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数据管理论文

国外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调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数据管理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政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数据(或研究数据)是指在科技活动(实验、观测、探测、调查等)或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取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等的原始基本数据,以及根据不同科技活动需要,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科学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科技工作者在各类科学研究与实践过程中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等产生的科研数据;二是政府部门长期采集和管理的业务数据。科学数据管理即是对这两类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促进其广泛共享,使之价值最大化。

科学数据共享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科学数据共享,不仅能使科学数据在应用过程中增值,也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科学数据共享离不开完善的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的保障。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制定了较完善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的相关政策。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作为调查对象,因为这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均制定了明确和完善的数据管理政策,较具代表性,能够为我国制定与完善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实践提供借鉴。

1 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制订的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随着人们对科学数据共享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科研资助机构要求受资助者在申请科研资助时提交相应的数据管理计划,阐明研究者将如何对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管理与使用。

1.1 美国科研资助机构数据管理政策

在对高等院校的科研资助中,美国联邦政府的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DOE)、航空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NASA)、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DOD)和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6个部门对大学资助的科研经费占到了联邦政府所有部门提供给大学科研经费总额的90%以上[1]。这些机构大都在其资助指南中明确规定资助申请者须提交数据管理计划。

(1)NSF要求申请者提交数据管理计划

NSF是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基础科学研究与教育的重要机构,也是美国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主要来源,对美国科学研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NSF于2010年1月发布的项目管理指南(NSF Award and Administration Guide)规定:从2011年1月18日开始,所有提交到美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的项目申请书必须包含一份不超过两页的“数据管理计划”(Data Management Plan)的附件[2]。该计划应详细描述申请者如何管理和传播研究项目所产生的数据,包括:①数据的类型,包括样本数据、物理标本、软件、课程资料以及在项目过程中将会产生的其他资料等;②数据标准,包括元数据标准与内容标准;③数据获取与共享政策,如隐私保护、机密、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要求等;④数据存档与保存计划。该指南同司时规定:没有数据管理计划的项目申请将不予接受。数据管理计划不必包含每一个细节,但必须说明这样做的理由。

与这一规定相呼应,NSF下属的各理事会,包括生物科学分部(Directorate for Biological Sciences,BIO)、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工程学部(Computer & Information Sciences & Engineering,CISE)、教育与人文资源学部(Education & Human Resources Directorate,EHR)、工程学部(Directorate for Engineering,ENG)、地学学部(Directorate for Geosciences,GEO)、数学与物理科学学部(Mathematical and Physical Sciences Directorate,MPS)、社会、行为与经济科学学部(Directorate for Social,Behavioral & Economic Sciences,SBE)等都要求科研资助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应的数据管理计划。如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IO)规定:每一份数据管理计划必须涵盖如下问题[3]:①哪些类型的数据将会被收集、采用的标准以及数据保存的时间;②将会采用何种物理设施或网络资源(包括第三方资源)对数据进行保存;③提供数据共享的元数据格式、载体和传播方法等。当申请项目被批准后,管理者会对提交的年度进展和最终报告中对数据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评估。

(2)NIH发布数据共享计划

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下属的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制定了《数据共享计划》,要求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所有向NIH申请项目经费在50万以上的科研人员都须包含一个数据共享计划或者数据不共享的说明[4]。在数据共享计划中,申请者应简要描述:①数据共享的预期进度;②最终数据集格式;③将要提交的文档;④是否会提供一些分析工具;⑤是否要求共享者签署数据共享协议;⑥数据共享方式等。

除了以上两大机构外,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为目前正在实施的每个项目都制定了项目数据管理计划[5]。美国农业部(USDA)的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局(Cooperative State Research,Education and Extension Service,CSREES)要求所有受资助的研究数据必须没有限制地向公众开放[6]。此外,其他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政府资助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管理政策,如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制定了《CDC数据发布与共享政策》[7]。

1.2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数据管理政策

英国科研资助主要来自两个公共基金: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HEFCE)和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UK,RCUK)。其中,前者是介于高等教育和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政府机构,从政府部门接受资金并分配给各高校,以维持高校基本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能力以及教学经费。后者是英国7个研究理事会的联合会:艺术与人文研究委员会(Art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AHRC)、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iotechnology and Biolog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BBSRC)、工程和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Engineering and Phys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EPSRC)、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SERC)、医学研究理事会(Medical Research Committee,MRC)、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atural Environment Re-search Council,NERC)和科学与技术设施理事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cilities Council,STFC)。7个研究理事会均为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机构,为学术研究及研究生培养提供资金。

