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

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

黎文静[1]2015年在《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是整个社会经济的焦点,是全部经济活动的纽带。但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银行则是重中之重。所谓金融犯罪指的是在金融体系活动范围里发生的,违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危害国家相关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对银行业的安全和金融秩序构成巨大的危害,其行为把银行的资金置于危险的境地,此刻造成资金损失的银行风险也就不可避免。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金融市场化进程的逐渐深入,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等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银行从业人员的金融犯罪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发案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恶劣,各国各地区都对这种行为给予了十分的重视,纷纷立法对其加以规制。本文第一部分对“银行从业人员”及“金融犯罪”进行了界定,突出了银行从业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同时,重点从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专业性、复杂性、严重性分析了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特征。第二部分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原因,分别从心理、意志和道德叁方面分析了其内在原因,从经济层面、管理层面和政策层面分析了其外在原因。第叁部分从现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和法律方面的缺陷两个角度分析了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的内控制度以及公众对金融业的监控叁方面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重点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金融防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司法打击不力这叁个方面描述了法律方面的缺陷。第四部分针对前章银行内控的现状及银行制度遵守现状作出加强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内部控制的改进建议,同时,重点提出对金融法律进行完善建议,以更加有效防范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

顾凌云[2]2001年在《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文中指出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中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而银行内部人的金融犯罪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银行的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非法操作,导致银行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这是一种在世界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各国各地区都十分重视的新型的白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在当今,中国金融业逐渐走向市场化,全球化之际,银行内部人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这种现象出现较晚,所以在我国鲜有这方面的研究探讨。 本文通过查阅大量资料、文献,将对银行内部人犯罪的现状作出概括,并用犯罪学、经济学等方法对银行内部人犯罪的原因进行探析,进而分析其制衡因素。然后通过法制建设、内控机制及其他制度建设来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邝肖华[3]2007年在《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研究》文中指出笔者长期在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办理了大量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案件,深知此类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前几年,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老牌银行英国巴林银行突然倒闭。其原因是交易员里森超越权限,虚设帐户、逃避监督。消息传来,在金融界领域引发了轩然大波。整个事件严重冲击了国际金融市场,使得英镑汇率急剧下跌。该事件使笔者再次认识到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有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中心,集中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是社会财富的聚集地和货币资金配置的枢纽,银行一旦出了事,影响波及面会非常广。从那时起,笔者就开始有意识地搜集有关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有关文献,开始思考这个问题。1997年刑法第叁章第四节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了比较全面、详尽的规定。刑法是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刑法规定的犯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对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作出规定说明银行领域内部的犯罪是一种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些行为包括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反银行管理法规,妨碍银行正常业务,破坏银行管理秩序,损害银行利益,情节严重,依金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众所周知,金融是整个社会的核心,是所有经济活动的纽带,而银行更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中之重,银行的安全不仅关系到银行内部与银行间的资金安全,还关系到整个金融秩序的安全,关系到除资金外的信用、信誉等安全问题,一旦银行的信用出了问题,将会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动荡,造成严重后果。银行工作人员具有工作上的便利,一旦把银行的资金置于危险境地,则容易造成资金损失,带来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坏帐损失,更进一步,还会对相关的行业和企业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在我国,随着金融市场化的逐步深入,一些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逐渐浮出水面,让人感到触目惊心。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选择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作为硕士论文的题目。笔者拟从分析银行工作人员犯罪原因入手,分析制衡这种犯罪的若干因素,针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和现实发生的案例,结合银行工作实际,提出一些防治对策和改善建议,使文章在加强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金融犯罪研究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同时提出的防治对策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刘远[4]1999年在《金融诈骗罪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分为上篇、下篇和余论叁大部分。上篇和下篇所属各章的序号连续排列。上篇是关于金融诈骗罪一般理论的探讨,共有四章,分别研讨了金融诈骗罪的概念、构成、形态和处刑问题。上篇试图填补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一般理论问题尚未展开专门研究的空白。第一章“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先后阐述了金融诈骗罪的内涵界定、类型归属、内部分类叁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金融学界和刑法学界当前为金融诈骗罪所下的种种定义都不科学。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金融交易主体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叁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货物或金融工具,从而主要侵犯了金融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定义建立在以下理论思考的基础之上:(1)关于金融犯罪概念的思考,现有的种种定义都不够科学,笔者认为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或者主要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在金融犯罪的内涵受到上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金融诈骗罪仍然属于金融犯罪范畴。(2)关于诈骗犯罪概念的思考,笔者通过对诈骗罪概念的分析来界定诈骗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叁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而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唯一必要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笔者对诈骗犯罪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叁人付出一定的利益,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3)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语义学思考,笔者认为明确金融诈骗罪的内涵,需对“诈欺”、“欺诈”、“诈骗”这叁个用语进行考察。笔者以“诈欺”为参照系对叁者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考察。(4)关于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学思考,诈骗犯罪的犯罪学本质就是设置骗局,骗局不仅要有被骗要因,还要有骗局载体,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骗局载体是金融交易关系;行为人对金融交易关系的利用表现为叁类情况。所以,金融诈骗罪是金融交易的诈骗犯罪,而不能等同于金融领

