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我国新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整合与构建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21世纪我国新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整合与构建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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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老、弱、病、残、伤、失业、灾害、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制度。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几大体系。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综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配套,从而,使颇具风险的市场经济能够在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历史时期,逐步建立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深化与完善。众所周知,城市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和主战场,能否尽快构筑起我国跨世纪新型的城市社会保障模式,将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基于此,笔者从跨世纪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需建构的四个子系统入手,对跨世纪我国新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做以必要的探索。

子系统之一:建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着立项繁多、多头管理的分散状态。诸如:针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采取的社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新近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这些社会救济制度往往立项分散、经费分散、救助对象分散、管理方式分散,不利于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与开展。职能部门很难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这些单项分立的制度很难独立系统地承担起对城市不同层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有鉴于此,为了革除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弊端,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就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存在的立项分散的状况,建立健全统一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变现存多头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的管理模式,实施一整套规范合理的社会救助举措,建构起项目统一、经费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的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在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一体化启动运行后,将大大地拓宽产生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受益者将不再仅仅是“三无对象”了,而是囊括所有的城市贫困户和贫困居民。同时,在一体化建构的新制度中,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将实行普遍性和专门性相统一的“双层体系”原则。其中具有普遍性特点的城市社会救助举措以涉及面广为特征,救助的对象是城市中所有的贫困者,它可以为因各种原因而陷入贫困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救助;具有专门性特点的城市社会救助举措则以受益对象的专门性为特征,救助的对象是城市中已经完全丧失就业能力、没有家庭收入和其它收入来源的人。上述两类社会救助所需要的经费均由政府财政统一开支,以此确保社会救助经费来源的稳定,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动态管理、跟踪问效、依法实施等有效的综合管理,减少漏洞,消除贫困市民可能对政府实施社会救助产生的“等、靠、要”等不恰当的依赖,进而,把政府的该项开支控制、调解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子系统之二:实施统一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城市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正经历着由经济转型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而带来的压力和阵痛,随着企业的关停并转,企业中的失业者大批量地以“下岗”的方式存在,正式登记的失业者比例不高。由于下岗职工的情况比较复杂,职能部门在对其实施保障的过程中,经费来源和管理都相当困难,很容易造成保障经费来源不稳定等诸多问题,出现积重难返的严峻态势。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从大局着眼,停止目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者采取的各类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保障方式,代之以在城市中建立和实施“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再就业后要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务关系。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满三年仍然没有就业的,亦应该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务关系,转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领取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机构在一定的时限内(暂定期限为两年)有责任和义务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介绍再就业岗位。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应与接受培训和接受新的职业挂钩,以便使失业保险能够起到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作用。同时,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必要的政策法规,以减少失业保险金发放中出现的漏洞,消除失业者对失业保险可能产生的“等、靠、要”等不恰当的依赖。如果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然没有就业的,失业保险机构将不再为其提供失业保障,而转由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这样,通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牢固地筑起了统一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把这“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协调、统一的工作做好,凝成完善的具有跨世纪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国城市经济的繁荣、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子系统之三: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区服务网络。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实施规模宏大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单靠政府行为和失业保险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筑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城市失业者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近年来,不断拓展的社区服务业就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子。这项新事物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城市社区成员的多种要求,依托城市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福利性和便民性相统一的居民互助服务活动。它在保障城市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种服务需求,大批量地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者求职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第一、第二产业就业数量大大过剩的情况下,新兴的第三产业尤其是社区服务业已经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者求职的主要渠道。积极发展开拓社区服务业是创造就业机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发挥社区服务的社会与经济双向效益,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它不但使在社区服务业中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有了可靠的经济收入,还使广大下岗职工拥有了服务社会,造福他人,发展自我的广阔天地,这种良性循环将不断强化我国城市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完善我国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市的繁荣与稳定。

子系统之四: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反贫困社会服务体系。除了救助、求职和收入保障以外,对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也是完善跨世纪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城市贫困居民所需要的社会服务主要是教育和医疗两大服务种类,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城市中,政府与社会实施的公共教育和医疗服务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加入了市场化的因素,贫困居民将来接受教育和公共医疗的机会和水平可能会相对降低,长此下去,势必会造成贫困人口人力资本暨部分群体素质进一步下降,深化城市贫困问题的矛盾。因此,在实施跨世纪城市教育和医疗制度改革中,必须统筹考虑如何保护贫困居民的问题。具体建议是:在教育方面,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限制增加不合理费用,对城市贫困群体,如特困户、失业贫困户子女应提供必要的特殊帮助,减免其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建立起稳定的奖学金、教育贷款和勤工俭学制度,以保证所有合格的城市贫困户学生都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入学或中途辍学。在医疗方面,要建立专门服务于城市贫困居民的医疗补助制度,确保城市贫困居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普遍建立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基金制度,实行政府牵头协调,投入基本基金,同时,更多地鼓励社会化机构的广泛参与。从谋改革、察大局、促稳定、求发展的高度,建立起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完善的城市反贫困社会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四个子系统对我国城市中现存的多头分散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方式进行的一体化、全方位的整合与建构,必将推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构筑起跨世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配套的新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这一新型的城市社会保障模式必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真正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稳定机制,加速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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