调查发现,除了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EPSRC)外,其他6个理事会均颁布了相应的数据管理政策。如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BSRC)要求研究者提交数据共享计划,包含数据领域与类型、标准和元数据、与其他数据的关系、二次利用、数据共享的方法、共享限制、数据发布的时间表以及数据格式等[8],研究者须将出版物存放在英国公共医学中心(UK PubMed Central)。BBSRC鼓励所有研究领域的数据共享,尤其是有强烈科研需求和高成本效益的领域。

1.3 澳大利亚科研资助机构的数据管理政策

目前,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科研活动的主要部门和机构有:联邦教育、科学与培训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raining,DEST)、国防科学技术组织(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zation,DSTO)、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zation,CSIRO)、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澳大利亚核科学技术组织(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zation,ANSTO)等[9]。其中,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和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两个机构有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相关规定。

ARC为其资助的每个项目制定年度资助指南。其中,发现项目(Discovery Projects)的年度指南从2008年开始就鼓励研究者将项目研究中产生的数据和出版物存放在合适的学科库或机构库中,并在项目最终报告中说明存放的地方。如果研究者不愿意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存放,必须在项目最终报告里说明原因[10]。NHMRC的年度项目资助指南里关于研究数据的规定和ARC基本一致[11]。

笔者对这些机构网站进行调查发现,这些机构的科研资助指南里均没有要求科研基金申请者提交数据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SIRO)下属的澳大利亚国家天文台(Australia Telescope Compact Array,ATNF)颁布了国家天文台数据获取政策(ATNF Data Access Policy),声明国家天文台的观测数据如无特殊情况,18个月后都可免费获取。

从以上调查可看出,除了澳大利亚政府科研资助机构目前尚没有明确要求资助申请者提交数据管理计划外,美国和英国的科研资助机构均要求资助申请人提交数据管理计划,并对计划应包含的内容与格式都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保证了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能得到有效保存与管理。

2 高校制订的数据公开计划

大学科研人员是科研资助的主要申请者,一些国家的科研资助机构在每个大学都设有代理机构。随着各国政府科研资助机构制定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各大学也制定了本单位的数据管理政策以适应科研资助机构关于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的要求。

2.1 美国高校数据管理政策调查

NSF的申请指南中明确要求提交规定的数据管理计划,一些大学为了更好地获得科研资助,纷纷制定了本校的科学数据共享与管理政策,以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理解并制定符合要求的数据管理计划。调查发现,共有6所大学制定了本校数据管理政策,见表1。

由表1可看出,美国高校制定的数据政策名称各不相同,政策内容注重保护数据作者的权益。如美国纽约大学的数据管理政策指出,所有学校人员在负有保护学校数据资产义务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合理使用纽约大学计算机与数据政策》的相关规定[12]。新罕布什尔大学《研究数据的所有权与管理》对研究数据的归属、哪些人可以获取、如何共享都作了规定[13]。这些完善的政策机制有利于保证科学数据能够得到较好的保存和最大限度的利用,从而充分发挥其价值。

2.2 英国高校数据管理政策调查

英国高校制定数据管理政策的出发点是英国研究委员会(RCUK)的推荐[14]或者是基于对科学研究数据巨大价值的认知。调查发现,共有5所大学制定了本校数据管理政策,见表2。

与美国高校相比,英国高校的数据政策名称相对统一,且较重视政策的实施效果。如赫特福德大学的《数据管理政策》指出,由副校长咨询组办公室每年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一次评审[15]。此外,爱丁堡大学的《研究数据管理政策》要求研究者在公开研究成果时,必须签署“知识共享署名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公开科研数据时应签署“创作共用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或者“开放数据共用的公共领域贡献于许可”(Open Data Commons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se,ODC-PDDL),以促使研究成果与数据能够更好地被利用[16]。

2.3 澳大利亚高校数据管理政策调查

制定研究数据管理政策是《与研究成果责任相关的澳大利亚法典》的要求。该法案为负责任的研究实践提供了一个指南,其中包括研究数据及相关材料的管理[17]。澳大利亚高校制定的科学数据管理政策见表3。

澳大利亚高校的数据管理政策大多对各相关责任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政策的顺利高效执行。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的《研究数据管理》分别对学校研究办公室、院系/研究所负责人、图书馆和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主任以及研究者等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18]。墨尔本大学的《研究数据与记录管理政策》也对研究者、部门领导、学生研究者以及导师的责任分别进了规定[19]。对各方责任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各相关责任方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保证数据管理政策的落实。

3 政府部门制订的数据公开政策

一些政府部门本身就是科学数据的重要生产者,如各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质调查数据、水利部公布的水文数据、气象局公布的气象和气候数据等,这部分数据是科学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常有价值的科研资料。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向社会公开,供公众进行科研和开发利用。国外不少国家都将这些数据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布。

