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的投入策略_农村金融论文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的投入策略_农村金融论文

论改进农村金融组织对农业信贷投入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农村金融论文,策略论文,组织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继续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投入主渠道之一的农村金融组织,多年来贯彻党中央各项农村方针政策,积极组织资金,加大对农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何继续筹措农业的投入资金,有效地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仍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对此笔者通过农村金融组织对农业、农村资金投向现状和结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一、农业信贷投入减缓现状以及成因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构成农业信贷投入的主渠道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改善农业生产和支持农村资源开发,大力组织资金,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力度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十分喜人,但是信贷投向结构和信贷资金相对其它资金的增长幅度不尽人意。从鹰潭市农业信贷投入情况来看,截止1999年二月末,全市农业贷款余额为51819 万元,比年初净增加1685万元,同比只多增加578万元,是各项短期贷款的10.59%。从目前农业资金的供需求矛盾来看,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运行和管理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资金运行是“内组织、外输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农村带来了生机,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大多数农民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我市99年二月末农村集镇储蓄存款余额为131977万元,占农行与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的80.79%, 而农业贷款则是农村集镇存款的39.26%。 我们仅从某一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情况看,98年各项贷款余额净增16359万元,比上年同期多增8869 万元,农业贷款只比上年同期多增273万元。其次, 农行和农信社在资金运用之间彼此相通,农信社多余资金存入农行;农信社未脱离农行时,农行往往是依靠农信社组织的资金去进行扩张信贷。98年农信社脱离农行代管,农行在组织资金方面步履维艰。再则,农信社往往也将自己从农村组织来的存款去追求自身利益,如发生硬缺口时,再将硬缺口甩给人行;第四,开办农户贷款数额小,笔数多,效率低,收益少,风险大。农户的农业贷款多为种子、化肥、农药等等,每笔贷款金额少,笔数多,办理贷款业务量大,归还贷款同样也是业务量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一笔上百万元贷款给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数量虽少,效率却是其几百倍,风险度又近为零。诸多因素,导致农村资金“内组织、外输出”。

(二)农业资金紧张引起农村资金“游离”金融机构——体外循环

尽管农村金融机构每年对农业的投入都能达到或超过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增长指标,但是由于过度落后,幅员辽阔的人员占比高于80%的中国农村,特别是经济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资金始终处于十分紧张的态势,这样形成银行怕农民不还,农民怕银行不贷的局面。从而无地形成资金“游离”金融机构,实行体外循环。从最近某部门对以农业为主的余江县问卷调查情况可以看出以下特征:一是民间借贷活跃,分布广,参与率高。356份问卷,收回321份,321份问卷中,有177户发生借款关系,其中借款户139户,贷款户只有38户,借款参与率为55%; 二是金额小,利率高。问卷中最少的借款为300元,最高为30000元,贷出的每笔最高的3000元。平均年利率在24%左右,其中无息贷款为32笔,金额为120360元。年利率为10—30%共36笔,金额为211400元,年利率为30—50%共65笔,金额为104200元,年利率为50%以上共6笔, 金额为61370元;三是借款手续简单,易于发生纠纷。139户借款户中,口头承诺是120笔,金额为38万元,书面契约7笔,金额为3.7万元, 媒介作证为10笔,金额为2.4万元,担保、抵押各1笔,金额为2.4万元。 现金支付、逾期率为22%;四是借款用途多数为生产、生活性支出。50余万的借款中,用于生产性支出的是31万元,占借款总额的62%,生活性借入是18万元占借款总额的30%。

(三)农行贷款权限过于集中,贷款手续繁多,形成排农性

1995年我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紧缩银根,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无疑是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然而在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时,有关部门又过于偏“右”。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网点的信贷审批权上收,基层行似乎成为筹资、调查行。如农行的营业所这些直接面向农户办理存贷业务的窗口,不能直接为农户办理贷款,农户办理贷款要到县(市)支行办理,而县(市)支行办理一笔贷款业务,各类表格就有十多种之多,如果是信用贷款或抵押(存单除外)要经过贷款审查委员会(一周一次)集体研究决定,若有特殊情况只能是下周再研究。这样贷款权限过于集中,贷款手续繁多,对季节性强、时间紧和金融知识不太了解的农民来说,无疑产生排农性,最终农行不农,而挤进城市或城郊与其他商业银行争业务。

(四)农村金融机构的变动和内部管理体制滞后,制约了对农业信贷的投入

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变动,专业银行实行商业化管理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行有限的贷款转移到城市有效益工业生产企业和一哄而上的乡镇企业。农信社在长期的计划管理模式下,形式上是农村集体合作性金融机构,实质上成为农行在基层的下属机构,其金融政策导向、管理形式和经营方法都“异化”,与农行“同化”。现在农信社脱离农行代管,由于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难以到位,加之信贷资产风险积累,央行有限的再贷款与其组织高成本资金制约了农业信贷投入的增长。

(五)农业贷款季节性强、业务量大、效率低和收益差与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形成反差,影响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

在对农村资金组织与供应上,过去列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职责。专业银行商业化后,专业行之间业务适当交叉,农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开始转移,追求利润最大化。因为农业贷款特别农户贷款季节性比较强,春耕备耕、夏收夏种的化肥、种子、农药、薄膜等等农民需求资金总和的绝对量大,而相对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农民的相对数额小,其办理业务量大,效率低,贷款回收难,利润微薄的特征,无形迫使其信贷投入转向城市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不仅农行如此,就连农村信用社也通过农行信贷渠道,资金转移出农村,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我市农信社为农行代管时与信用社独立出去相比,农行资金供求矛盾相应加剧。因为过去农信社日平均有几千万资金供农行支配。去年以来,农行资金供求矛盾的激化就得以充分证明。

