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带来已影响到了人们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正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人们的生活、学习更加的快捷。但是以此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困扰,其中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不当收集、利用并交易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到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然而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还未成形,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同时在法律救济方面也是困难重重。
一、个人信息的概述
个人信息在我国的法律层面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但是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隐私说理论,即只要是个人不想让外界知道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另一种就是识别说理论,也就是说外界通过信息的内容能判断出某个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但是不管是哪种理论学说,都认为个人信息都包含着一个人智力、生理、心理、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及家庭等各方面的数据资料。
在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为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的生活、学习、工作的方式,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足不出户的进行购物,也可以快速的查找自己需要的学习资料,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在网络上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又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得以泄露,被商家或不法分子不当收集、利用或交易,严重的侵犯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已显得迫在眉睫。
二、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视不够。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再加上,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时间较短,人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认识,从而导致现阶段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也 还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阶段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这才为侵权行为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2.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模糊。通过以上对个人信息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对个人信息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这就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侵权行为人也正是利用了这一法律上的漏洞,肆无忌惮、规避法律的制裁。
3.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只是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于2017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提交,但是至今尚未出台。由此可见,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基础薄弱、立法分散,还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的体系。
4.缺乏对个人信息管理的监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网络时代就是一个信息时代,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的活动都需要提交一定的个人信息才能完成。因此网络上的运营商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就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的几率。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网络运营商进行管理,对其运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的标准,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屡禁不止。
5.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不少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维权的案例,但是,却无法得到有效法律救济,主要因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往往会通过很多途径、很多人,甚至是某个企业、某个团体组织。涉案人员之多,不可想象,无法一一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公民的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和人数比较多,在追查、取证方面通常都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这就导致了公民维权 的周期长、成本高,无法对受害者给予及时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文化程度差距较大,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从而对个人信息不能做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政府的相关部门应组织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的管理机构,对公民进行积极的宣传,以提高公民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公民应注意不能随意的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尤其是一些不正规的网站及网络运营商。另一方面,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不当利用,应及时的给予制止或通过法律维权,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2.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业法律。导致现阶段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项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因此,应呼吁相关的法律部门尽早出台相关的系统化法律法规。首先,这部法律中应对个人信息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为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奠定概念的基础。其次,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凸显立法的精确化,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等相近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以减少今后法律实践中的纷争与纠纷。再次,这部法律还应对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使用的方向、用途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为相关的法律保护及法律监督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法律依据。最后,在这部法律中还应突出强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对该危害行为的惩罚与震慑
3.完善信息监管机制。为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全面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的力度。首先应制定一个统一、全面的监督、管理条例,为监管工作提供一个标准。其次应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督管理的部门,复杂对个人信息拥有者、使用者的监督与管理。最后,还应积极的设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使用公开制度,通过督促网络运营商或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将对个人信息使用的方向和用途进行公开,以减少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及侵权行为的发生。
4.逐渐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的救济制度。为妥善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除了加强宣传和通过监督机制对公民进行事前保护的措施以外,还应积极的完善相应的惩罚、赔偿制度,对公民进行妥善的事后救济措施。这样不仅能使公民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救济,弥补了个人的损失,更能在给予侵权者一定震慑的情况下,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从而有效的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在网络时代,我国应加大立法力度,逐渐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妥善、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冯秀芹.浅谈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7(06)
[2]唐卫玲.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河北企业.2018(07)
[3]徐昊天.论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33)
论文作者: 李向阳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7
标签:个人信息论文; 法律论文; 公民论文; 信息安全论文; 网络时代论文; 法律保护论文; 我国论文; 《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