周钦逢[5]2010年在《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笔者在台湾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融事业处信用风险管理部服务时,职掌全行信用政策的规划及撰写,反洗钱防治更是工作中最重要的,除了要对内进行反洗钱政策、准则的修改及员工反洗钱教育训练外,监管机关不定时来函要求金融检查,重点也多集中在反洗钱防制的查核,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执行力度有否符合监管机关的要求更是重中之重。随着两岸金融往来密切,笔者服务的银行着手规划大陆地区设立子行,要求笔者部门研拟一套符合我国规定的反洗钱制度,因此笔者在2006年4月首次拜访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了解我国反洗钱制度的状况,经过两月个的学习,明白我国反洗钱制度立法虽美,但对于反洗钱工作中最重要的客户身份识别竟无任何具体操作的规范,致使大部分银行无法付诸执行;同时,有部分银行虽然有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却又漏洞百出,深感可惜。读研期间,笔者以“客户身份识别”为关键词查询中国知网2010年4月之前的期刊论文,查询到相关论文1569篇,但文章大多讨论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完善问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探讨微乎其微,纵使有讨论也仅为学术理论,对实际银行工作上并无任何帮助。另外,笔者清楚知道,反洗钱工作仅有刑法学理论是不够的,也需要经济法学提供认定及银行实务操作的标准。尽管已有许多的理论成果对此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但笔者对这些问题仍有创新之处,本论文最重要的创新点在于汇总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叁大问题,结合理论基础、实务操作并藉笔者在台湾地区银行业工作的经验试图为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提出改善的对策及建议。本论文一共分成四章,各章介绍如下:第一章客户身份识别。本章说明“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及基本原则,同时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定位和义务。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国际及我国的规定。本章主要介绍国际社会及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尝试从比较法学的观点解读我国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第叁章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的问题。本章将目前客户身份识别在我国银行业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到的,无论是银行内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抑或属于监督管理层面的问题,还是其它层面的问题都于以陈述。第四章对策与建议。本章对于第叁章陈述的问题,结合理论基础、实务操作并藉笔者在台湾地区银行业工作的经验试图为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提出改善的对策及建议。

