破产、兼并企业的职工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作出了应有的牺牲和贡献,他们同样是“有功之臣”。因此,建立和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和理所应当,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

2.如何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惯例接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必须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保护权利的正义首先意味着人们坚持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其次也意味着保护他人的正当权利,即增强一个社会维护每个人的权利的正义力量,表现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人们的正义感;再次还意味着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卫权利,惩罚反权利的行为,恢复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为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排除障碍,帮助受害人获得公平的补救或赔偿等。权利需要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救济主要包括宪法救济、诉讼救济和诉讼外救济。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客观问题,也是这些职工经济权利维护的客观要求。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是政府和社会应当作出充分考虑并予以切实加强的重大任务。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然要求加快建立和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二,必须加强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立法。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讲座上指出:“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障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我们要努力把我们在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要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注:《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354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就为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要求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有关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权利。

第三,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其基本精神对于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具有指导和规范效力,必须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制度和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了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讲话。因此,破产、兼并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不允许违反方针政策自搞一套、阳奉阴违的行为发生。具体来讲,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出台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妥善解决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和所欠债务问题;要做好破产、兼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落实工作和它们之间的衔接工作;要加大再就业市场建设;开展切实有效的职业培训工作;健全和发展失业保险制度等等。当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决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如云南省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作出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昆明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具体政策,为切实解决本地区、本城市企业职工包括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第四,必须增强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的心理基础和重要条件,只有增强了心理承受能力,职工群众才能正确地认识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正确认识和对待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家庭和个人在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从而在政府、社会、企业和自身的共同努力下,走出困境,走向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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