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范畴的社会哲学述评_社会论文

公平范畴的社会哲学述评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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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1)01-0066-04

一、社会哲学视野中的公平的含义与特征

什么是公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乃至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永恒的、抽象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公平一旦作为一门学科范畴就应当对其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是从不同角度研究和把握公平问题的基本前提。否则,在对公平内涵的理解上众说纷纷,其他方面的讨论也就无法深入,更无法取得共识。

公平包括哪些内涵,因其涉及到许多学科再加上人们的视角不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公平是指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第二,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第三,公平包括三个层次内涵:第一级内涵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级内涵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第四,公平属于道德范畴。第五,公平是指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作主观评价。上述几种对公平范畴的理解和把握,虽然有的确实抓住了公平所包含的主要方面。但都未能全面准确地揭示出公平的一般性本质。

那么,到底如何把握公平的内涵并对其作出科学的界定呢?我们认为,从社会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关系[1]。为了进一步理解公平的这一科学内涵,我们需注意把握公平所具有的以下几个特征:

公平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意味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1)自身的条件、努力和合理期待(需求,愿望)与所得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关系双方是否均衡。如在社会生活中某些人的作用与他们的实际地位之间,在分配中拥有的生产要素量、劳动贡献、劳动的努力程度和所得收入、奖励之间,行为与报偿之间等是否均衡。如果均衡就是公平的;如果不均衡,就是不公平的。可见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2]。(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 A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合理地划分利益是公平的深层本质。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公平与不公平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人们之间的利益就逐渐分化了。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客观要求。这种对合理性的要求就是对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问题实际上是私有财产的产物,或者说,公平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始具重要性的。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实际上也是从这个角度讲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这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要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5]”罗尔斯没有看到这种分配合作利益的要求与私有财产的存在是相关的,这无疑是个缺陷;但看到正义要求与分配社会合作利益有关则是正确的。

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公平及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自由、平等、博爱作为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公平观反对反动的封建专制的强大的理论武器,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起了以平等交换为根本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0]”可见,绝对的、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公平具有广泛性。任何社会都要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或规则,否则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行。而任何制度、规范或规则又都无不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否。公平问题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到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和体制,小到各项具体的规则、措施,无不体现着是否公平的问题。政治公平、经济公平、伦理公平不是依据不同的公平标准而表现出层次性,而只是根据同一公平标准衡量的不同领域,正像政治道德、经济道德或者政治法律、经济法律不是不同的道德层次或法律层次一样。

公平又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平的内涵不同;不同的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也不一样。但是公平具有客观的内容。公平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结构相适应,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并且是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服务的。公平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相称”或平衡关系,尽管不同的人对这种“相称”关系程度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评价,但这种“相称”关系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纯粹的主观感受。

二、公平观的价值论意义

社会哲学或人学意义上的公平观具有价值论意义,即公平是目的而非手段。一种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原则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志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公平观念的终极价值目的。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角度讲,树立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因此,与人的发展相关联的公平更应该是目的。另一方面,从一段时期的发展要求与发展目标来看,公平也应是目的,而不应作为一种手段。邓小平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2]”提高效率从根本上说是为实现共同富裕服务的。我们之所以在从事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为了防止社会发展的片面性。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也表明,仅有物质的现代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农业社会一直到工业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绝对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自由、博爱”的呼声。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就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某种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就表明该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当某种公平观念已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时,说明这种公平观念已经是落后的、过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观念是作为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一个次生价值而存在的。

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既然公平属于事实判断,那么,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实证分析是指借助对经验事实的描述,通过诉诸事实来解决人们经验事实中所遇到的问题。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实证分析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而展开的,即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

利益是人行为发生发展的内驱力,它同人的需要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一般地说,对行为主体具有肯定性质的利益,能够激发起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尽可能以最小的投入去争取最大的效率。利益是具体的、现实的,它与实践主体的客观需要相联系,是主体生存和发展要求的体现。利益能否实现,就在于它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这里,利益需要的主体有三种形式,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从人的社会关系本质讲,利益应是这三种主体需要的有机统一,否则,就会出现两种不良的社会发展状态:一种是将利益完全归结为个人需要,从而造成霍布斯所讲的“人对人是狼”的社会局面,个人主义泛滥;另一种是将利益主体等同于国家或集体,使个人的利益成为不明确的“虚幻”的理想,从而把活动主体与其自身的利益隔离开来,不能调动人们活动的积极性。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有这种倾向。这两种状态都会使整体的活动效率降低。作为公平评判对象的利益活动应体现出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使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人们为了适应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同时,由于竞争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利益的目标,因而人们能够按照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要求来进行活动,可以克服活动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当然,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为避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竞争规则,唯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

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从人类历史已有的体制来看,最能体现利益与竞争原则的是市场机制,它是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其公平要求也是最具效率的规则体系。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人们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原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3]”

三、社会公平的评价方法论原则

在上述阐明社会公平的含义、本质特征和价值论意义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社会公平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从内涵上看,确认或评价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公平,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差别性原则。差别是评价公平与否的前提。如果被评价者之间是无差别的,它们也就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同时,不以差别本身为标准;恰恰相反,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或者不以特定的差别作为参照系去寻找被评价者的一致性。马克思认为:平等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14]”很显然,标准的一致性正是被评价者一致性的提升。(2)客观历史性原则。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上,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的,评价的标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巨大的差异性,但是,公平与否的标准本质上并不来自评价者的主观愿望和意志,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的内容,科学的公平必须符合历史的规律性,必须与历史的事实相一致,必须符合历史的合理性,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3)合理性原则。公平必须以合理性为标准。在评价人的关系时,差别并不等于不公平,无差别也并不等于公平。公平与否的标准在于历史的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就是指合规律性。它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认识活动要遵循认识的规律,人们的评价过程要遵循价值的规律,而且,这种认识和评价过程要符合历史的规律。从差别性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就是要在差别和无差别(消除差别)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即维持双方的合理性。(4)永恒发展原则。公平虽然有特定的客观标准,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差别是永恒的,由于历史的发展也是永恒的,因而合理性的追问也是永恒的。历史上不存在抽象的公平,也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公平。曾经被认为是公平的,会变成不公平,反之亦然。总之,公平标准本身是根据社会关系的现实合理性与历史性相统一的原则来判断的。只有上升到社会历史哲学的高度,才能正确把握公平问题的实质。从现实合理性看,公平问题产生于现实与过去的不一致;从现实历史性看,公平问题产生于现实与未来(理想)的差别,社会公平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历史合理性问题。社会公平的原则应该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收稿日期: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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