张维[6]2010年在《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与防治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中国农业问题,不能忽视货币信贷对农业的支持问题,要研究中国农村货币信贷,就必须研究占农村信贷80%以上的中国农村信用社。中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或“农信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货币承担者,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者。离开货币的第一推动力,中国农业的“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循环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呈现阻滞,甚至丧失可持续力发展能力,诱发粮食生产危机。虽然在统计上,农信社信贷对农业的覆盖面仅占2.2亿户农民的31%,但是如没有这31%的基础信贷支持,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就会失去货币导向,产生大问题。与此同时,农信社的健康发展又是保障农村信贷供给关键,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是保持农信社高效运转、提高信贷支农效率的首要问题。基于防治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目的,本文将把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放到识别、预警监测、评价、控制和防范的逻辑框架之中进行剖析,企望通过逻辑分析与国际经验的借鉴,尝试构建中国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治体系,从而有效促进农信社信贷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健康覆盖,使农信社更大程度的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根据研究主题与研究目的,本论文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言;第二章介绍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内涵、概况及成因;第叁章讨论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分类与识别,第四章、第五章在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金融风险预警监测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监测体系;第六章是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评价及案例分析,第七章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治体系的构建,第八章提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治的对策建议。具体内容和主要观点如下:(1)农信社在经历了不同管理阶段的发展后,尤其是在新一轮以明晰产权和完善管理体制为中心的改革后,农信社的风险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依然存在风险管理效能较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治系统建设滞后等新问题。而在当前农信社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不顺、信贷技术和信贷制度缺陷、风险岗位设计和风险文化建设落后,以及农信社经营服务对象脆弱。(2)金融风险的识别,首要的是要正确判断某种金融风险类型。农村信用社风险可以从风险的来源、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状态,以及风险的程度四方面进行归类。农信社风险识别的目的,即通过风险识别判断风险的类型,准确寻找到风险的根源,并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衡量,从而帮助选择最佳的风险处理方案。农信社风险识别的基本路径有赖于农信社风险生成的机理及其传导机制,通过风险传导机制,可以了解到各类风险因素导致风险的激励和过程,从而找到风险的根源。农信社风险识别的机制构成包括风险预警目标、风险分析标准、风险预警信号和中间控制过程四部分。(3)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风险预警监测系统的分析,认为虽然各国和地区虽然在金融风险预警监测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差异主要是基于各自的地方文化和经济体制的不同。从本质上来讲,这些预警系统的运作机理是基本相似的,均是以获取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基础,借助于各项财务比率指标来对金融风险进行测定和预警。通过对发达国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金融风险管理的比较分析,认为要处理好政府干预管理和金融机构或组织依据市场信息进行自我管理的关系。(4)由于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特殊性,应以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取参数依据,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则去实施,形成具有中国农村金融特色的监管机制,建立一个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风险预警指标考核体系。目前,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主要参照银监会2004年1月制定并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来设定评价指标。包括五大类的定量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综合发展能力指标,主要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风险的管理能力,以及有关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改进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涵盖资本充足性风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盈利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全面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风险和收益预测指标,重新分配经营资源,使收益目标与风险管理目标有机整合。(5)风险评价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农信社基础风险的一般性评价,主要是反映金融体系稳健性的核心微观指标的分析和评价。包括资本充足性风险指标分析、资产质量风险指标分析、盈利性风险指标分析、流动性风险指标分析,以及资产负债管理风险指标综合分析。随着业务发展和竞争加剧,农信社面临的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并采取科学的控制手段,是农信社保持稳健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经营原则的根本所在。本文还以河南省新郑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所辖的16家农村信用社为对象,对其2007年的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价分析。(6)《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的启示在于,正确判断资本充足状况以及补充途径,对不良资产异常状况进行纠正,构建风险预警系统等。构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治体系框架,包括叁大部分:一是引进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重塑法人治理结构、理正与政府的宏观指导关系、构建全国性协会协调机制,以及降低过度性监管造成的农村信贷资源流失;二是建立风险制度安排,包括夯实统计数据基础、设计风险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建立VaR模型监测机制、建立风险快速纠偏机,以及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叁是构建风险报告机制,包括理顺风险报告的路径、明确风险报告的职责,以及规范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内容等。(7)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必须从信用社改革的实际出发,从严管理,不断创新,建立起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一是改善农村信用社风险外部防范环境。包括调整信贷发展战略,重塑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为农信社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创新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完善信贷政策,创新信贷产品。二是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结构,编织监督制约网络;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关键环节的控制,防范操作风险;规范贷款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叁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抗衡机制。包括提高风险识别预测水平,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建立风险抗衡机制,提高贷款抗险能力。

胡海霞[7]2010年在《论我国银行业案件的防范》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稳定和发展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80%以上,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稳健运行,而银行的稳健运行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案件频频发生,案件之复杂、损失之巨大令人吃惊。出于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维护银行业体系的安全和有效运行,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我国银行业案件的防范必须加强。对于银行业案件的防范,虽然银监会自2005年以来开展了多次案件治理行动,但是由于体制改革严重滞后、银行立法不周全、银行与公检机关信息交流平台欠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电子化防范技术水平较低、风险预警制度存在不足、安保防范意识薄弱和制度执行力不强等原因使得我国银行业案件的防范成效并不理想,要改变这种状况应从银行内部和宏观层面加强对我国银行业案件防范制度的建设,建立防范案件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我国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加强银行内部防范,应当健全控制制度,提高电子化防范技术水平,完善与我国银行业状况相适应的风险预警制度,强化安保防范意识和措施、加强对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宏观层面防范应当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加快银行法制建设,构建银行与公检机关信息交流平台。