3.1 美国政府制订的数据公开政策

美国政府在其一系列信息公开法律,如《信息自由法》、《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电子信息自由法》等框架下制订了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政策,表4是美国各政府部门关于数据公开与共享的政策汇总。

除了各个部门的信息公开政策,为了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美国政府于2009年5月开通data.gov(http://www.data.gov/)网站,目的是改善公众对联邦政府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与利用能力,增强信息民主化建设并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截至2012年6月20日,共用172个政府部门和附属机构发布了445274个数据集(包括天然数据集和地理空间数据集)、1264个Apps应用。公众可以通过数据目录、类型、机构等不同途径进行浏览或检索数据,对数据的获取或使用必须遵循数据政策。

3.2 英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调查

英国政府自1997年开始制订并分步实施新的《信息自由法案》,至2005年1月该法案全面生效。该法案赋予公众获取公共部门相关信息的权利,英国各级政府部门均按照该法案颁布实施了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25]。如卫生部的信息自由指南包括:如何查找和请求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最新公开信息等相关信息[26]。其他颁布信息公开指南的部门还有教育部[27]、能源与气候变化部[28]、边境署[29]、工作与养老金部[30]、区域发展部[31]、农业和农村发展部[32]等。

为了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英国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发布政府数据网站data.gov.uk(http://data.gov.uk/),将政府各部门数据信息进行汇集发布,提供一站式检索,使这些数据更方便获取,目的在于向公众公开更多的政府信息,同时让各部分的信息能通过网络链接整合起来,充分挖掘信息的价值。data.gov.uk不仅收集、整合英国政府与公营部门的数据资料,而且鼓励个人和商业公司对政府数据进行再处理,开发新的数据展示方式,创立新的应用项目,通过数据再处理来增加数据价值。

3.3 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调查

澳大利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主要是1982年颁布、2010年进行重要修订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mendment(Reform)Act,2010),赋予每个公民和社团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联邦政府部门须公布涉及公众的信息、部门工作手册、涉及公众的决策和建议的文件等,并为公众提供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在这一法律要求下,澳大利亚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本部门的信息公开计划。如民政部的信息自由页面指出,根据《信息自由法案》,公民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布了信息公开指南,对如何请求信息、收费项目等相关信息作了详细说明[33]。

此外,澳大利亚同样设立了数据门户网站(http://data.gov.au/),为公众查找、获取和再利用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数据集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34]。目前,已有114个部门机构共发布1119个数据集、18个Apps应用。

4 国外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4.1 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应出台数据管理与提交的相关规定

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离不开政策上的指导和规范。英、美、澳等国的科研资助机构均要求资助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附带相应的数据管理计划,以保证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存。而笔者调查发现,我国的科研资助机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里均没有要求申请者提交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这使得我国科研人员缺乏科学数据保存与管理的意识,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科学数据得不到有效管理和保存,缺乏共享,科学数据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严重影响了我国科研投入的效益,不利于科研成果的积累、继承、创新。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应在项目管理规定中要求项目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应的数据管理计划,并将科研过程中对科学数据的管理与保存纳入项目考核范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科学数据得到有效管理与共享。

4.2 各高校应制定本机构的数据管理政策

调查发现,国外发达国家除了科研资助管理机构要求申请者制定数据管理计划外,不少高校纷纷制定了本机构的数据管理政策,对本校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科研成果和数据的保存与共享进行了规定。这些高校的数据管理政策不仅仅是响应科研资助管理机构有关的数据管理政策,帮助本校科研人员更好地申请科研资助,同时也是对科学数据共享价值的认同。

我国高校也应该制定相应数据管理政策,以促进本机构的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有效的保存与共享,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价值。

4.3 政府应加大对科学数据共享的引导和支持

一方面,政府应制定完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从政策层面对科学数据共享进行指导和规范。国外发达国家的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研究数据政策”,对科学数据的保存与管理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共享,编制了“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规划”,制定了《科学数据共享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办法》、《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管理办法》、《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试点遴选和检查评估办法》和《科学数据分类分级共享及其发布策略》等一系列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还不够完善,已制定的相关条例法规缺少相应的法律效力,限制了科学数据的广泛共享。因而政府应加大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支持与引导,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科学数据共享做到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主动将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和科学数据进行公开。这样,既有利于科学数据的开发利用,也是对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支持和引导。国外发达国家通常将政府所掌握的科学数据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各政府部门积极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数据公开政策与途径,使得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和科学数据得到及时、有效的公开。我国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该条例仅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且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如隐私保护法、保密法等)的配合,使得该条例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尽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细节(如公开的范围、时间、途径、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等)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政府信息得到尽可能的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科学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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