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问题的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陕西省论文,调研报告论文,小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引起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省教育学会于1996年6月批准成立了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研究会,省决策咨询委员会把研究民办中小学的问题列入1997年的课题。去年,课题组对西安、宝鸡、渭南、延安、榆林五个地市的56所民办普通中小学进行调查,对全省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发展态势和存在问题有了基本了解,在多方面研究的基础上,就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发展、提高与改革的思路提出了建议。一、基本状况
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是从1993年起步的,经过4年的努力,已从一片空白变成了教育上的一个热点。其发展态势大致是这样一个图象:1993年从无到有,1994、1995年两年大发展,1996年稳中有升。根据省教委统计资料,分述如下:
1、校数、班数、学生数分布:
1996年,全省共有民办中小学88所(高中4所、完中7所、初中32所、小学45所),教学班597个(高中27班、初中187班、小学383班),在校学生17843名(高中生1044名、初中生7155名、小学生9644名)。
从调查看,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已覆盖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基础教育学段。从学校的分布看,小学,县镇多于城市;初中、高中,城市多于县镇;农村,民办中小学数量甚微。
2、师资状况:
1996年,全省民办中小学教职工总人数为3285人,其中中学教职工1083人,其中专任教师695人(高中教师96人、初中教师599人);小学教职工2202人,其中专任教师1513人。师生比(不含兼职、代理教师)各学段均未达到国家教委制定的合理比例(小学1:20;中学1:12)。
民办学校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情况,据西安市5所民办高中的112名专职教师、13所民办初中的258名专职教师、6所民办小学的184名专职教师统计,可以明显看出,56岁以上年龄的教师比国办学校的比例大,学历层次和职称等级则比国办学校高。
3、经费情况:
民办中小学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学生缴纳的学费,二是学生家长的赞助费,三是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投入,四是借贷。
经费支出项目主要是:基建费、大型设备购置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校舍租赁费、教职工工资及奖金、水电费、接送学生车辆费、学校校车费、社会收费、学校接待费等12项。
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起步晚,时间短,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办学者的办学思想还不够端正,办学的外部环境干扰因素较多,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尚未形成;资金短缺,租赁校舍问题较多;一些学校师资力量配备不足,中青年骨干教师偏少;部分学校管理很不规范,董事长和校长的职责不清,关系不协调;经费管理中的家族模式比例不小,不注重调动教师内在的积极性。
二、几个需要澄清的认识问题
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是:
第一、是适度发展,还是压缩。这是近两年来特别是1997年以来,议论得较多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积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党的十四大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中国教育发展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国家教委199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预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199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都是民办教育的指导性法规,它对多数依法办学的民办教育工作者,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法人地位、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这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是积极倡导、大力支持的,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规、条例,是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有一种议论认为,对民办中小学应在整顿中淘汰一批、压缩合并一批,并应严格控制其发展。我们认为,由于一些民办中小学质量不高,这样提出问题,有其合理性,但总体上看,是落后于时代前进的步伐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模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贯彻这一精神,必将对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社会力量办学,是实现教育形式多样化的重要环节。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经济不发达,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不足,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不高,尚不能满足家长要求子女受到良好教育的愿望,择校现象愈演愈烈,小学、初中就近入学的规定难以落实。在这一尖锐的社会矛盾面前,一批高起点、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应运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些家长择校的要求,缓解了重点中小学的压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还可以把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引入教育领域,有利于优胜劣汰。近几年来,民办中小学的生源竞争*
分激烈,有的越办越火,越办越好;有的由于管理不善,教育质量不高,招生十分困难,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被取销、被淘汰的结局在所难免。这种竞争态势,不只是在民办中小学之间进行着,民办与公办学校之间同样存在。它增强了基础教育领域的活力,必将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逐渐形成新的机制。必须明白,在以国家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实行公办、民办两种并存的办学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所决定的,即使是经济发达了,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民办中小学仍会存在。我们考虑一切问题,处理一切问题,都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前提出发,只要把握住“三个有利于”,就可以大胆实践,怕基础教育私有化,因而担心和限制是不必要的。目前一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待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方面存在的管理多,支持少;要求多,引导少;制约多,宽松少的状况,应当尽快改变。
