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乐坤[1]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认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崔泽洋[2]2016年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治制度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有能力控制所有级次的政府,如我们常见的国务院文件标示“此文件发至县处级”,从而地方政府行为应与中央趋于一致;与西方地方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地方官员是由中央任命的,从而地方官员的行为也应与中央趋于一致,即使地方官员之间存在晋升锦标赛,那么其行为也应得到中央的认可;经济制度上,中央政府掌握着税权(所有收入的立废由中央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分税制的框架由中央确立)等权力,地方财政行为也应受制于中央财政行为。然而现实中,地方经常有选择地执行中央政策,其行为甚至与中央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导致“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屡见不鲜。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长期保持非一致性将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从而引发危机。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原因在于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财政分权的方式属于“纵向分权”,大量事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从而财政分权并不必然导致两个积极性的发挥。本文以制度与行为的比较分析为基础,认为行为分析有其适用性,进而从一般到具体,把研究视角从财政制度分析转到财政行为分析。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的批判性吸收,在财政行为分析视角下,本文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定位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分工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合伙干,也不是泾渭分明的绝对划分,而是分清责任使中央与地方形成合力。纵向的两级国家治理结构下,相对独立的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体系进一步保障了这种关系的确立,继而建立了从财政分权到分工,再从合作到合力,最终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逻辑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是指行为的实质不一致,即行为主体对整体目标的偏离。本文把这种非一致性的行为分析嵌入到新建立的逻辑框架中,得出纵向国家治理结构下,分工形成相对独立的两级治理体系,允许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不一致;合作要求保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通过中央与地方两个主体的充分互动,达到行为实质一致的目标;财政行为是政府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决策的表现,所以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是否形成合力以公共风险的扩大或缩小作为判断标准,从而把行为是否实质一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延伸;两个积极性的发挥要求中央与地方在行为动机、决策理性、行为偏好方面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历史分析的理论依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分析主要是对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演变的情景再现,判断哪些行为的非一致性是实质的,哪些是表面的,从而分别进行矫正或是鼓励。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处于萌芽阶段,即非一致性不是与国家建立相伴而生的,而是具有历史属性,但完全的一致性导致效率低下。财政包干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较高,由于地方政府竞争的倾向,追求效率的偏好,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离心力,产生很大的负外部性。如地方竞争发展引起的地方市场分割、恶性竞争等,超出了分权的底限。分税制作为集权化改革,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促成了中国快速发展的二十年。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地方财政行为积极性的保持在于分税制政策的稳定性。以前的包干制各省各个时期可能都有差别,分税制首先做到了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政策的调整也是全国统一对待,这样全国一盘棋,地方少了竞争和“学习”,更多的是对新规则的尊重。理论上的分析以事权明晰为起点,支出责任确定为衔接点,收入划分为落脚点。但在实证分析中,收入划分是确定的,收入的法律法规类似于一个最后通牒博弈,地方只得选择接受。在支出端,地方的“行为联邦主义”导致对中央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或是地方财政行为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从而中央管得过多过细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心理函数,导致地方财政行为的公共风险扩大。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中央政府性债务数额,转移支付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十八届叁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改革的目标,在政府领域的简政放权改革和法律领域的《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改革可以视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铺垫性改革。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动机不一致、中央与地方纵向竞争和地方之间横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等原因后,通过总结法国、德国、日本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改革的经验,在推进规范式法律化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明确划分、把地方自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发挥民众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得到启示,最后得出结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首先确立以公共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与国家治理理念相适应、体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内涵的总体思路,然后通过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法律化、规范化的调整两者关系,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地方自治框架,赋予地方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促进两个主体的互动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朱晓龙[3]2016年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财政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型城镇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其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城市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程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根本原因在于城市能够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和集聚效应的本质属性,从而更能够满足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然而各类要素在大量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城市病”现象以及我国特有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的问题。究其根源是各类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不断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中,由于公共产品(服务)的不适配,城市治理能力跟不上所导致的。城市财政是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保障,是城市治理能力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城市财政对于促进中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城市财政体制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此后一直未有大的变动。分税制框架下的城市财政体制有效促进了我国二十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固化的城市财政体制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动态变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基于以上背景,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为什么具有特殊的地位?城市财政的重要性原因究竟又在哪?第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重点考察了现行城市财政体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效应究竟如何?第叁,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背后财政体制原因是什么?