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故事,五种记载——唐人杂传、杂文、轶事、传奇之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轶事论文,唐人论文,杂文论文,五种论文,传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08(2000)01—0051—03
唐代贞元末、元和初有一个女报父仇的故事,见于五种记载:①《传》,李端言撰(佚)。②《义激》,崔蠡撰。③《唐国史补》,李肇撰①。④《集异记》,薛用弱撰。⑤《原化记》,皇甫氏撰。为了便于比较研究,先录原文如下:
《义激》
长安里中多空舍,有妇人佣以居者。始来,主人问其姓,则曰:“生三岁长于人,及长,闻父母逢岁饥,不能育,弃之涂,故姓不自知。”视其貌,常人也。视其服,又常人也。归主人居佣无有阙,亦常佣居之妇人也。旦暮多闭关,虽居如无人。居且久,又无有称宗族故旧来讯问者,故未自道,终莫有知其实者焉。凡为左右前后邻者,皆疑其为他,且窥见其饮食动息,又与里中无有异。唯是织紝缄繲,妇人当工者,皆不为,罕有得与言语者。其色庄,其气颛,庄颛之声四驰,虽里中男子狂而少壮者,无敢侮。居一岁,惧人之大我异也,遂妇于同里人。其夫问所自,其云如对主人之词。观其付夫之意,似没身不敢贰者。其夫自谓得妻也,所付亦如妇人付之之意。既生一子,谓妇人所付愈固,而不萌异虑。是后则忽有所如往,宵漏半而去,未辨色来归,于再于三,其夫疑有以动其心者,怒愿去之,以其有子,子又乳也,尚依违焉。妇人前志不衰,他夜既归,色甚喜,若有得者。及诘之,乃举先置人首于囊者,撤其囊,面如生。其夫大恐,恚且走,妇人即卑下辞气,和貌怡色,言且前曰:“我生于蜀,长于蜀,父为蜀小吏,有罪,非死罪也,法当笞。遇在位而酷者,阴以非法绳之,卒弃市。当幼,力不任其心,未果杀。今长矣,果杀之,力符其心者也。愿无骇。”又执其子曰:“尔渐长,人心渐贱尔,曰其母杀人,其子必无状。既生之,使其贱之人为非勇也,不如杀而绝。”遂杀其子,而谢其夫曰:“勉仁与义也,无先己而后人也。异时子遇难,必有以报者。”辞已,与其夫诀。既出户,望其疾如翼而飞云。按蜀妇人求复父仇有年矣,卒如心,又杀其子,捐其夫,子不得为恩,夫不得为累。推之于孝斯孝已,推之于义斯义已。孝且义已,孝妇人也。自国初到于今,仅二百年,忠义孝烈妇人女子,其事能使千万岁无以过,孝有高愍女、庚义妇、杨烈妇,今蜀妇人宜与三妇人齿。前以陇西李端言始异之作传,传备。博陵崔蠡又作文,目其题曰《义激》,将与端言共激诸义而感激者。蜀妇人在长安凡三年,来于贞元二十年,嫁于二十一年,去于元和初。(《文苑英华》卷三七九,《全唐文》卷七一八)
《唐国史补·妾报父冤事》
贞元中,长安客有买妾者,居之数年,忽尔不知所之。一夜,提人首而至,告其夫曰:“我有父冤,故至于此,今报矣!”请归,泣涕而诀,出门如风。俄顷却至,断所生二子喉而去。
《集异记·贾人妻》
唐余干县尉王立调选,佣居大宁里。文书有误,为主司驳放。资财荡尽,仆马丧失,穷悴颇甚,每丐食于佛祠,徒行晚归,偶于美妇人同路,或前或后依随。因诚意与言,气甚相得,立因邀至其居,情款甚洽。翌日谓立曰:“公之生涯,何其困哉!妾居崇仁里,资用稍备。傥能从居乎?”立既悦其人,又幸其给,即曰:“仆之厄塞,阽于沟渎,如此勤勤,所不敢望焉。子又何以营生?”对曰:“妾素贾人之妻也。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朝肆暮家,日赢钱三百,则可支矣。