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故事,五种记录:唐代杂文、杂文、轶事、传说的比较研究_文化论文

一个故事,五种记录:唐代杂文、杂文、轶事、传说的比较研究_文化论文

一个故事,五种记载——唐人杂传、杂文、轶事、传奇之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轶事论文,唐人论文,杂文论文,五种论文,传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08(2000)01—0051—03

唐代贞元末、元和初有一个女报父仇的故事,见于五种记载:①《传》,李端言撰(佚)。②《义激》,崔蠡撰。③《唐国史补》,李肇撰①。④《集异记》,薛用弱撰。⑤《原化记》,皇甫氏撰。为了便于比较研究,先录原文如下:

《义激》

长安里中多空舍,有妇人佣以居者。始来,主人问其姓,则曰:“生三岁长于人,及长,闻父母逢岁饥,不能育,弃之涂,故姓不自知。”视其貌,常人也。视其服,又常人也。归主人居佣无有阙,亦常佣居之妇人也。旦暮多闭关,虽居如无人。居且久,又无有称宗族故旧来讯问者,故未自道,终莫有知其实者焉。凡为左右前后邻者,皆疑其为他,且窥见其饮食动息,又与里中无有异。唯是织紝缄繲,妇人当工者,皆不为,罕有得与言语者。其色庄,其气颛,庄颛之声四驰,虽里中男子狂而少壮者,无敢侮。居一岁,惧人之大我异也,遂妇于同里人。其夫问所自,其云如对主人之词。观其付夫之意,似没身不敢贰者。其夫自谓得妻也,所付亦如妇人付之之意。既生一子,谓妇人所付愈固,而不萌异虑。是后则忽有所如往,宵漏半而去,未辨色来归,于再于三,其夫疑有以动其心者,怒愿去之,以其有子,子又乳也,尚依违焉。妇人前志不衰,他夜既归,色甚喜,若有得者。及诘之,乃举先置人首于囊者,撤其囊,面如生。其夫大恐,恚且走,妇人即卑下辞气,和貌怡色,言且前曰:“我生于蜀,长于蜀,父为蜀小吏,有罪,非死罪也,法当笞。遇在位而酷者,阴以非法绳之,卒弃市。当幼,力不任其心,未果杀。今长矣,果杀之,力符其心者也。愿无骇。”又执其子曰:“尔渐长,人心渐贱尔,曰其母杀人,其子必无状。既生之,使其贱之人为非勇也,不如杀而绝。”遂杀其子,而谢其夫曰:“勉仁与义也,无先己而后人也。异时子遇难,必有以报者。”辞已,与其夫诀。既出户,望其疾如翼而飞云。按蜀妇人求复父仇有年矣,卒如心,又杀其子,捐其夫,子不得为恩,夫不得为累。推之于孝斯孝已,推之于义斯义已。孝且义已,孝妇人也。自国初到于今,仅二百年,忠义孝烈妇人女子,其事能使千万岁无以过,孝有高愍女、庚义妇、杨烈妇,今蜀妇人宜与三妇人齿。前以陇西李端言始异之作传,传备。博陵崔蠡又作文,目其题曰《义激》,将与端言共激诸义而感激者。蜀妇人在长安凡三年,来于贞元二十年,嫁于二十一年,去于元和初。(《文苑英华》卷三七九,《全唐文》卷七一八)

《唐国史补·妾报父冤事》

贞元中,长安客有买妾者,居之数年,忽尔不知所之。一夜,提人首而至,告其夫曰:“我有父冤,故至于此,今报矣!”请归,泣涕而诀,出门如风。俄顷却至,断所生二子喉而去。