第二、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民办中小学基本的办学原则。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此,务必严格遵循。
如何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理解。社会力量办学没有铁饭碗可端,办学经费要靠自己筹,生源要靠自己招揽,生存要靠质量保证,发展要靠信誉求得。而资金投入则是前提条件。因此,必须把为保证学生在校实际花费、逐步回收办学投入、保持学校不断发展所采取的合理收费,和“以营利为目的”区分开来。现在由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审查办学条件、实际费用、投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收费标准,进行宏观控制,学校和社会一般都能接受,是个好办法,可以总结经验,继续完善。
三、几个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
第一,办学体制问题。基础教育办学,国家是主体,民间是补充。这是一条大原则、大前提。党的十五大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公有制也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在此情况下,打破一统天下、一统模式的办学格局势在必行,也是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应当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指导下,遵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一批高起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并积极探索国有民办、合作办学等模式,以及其他适合当地情况的办学路子。有人提出,民办普通中小学发展到多少才是适度的?我们觉得,目前还不是重点研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如前所述,不管从全国还是从我省来看,民办普通中小学,现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所谓补充也是微乎其微。当前首先需要的是如何鼓励、如何支持,使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有一个较好的发展,在健康发展中再总结经验,作出规划,提出目标。
第二,收费标准问题。收费标准问题,既是民办学校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极其敏感的问题。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证学生在校的实际花费;二是投入成本逐步回收;三是学生家长一般可以承受;四是留余地,使学校可以逐步发展。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继续按照目前实行的先由学校提出,经教育行政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由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其学生费用、投入成本及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核定,并进一步研究完善,逐步规范化。
第三,投资者的资金回收与利益回报问题。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中小学大都是靠借贷在近两三年兴办起来的,学校设备方面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处理好办学投入资金的回收与利益回报问题,对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办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国内外的有识之士和企业家无偿投资,兴办民办中小学,奉献爱心,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但是,对大量依靠借贷的办学者,如不同时作出规定,让他们在办学过程中逐步回收投入,民办中小学就不可能得到新的发展,已经办起来的还可能萎缩。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在教育机构解散时,对“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我们认为,还不利于调动办学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在《条例》颁布后,办学人已经产生了顾虑,出现了一些反常的情况。而逐步返还,可以打消办学者的顾虑,减轻办学者的负债压力,增强投资信心,在逐步达到全部返还后,其学校的一切资产也就当然地归属于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这比学校停办时才折算返还为好。至于举办者的投入要不要给予合理的回报,可因人及资金来源而异确定。凡要求给予回报者,我们意见,可参照国内银行存贷利息或国库券五年期利息,根据办学收入情况,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和投入资金一起,分次付给。办学人的投入返还时限不宜短,从教育自身的规律出发,一般应掌握在15年左右为宜。对于办学人抽走资金或挪作它用时,应按《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民办中小学的政策待遇问题。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的这些规定,在许多方面尚不落实,关键是要在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上作出努力。在教师选配上,我们觉得,有必要首先在省和西安市建立“民办中小学教师交流中心”。凡愿意从事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并且符合任职资格的学校校长、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这个中心,与聘任学校双向选择,签定聘任合同。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保留有关待遇,准予流动。
第五,对民办中小学的监督管理问题。民办普通中小学是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只按一般社会力量办学去对待。主管基础教育事业的领导和处(科),要把民办中小学同时管起来,一起布置工作,一起检查评估,并且能够从民办中小学的特点出发,作出相应的指示和要求。对于民办中小学的突发事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和对待公办学校一样,及时协助处理,保持学校正常运转。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的优势和活力。可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评估标准”、“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标准”、“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班级集体评估标准”和“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估标准”,付诸实施。西安市教委对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实行三步走,即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筹办;然后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办学条件时,准予试办;试办一年后全面进行评估验收,合格者准予正式办学。这基本上保证了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是加强对民办中小学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一条可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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