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0
摘要:目前,各国都已意识到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以借此更加严格、科学地规范航运业发展。本研究中所指的“司法救济”是指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时,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通过损害赔偿这一主要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问题
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对海洋生态系统构成要素的损害,其法学界定、鉴定评估和赔偿法律依据,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央顶层设计文件等方面。我国应尽快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条例,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主体和范围、海洋生态损害评估鉴定、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设立的责任方、保管方、受益方以及运作模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1海洋生态损害的涵义
海洋生态损害通常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或生态环境恶化,进而对人类和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污染海洋环境或破坏海洋生态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海洋在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等方面发生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减损。
2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条款配套机制不健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出台一部配套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我国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同实施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保护与治理。研究选取的案件基本参照《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等作为法律裁判依据。但是,相关法律对于某一案件适用哪部法律,适用民事还是刑事判决,缺乏统一标准。如今各界十分注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及其作用发挥,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调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2.2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不足
海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海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和分析等手段,对海事纠纷中涉及的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动植物的损失和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起因责任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选取的案件中提出司法鉴定的仅占三分之一,采信与不采信司法鉴定的基本各占一半,其中提出司法鉴定且采信的基本均以司法鉴定报告为载体。
法院的判决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符合法定程序,在专业分析上的逻辑严谨、论证充分,得出结论客观公正来认定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
而在现实操作中,往往因为鉴定人员评估鉴定资质低、鉴定中心在未经法院委托等原因对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不足。尽管司法鉴定报告所引用的计算方法是参照了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估算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但没有具体修复的措施,可行性并不高。
2.3生态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小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以船舶碰撞漏油案件为例,在造成的生态损害污染中,受害者渔民迫于生计或工作需要,往往以私益损害救济为主,仅满足自身的损失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2款赋予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资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也拓宽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试点省份的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在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就意味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也可以成为诉讼的适格原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范围仍旧过小,且容易出现各行政主管部门相互推诿现象。
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制度保障
3.1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3号)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与索赔主体;二是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特别规则。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总体上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的适用范围。这些司法解释确立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也为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2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保障
部门规章主要有原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2014年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2016年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2014年)等。最高院于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各级法院应依法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4完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策建议
4.1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是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因果关系技术判断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的活动,是环境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证据来源及定案根据,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必需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虽已开启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机构鉴定的试点工作,且有多家鉴定机构已经获得鉴定资格,但现有机构数量少,海洋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提出和适用程度较小,利用率较低,各个司法鉴定中心水平层次不同,管理困难,仍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应将生态环境污染归于国家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建立、制定专业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与制度;出台严格的鉴定标准,避免出现不同鉴定机构的结果存在差异,保证鉴定结果客观真实和易于解读。
4.2扩大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范围
一般生态损害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对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确定赔偿权利人以及指定相关的部门或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任何一个诉讼,都需要原告起诉作为前提,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目前,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受损的渔民将会提出私益诉讼,寻求赔偿。海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均为适格原告,但是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范围仍过小。因此,为合理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应建立严格的原告顺位机制,因海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拥有较多的经验以及专业人才,应优先于环保组织。
4.3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大力推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海洋环境治理职责由国家海洋局转移到生态环境部,在总结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海洋生态保护文件,形成合理有效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同时,面对船舶碰撞漏油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事件频发的情况,有必要学习国际经验,建立专属于我国因油污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基金制度,设置相应的账户及汇率,推进相关基金建设,出台配套措施。
结语
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应针对海洋生态损害的具体案例灵活选择补偿标准界定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为生态损害补偿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深入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佳玉.我国海上溢油事故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2(4):55- 60.
论文作者:王晓宇, 芦昱(通讯作者), 腊孟珂, 林锋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0
标签:生态环境论文; 损害赔偿论文; 海洋论文; 生态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鉴定论文; 制度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