公授官之期尚未,出游之资且无,脱不见鄙,但同处以须冬集可矣。”立遂就焉。阅其家,丰俭得所。至于扃鏁之具,悉以付立。每出,则必先营办立之一日馔焉。及归,则又携米肉钱帛以付立。日未尝阙。立悯其勤劳,因令佣买仆隶。妇托以他事拒之,立不之疆也。周岁,产一子,唯日中再归为乳耳。凡与立居二载,忽一日夜归,意态遑遑,谓立曰:“妾有冤仇,痛缠肌骨,为日深矣,伺便复仇。今乃得志,便须离京,公其努力。此居处,五百缗自置,契书在屏风中。室内资储,一以相奉。婴儿不能将去,亦公之子也,公其念之。”言讫,收泪而别。立不可留止,则视其所携皮囊,乃人首耳。立甚惊愕。其人笑曰:“无多疑虑,事不相萦。”遂挈囊垣而去,身如飞鸟。立开门出送,则已不及矣。方徘徊于庭,遽闻却至。立迎门接俟,则曰:“更乳婴儿,以豁离恨。”就抚子,俄而复去,挥手而已。立回灯褰帐,小儿身首已离矣。立惶骇,达旦不寐,则以财帛买仆乘,游抵近邑,以伺其事。久之,竟无所闻。其年立得官,即货鬻所居归任,尔后终莫知其音问也。(《太平广记》卷一九六《豪侠四》引)
《原化记·崔慎思》
博陵崔慎思,唐贞元中应进士举。京中无第宅,常凭人隙院居止,而主人别在一院,都无丈夫。有少妇年三十余,窥之亦有容色,唯有二女奴焉。慎思遂遣通意,求纳为妻。妇人曰:“我非仕人,与君不敌,不可为他时恨也。”求以为妾,许之,而不肯言其姓。慎思遂纳之。二年余,崔所取给,妇人无倦色。后产一子,数月矣。时夜,崔寝,及闭户垂帷,而已半夜,忽失其妇。崔惊之,意其有姦,颇发忿怒,遂起,堂前彷徨而行。时月胧明,忽见其妇自屋而下,以白练缠身,其右手持匕首,左手携一人头。言其父昔枉为郡守所杀,入城求报,已数年矣,未得;今既克矣,不可久留,请从此辞,遂更结束其身,以灰囊盛人首携之,谓崔曰:“某幸得为君妾二年,而已有一子。宅及二婢皆自致,并以奉赠,养育孩子。”言讫而别,遂墙越舍而去。慎思惊叹未已,少顷却至,曰:“适去,忘哺孩子少乳。”遂入室,良久而出曰:“餒儿已毕,便永去矣。”慎思久之,怪不闻婴儿啼,视之,已为其所杀矣。杀其子者,以绝其念也。古之侠莫能过焉。(《太平广记》卷一九四《豪侠二》引)
下面对五种记载的写作时间、作者意图及手法等,进行考释。
(一)写作时间:李端言撰《传》在前。崔蠡见《传》而后撰《义激》。《义激》撰于元和时,其证有三:(1)叙事至“元和初”。(2)文中提到高愍女、杨烈妇。高、杨因李翱撰碑、传而著名。李翱《高愍女碑》云:“贞元十三年,翱在汴州,(高)彦昭时为颖州刺史,昌黎韩愈始为余言之。余既悲而嘉之,于是作《高愍女碑》。”《杨烈妇传》云:“若高愍女、杨烈妇者,虽古烈女,其何加焉。予惧其行事湮灭而不传,故皆叙之,将告于史官。”《高碑》、《杨传》一时所作,皆在元和前。(3)文中又有“自国初到于今,仅二百年”之语,从武德元年(618)下推二百年为元和十二年(817),此文撰于元和十二年前后。《唐国史补》的写作时间在《义激》后,李肇《唐国史补序》“予自开元至长庆撰《国史补》”可以为证。《集异记》、《原化记》的成书年代又在《国史补》之后。《集异记·石旻》、《高元裕》、《李佐文》、《裴用》、《嘉陵江巨木》有大和年号(《太平广记》卷七十八、二七八、三四七、三九四、四百五引),《原化记·光禄屠者》亦有大和年号(同书卷四三四引),均晚唐之小说集也。
