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灭剥削”问题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重要内容,而现阶段我们又提倡、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剥削现象存在,如何正确理解这一“矛盾”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剥削问题?笔者拟就这个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是由其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
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论,尤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我们要辩证地历史地去理解。废除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最终消灭剥削阶级,消除两极分化的前提,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起来以后,能不能马上消灭一切私有制甚至局部的剥削现象?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说明,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现象,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尤其是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生产力,总体水平仍很落后且多层次不平衡的特点尤为突出。因此,现阶段我们只能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同时也就决定了现阶段私营经济、剥削现象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就是说,在我国,虽然剥削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早已不再存在,但剥削作为社会经济中的现象将会较长时期地存在。
对待私营经济和剥削现象,我们应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其一,私营企业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我国的私营经济在通过资本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基本点上,同一般资本主义有着共同的属性。私营企业主通过其投入的资本和雇工得到剩余价值,其剥削的性质是不容否认和掩盖的。虽然私营业主的收入中也有部分属于本人的劳动所得,但这属于收入结构问题。其二,对于剥削现象要从生产力标准而不能仅从伦理道德标准出发加以评判。过去,我们一直把剥削看作是洪水狂兽,想在一夜之间把它彻底消灭,结果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现象,马克思曾经把它称之为“卑劣的贪欲”。即剥削阶级出于对个人财富积累的卑劣的贪欲,把越来越沉重的负担加到劳动者的身上。但马克思同时又承认,这种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天起至今天的动力。马克思还曾说:“什么东西你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无关系。问题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146 页。)就是说,我们应以生产力标准来认识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及其作用,而不能单纯从伦理道德角度探讨剥削的产生和作用。这是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重要区别。人类历史上,从无阶级、无剥削的社会到有阶级。有剥削的社会,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本身是一种历史进步。奴隶社会作为第一个有剥削的社会制度。它比没有剥削的原始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列宁也曾说过:“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注:《列宁选集》第4卷,525页。)这一切都是以主产力标准作为论证依据的。诚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现象的存在必然产生一些消极因素,如贫富差距拉大易造成两极分化,雇主对雇工剥削引发的冲突,畸型消费、挥金如土的生活方式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等。但我们只能采取措施把这些消极因素遏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而不能因此扼杀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完全消灭剥削现象,否则,只能导致对主产力的破坏,阻碍社会的进步。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仍有积极作用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剥削关系的出现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通过掌握的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劳动者,不仅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而且还造就了大批素质较高的经营管理者和熟练的劳动者,为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这些都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剥削对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作用。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尤其是现阶段,剥削是否同样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呢?回否是肯定的。比如说,私营经济通过一定形式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生产资料与闲置的劳动力结合起来,把潜在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增加了社会生产力的总量,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今天的剥削仍具有一定的社会积累的功能,即剩余劳动、剩余产品积累的功能,这些剩余积累,一部分以利税形式上交国家,为国家财政作出了一定贡献,另一部分虽然从所有权上看归属私人占有,但由于这部分剩余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所以其积累的资产只要还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行,就是社会的资产,这些积累在使用上、发挥作用的效能上都在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物质财富,他们盖的商店、工厂,创新的技术,也都留在我们国家的土地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主义私营经济同样也造就了大批素质较高的经营管理者,解决了大批人的就业问题并把他们都造就成熟练的劳动者。这些都是社会主义私营经济及剥削所具有的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及剥削现象毕竟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及剥削。从政治角度看,在私营经济内部已不是完整的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工尽管经济上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政治上不存在人压迫人的问题。他们在政治上完全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他们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从经济角度看,我国的私营经济是在我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家政权,法规的指导下进行合法经营,它的发展尤其是其剥削的程度、范围、方式等要受到我国政治制度和公有制经济的制约。
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并完全能够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控制和制约,我们就应当而且必须利用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剥削来发展经济,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应进一步认识到,剥削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又是生产力欠发展的产物。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以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时,完全废除私有制从而完全消灭剥削也就是不可能的。只有当生产力达到高度发展阶段,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之后,才能最终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在现阶段之所以允许剥削现象存在,正是为了促进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并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最终消灭剥削。这就是说,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允许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尽快提高生产力水平是现阶段的阶段性目标,阶段性目标为终极目标服务,最后要统一于终极目标。当然。这需要一个很长的实现过程。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剥削”的要义
知前所述,我国允许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剥削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所以,应继续坚持允许、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于目前能够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剥削,不仅暂时不能消灭,而且还得加以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收入。让它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发展。但是,这又决不等于说,在现阶段,对于剥削问题我们可以不管不问,任其自由发展。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剥削”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把剥削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清除两极分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剥削是造成两极分化的主要根源。目前,私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比重中的比例虽不大,但已超过70—80万户,拥有几十至百万资产的富翁已成批出现。“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4页。)因此,必须把剥削限制在社会主义所允许的范围内。这是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接下来的问题是:现阶段应怎样限制剥削?笔者认为,对于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利润率、发展速度等,原则上都不宜直通过行政的手段来加以限制。即使对其收入也只能通过经济杠杆加以调节:一方面在明确其经营范围的前提下,引导他们把投资尽可能用于扩大再生产,积极到生产部门从事经营活动,创造真实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应通过完善税制、强化税收,限制其过高收入。如合理确定私营企业的税率,调节个人所得税,适当提高税收比重,增加遗产税、馈赠税、高档消费税等税种,利用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有效地防止贫富差距的无限扩大及两极分化的产生。
第二,必须消灭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超经济剥削,如权力致富、非法致富带来的剥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剥削就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在马克思那里,讲得更多的是经济剥削。即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如产业资本家的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的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家的利息等等)。但我们也应看到,超经济的剥削也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形式相对于经济剥削来说,是对人民群众更为不公平、不合理的剥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这种超经济剥削在我国集中体现在暴富群体的权力致富和非法致富等带来的剥削。应当指出的是,我们不能把这种超经济剥削和通过从事法律许可的正当经营的剥削混为一谈。暴富群体不是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靠不择手段掠夺和侵吞他人的劳动成果发家。他们所谓的劳动。不是社会必要劳动,不创造物质财富,而是有害的破坏性劳动。他们或者是把公共权力作为自己牟利的资本,损公肥私,将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据为己有,或者是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取得各种高额非法收入,如偷税漏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坑蒙拐骗,搅乱正常市场秩序。即这些权力致富和非法致富者,既不靠艰苦的劳动积累,也没有经历艰苦的资本积累,其收入既不是劳动的报酬,也不是合法的剥削收益,而是利用各种非经济手段无偿侵吞他人的劳动成果。尽管目前这个社会群体还没有形成一个阶级,但是,如果对他们牟取暴利的活动采取听之任之、庇护纵容的态度,他们便会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对暴富严加惩治,消灭这种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超经济剥削。
应当说,当前消灭超经济剥削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体制整体转型。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暴富,实际上是经济转型期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的伴随现象。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运行必然出现双轨。多轨甚至无轨运行状态,从而给某些人提供了缝隙和机会,使他们不必承担任何资本风险就可以牟取暴利。消灭超经济剥削当前更为紧迫的现实步骤应是加快政治——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企合一给权钱交易提供了体制条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建立权力的约束制约机制精兵简政。这是杜绝权钱交易、消灭超经济剥削的重要一环。与此同时,还要大力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市场体系发展不平衡,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是滋生暴利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尤其要完善推行一系列反暴利法,规范市场价格。然后依据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和其他多种经济犯罪活动。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渠道,杜绝多种非法暴富的行为。
总之,我们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铲除超经济剥削滋生蔓延的土壤,并把经济剥削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剥削”的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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