《集异记·贾人妻》

唐余干县尉王立调选,佣居大宁里。文书有误,为主司驳放。资财荡尽,仆马丧失,穷悴颇甚,每丐食于佛祠,徒行晚归,偶于美妇人同路,或前或后依随。因诚意与言,气甚相得,立因邀至其居,情款甚洽。翌日谓立曰:“公之生涯,何其困哉!妾居崇仁里,资用稍备。傥能从居乎?”立既悦其人,又幸其给,即曰:“仆之厄塞,阽于沟渎,如此勤勤,所不敢望焉。子又何以营生?”对曰:“妾素贾人之妻也。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朝肆暮家,日赢钱三百,则可支矣。公授官之期尚未,出游之资且无,脱不见鄙,但同处以须冬集可矣。”立遂就焉。阅其家,丰俭得所。至于扃鏁之具,悉以付立。每出,则必先营办立之一日馔焉。及归,则又携米肉钱帛以付立。日未尝阙。立悯其勤劳,因令佣买仆隶。妇托以他事拒之,立不之疆也。周岁,产一子,唯日中再归为乳耳。凡与立居二载,忽一日夜归,意态遑遑,谓立曰:“妾有冤仇,痛缠肌骨,为日深矣,伺便复仇。今乃得志,便须离京,公其努力。此居处,五百缗自置,契书在屏风中。室内资储,一以相奉。婴儿不能将去,亦公之子也,公其念之。”言讫,收泪而别。立不可留止,则视其所携皮囊,乃人首耳。立甚惊愕。其人笑曰:“无多疑虑,事不相萦。”遂挈囊垣而去,身如飞鸟。立开门出送,则已不及矣。方徘徊于庭,遽闻却至。立迎门接俟,则曰:“更乳婴儿,以豁离恨。”就抚子,俄而复去,挥手而已。立回灯褰帐,小儿身首已离矣。立惶骇,达旦不寐,则以财帛买仆乘,游抵近邑,以伺其事。久之,竟无所闻。其年立得官,即货鬻所居归任,尔后终莫知其音问也。(《太平广记》卷一九六《豪侠四》引)

《原化记·崔慎思》

博陵崔慎思,唐贞元中应进士举。京中无第宅,常凭人隙院居止,而主人别在一院,都无丈夫。有少妇年三十余,窥之亦有容色,唯有二女奴焉。慎思遂遣通意,求纳为妻。妇人曰:“我非仕人,与君不敌,不可为他时恨也。”求以为妾,许之,而不肯言其姓。慎思遂纳之。二年余,崔所取给,妇人无倦色。后产一子,数月矣。时夜,崔寝,及闭户垂帷,而已半夜,忽失其妇。崔惊之,意其有姦,颇发忿怒,遂起,堂前彷徨而行。时月胧明,忽见其妇自屋而下,以白练缠身,其右手持匕首,左手携一人头。言其父昔枉为郡守所杀,入城求报,已数年矣,未得;今既克矣,不可久留,请从此辞,遂更结束其身,以灰囊盛人首携之,谓崔曰:“某幸得为君妾二年,而已有一子。宅及二婢皆自致,并以奉赠,养育孩子。”言讫而别,遂墙越舍而去。慎思惊叹未已,少顷却至,曰:“适去,忘哺孩子少乳。”遂入室,良久而出曰:“餒儿已毕,便永去矣。”慎思久之,怪不闻婴儿啼,视之,已为其所杀矣。杀其子者,以绝其念也。古之侠莫能过焉。(《太平广记》卷一九四《豪侠二》引)

下面对五种记载的写作时间、作者意图及手法等,进行考释。

(一)写作时间:李端言撰《传》在前。崔蠡见《传》而后撰《义激》。《义激》撰于元和时,其证有三:(1)叙事至“元和初”。(2)文中提到高愍女、杨烈妇。高、杨因李翱撰碑、传而著名。李翱《高愍女碑》云:“贞元十三年,翱在汴州,(高)彦昭时为颖州刺史,昌黎韩愈始为余言之。余既悲而嘉之,于是作《高愍女碑》。”《杨烈妇传》云:“若高愍女、杨烈妇者,虽古烈女,其何加焉。予惧其行事湮灭而不传,故皆叙之,将告于史官。”《高碑》、《杨传》一时所作,皆在元和前。(3)文中又有“自国初到于今,仅二百年”之语,从武德元年(618)下推二百年为元和十二年(817),此文撰于元和十二年前后。《唐国史补》的写作时间在《义激》后,李肇《唐国史补序》“予自开元至长庆撰《国史补》”可以为证。《集异记》、《原化记》的成书年代又在《国史补》之后。《集异记·石旻》、《高元裕》、《李佐文》、《裴用》、《嘉陵江巨木》有大和年号(《太平广记》卷七十八、二七八、三四七、三九四、四百五引),《原化记·光禄屠者》亦有大和年号(同书卷四三四引),均晚唐之小说集也。