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1、城市财政的重要性。城市与农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能够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集聚效应。城市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经济性功能;二是社会性功能,最终归宿是为了满足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劳动力等各要素为了追求效益和和效率在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城市财政是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保障,也是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基础和重要支柱。2、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病”已经普遍显现;(2)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顺畅,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服务供给遭遇困境;(3)粗放型产业增长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及资源环境瓶颈;(4)城市的盲目性扩张,土地城镇化快于人的城镇化。(5)城市政府债务问题较为严重。3、城市发展存在问题的财政体制原因分析。总体原因:一方面分税制形成的“财力上收、事权和支出责任下沉”财政格局,使得城市财政能力难以支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另外一方面分税制框架下的城市财政体制总体上是收入激励型的,缺乏向“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具体而言:(1)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的划分与新型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2)固化的城市财政体制难以适应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需求;(3)收入激励型的财政体制推动了粗放型的产业增长;(4)城市财政投融资体制与城市基础设施需求不相适应;(5)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助推了城市盲目扩张;(6)城市内部财政体制存在的缺陷。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财政体制改革路径选择。针对当前城市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构建一种收入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双边激励城市财政体制。主要思路如下:结合地方税体系改革,将城市财政体制改革纳入整个分税制改革大的框架下统筹考虑,充分考虑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面临巨大支出压力。(1)合理划分各层级政府事权,适当提高城市上级政府的支出责任;(2)合理划分各层级政府收入,增强城市财政保障能力;(3)调整和完善支出责任划分,适当集中市级事权与支出责任;(4)结合地方税体系改革,适度增强市级统筹能力(5)构建收入-公共服务双边激励的城市财政体制.
于瀚尧[4]2016年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动因、运行效率及改革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优化我国行政区划设置,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目标和要求。对"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是一项关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长远意义的理论工作。鉴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最初以财政为突破口,时间跨度长,地方改革相对系统全面,故笔者力求以"财政"为视角,以点扩面,系统总结"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成效、问题,提出今后财政体制改革路线,同时对"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和全局性体制改革提出建议考虑。"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旨在解决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因"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而导致的县、乡基层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等问题。目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已于201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基于各省省情不同,具体改革措施存在很大差异,但总体改革思路一致,即为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给予县一级政府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加大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财政结算、收入考核、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资金补助、工作部署等直接到县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在现实运行中发挥正面效应的同时亦出现一些问题,如省与市、县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晰,市、县分治不彻底,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配套改革不力等。因此,研究"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如何有效、深度地推行显得非常重要。鉴此,本文试图先构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提升研究的理论层次;其次归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的动因,佐证其改革的必然性;再次总结国内几种代表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模式,比较其实践做法,发掘出一般性的经验;随后对"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运行效应进行整体评估,以提供实证支持;最后提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深入改革的路径选择。本文研究在理论上,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与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财政级次划分理论、博弈论及新制度经济学结合起来,可丰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学说,为我国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提供理论基石。现实中,"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助推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过渡性制度设计。其一套的制度安排趋于健全则有助于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步骤,对政府决策部门设计地方财政体制变迁蓝图具有启发、借鉴与参考意义。全文共分为7章内容。第一章导论。系统地介绍了研究背景,基于县乡财政困难、城乡公共服务失衡、"市管县"体制约束等现实困境,引申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国外研究文献围绕第一、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展开,为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而国内研究文献呈现多层次格局,围绕地方财政体制、财政级次优化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来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注重改革路径探讨;在此基础上,寻求本文的突破之处。第二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制度的理论分析基础。本章主要说明的是省、市、县叁级财政管理本质是各级政府部门如何将提供公共品做到效益最大化。这涉及到公共品层次性理论,需要对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乡镇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匹配做理论上的界定;公共品层次性派生出多级政府财政级次,这实则关系政府财政级次划分理论,需要明确地方政府辖区的最优规模,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能精简财政级次,助推财政扁平化;在分级财政体制模式下,各级政府部门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展开财政竞争,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省与市(县)间、市(县)之间如何博弈及行为后果,需要借助博弈论来诠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属于由中央政府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的典范,这都需利用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影响制度的需求因素、影响制度变迁的成本因素等制度经济学理论来指导。第叁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的动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它的演变有特定的动因,本部分将其主要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基层县乡财政困难,表现为欠发工资、财政赤字负债,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二是省以下财政体制运行不顺,表现为省以下公共服务责任分工错位,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划分不清,及省以下转移支付不规范;叁是政府财政级次过多,其后果是五级政府架构与分级财政体制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冲突,财力分配上极不利于基层县乡财政,需考虑将五级政府财政优化为叁级政府财政;四是市管县体制约束,其制度运行表现为束缚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行政管理层次和成本,以及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等。