安文录[8]2007年在《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司犯罪,作为犯罪领域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一直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公司犯罪也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严重地损害了各国经济发展与安全。近年来,随着各国公司立法的不断修正,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形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理论基础上公司犯罪的刑事立法与惩治提出了崭新而紧迫的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公司犯罪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公司犯罪序论。对美国、日本、德国、台湾地区及中国大陆等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犯罪理论的演进,以及公司犯罪研究的概况进行了系统的全面梳理。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以美国刑法为代表多从白领犯罪的角度进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以日本刑法为代表,则较多地从企业组织体理论和企业犯罪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也有一些是从犯罪学角度对企业犯罪进行研究。这同我国较多从公司作为犯罪主体以及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整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的研究不尽相同。国内外公司犯罪研究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公司犯罪概念比较宽泛;公司犯罪理论研究比较深入;公司犯罪立法比较完善;由于国外公司犯罪由于司法统计较为发达,因此,公司犯罪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其研究多注重权威数据的运用和实证研究。第二章公司犯罪基础论。本章首先对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由于法制传统与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公司在各国和地区的概念,无论是其名称本身还是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较大差异。本章其次对公司犯罪的概念、当代公司犯罪概览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研究。卡尔·马克思将公司视为资本主义制度剥削工人并使之丧失人性和剥夺工人劳动的合理报酬的工具之一。其他非马克思主义者也认识到对于利润的追求是公司法人的首要理念,公司法人具有消极的一面。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倾向于用刑罚手段或者类似于刑罚的方法对法人活动进行规制;法人制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法人处罚的方法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第叁章公司犯罪立法论。本章对世界各国的商法、公司法、刑法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其不同的公司犯罪的立法内容与模式进行比较。在公司制度上,各国有着统一化的趋向,并由此而在公司犯罪问题及其制裁规则上,出现若干一致性的表现,但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法制传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在公司制度的实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问题,导致在公司犯罪的罪名设置、基本类别、与公司形态的关系、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将公司犯罪从单位犯罪中抽出来,从宏观上把握各国公司犯罪的立法体例,探讨可以为我国刑法借鉴之处实属必要。第四章新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犯罪。本章主要针对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与一人公司理论和公司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中外公司法人人格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法理内涵及特征的研究,探讨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刑事责任中的运用等方面的影响。第五章公司犯罪国际化及其法律控制,对公司犯罪的国际化、公司犯罪国际化的挑战与应对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区分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与犯罪的国际化,分析公司犯罪国际化的现状、特征和原因,针对公司犯罪国际化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在各种国际组织所提供的框架下,开展了对于公司犯罪实施控制的国际法律实践。从国际刑法的总体状况来看,都是以分散的、孤立的和以单一内容的实体规范通过国际条约表现出来的。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国际社会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主导,各种区域性组织为补充的公司犯罪国际法律控制态势,公司犯罪的“国际立法”主要表现为各该组织的各种国际公约。第六章公司设立中的犯罪。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也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所特有的性质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债务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志,结合司法实践,公司设立中的犯罪主要是公司资本犯罪,因此,本章选取典型的公司资本犯罪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其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公司资本犯罪是一种法定犯,对其违法性乃至犯罪性的判断通常必须依靠有关公司经济管理法规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刑法不应直接调整公司资本领域,而应以相关的经济法规作为前提。第七章公司运营中的犯罪。通过对我国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可以看出挪用型罪名的设置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可以对背信罪的设置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相应行为以背信罪予以规制,例如公司运营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一公司背信犯罪。在国有公司的运营中,私分国有资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串通拍卖国有资产现象比较严重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1997刑法首次直接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从理论上澄清认识明确国有资产的概念,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实践中法律问题释疑,可以在实践中保护好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转制过程。第八章以公司破产犯罪为例研究公司终止中的犯罪。公司的设立过程催生了公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则最终使公司消灭。公司终止的原因从各国来看概括起来有破产和解散两大原因。其中破产又是公司终止的重要原因,各国立法均规定了破产制度。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在公司的破产过程中存在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的破坏了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同时也对相关的利益各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从破产欺诈行为的历史沿革、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欺诈罪立法规定、中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与体例,探讨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与完善是当务之急。在刑法理论上,公司犯罪是一个复杂又充满诸多争议的论题。在宏观上进行研究几乎很难将问题集中于一点,本文打破传统的研究模式,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选择公司从设立到运营到终止这一过程中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增强文章的应用价值。限于研究能力,对公司犯罪的全面思考和理论深度仍需要在今后的研究学习中逐步深入。

