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林改时期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思考——基于湖北省十个县(市)的调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省论文,林业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时期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7.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39X(2012)04-0049-05
自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以来,截至目前,湖北省已完成林改确权和发证的林地面积分别达1.18亿亩和1.17亿亩,各占总任务量的99.5%和98.6%,全省林改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湖北省集体林改正进入深化改革、完善配套措施的“后林改”时期。主体改革完成了“确权到户”的任务,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给予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集体林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是现代林业,如果集体林改仅仅停留在“分”的步骤,势必会造成林地经营“碎片化”,实则导致林业生产力倒退,因此,“后林改”时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林地如何“合”,也就是现代林业所要求的如何实现规模经济的问题。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集体林地、林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组织,是兴林富民、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方式。目前,湖北省已组建林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协会1065个,入社会员有23.58万户,年纯收入达17.68亿元。但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加上投入不足,各地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普遍偏小,严重影响了合作社规模经营和抵御风险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结合湖北省林业发展实际,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得到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的结论及建议。
2011年7月,湖北省林业厅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联合组织课题组在森林覆盖率高、林业资源基础好、生态优势突出的湖北省武陵山区和大别山区(简称“两区”)就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课题组在位于武陵山区的恩施市、建始县、利川市、鹤峰县和位于大别山区的孝昌县、黄冈市、麻城市、英山县、红安县、大悟县的10个县(市)各抽取3个自然行政村,在30个自然行政村中,根据户籍名册,各随机抽取10户,共得到300个样本户。课题组对样本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与相关农户和调研当地的林业局(站)以及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下面就针对此次调研的结果及其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与意愿
为了对农户加入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个体行为和相关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课题组对300个监测样本户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如下结果:
1.农户参加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2011年,样本户中,只有48户加入了当地的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占样本户总数的16%,其余252个样本户没有加入任何林业合作组织,占样本户总数的84%。
2.受教育程度与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意愿的关系
监测样本数据显示,在加入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48个样本户中,86%的户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而在没有加入林业合作组织的252个样本户中,60%的户主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
调查结果说明,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参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望和意识比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户要强。这是因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下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林农对这种新鲜事物的认知度较低,对其存在和发展还有种种顾虑,因而不会轻易接受。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户受教育程度低是现阶段限制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意愿的重要因素。
3.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效益情况与农户加入该组织意愿的关系
影响林农是否愿意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较显著的因素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效益状况。调查发现,未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样本户中,有近一半人认为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对收入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认为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状况很一般的比例高达42.9%。除了收益水平,收益的保障程度也是影响农民是否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因子。尽管某些地方给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在幼苗抚育、将产品卖给合作组织年终可以享受返利等优惠政策,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每年的抚育面积有限,有的农户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有的则暂时享受不到。而且尽管会有年终返利,但是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收益不稳定,这也影响了林农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4.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网络化程度与农户加入该组织意愿的关系
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网络化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林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从而间接影响林农是否选择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湖北省山区各个自然村居住相对比较分散,形成了天然隔离,各村之间信息不畅通,社会网络形成断裂,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传播。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村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并不了解。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即使在已经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样本户中,也有17.6%的农户不知道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有专门的规章制度,35.3%的农户不清楚具体有哪些规章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对外宣传不足有关,自然也降低了合作经济组织对广大林农的吸引力。
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规范,林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组织成立的条件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专业合作组织可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然后到县林业要素市场备案。但调研中我们发现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林农被动参与合作社,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一些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未向入社的成员讲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甚至存在为了凑足人数而盲目拉人加入的现象,使得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许多成员不清楚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以及服务方式,也不清楚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国家的补贴政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难以体现,林农被动参与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缺乏合作基础,组织一成立便面临瘫痪。第二,合作社设立不规范。有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只是挂了一个牌子,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第三,出现“空壳”合作社。有的林业专业合作社虽然经过工商注册,但是管理基本上由基层政府一手包办,农民的主体意识不强,合作社组织难以正常运转。甚至有的合作社经过注册登记后,由于缺乏资金,又将股本重新分退给成员,变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壳”,完全背离了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2.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机制不完善,难以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取决于自身良好的经营机制。如何在合作经济组织公平的产权制度上再造富有效率的经营机制,是科学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成长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关键环节和核心任务。[1]推动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是推动林业向组织化、规模化发展,使林农形成抱团优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造成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机制出现以下几种问题。第一,经营形态弱、小、散。目前,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由农村的能人经营,这种基于“信任”的治理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作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尚缺乏专业知识和规模经营意识,加上林业行业的弱势地位,因此难以从外部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在形态上处于弱、小、散的状态。据调查,麻城全市已诞生林业专业合作社11个,入社农户数有1.43万,占麻城总农户数的16.7%。恩施州建立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233个,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数有7.1万,占恩施州总农户数的2.1%。合作社还普遍缺乏可支配的法人财产和资金,后续发展力严重不足。第二,经营方式比较单一。随着人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从国际和国内农产品市场供求来看,仅仅靠做初级农产品市场不会做大,这一市场已近乎饱和,不管是进入国际市场还是发展国内市场,都需要加快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步伐。但是从与红安县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访谈中得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模式大多以简单生产、收购和销售的粗放式分散经营为主,林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深加工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低,难以朝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第三,服务链短,服务范围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主要限于投入品购买、产品销售、代耕代收和统防统治,向成员提供生产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保险等服务相当有限,导致林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而对林农在资金周转、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帮助则更是有限。对大别山区200个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服务项目按合作社设立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产品销售(80%)、投入品购买(76%)、代耕代收(60%)、统防统治(50%)、技术(43%)、信息(40%)、资金(25%)、保险(10%)。向非社员提供的服务则以收购销售为主、以代耕代收为辅。缺少全程式的社会化服务,难以形成林产品的专业化与产业化。
