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中国论文,比较优势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202(2007)02-0026-06
中国作为一个服务贸易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的发展中大国,尽管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限,但发展潜力较大。2003年起服务贸易进出口均挤入世界前十强,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由1982年的不足0.6%、居世界第34位,提升到占2.8%、出口居世界第9位、进口居世界第8位。因而,准确分析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无疑具有重要的政策涵义。
一、服务贸易行业比较优势的测度
关于比较优势的测度,可以采用服务相对劳动生产率、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有效保护率、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等指标分析法。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分析对象的特性,本文将选择国内外最常用的两个指标,即贸易比较优势指数(CAI)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扩展(RCA→RCAS)对中国服务贸易及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比较优势进行量化分析。
贸易比较优势指数是某一产业净出口与该产业进出口总额的比例,该指标作为一个与贸易总额的相对值,同时考虑了进口和出口因素,并剔除了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即无论进出口的绝对量是多少,它均介于±1之间。从出口角度看,该指数越接近于+1,表明越具有比较优势。因而该指标大致可勾画出贸易产业比较优势的基本轮廓。
巴拉萨认为,国家i在α产业或产品的贸易上的比较优势可以用α产业或产品在该国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品占总贸易额的份额之比来显示出来[1]。Laursen改进了RCA指数,提出对称性显示比较优势指数,表达式为:
RCAS=(RCAS-1)/(RCAS+1)
其中,RCAS在之间取值,RCAS>0表明i国j部门具有比较优势,而RCAS≤0则表明i国j部门不具有比较优势。由于RCAS是对RCA进行的单调变换,因此其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对一国某一部门比较优势状况的判断。不仅如此,与RCAS相比,它是一个对称的指标,更有利于对各部门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的程度进行定量比较和分析[2]。
由于WTO年度报告中,服务贸易结构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三大类数据,无法对涵盖范围广泛的服务贸易行业结构进行准确测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只从1997年以后才对服务贸易结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行业划分。因此,本文测算了1997—2004年的中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和对称性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结果见表1和表2。
测算结果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总体的比较优势均为负值,但数值逐渐趋近于零,表明虽然服务贸易整体上处于比较劣势,但这种劣势正在减弱。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旅游业的CAI指数和RCAS指数都始终大于零,但数值偏小且增长幅度很小。表明旅游业相对于其它服务部门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竞争力还不强。主要原因是旅游业开放较高,属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部门,能保持相对稳定的比较优势。
通信业的CAI指数在年度间并不稳定,在弱比较优势和弱比较劣势间徘徊,但RCAS指数则在1997年以后由负值变为正值,表明通信业的出口能力有所增强,进口则在年度间不均衡,主要与通讯业国内外市场逐步开放的进程有关联。
其他商业服务的CAI指数和RCAS指数基本上均为正值,且有两个明显的阶段,1997—2000年,数值在年度间增减波动,而2000年以后则大体出现平稳上升的趋势。IMF分类中,其他商业服务包括广告、经纪、管理、租赁、维修、商业、职业和技术服务等。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内的服务可区分为劳动力密集型和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行业,中国在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专业服务领域并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保险服务中,保险服务的比较优势波动幅度较大,金融一直表现为较强的比较劣势,且这种趋势变化不大。表明这两个行业在长期的国家垄断状态下,行业集中度很高,竞争不充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金融市场的竞争度提高,比较劣势也呈微弱的减缓趋势。
运输业的比较优势指数自1997年以来都是负值,但比较劣势趋于弱化。这似乎与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性质不符,事实上,随着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发展、运输服务集装箱化和网络信息化,这项服务逐渐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方式转变,使得该部门的比较优势趋弱,但随着我国运输市场的逐步开放,远洋运输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逐步增强了竞争能力,比较劣势有减弱的趋势,尽管幅度还不是很大。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专利与特许服务等行业都属于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都表现为较强的比较劣势。但可喜的是其比较劣势并没有逐年增强,而且有减弱的迹象,表明这些行业向比较优势转化的潜力较大,假以时日将会有很大的发展。
二、服务贸易行业比较优势现状的成因分析
根据测算的数值趋势和服务贸易发展现实,可以对服务贸易的内部结构优势做出大体的判断。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很快,服务贸易和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但总体上,中国的服务贸易比较劣势非常明显,新兴服务业的进口依存度大,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绝大多数服务行业都呈现出较强的比较劣势,如专业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等。具有微弱的比较优势行业主要有旅游、通信和其他商业服务。2004年我国旅游服务、其它商业服务和运输服务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依次为41%、26%和19%,三者合计比例达到86%。从世界贸易排名看,我国服务贸易位次一直落后于商品贸易位次,而且服务贸易逆差与商品贸易顺差形成鲜明对比。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