任其昌[9]2003年在《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文中提出在二十世纪末由于计算器及互联网之迅猛发展,促成了证券网络化的兴起。这种建基于互联网络而发展的新信息技术,对信息密集型的证券行业刚好能够提供一种良好的改革及发展动力,使证券网络化的改革过程得以极高的速度进行。 网络证券利用最新的电子技术,在网络拓展证券业务。其中主要包括网络证券发行、网络信息披露及宣传、网络证券交易、网络结算和交收等等。以上各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繁复,其中有很多地方是传统证券法律无法解决,如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安全与隐私等等的法律问题,需要研究另立新的法律来规范其运作。由此可见网络证券法律是一个颇新的题目,国内外对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方兴未艾,目前未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网络证券法律制度。本人依据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原则和理论为基础,再将国内外之法律相比较,试图对网络证券法律问题作全面性的探讨及深入研究,期望能在发展网络证券过程中从法律方面提供有助于完善我国网络证券法律制度的建议,以达到保障我国经济及网络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的目的。 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复合性及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并不表示所有传统的证券法律就已经过时或必定不适用于网络证券,恰恰相反的是传统证券的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全然被否定,反之它正是网络证券法律发展的根源,所以在本文各章中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亦同时会讨论现有传统证券的法律在网络证券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而本论文亦会尝试详细讨论下面几个问题: 一.网络证券在发行及交易时的电子合同的适用及合法性问题; 二.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与保障投资者的问题; 叁.网络证券的电子签章及电子证据问题; 四.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证券法规中的纠纷管辖权所造成的冲击; 五.网络证券监管有关的法律问题。 若要与发达国家在网络证券方面竞争,发展中国家必定要先建立安全的网络证券交易环境,这涉及到比较广泛的知识领域,包括先进的网络技术,法律及财政各个方面。此外,因为国外对网络证券仍然处于发展期,很多问题尚在探讨阶段,使可提供参考的成熟经验和研究结果不多,所以这论文在选题上具有较高的难度。 由于网络证券是一种新开发的经济活动模式,对于传统法律在这新模式的适用问题均未有对它进行研究,所以探讨这问题时需要借助传统证券的法律作为基础。故在本论文的第一章绪论中先行阐述有关传统证券的法律概念、特征及定义,以期明确证券法律所需要规范的范围,并以传统证券在法律上的意义为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及推论网络证券将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然后在继后的各章中逐一使用比较和归纳等分析方法,并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作为研究探讨的出发点对每个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作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立探讨,期望能探索出具有建设性及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为建立我国网络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作出有利我国在网络证券发展的提议。 网络证券交易合同是以电子合同为主,而电子合同是否需要满足传统合同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问题是影响整个网络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故在第二章研究重点在于电子合同在网络证券交易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另外在第叁章亦会对电子合同在网络证券交易中如何确定交易当事人身分作出研究,这会涉及到电子签章及电子签章认证的问题。在网络证券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据都采用电子形式,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但由于使用磁性介质,记录的内容容易被改动且不易留下痕迹,所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胁。因此,在第叁章亦将会讨论电子证据的可用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由于网络证券交易全部过程均在互联网中完成,所以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安全和隐私权问题已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在第四章会集中研究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以及如何保证商业隐密不被泄露或盗用、数据库的保密性、防止商业欺诈等问题。 在网络证券的领域中,当发生跨境纠纷时都会面临管辖权的问题。在第五章先研究传统司法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其后再深入讨论网络证券中的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问题。有关解决方法的研究是以比较外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及研究结论为基础,然后试图提出适当的建议。 研究网络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之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网络证券交易进行有效监管,达到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及国家经济利益的目的。在本文第六章对各国的网络证券监管制度中之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用比较、研究方式为主,在互相比较各监管问题中,提出应采取何种方法为对策。 为了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必须使用网络证券的法律原则去根除不法的行为。在本文第七章就对内幕交易、市场操控及虚假陈述等违法问题作出探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试图找出防止及解决办法。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中一份子,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自然要与国际接轨,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

