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动的决定机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劳动者论文,报酬论文,变动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现有研究文献的简要回顾
官方统计资料和实证研究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一直呈下降趋势①,这一现象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学术界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文献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测算方法。在已有的文献中,测度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最常用的方法是借助按收入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这实质上是一种近似的替代方法,毕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不是一回事②。我们知道,在国民账户核算体系SNA中,收入法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四个部分构成,这四个部分的资料来源于投入产出表和资金流量表。利用收入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资料近似地测度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占比,确保了资料的权威性和可得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资料缺失、统计指标和统计口径变化等问题,客观上会限制对劳动报酬占比测度的精确性,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对引起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化原因的准确分析,从而影响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的学者基于完全市场竞争、规模报酬不变和利润最大化假设,利用生产函数来估计资本和劳动的份额;还有的学者认为,利用生产函数估计的产出弹性代替要素分配份额必须满足“要素分配份额在长期内基本保持稳定”这一条件,也就是符合所谓的“卡尔多事实”。而实际上,资本和劳动的收入份额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可能是变化的,所谓的“卡尔多事实”并不总是成立,于是将产出弹性视为时间的非参数光滑函数构建了时变弹性生产函数模型,作为测度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的方法③。
2.关于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演变规律,李稻葵等认为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变化趋势呈现U型规律,即劳动者报酬占比随经济发展先下降后上升,拐点是人均GDP 6000美元,中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变化基本符合这一规律④。梁东黎提出技术进步对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在时间序列视角上的规律是:当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资本报酬份额提高而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当经济发展处于较高发展水平时,资本报酬份额下降而劳动报酬份额提高⑤。乔臻则认为,初次分配的劳动份额通常随经济增长呈现一种U型规律,而中国自1978年以后,劳动份额呈现出前期稳定提高,后期逐步下降的倒U型变动趋势。U型规律说的话外音无疑是:中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持续下降是符合规律的,因而是合理的。但是我们还是有理由怀疑U型规律的普遍解释力。
3.关于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形成机理,技术进步论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随着技术构成提高,资本报酬份额提高而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技术构成提高资本报酬份额下降而劳动报酬份额提高⑥。劳动力流动论者认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是有摩擦的,摩擦力大于资本运动所面临的阻力,因而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小于资本转移的速度,结果,劳动力获得的回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小于其边际产出,而资本恰恰相反,因而劳动收入份额在经济发展初期一定是下降的,当劳动力转移逐步完成,劳动收入份额开始上升⑦。乔臻总结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结构形成的一般机理,提出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相对落后的经济向更加发达的现代经济转型过程中,初次分配结构变迁的特殊机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决定和投资优先增长决定,从初次分配结构变迁的一般机理和特殊机理两个方面对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化进行分析,无疑会更加全面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4.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化的原因分析,程恩富教授等认为,政府在功能分配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是导致劳动收入份额过低的主要原因,同时程恩富教授在另一篇文献中认为所有制结构调整和私营部门缺乏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也是导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重要原因⑧。刘国光教授也认为所有制结构的公降私升,在分配关系上按劳分配的比重就要缩小,按要素分配(主要是按资本财富)的比重就要增加,结果就是随着私人产权的相对扩大,资本的收入份额也会相对扩大,劳动的收入份额则相对缩小,从而扩大贫富收入差距⑨。李炳炎教授也持类似的观点。白重恩、钱震杰将1995年以来,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归结为统计核算方法改变、结构转型和产业部门劳动收入份额变化等三个方面,在另一篇文献中,认为税负水平与劳动收入份额成反比、对外贸易依存度与劳动收入份额成反比、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与劳动收入份额成反比。蒋正模等则认为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的外部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需数量和结构失衡,内部原因是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和工资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度安排缺失。梁东黎则将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化的原因归结为生产的技术结构(资本投入与劳动投入之比)和生产要素价格扭曲。
5.如何调整要素分配份额,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程恩富教授认为:在我国,提高劳动收入的措施,“从劳动立法的角度,应该通过政府力量,矫正劳资谈判力量;从税收角度,应该降低劳动收入的税负。”⑩同时主张通过“构建国家主导型劳动者维权机制、发挥工会力量、实现劳资共决、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合理工资增长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多种途径提高劳动者收入占比(11)。刘国光教授主张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入手,即从强化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着手,扭转生产资料所有制“公”降“私”升和国退“民”进的趋势,阻止化公为私的所有制结构转换过程。李扬认为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实现分配公平。白重恩和钱震杰认为减少垄断程度对提高劳动份额具有积极意义,适当的劳动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减少劳动需求,因而并不利于增加劳动份额。