(一)经济发展阶段的约束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努力的进程中,无论是资源分配还是政策支持都向工业倾斜。长期以来,形成重投资轻消费,重工业轻服务业的观念和政策。从目前各国的截面数据看,服务业产值比重的稳定上升趋势出现在人均GNI超过1000美元的国家;从历史数据看,服务业产值比重的稳定上升趋势在工业化完成之后的发达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3]。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看,服务业的发展是居民消费和工业生产两方面需求拉动的结果,但相对于工业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对服务业的增加值有更大的贡献权重,即服务业还主要处于满足消费需求的状况,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巨额逆差提供了有力的解释。
(二)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薄弱
我国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造成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已是不争的事实,服务业的产值比重、就业比重和行业结构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而且也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一直徘徊在1/3左右,服务业的比较优势也只表现在少数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上,新兴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基本上不具有比较优势,我国服务贸易各行业所表现出来的国际竞争力正是对这一劣势的反映。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经部的推测,我国工业化进程中,中期阶段的特征可能将持续到2020年之后,以第二产业为主的格局不大可能在2020年发生变化,在2020年前后第二产业出现高位(54%左右)后,将开始下降;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将持续下降,就业比重到2020年基本在30%左右;第三产业比重在“十一五”期间基本稳定,2010年之后可能出现明显增加[4]。这意味着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很大,服务贸易结构竞争力的提升有赖于服务业的结构升级,而服务贸易结构变动同样也会拉动服务业的结构变迁。
(三)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制约
与其它产业不同,自然垄断行业等垄断性经营问题在服务业中极为普遍。不仅存在大量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运输、教育以及公用事业等,而且这些行业往往又是由政府垄断经营,使得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交织,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订者和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垄断经营者,结果使得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演变成为一种“制度性垄断”,主要表现在制度上对某个行业的人为进入壁垒,过多的行业准入限制,限制了竞争活力,导致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的低水平,遏制了服务业的充分发展,不仅不能走出“马歇尔困境”(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反而强化了垄断的负效应。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主要指上述服务行业的改革,改革包括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培养多元化的竞争主体等。
三、推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规划产业发展的优先序和重点行业选择
一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有赖于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各行业间的协调发展,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意味着产业结构本身的协调和优化,任何一个产业滞后或超越其他产业都会成为其他产业迅速发展的约束条件。依据三次产业比重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变化的一般规律,许多学者提出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结论并呼吁加快提高我国服务业产值比重[5-6]。一些不同的观点认为,从目前各国的截面数据看,服务业产值比重的稳定上升趋势出现在人均GNI(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NP)超过1000美元的国家;从历史数据看,服务业产值比重的稳定上升趋势在工业化完成之后的发达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的国家,服务业比重上升趋势并不明显,有时服务业比重还可能呈现出短暂的下降[1]。三次产业结构依序演进的规律是单向不可逆的,对第三产业比重进行简单的国际比较,容易跌入国际比较的陷阱[7]。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和重点发展行业,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十一五规划(草案)》预期服务业增加值由2005年的40.3%上升到2010年的43.3%,同期服务业就业比重由31.3%增加到35.3%,反映了第三产业比重在“十一五”期间基本稳定,2010年之后可能出现明显增加的趋势。
(二)优化服务业内部行业结构,增强服务业整体竞争力