第四章典型省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践。本部分根据全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概括出四个代表性省份的模式来比较。包括,具有创新管理模式的浙江"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具有区位优势的海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基于县乡财政解困的河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及基于解决"小牛拉大车"的湖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五章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运行效应评估。"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正面效应表现为对县域经济、地方财政、地方社会发展、地方政府建设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而财政体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则归纳为改革的"前置性"问题、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行动主体行为上不一致、地级市行为异化及地方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以J省为例,梳理了J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推广历程,并选取人均行政成本和人均GDP两个变量,对J省试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成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六章比较了不同国家地方财政体制,分析了其利弊所在,并就其中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分析。梳理出法制化、科学化在规范地方财政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第七章是优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本部分首先提出优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总体原则与实施步骤,继而从对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公共服务责任,构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健全转移支付体系,推进行政区改革和全局性改革提出建议。
杨志勇[5]2006年在《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理论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是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思财政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探索进一步改革方向,需要对相关理论进行回顾。本文理论综述主要围绕不同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展开进行,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体制改革理论综述,总结了从财政包干制到分税制改革的有关理论,对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的主要理论进行归纳,并对相关理论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王向楠[6]2014年在《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地方财政体制改革不仅是财政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也是实际工作部门关注的焦点。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在总的分税制体制框架下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克服原有包干财政体制的缺陷,理顺了中央与省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此次改革忽略了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地方财政体制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县乡财政困难日益突出,财政运行压力日益膨胀,结果导致债务加大,对土地财政产生严重依赖,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历程。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我国的地方财政体制进行研究,对完善地方财政体制做了进一步的思考。本文除绪论外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以财政分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转移支付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之后所提出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措施都是以此为指导的。第叁部分是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现状与问题。首先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地方财政体制的演变历程。主要分成叁部分:首先是1949-1979年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然后是1979-1994年的实行分成、财政包干体制,最后主要介绍了1994年至今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其改革历程与地方财政体制的优势与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总体来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利大于弊的,其大大促进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理顺了中央和省之间的财政关系,增强可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本文更加关注的是地方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财权、财力与事权叁要素之间的不合理配置、转移支付体系的不完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以及地方政府沉重的债务负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概括地描述了美国和日本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分别从地方财政的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划分、政府间税收的划分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思路。首先是要合理划分政府间的事权,由于事权的划分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进行大范围调整的可行性较小,因此本文在沿用原有框架的基础了提出了一些改善意见。构建一个完善的收入体系,为地方财政支出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改革的关键步骤。要保证地方政府有充足的收入来源,一是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税权,二是要完善地方税系建设,提高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叁是要适时考虑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来筹集财政资金,最后是要加大上级政府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除此之外,本文还讨论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促进地方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
张锋[7]2016年在《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推行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内较为显着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市卡县”、“市吃县”等弊端,县域经济的发展长期受到抑制。20世纪90年代浙江、海南等省份探索实行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则有效避免了市县矛盾,县域经济竞争力得到显着增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得到国家高度认可并逐步进行推广,目前已有20余省份实行了不同范围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县域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继续改革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江西省自2003年开始探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至2009年全省所有县(市)已全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并于2014年6月选取了6个县(市)进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开始探索由财政省直管转向财政与行政全面省直管。本文对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探讨,并对江西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实践进行深入考察。江西省目前有67个县、10个县级市、23个市辖区,除了6个试点县(市)实行的是全面省直管县体制外,其余县(市)实行的仍然是省直管财政管理体制,本文对此进行了分别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设计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二章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相关的财政分权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组织结构理论和区域发展理论进行提炼和总结,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第叁章对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江西实践进行梳理,运用辩证分析法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正负效应进行研判。第四章运用双重差分法和面板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对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应和效果进行精确分析,全面把握江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前后的效果。第五章全面总结发达国家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先进经验和国内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省份的主要做法。第六章在前文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完善江西省现有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个动态的、持续的改革过程,江西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也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不断探索和前进。