(二)按照中国传统的图书分类法,李端言所撰《传》属于杂传,以区别于史传。崔蠡所撰《义激》,《文苑英华》置于《杂文·纪事》。今案:蜀妇人为父报仇,是极秘密的事。她杀仇人后对丈夫所说的一段话,杀子前所说的一段话,与丈夫诀别时所说一段话,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绝不可能外传。我很赞成钱钟书先生对《左传》记言的评论,他说:《左传》“公言私语,盖无不有。虽云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大事书策,小事书简,亦只谓君廷公府尔。初未闻私家置左右史,燕居退食,有珥笔者鬼瞰狐听于傍也。上古既无录音之具,又乏速记之方,驷不及舌,而何其口角亲切,如聆謦欬欤?或为密勿之谈,或乃心口相语,属垣烛隐,何所据依?”结论是:“《左传》记言而实乃拟言、代言,谓是后世小说、院本中对话、宾白之椎轮草创,未遽过也。”(《管锥编》第一册《左传正义》)崔蠡绝不可能知道蜀妇人极为秘密、不能外传的三段话,《义激》中“口角亲切,如聆謦欬”的描述显然非记言,而是拟言、代言。可以说,《义激》是一篇小说化的杂文。《唐国史补》:《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通志·艺文略》入杂史类,《文献通考·经籍考》、《宋史·艺文志》入传记类,《四库全书总目》入小说家类。按照近代的标准,此书属于轶事小说。《集异记》:《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宋史·艺文志》入小说类,《通志·艺文略》入传记类,《文献通考·经籍考》、《四库全书总目》入小说家类。《原化记》:《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通志·艺文略》入小说类。这两部书属于传奇小说。

(三)蜀妇人为父报仇事,李端言已撰《传》,崔蠡又撰《义激》。考两篇之出发点,有所不同:李端言是“异之”,而崔蠡是表扬其“孝且义”。据《旧唐书》卷一一七《崔宁传》:“朱泚之乱,上卒迫行幸,百僚诸王鲜有知者。宁后数日自贼中来,上初喜甚。宁私谓所亲曰:‘圣上聪明英迈,从善如转规,但为卢杞所惑至此尔.’杞闻之,潜与王翃图议陷之。……会朱泚行反间,伪除柳浑宰相,署宁中书令。宁朔方掌书记康湛时为盩厔尉,翃逼湛作宁遗朱泚书,使宁无以自辩,翃遂献之。杞因诬奏曰:‘崔宁初无葵藿向日之心,闻于城中与朱泚坚为盟约,所以后于百辟。今事果验。使凶渠外逼,姦臣内谋,则大事去矣。’……俄有中人引宁于幕后,二力士自后缢杀之,时年六十一。……宁既得罪,籍没其家。中外称其冤,乃赦其家,归其资产。”崔宁弟崔密,崔密子崔绘,崔绘子崔蠡。崔蠡对伯祖崔宁被冤杀,全家受连累,痛定思痛,不能忘怀。蜀妇人为父报仇之事,使崔蠡激动,故于李端言撰《传》之后,再撰一文,竭力表扬蜀妇人之“孝且义”,借题发挥,一吐胸中郁积,即所谓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块垒是也。李肇、薛用弱、皇甫氏无崔蠡之家难,对女报父仇事,不如崔蠡感慨之深,故《唐国史补》、《集异记》、《原化记》虽亦描绘此事,皆不如《义激》之动人也。

(四)贞元末、元和初在长安不可能同时发生几件女报父仇之事,五种记载应是一个来源。由于文体不同,创作意图、手法不同,遂形成各自的特色。今将五种记载的基本内容、列为简表,对照如下:

作品 《传》、《义激》 《唐国史补》 《集异记》

《原化记》

时间 贞元二十年 贞元中数年?二载

贞元中二

至元和初 年余

地点长 安 长安 长安

长安

女主人 生长于蜀, 贾人之妻,年三十余,

公 佣居长安. 夫亡十年,有二女奴.