我国服务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1)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工业生产的中间投入,其效率的提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现代工业生产已经融入了越来越多的服务作为中间投入要素,中间需求的扩大是服务业增长的主要动力。我国制造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工艺日趋精细复杂,企业间交易活动的增加将加快服务生产的外在化过程,因而产生对“生产型”服务业的巨大需求。1992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出现连年逆差,主要来自作为工业生产中间投入的服务行业,充分表明在我国工业结构不断调整的同时,服务业结构却没有做出应有的调整,以至于成为工业经济增长的瓶颈而不得不依赖国外进口加以平衡。(2)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产业,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经过50年的建设,我国在城市化水平仅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建立了工业化中期阶段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升级也只是适应少数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对9亿农民来说,现有的消费结构与其需求结构脱节,尤其是围绕农业生产开展的各种服务供给稀缺,而且服务质量低、价格高、服务效率低下。(3)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4)改造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服务理念、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如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农业服务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并且加大服务业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个体人力资源的服务素质,同时注重结构资本的积极作用。结构资本是服务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文化融入组织之中,具有积淀、传递和自增强的特点,个体资本的知识可以迁移或嵌入到结构资本中,从而长期影响服务企业的经营观、经营方式和经营效率。
(三)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推进垄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之前,应该先对内开放,只有通过充分的国内竞争来鼓励创新,才能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这已成为国内学者的共识。因此,要根据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特点,创新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对于提供纯公共品的服务部门,政府应当坚持行政性管理,以保证政府把有限资源集中用于基础性服务业上,但为了弱化这些行业的高度垄断所带来的负效应,政府必须制衡其垄断权力,同时改革“政企合一”为“政企分离”;对于提供半公共品的部门,政府可以鼓励和允许非国有经济进入这些服务行业,并且对能够民营化的国有服务企业进行改造,对尚不具备条件民营化的企业则引入竞争机制,迫使其加强技术开发,转变经营方式和降低成本,给消费者创造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分离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其中可竞争性的业务领域可以向非国有经济开放,如铁路路网基础设施和客货运输业务的分离,输电和供电业务分业经营等;改进服务产业规制方式,建立健全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等,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四)制定科学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
服务业最典型的产业特性是行业庞杂,不仅提供市场化服务品,也提供纯公共品和半公共品。我国服务业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较少,大部分行业不具有国际竞争力,与资源禀赋相联系的国际分工会影响我国产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必须在GATS的制度框架下,依据比较优势原则制定正确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对于贸易结构升级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产业,如软件与相关服务,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对于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出口服务业要扶持其发展,增强我国劳动密集型服务品的出口竞争力;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和文化安全的敏感性服务,则采取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对于我国目前比较劣势明显,且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以及能够在国内产生良好示范效应和辐射功能的服务,采取鼓励进口的贸易政策。
(五)分层次逐步对外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
鉴于我国服务业竞争力现状以及服务业的经济特性,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开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采取逐步的、分行业的、梯度开放的战略,并辅之以偏保护的管理贸易政策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保证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具体可以分为禁止开放、限制开放和鼓励开放三种政策类型,并对不同行业、地区和业务范围等区别对待:就服务行业开放而言,对本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行业和敏感性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设置障碍,根据GATS中的“例外条款”,对可能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服务部门采取适当限制措施;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些关键性的服务行业、幼稚服务行业和新型服务行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进入,如金融、保险、电信业和软件业等;而对已经发展成熟具有参与国际竞争相对优势的服务业,鼓励开放是自然的选择。就地区开放来说,按照区域发展不平衡规律,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市场需求规模、服务企业竞争能力等规划开放的优先序。就业务范围的开放来看,也应该按照特定服务业务的重要程度和收益前景,规定外商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深度。并且根据不同服务业的发育程度和影响力,对于允许进入的服务行业,可以在外商拥有的股权数量方面作出规定等,如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或项目,允许开放,但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同时规定股价的最高界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