赵素艳[8]2016年在《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及现代财政制度的主张。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化和法制化。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一国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其直接目标是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表现为中央对地方政府及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的财政资金无偿再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重要的财政行为,其背后的权源是国家财政权。财政转移支付具有支配性、裁量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财政转移支付的支配性表现为中央政府及地方上级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主导及决定性地位。财政转移支付裁量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但裁量权的不当形式又极易导致权力的恣意。与税收等筹集财政收入的“侵益性”行为相比较,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一定的授益性。同时,因其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其合法性和适当性等问题较少引起普遍的关注,由此,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出隐蔽性的特点。财政转移支付权力属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权力控制的必要性。在权力控制的诸多方法中,法律无疑是控权的最好方式和选择。法律本身并不是权力,但它将权力的行使变得组织化和系统化。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中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比较,程序法在防止权力的恣意及促进决策理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关注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强调结果判断标准的程序导向。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指导,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程序法的控制之中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和良性运转的重要途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正是程序决定了恣意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此外,法律控权理论、成本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分权与制衡理论等也均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为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目标选择及制度建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渊源。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注重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强调程序的公开、参与及公正。在财政转移支付决策、财政转移支付执行及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予以控制。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公共财政的制度背景,财政法定的理念等因素与这些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控制程序的完善具有极大的契合性。这些法制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控制程序可以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构建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构建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考察其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的成功制度经验,同时更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制度实践。因此,回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历程,梳理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立法,考察财政转移支付运行实践并进行理性反思,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科学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从“统收统支”的体制到“分级包干”体制,再到“分税制”体制,体现了由非公共性的财政体制机制不断向公共性的财政体制机制转变的发展历程和方向。在“统收统支”的体制和“分级包干”体制下,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缺失,这一时期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的状况,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及参与性严重不足。考察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历程与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一般问题、立法问题及运行中的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一般问题表现为与财政法定偏离,民众参与不足及公平正义保障不力叁个方面。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相关立法在立法体系、效力层次、立法质量及调整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相关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缺乏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尚未形成较为健全的程序法体系;立法质量不高,程序要素不足,尤其缺乏下级政府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等程序权利规范;调整范围不完整,缺乏转移支付项目设定及公众监督等程序制度设计,已有的程序规定较为原则,程序内容严重缺失。而缺乏程序控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运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预算编制内容不够细化,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审批“形式化”凸显;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交叉重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延迟拨付,资金被截留挪用;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乏力等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理论剖析、规范考察及实证研究充分证明了我国财政支付支付程序法构建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构建进路、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内容设计。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是财政转移支付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目标是公平正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在本质上是控权法。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的现实进路是抓紧时间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的专门立法。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确定为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及公正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内容设计应以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为指导,依据程序自身的特点,并回应实践所反映的制度需求。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分为财政转移支付决策程序(包括人大对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审批程序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程序)、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及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程序。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决策应打破其封闭性的惯例,在设定过程中注入公开、参与及公正等程序要素,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程序是预算审批程序的前置程序。