陈跃军[10]2011年在《金融腐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已经成为全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也是配置资金资本的核心部门,金融腐败问题尤其需要重视。我国金融腐败的发展、泛滥,就是权力绝对化、权力失控、权力失去制衡的结果。对权力的制衡缺失和监督不力使得贪腐的多发成为可能,在天然的逐利冲动下,金融领域成为贪腐高发带。现实不得不让我们审视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金融领域的腐败高发生率?金融腐败又会有产生什么影响?通过研究我们发现金融腐败不仅破坏金融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践踏公平竞争原则,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可以说在腐败涉及的诸多领域中,金融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尤其严重。整治金融腐败已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过去的20年里,历届领导人皆高度重视腐败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叁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垄断资源较多的部门,近年来国有金融机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规范和治理。”所以,本文将研究方向定为金融腐败中的间接融资腐败,主要研究内容为企业或个人在向银行获取融资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寻租或共谋而产生的腐败行为。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把银行从业人员看成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商业银行制度性因素以及当前我国融资体系的现状,运用腐败的“供给—需求”均衡分析,探讨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问题的成因,并从制度层面提出治理腐败的对策。本文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选择了规范分析的研究范式,采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融资腐败问题。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分析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界定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并对论文的研究框架和结构安排以及研究方法做一个简要介绍,简要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以及尚待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主要是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部分。本章首先对论文的主要前提和假设进行阐述,接着对论文将要运用的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研究成果作一回顾。同时,通过大量现有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为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研究构筑了基础,通过文献综述,了解和学习了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明确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技术路线。第叁章是对间接融资腐败现状的分析部分。通过从“腐败—金融腐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这一主线,理清了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的主要内涵和类型,为进一步的研究确定了主攻领域。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金融腐败形式的新趋势(如腐败的期权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腐败的“质”与“量”等等。本章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给出了一个关于我国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程度的具体描述。第四章主要从金融结构、贷款软约束等方面,深入分析了间接融资腐败的供给面。在本章,论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并认为,在我国信贷市场相对发达、股票和债券市场相对落后或不规范的金融结构下,企业融资更多的只能依赖银行的间接融资,这为银行的寻租创造了现实基础;同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软约束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在贷款软约束的条件下,贷款可能成为某些企业的“免费的午餐”,显然企业有动力去攫取这类“免费的午餐”,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的较大供给量。第五章主要从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以及法律环境与监管效率的角度分析了间接融资腐败的需求面。在腐败成本极低的情况下,腐败需求必然是极大的,因此腐败需求必然指的是一种有效需求。论文通过对相关约束条件的深入分析,认为在产权虚置状况没有得到实质改善,在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以及在内控制度、监管效率、法律制度等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的条件下,银行从业人员有效腐败需求也必然是较大的。第六章是第四章和第五章逻辑演绎的结果。由于我国信贷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腐败供给量和需求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也就不难想象了。通过进一步深入分析间接融资腐败对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影响,得出了腐败是经济的“沙子”而不是“润滑剂”的结论。第七章深入讨论了我国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的治理问题,认为,有关当局应该加快金融体系对内、对外的开放程度,增加金融体系的竞争程度;应该努力改善我国当前畸形的金融结构,构建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相关融资平台的均衡发展的金融结构,为企业创造一个多渠道、高效率的融资体系;应该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我国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设,从而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治理我国商业银行融资腐败问题。论文的主要创新在于以下叁点:(1)选题新: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将检索范围界定在1979年到2011年之间,输入检索词“融资腐败”,并选取了模糊匹配,总共只检索出了8篇学术论文,并且8篇论文没有一篇是以融资腐败为题的,故笔者在选题上有一定的创新。(2)视角新:本文选取了较新的研究视角,论文把“需求—供给”均衡分析方法引入了对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的研究,这种研究视角具有很大的创新性,通过对国内外大量文献的检索,尚未发现在同类研究领域中运用这一技术路线。(3)观点新:提出合理的金融结构和适度的竞争环境是治理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的最根本办法的观点。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主要在:(1)实证方面。本文尚缺乏对我国商业银行经验数据进行大量的计量统计上的实证研究,希望未来在数据可得性的基础上,运用数据信息实证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融资腐败与相关问题的关系,这样才能使结论更具说服力。(2)国际比较方面。本文重点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腐败的状况,对其他国家的资料收集仍显得不够全面,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反腐机制有借鉴作用,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大量阅读各国的文献资料,力求更加全面地掌握各国腐败与反腐败的状况,找寻其中普遍性的经验教训。由于作者能力的限制,加之金融腐败方面资料的敏感性致使数据收集的困难,因此文章中可能还存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缺陷。这是作者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认真实践的部分。

参考文献:

[1]. 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研究[D]. 黎文静.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2]. 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D]. 顾凌云. 浙江大学. 2001

[3]. 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研究[D]. 邝肖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金融诈骗罪研究[D]. 刘远. 中国人民大学. 1999

[5].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与对策[D]. 周钦逢.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与防治体系构建研究[D]. 张维.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7]. 论我国银行业案件的防范[D]. 胡海霞. 湖南大学. 2010

[8]. 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安文录.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9]. 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D]. 任其昌.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0]. 金融腐败问题研究[D]. 陈跃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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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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