(二)按照中国传统的图书分类法,李端言所撰《传》属于杂传,以区别于史传。崔蠡所撰《义激》,《文苑英华》置于《杂文·纪事》。今案:蜀妇人为父报仇,是极秘密的事。她杀仇人后对丈夫所说的一段话,杀子前所说的一段话,与丈夫诀别时所说一段话,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绝不可能外传。我很赞成钱钟书先生对《左传》记言的评论,他说:《左传》“公言私语,盖无不有。虽云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大事书策,小事书简,亦只谓君廷公府尔。初未闻私家置左右史,燕居退食,有珥笔者鬼瞰狐听于傍也。上古既无录音之具,又乏速记之方,驷不及舌,而何其口角亲切,如聆謦欬欤?或为密勿之谈,或乃心口相语,属垣烛隐,何所据依?”结论是:“《左传》记言而实乃拟言、代言,谓是后世小说、院本中对话、宾白之椎轮草创,未遽过也。”(《管锥编》第一册《左传正义》)崔蠡绝不可能知道蜀妇人极为秘密、不能外传的三段话,《义激》中“口角亲切,如聆謦欬”的描述显然非记言,而是拟言、代言。可以说,《义激》是一篇小说化的杂文。《唐国史补》:《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通志·艺文略》入杂史类,《文献通考·经籍考》、《宋史·艺文志》入传记类,《四库全书总目》入小说家类。按照近代的标准,此书属于轶事小说。《集异记》:《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宋史·艺文志》入小说类,《通志·艺文略》入传记类,《文献通考·经籍考》、《四库全书总目》入小说家类。《原化记》:《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通志·艺文略》入小说类。这两部书属于传奇小说。
(三)蜀妇人为父报仇事,李端言已撰《传》,崔蠡又撰《义激》。考两篇之出发点,有所不同:李端言是“异之”,而崔蠡是表扬其“孝且义”。据《旧唐书》卷一一七《崔宁传》:“朱泚之乱,上卒迫行幸,百僚诸王鲜有知者。宁后数日自贼中来,上初喜甚。宁私谓所亲曰:‘圣上聪明英迈,从善如转规,但为卢杞所惑至此尔.’杞闻之,潜与王翃图议陷之。……会朱泚行反间,伪除柳浑宰相,署宁中书令。宁朔方掌书记康湛时为盩厔尉,翃逼湛作宁遗朱泚书,使宁无以自辩,翃遂献之。杞因诬奏曰:‘崔宁初无葵藿向日之心,闻于城中与朱泚坚为盟约,所以后于百辟。今事果验。使凶渠外逼,姦臣内谋,则大事去矣。’……俄有中人引宁于幕后,二力士自后缢杀之,时年六十一。……宁既得罪,籍没其家。中外称其冤,乃赦其家,归其资产。”崔宁弟崔密,崔密子崔绘,崔绘子崔蠡。崔蠡对伯祖崔宁被冤杀,全家受连累,痛定思痛,不能忘怀。蜀妇人为父报仇之事,使崔蠡激动,故于李端言撰《传》之后,再撰一文,竭力表扬蜀妇人之“孝且义”,借题发挥,一吐胸中郁积,即所谓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块垒是也。李肇、薛用弱、皇甫氏无崔蠡之家难,对女报父仇事,不如崔蠡感慨之深,故《唐国史补》、《集异记》、《原化记》虽亦描绘此事,皆不如《义激》之动人也。
(四)贞元末、元和初在长安不可能同时发生几件女报父仇之事,五种记载应是一个来源。由于文体不同,创作意图、手法不同,遂形成各自的特色。今将五种记载的基本内容、列为简表,对照如下:
作品 《传》、《义激》 《唐国史补》 《集异记》
《原化记》
时间 贞元二十年 贞元中数年?二载
贞元中二
至元和初 年余
地点长 安 长安 长安
长安
女主人 生长于蜀, 贾人之妻,年三十余,
公 佣居长安. 夫亡十年,有二女奴.