3.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不健全,缺乏凝聚力与约束力
民主管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民主制度为民主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制度建设上必须健全民主管理制,实行民主管理,尊重农民意识,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目前“两区”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制度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但与其他地区的专业合作社相比,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第一,合作社章程形同虚设。有的合作社完全照搬农业部门提供的样本章程,丝毫没有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章程,从而导致章程没有特色和可执行性;有的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各项制度,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流于形式。第二,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一部分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监事会不作为,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权不明晰,甚至没有财务会计人员,没有建立账目。如合作社以批发价共同采购原材料,然后以略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卖给社员,但价差利润却没有按购买量返还给社员。再如,向社员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取得的经营利润,也没有按收购量分给社员。社员得到的实惠少,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第三,民主管理原则得不到落实。有的林业合作社在管理中没有成立理事会,在重大决策上没有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一般企业化运作方式对合作社进行管理,而是由合作社创办者一人说了算,一般社员的不同意见得不到尊重,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原则。据调查,孝昌县邹岗镇共4家专业合作社,其中有3家一整年都没有召开过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召开的频率非常低,社员对合作社的管理情况不了解,从而导致合作社缺乏凝聚力与约束力。
4.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没有得到落实,外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发展林业合作社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转型的必由之路,符合林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2]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涉及林业、工商、财政、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林业专业合作社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与其外部制度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现为:第一,配套改革措施缺位。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与林业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缺位。如国家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尚不足;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没有建立,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弱;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及时确立等。第二,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政府对合作社高度重视,各种扶持优惠政策相继出台,但实际上很多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税收优惠政策在有些地方没有落实到位,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执行不统一,造成许多合作社不敢建账,担心健全的财务制度会成为被征缴更多税的依据;用电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使合作社运作成本提高;支农项目资金难以与专业合作社实现有效对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规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应该定期、及时地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也可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而实际中,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措施并不到位,大部分经营决策权都落到了少部分的经营者手中。
三、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建议
1.积极引导,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方向的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
目前,“两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所采用的主要模式有“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大户+农户模式”、“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股份合作模式”等。通过对各种模式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与效率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和“股份合作模式”是比较有效率的,是我国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创新和未来发展方向。具体来讲,“股份合作模式”以股份为纽带,使农户和公司在资本上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内部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合作组织的机制,因此,该模式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风险机制与其他模式相比有较高的效率。而“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是一种从目前较为普遍的“公司+农户模式”和“公司+大户+农户模式”向“股份合作模式”过渡的模式。该模式中合作社的作用是使整个合作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变得较为完善,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维护农户的权益。采用该模式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来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在积累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合作组织内部通过自办企业,直接面向市场,从事林产品的加工及销售工作;另一种是通过土地入股、资金入股等不同形式变为林业股份合作制组织,最终演变为林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2.完善制度建设,为合作经济组织营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政策,已经在国际上形成共识。“扶持政策可以提高对农民的带动和增收能力,弥补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带来市场竞争的不公平。”[3]正因如此,政府应制定多种优惠政策,吸引资本进入合作组织,使空壳化的合作组织实体化。同时,也可大力提倡合作组织股份制化,引导合作组织建立规范完善的组织结构。股份制合作组织一方面更能明显地发挥效益,但另一方面也比较容易产生财务方面的纠纷与矛盾,因此政府在力图激发资本经营的积极性的同时,更要切实保护合作组织普通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林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应逐渐摒弃将集体林地统一流转给大户和企业的简单做法,而采用企业、大户出资,林农出地的办法,在现阶段还可以尝试建构“企业/大户+合作社+林农+基地模式”。这样既可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营造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
3.强化服务职能,助推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化发展
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前提是要调动农户入社的积极性。农户的积极性来自于市场经济利益的激励。林木生产的长周期和国家对林木的限伐禁伐政策,使大多数地区的普通农户并不能靠种植林木获利。林下经济以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为主,投资相对较少、见效快,是在短时间内实现林业经济效益最有效的途径。林下经济的发展需要“能人”的示范效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服务,需要市场信息。因此,林业部门可以为林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提供现代管理、经营方面的培训,提高经济能人的管理水平,从而为林业合作组织正常和规范的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林业部门还应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工作,为林业合作组织提供准确、及时的林业市场信息,使林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经营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组织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保证林农增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林业保险业务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滞后已经成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林业发展需要高投入,而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滞后是农民获取资金投资林业的障碍。因此,现阶段要加快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还必须尽快完善金融保险等相关配套改革。
在调研中我们认识到,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农民自发组成的新型市场经济主体,各地有许多不同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和总结;同时,作为一种新的集体林业发展的组织形式,其内部治理模式、利益分配机制、自身制度建设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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