通过对已有研究文献的简要回顾,我们发现这些研究都把重点放在对“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持续下降”这一经济现象的经验研究、实证研究和解释层面,而所谓的劳动者报酬占比演变的U型规律也不过是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数据代替中国的情况,从而得出中国的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不断下降是符合规律的,为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罢了。我们还发现,现有研究文献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从理论上对“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应该随经济发展如何变化”这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也就是说,现有研究解决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化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没有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本文试图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二、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决定:马克思的分析
马克思最早是在分析货币如何转化为资本时提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这个命题的。马克思认为:“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12)。不难发现,马克思的分析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在劳动市场(商品市场的一个特殊部门)上,只有劳动力的所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货币转化为资本以后,只有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家参与交换,没有第三方;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3)
从静态看,;从动态看,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随着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但是无论如何改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力价值总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来表现的,因而始终改变不了劳动阶级的根本命运。马克思注意到劳动力的价值规定中包含着道德的因素,所以提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他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14)
在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的交换关系中,劳动力所有者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而不是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工资形式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消灭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给人以全部劳动都是有酬劳动的幻觉。所以,马克思说这种转化形式“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15)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劳动创造的新价值(V+M)总是一定的(一个既定的常数),而资本家实际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力图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这就决定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总是表现为对抗性的分配关系,初次分配的结构(资本份额和劳动份额的比例)由资本家和工人或者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决定。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真实关系被颠倒,从而社会财富增长的真实来源被掩盖了,进而资本和雇佣劳动对社会财富的权力也被颠倒和掩盖了。一方面,雇佣劳动对社会财富权力的丧失;另一方面,资本对社会财富权力的拥有,这是生产关系本身。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绝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这种分配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本身,不过是从分配角度看罢了。”(16)
在资本和劳动的对抗性分配关系中,马克思注意到了国家的作用。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资本往往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的权力,进一步削弱了劳动的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又凭借自身的力量通过制定法律等形式限制资本的权力,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比如强制性规定“合理”工资和工作日界限。马克思指出:“从14世纪中叶至17世纪末,资本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力图迫使成年工人接受的工作日的延长程度,同19世纪下半叶国家在某些地方为了限制儿童血液变成资本而对劳动时间规定的界限大体相一致,这是很自然的了。”(17)
马克思说:“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8)从形式上看,每一种要素(劳动、资本、土地等)都被赋予产出成果中一个可核实、可验证的份额,每一种要素都被赋予一个相应的报酬,这似乎说明,如何对劳动成果进行分割,“存在着一条深奥的起作用的自然法则”(19),即分配的自然法则,这是一种掩盖问题本质的做法,不外乎是要说明如何分配劳动成果是自然规律在发生作用,因而在此自然规律作用下的一切结果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面对这种客观存在,所有的利益关联者都只有被动接受,而不能寻求任何改变。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时就指出:“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含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形式。”(20)这个秘密就是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秘密,是资本对劳动进行无情和血腥剥削的秘密,当然也是分配这个经济范畴所包含的全部内涵。
三、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决定机理: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理论虽然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但还是为我们分析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动的决定机理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这个理论框架应该由初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初次分配的客体、初次分配的尺度、社会制度性质的价值导向作用、劳动者报酬的初始决定、制度安排对分配结构变化的约束作用等要素构成。
在初次分配中,参与主体是指谁有权参与初次分配,不仅包括劳动者、资本所有者,还包括政府。初次分配中政府的税收占比、资本报酬占比和劳动报酬占比形成初次分配的结构,反映了一定社会性质条件下的分配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
关于分配的客体问题,马克思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1)同时,马克思还提到了分配的另一种对象,即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各种产品生产之间或者说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合理分配。他说:“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22)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被分配的对象仅指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分配已经包含在生产之中,产品的分配不过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分配尺度的选择和确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一方面取决于分配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决定于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对于生产成果分配中的初次分配,理论基础不同,分配尺度也不同,由此建立起各自不同的分配理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劳动时间是分配的尺度。