在预算编制程序中,应建立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过程中上下级政府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并推动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编制过程。在预算审批程序方面,应就预算辅助机构的建设、预算审批听证、适当延长预算审批期限等方面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中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申请、审批、支付、告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并应明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方式中,立法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为加强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效果,可以考虑将审计机关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将其归属于人大,作为人大的专职预算监督机关。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公众对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的程序控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是财政转移支付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完善及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中法学视角介入不足,成果较少。程序是法学领域介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的基本路径,而国内目前还尚未出现这一方面的专门研究。本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理论研究的空白,通过本文的“抛砖引玉”,使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问题能够引起学界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加快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的进程及促进财政法治目标的早日实现。
罗明亮[9]2007年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县乡财政体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财政就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即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服务的经济活动。政府分级决定财政分权,从而产生了分级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实行五级政府、五级财政管理体制。县乡是我国的基层政权单位,县乡财政是国家则政的基石,县乡财政收支半衡与否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自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级分税制,是我国财政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转轨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财权上收而事权下移,我国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运转困难,部分县乡财政累积了大量财政赤字和财政风险。县乡财政的困境源于制度,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在于制度创新。本人认为应以公共财政为出发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确保县乡政府运转”等原则,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改革思路,加强财政立法、制度规范、实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推广“省管县”、“乡财县管乡用”财政体制、降低税收成本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等来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重新平衡中国的财政关系,促使基层财政又好又快发展。本文简述了县乡财政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其价值;介绍了公共财政制度的组织构架、目标模式,并分析了县乡财政离公共财政有多远;概述了我国县乡财政困境现状,并分析了财政体制性原因,从而揭示县乡财政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对县乡财政职能缺位、越位进行了分析,并重新对县乡财政职能定位,以期厘清县乡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实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剖析了减少政府财政级次的改革,“乡财县管”与“省直管县”改革将为构建中央、省、市县叁级政府体制奠定基础;最后主要着眼于县乡融资机制的设计,把县乡政府看作公共企业,县乡融资体系设计了税收体制、分析了县乡转移支付机制,说明了使用者费及其原理和设计原则,探讨了发行地方公债,包括金融创新在地方财政中的运用。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联系财政工作实际,综合运用财政理论,对我国县乡财政体制进行了研究,得出以下结论:财政体制创新是县乡财政解困的治本之策,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是县乡财政体制创新的基本取向。期望对我省乃至我国县乡财政走出困境提供参考意见。
刘毅[10]2011年在《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均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叁十余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经历了一段相对曲折而漫长的过程,从1994年提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到1998年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财政体制开始走向成熟和完善。中央政府的一系列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了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再加上市管县财政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进一步加速了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毋庸置疑,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为了克服市管县财政体制的弊端而出现的,这对完善我国地方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在市管县财政体制下,县市之间的财力分配出现了严重不均衡的现象,当前,如何在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县市之间财力的均衡应该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本文首先阐述了该论题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评述了与本论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探析了市、县、县市财力均衡以及财政省直管县体制的基本内涵,并详细阐述了研究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均衡问题的理论依据,提出了财政省直管县体制能促进县市财力均衡实现的思想;随后论文描述了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均衡的基本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和分析了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失衡的主要表现及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作者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公共财政体制,以期借鉴他们的经验并吸取他们的教训,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政策;尔后论文从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均衡的基础性改革与县市财力均衡的综合性改革两个方面来对实现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均衡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论文最后部分是结语,试图从全文的高度凝炼本文通过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以及为本论题的进一步研究指出应该努力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D]. 崔泽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财政体制研究[D]. 朱晓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4].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动因、运行效率及改革路径[D]. 于瀚尧.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5].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 杨志勇. 财经问题研究. 2006
[6]. 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D]. 王向楠. 河南大学. 2014
[7].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张锋.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8].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研究[D]. 赵素艳. 辽宁大学. 2016
[9].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县乡财政体制创新研究[D]. 罗明亮. 湖南农业大学. 2007
[10]. 财政省直管县背景下县市财力均衡问题研究[D]. 刘毅. 湖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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