居崇仁里
男主 与蜀妇人
长安客调选,佣居 应进士举,
人公 同里 大宁里. 赁女主人
公之隙院
男女主人夫妻妾同居
妾
公之关系
女主人父为蜀小吏,父冤 冤仇其父枉为
公报仇有罪当笞, 痛缠肌骨.郡守所杀
遇在位而酷
者,阴以非
法绳之.
女主人报仇后,杀其
报仇后,与夫
报仇后,与报仇后,与
公杀子子,与夫诀.
诀,俄顷却至
夫别,又至, 夫别,少顷
,断其子之 杀其子复去. 却至.杀其
喉而去.
子而去.
详细地比较研究了五种记载之后,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崔蠡称蜀妇人报父仇之事,宜与高愍女、杨烈妇“齿”, 高、杨皆真人真事,故知蜀妇人报父仇之事亦非捏造。《义激》中无蜀妇人及其夫之姓名。崔蠡是看过李端言所撰《传》的,可见《传》中原无蜀妇人及其夫之姓名。如《传》中有这对夫妇的姓名,《义激》不会略而不书。《唐国史补》中亦无这对夫妇的姓名。暗杀仇人,是极秘密、极危险之事,当然不可能以自己的姓名告人。至于《集异记》云“王立”及“贾人妻”云云,《原化记》云“崔慎思”及“无丈夫”之“少妇”云云,乃是皇甫氏、薛用弱赋予传奇中男、女主人公的姓名、身份,姑妄言之,不能当真。
(2)文忌雷同,而贵创新。《义激》叙蜀妇人与其夫结婚。 《集异记》叙“王立”与“贾人妻”同居,《原化记》叙“崔慎思”纳“无丈夫”之“少妇”为妾,各逞其文才。比较起来,《义激》云:“观其(蜀妇人)付夫之意,似没身不敢贰者。其夫自谓得妻也,所付亦如妇人付之之意。”这样描写,恰到好处。《集异记》说女主人公既“美”,又“资用稍备”,“(王)立既悦其人,又幸其给”,如此形容志在报仇的女侠,不很恰当。《原化记》不但夸张女主人公“有容色”,还有“二女奴”伺候,踵事增华,远离真实矣”。又如:《义激》叙蜀妇人杀仇人、杀子后与夫诀,文笔质朴;而《集异记》、《原化记》叙蜀妇人杀仇人前与夫诀,去而复回杀子,文笔曲折。《义激》中蜀妇人杀子前的话,乃崔蠡之拟言、代言(详见上述);《原化记》中“杀其子者,以绝其念也,古之侠莫能过焉”,则是皇甫氏所发的议论。薛用弱、皇甫氏欣赏女报父仇一事之奇,各敷衍为一篇传奇,其中情节,皆出于虚构也。
(3)各种记载皆明言女报父仇,唯《集异记》含糊其词, 作“妾有冤仇,痛缠肌骨,为日深矣”。今案: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薛用弱既然说“贾人妻”之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朝肆暮家”,可见夫非死于“冤仇”,故其家无恙。然则“贾人妻”所云“痛缠肌骨,为日深矣”之“冤仇”,必父仇无疑。至于各种记载中有妻、妾、同居之差别,一子、二子之差别,或为传闻不一,或是作者故弄玄虚,无关宏旨,不必深究。
综合以上,在文学作品中,一个女报父仇的故事,见于五种记载,是值得注意的。从这个典型例子,可以看出唐人杂传、杂文、轶事、传奇四种文体创作手法之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