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如果说“劳动—工资”是按照必要劳动时间尺度确定的,那么“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就是按剩余劳动时间尺度确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组成部分,不过是剩余价值因属于资本或属于土地所有权而区别开来的两个范畴,两个项目。……资本直接从工人身上吸取体现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土地所有权却和现实的生产过程无关。它的作用只限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23)“工人作为他个人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售者,在工资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体现着他的劳动中被我们叫作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而不管这种维持和再生产的条件是较贫乏的还是较富裕的,是较有利的还是较不利的。”(24)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分配形式,其分配尺度就是生产要素对产品生产的贡献率。西方的分配理论中也有一种类似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理论,即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所不同的是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的价值基础是效用价值理论,依据的分配尺度是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按照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生产要素的报酬等于该要素的边际产品,即工资或工资率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利润或利润率等于资本的边际产品,地租或地租率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于是无数的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劳动的所有者之间的竞争,促使要素价格等于它们的边际产品,这一过程恰好分配了100%的产品(25)。由此可以看出一个共性的东西——分配尺度是任何分配理论都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
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在整个初次分配过程中发挥着价值导向的作用,不仅规定了初次分配结构演变的基本方向,也规定着初次分配的分配尺度以及分配主体的权利。基本经济制度决定整个社会的基本性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广大无产者的本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实现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本质。同时,基本经济制度还规定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资本所有者最大限度地占有剩余价值(26)。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占有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社会公共福利、人口增长以及扩大再生产以外,其余用于宏观上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始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目的,对抗性的分配关系是初次分配的基本特征,对对抗性分配关系的修正能力往往取决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劳动者具有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劳动者也不再是被剥削的对象,因而初次分配中分配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不是对抗性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初次分配结构演变的基本方向是由对抗走向和谐,实现分配主体对分配客体的合理共享,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初始决定,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三个基本因素在任何制度形式下都是普遍适用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初始决定,而在于劳动者报酬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不断发展如何变动?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初次分配的实现,分配主体最终得到一个可核实、可验证的份额,也就是分配主体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特别是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这有赖于一个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既是社会制度性质价值导向作用的具体化,也是分配主体权利具体化的保障机制。初次分配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是由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体现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意志、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系列具体制度的集合,既规定了分配主体的权利边界,又是分配主体权利的有力保障。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7)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8)这实际上是关于分配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原则性规定,对这种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就构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
总之,从形式上看,初次分配是依据一定的分配尺度,完成分配主体对分配客体的分割,从而使分配主体获得一个可核实、可验证的份额,由此形成初次分配的结构。因此,初次分配的决定机理可以概括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分配尺度的选择、分配目标和分配结构的演变方向,初次分配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决定分配主体在初次分配中的权利边界并保障这种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回答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究竟应该随经济发展如何变动的决定问题。
四、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决定机理:一个政策分析框架
劳动者报酬占比究竟应该如何随经济发展变动而变动?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29)但是这个论断很难应用于政策层面或操作层面,在实践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应该如何变化则更加复杂和更加具体。
假定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收入是一个常数,用N表示,分配主体包括政府、企业(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政府通过税收获得国民收入的一个份额(用G表示),资本所有者通过利润获得国民收入的一个份额(用C表示),劳动者通过劳动报酬获得一个份额(用L表示),于是有:
G+C+L=N(1)
由于N是一个常数,所以某一分配主体所得到的份额大小由其他两个分配主体得到的份额决定,于是:
G=f(N,C,L)
C=ψ(N,G,L)(2)
L=φ(N,G,C)
实际上,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所以我们可以假定政府通过一个固定的税率()实现了对国民收入的占有,这样公式(2)可以写成:
公式(5)实际上反映了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劳动者从初次分配中获得的份额实际上是扣除政府所得和资本所有者所得以后的一个余额,劳动者完全处在被决定的地位,在初次分配中既没有议价的能力也没有议价的机会。
假定政府、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下列对抗性关系模型就是不可避免的。
政府:
在这样的分配逻辑中,政府所得份额和资本所得份额都有一个客观尺度——税率和一定时期的资本平均报酬率,唯独劳动者报酬是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扣除政府所得和资本所得以后的余额,政府的话语权和资本的话语权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完全忽视了劳动的话语权,显然没有体现社会制度性质和制度安排的作用,为此需要重新构建劳动者报酬决定的函数。
