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计若干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破产审计的涵义
破产审计是指由接受委托的独立专业审计人员对企业破产申请、和解整顿及破产清算中的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破产原因、破产责任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审计报告,用以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以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为始,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为止。
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民间审计组织的成员。
审计客体:是破产企业的财务、债权债务及其一切经营活动等。
审计内容:包括对破产申请条件是否具备的审计、对和解整顿不善导致进入破产程序的整顿失败原因的审计、破产清算期间对清算活动的审计、破产原因及破产责任的审计等。由于破产企业不再执行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破产会计形成了其特有的会计假设和会计原则。破产会计处理按目前规定分两段由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分别进行,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不可避免地带来破产审计的特殊业务内容。
破产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目标。一般审计的目标是审查被审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而破产审计的目的,不仅在于查明破产财产状况,而且还应查明破产原因及破产责任人,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司法机关追究破产责任人的责任提供依据。
(二)审计任务。一般审计的任务是(1)保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财经纪律;(2)及时揭露和制止会计上弄虚作假、管理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等行为;(3)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弱点,拟定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促进经营管理的不断改善和提高。破产审计任务除有上(1)(2)外,还有(1)验证破产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债权债务性质及数额的真实性;(2)核实破产企业的完整性,保证清算财产的安全和最大限度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3)深入分析破产的原因,客观公正地复查破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审计范围。一般审计范围主要限定于被审单位内部。由于破产审计重点要查明现有财产的真实性,以便确认债权债务和财产取回权及抵销权,要查明破产原因和责任,这就难免涉及破产单位以外的部门、企业和人员,其辐射面大。
(四)审计重点。我们用下表表示一般审计与破产审计在重点上的区别。
(五)审计依据。除了《破产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对破产问题的规定、意见等,财政部1996年第226号文《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第28号文《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规定的说明以及拟出台的清算具体会计准则等均构成破产审计的直接依据。此外法院的裁定结果也是破产审计依据,这是破产审计依据的特点。在对有关财产权属的确定和债权债务的确认方面,当审计人员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法人代表或清算组其他成员等发生意见分歧时,法院的裁定将作为重要的审计依据。
(六)审计方式。破产审计只能采取同步就地审计和事中审计才能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财产处置分配情况等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而不像其他审计既可采取事后审计和报送审计,又可采取就地审计。
(七)审计方法。由于受审计时间、成本等各种因素制约,常规审计一般均为重点抽查式的审计,审计方法也按“重点抽查”的要求选用。与之相适应,顺查法、详查法、查询法、盘存法、观察法、鉴定法等通常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是抽查性的。而破产过程审计需核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为破产清偿分配提供可靠的资料。此特点决定了破产审计是一种全面彻底的审计,对各种审计方法也必然以能否全面彻底地查清问题为选择标准,因而需广泛运用盘存法、详查法等。审计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
(八)审计程序。国家审计的一般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处理决定和监督执行四阶段。而破产审计因被审对象的解体和灭失,审计程序以提交审计报告即告终结。
(九)审计报告。破产审计报告一般是肯定意见的,鲜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情况。这是因为破产审计本质是监督破产清算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当审计人员与清算组就破产财产分配、清算会计处理等产生分歧时,应及时磋商或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否则破产程序不能终结。即使是民间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开展破产审计,情况也是如此。因此,破产审计报告多为肯定意见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