(六)农业资金的简单循环,农业扩大再生产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的推广,农民日出而种,日落而归,逐渐摆脱了过去那缺吃、少穿的贫困,然而相对大多数文盲半文盲的农民来说,新技术难以推广,大都数农民只能停留在责任田、责任山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之中。他们苦于知识水平低下,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很难进行扩大再生产,因季节性而剩余的劳动力发生转移——到沿海发达城市打工。经济结构的调整,商品供应的相对过剩,机关人员的精简、工人的下岗再就业,农民进城打工也很艰难。党的十五大要求扩大小城镇建设,这迫切需要农业资金的补充,进行扩大再生产。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力度

(一)确定并严格执行信贷投入的总量

农业信贷规模总量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信贷规模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但在操作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操作重心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持农业金融规模与非农业金融规模的合理构成。要使农业增长与GDP 增长保持合理比例,实践证明,相对于GDP,农业增长缓慢, 无论长期或短期,其农业经济、农民收入乃至国家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如果农业增幅缓慢,GDP增幅快, 则工业和非农业就会在市场经济的利益作用驱使下,吸上大量的农业资源,包括农村资金资源。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制订年度货币供应量时,就要确定农业信贷年度性的增长度,切块下达农总行和人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保证农业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对农业进行综合开发,有偿还本息能力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进程进行下贷。三是农业银行要严格农字当头,农业贷款份额要在贷款总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保持一定的增量速度,防止有限的农村资金流入城市,更严禁农村资金流向沿海城市。

(二)建立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信贷投入的稳定增长和内部管理机制

农信社在农村组织资金和信贷发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从我市来看,到二月底农信社的各项存款为63973万元,占农行64.37%,农业贷款29927万元,是农行1.322倍。农信社对农业信贷地位超过农业银行,因此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农信社对农业信贷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并逐步开展以农业种养植为对象的小型、微型贷款业务,增强农业和农民自我积累能力。为了确保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信贷投入的稳定增长,有关部门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扶持。一是资金的支持。从目前来看,人民银行对农信社的再贷款是做了大量的努力,目前人总行对农信社增加150亿元再贷款。 但是今后必须把对农信社再贷款纳入年度货币政策的服务范围,同时要规定一定的增长幅度;二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可在发行专项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三是人才的培训和技术的指导。鉴于目前农信社的人员来源情况和管理规定,农信社的人员素质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来说是较为低下的。人民银行应该担负起对农信社经营管理方面的技术人才培训和指导。四是加强农信社各类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监管。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履行起对其监管职责,协助联社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引导农信社快速、健康、稳步发展。

三、改进服务措施,提高办理效率

由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大多数集中在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的审贷委员会,这无疑给信贷风险增加一道屏障,同时也将小额、零星的农民农业贷款拒之门外,农民缺乏资金而不得不四处借贷,无形助长了民间信用广泛性、持久性。适度下放农业信贷审批权、简化不必要手续是当务之急。但是,也要注意下放审批权与信贷风险防范、农贷归还等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农行要把减少管理层与充实一线人员明确责任结合起来,把信贷人员的放贷和收贷收息结合起来,信贷人员的收益与贷款效益结合起来。农村金融分配机制要向一线倾斜,以鼓励金融工作者到基层,到一线。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确保农业信贷有可靠资金来源

农村信用社这几年在农村筹措资金应该是擅变职能,县(市)有县联社,乡(镇)有信用社,村有信用分社或信用站,贷款手续简单,有的甚至只凭一张借据就借到款,运行机制相对农行来说简便、灵活,因此,农村成为信用社的资金“大本营”。尽管如此农户资金仍然很紧张,而且农户贷款利率很高。农户从农信社所贷的款项利息率均高于人民银行所规定上限,在季节性的节骨眼上,利息率甚至翻翻,有的还贷不到款。如果农户从信用社贷不到款,只能进行民间借贷,利息率就更不可想象;其次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的农业生产属于简单再生产,资金紧张始终存在其生产——消费——再生产过程中,农民因为资金而往返于信用社。而信用社目前只能从当地人行得到最长为六个月的再贷款,虽然可以展期一次,但总要履行手续。对此有四点建议:一是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要区别其它商业银行,适当调低;二是农信社的存款比例因农村季节性强因素,调为按季调整;三是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审批权下放到人行县(市)支行;四是对以农业为主的贫困落后县,再贷款期限由过去的半年改为一年。对农业开发项目的再贷款可以视项目的进程再展期一年。

五、确定农户农业贷款最大值,减少贷款环节,确保贷款有归还途径

农户贷款难,贷款手续繁杂这不是个别地区所存在的现象。产粮大省,特别是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省份都有这种情况。过去粮食部门为了解决农民种粮所需的“燃眉”资金,采用发放预购“订金”形式。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预购订金不复存在。诚然预购订金也有其不足之处,不管种粮户需要不需要资金,订金是按所种粮食面积分摊。根据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分布情况,是否可由农信社根据农户种粮面积多少,所需资金再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绿卡,同时种粮户实行连保,并签定协议,经农信社与农户双方承诺。农信社年度内必须保证额度内的贷款,利率执行人行规定的利率,不得上浮,额度内的贷款保证随到随放,贷款的归还直接从卖粮款中扣除。既体现农信社支农性,保障资金供应,参与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同时减少贷款环节,保证贷款归还,减少信用风险。对农户的其它多种经营扩大再生产性贷款,农信社应根据自身组织资金的情况而进行,在农户还款能力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办住房建设等高档耐用消费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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