为了回答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在动态上应该如何随经济发展而变化这个重要问题,我们引入经济增长率(g)、劳动生产率提高率(p)、通货膨胀率(π)、资本报酬增长率(κ)和政府税收增长率(τ)。于是劳动者报酬(L)由下列函数给出:
公式(11)的政策含义是: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应该与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力变化率、资本报酬变化率以及政府税收增长率的平均变化率同方向变化,并根据当期或滞后一期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公式(11)的另外一个含义是,劳动者既有权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有义务在经济衰退条件下与国家一起共渡难关。
由于g、p、κ、τ是环比增长率,通货膨胀率(π)也是年度资料,它们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既不是线性地提高,也不是线性地下降,而是上下波动的,因此由公式(11)决定的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长期演变轨迹既不是所谓U型规律,也不是什么倒U型,而是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特征。也就是说,从短期看,劳动者报酬占比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但从长期看则是波浪式上升的。
五、简要的结论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理论和劳动力价值变动的理论尽管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条件的,但依然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的决定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
初次分配中由劳动者报酬占比决定的理论分析框架需要考虑初次分配的主体结构、初次分配的客体、分配尺度、社会制度性质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其中社会制度性质规定了初次分配的性质、目标和演变的基本方向,初次分配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规定了分配主体的权利边界,又是分配主体权利的保障机制。
在实践和政策层面上,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应该与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力变化率、资本报酬变化率以及政府税收增长率的平均变化率同方向变化,并用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这样不仅有利于改变劳资结构中资本的绝对支配地位、提高劳动者的话语权,也有利于减低劳动者报酬集体谈判机制带来的摩擦成本;同时,用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力变化率、资本报酬变化率以及政府税收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去自动调节劳动者报酬占比,保证了劳动者利益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使劳动者既有权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经济衰退的成本。
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占比作为标杆,甚至把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报酬占比变化的经验数据和变化轨迹作为规律,来衡量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合理性或者作为批判的证据,甚至作为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未来调整的方向的指示器,也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尽管学术界对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精确估计存在分歧,但是这并不影响对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这一总体变化趋势的判断,这一点学术界的结论是一致的。
②用收入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资料替代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情况的现实原因是国家统计部门没有公布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情况。
③章上峰、许冰:《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测算方法研究》,载《统计研究》2010年第8期。
④李稻葵等:《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⑤梁东黎:《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和变化的基本规律》,载《经济学家》2008年第6期。
⑥梁东黎:《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和变化的基本规律》,载《经济学家》2008年第6期。
⑦李稻葵等:《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⑧程恩富、胡靖春:《论我国劳动收入份额提升的可能性、迫切性和途径》,载《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1期。
⑨刘国光:《壮大国有经济,制止两极分化》,《海派经济学》总第36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⑩程恩富等:《论政府在功能收入分配和规模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6期。
(11)程恩富等:《论政府在功能收入分配和规模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6期。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8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7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1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45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1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页。
(19)约翰·贝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王翼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2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7页。
(2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9-930页。
(2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30页。
(25)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上),胡代光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426页。
(26)关于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是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定范畴抑或是一个中性的一般经济范畴这个问题,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有的认为这是马克思专门用来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定概念,不能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经济,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一般的、中性的经济范畴,马克思并没有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范畴使用。马克思曾经说:“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是必要的。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7-928页。)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baike.baidu.com/view/9353.html。
(2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8-39页。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