居崇仁里

男主 与蜀妇人

长安客调选,佣居 应进士举,

人公 同里 大宁里. 赁女主人

公之隙院

男女主人夫妻妾同居

公之关系

女主人父为蜀小吏,父冤 冤仇其父枉为

公报仇有罪当笞, 痛缠肌骨.郡守所杀

遇在位而酷

者,阴以非

法绳之.

女主人报仇后,杀其

报仇后,与夫

报仇后,与报仇后,与

公杀子子,与夫诀.

诀,俄顷却至

夫别,又至, 夫别,少顷

,断其子之 杀其子复去. 却至.杀其

喉而去.

子而去.

详细地比较研究了五种记载之后,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崔蠡称蜀妇人报父仇之事,宜与高愍女、杨烈妇“齿”, 高、杨皆真人真事,故知蜀妇人报父仇之事亦非捏造。《义激》中无蜀妇人及其夫之姓名。崔蠡是看过李端言所撰《传》的,可见《传》中原无蜀妇人及其夫之姓名。如《传》中有这对夫妇的姓名,《义激》不会略而不书。《唐国史补》中亦无这对夫妇的姓名。暗杀仇人,是极秘密、极危险之事,当然不可能以自己的姓名告人。至于《集异记》云“王立”及“贾人妻”云云,《原化记》云“崔慎思”及“无丈夫”之“少妇”云云,乃是皇甫氏、薛用弱赋予传奇中男、女主人公的姓名、身份,姑妄言之,不能当真。

(2)文忌雷同,而贵创新。《义激》叙蜀妇人与其夫结婚。 《集异记》叙“王立”与“贾人妻”同居,《原化记》叙“崔慎思”纳“无丈夫”之“少妇”为妾,各逞其文才。比较起来,《义激》云:“观其(蜀妇人)付夫之意,似没身不敢贰者。其夫自谓得妻也,所付亦如妇人付之之意。”这样描写,恰到好处。《集异记》说女主人公既“美”,又“资用稍备”,“(王)立既悦其人,又幸其给”,如此形容志在报仇的女侠,不很恰当。《原化记》不但夸张女主人公“有容色”,还有“二女奴”伺候,踵事增华,远离真实矣”。又如:《义激》叙蜀妇人杀仇人、杀子后与夫诀,文笔质朴;而《集异记》、《原化记》叙蜀妇人杀仇人前与夫诀,去而复回杀子,文笔曲折。《义激》中蜀妇人杀子前的话,乃崔蠡之拟言、代言(详见上述);《原化记》中“杀其子者,以绝其念也,古之侠莫能过焉”,则是皇甫氏所发的议论。薛用弱、皇甫氏欣赏女报父仇一事之奇,各敷衍为一篇传奇,其中情节,皆出于虚构也。

(3)各种记载皆明言女报父仇,唯《集异记》含糊其词, 作“妾有冤仇,痛缠肌骨,为日深矣”。今案: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薛用弱既然说“贾人妻”之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朝肆暮家”,可见夫非死于“冤仇”,故其家无恙。然则“贾人妻”所云“痛缠肌骨,为日深矣”之“冤仇”,必父仇无疑。至于各种记载中有妻、妾、同居之差别,一子、二子之差别,或为传闻不一,或是作者故弄玄虚,无关宏旨,不必深究。

综合以上,在文学作品中,一个女报父仇的故事,见于五种记载,是值得注意的。从这个典型例子,可以看出唐人杂传、杂文、轶事、传奇四种文体创作手法之异同。

标签:;  ;  ;  

一个故事,五种记录:唐代杂文、杂文、轶事、传说的比较研究_文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