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寻租行为与外贸体制改革_寻租行为论文

转型时期的寻租行为与外贸体制改革_寻租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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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贸易政策的大量研究中,寻租是一个核心理论问题。自从安妮·克鲁格1974年的著名论文发表以来,(注:Krueger Anne O.(1974),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AmericanEconomic Review 64,pp.291~303.)寻租已成为国际经济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由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转轨,外贸领域也由“大一统”的国家全盘垄断逐步走向放开。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机会和寻租活动,因此运用寻租理论来分析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外贸领域寻租行为的特点

寻租(Rent-seeking)的概念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在讨论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一篇论文中最先提出的(注:Krueger Anne O.(1974),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4,pp.291~303.),它又被巴格瓦蒂称为“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

directly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 即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活动,广义上说是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狭义上说是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以维护既得利益(注:陆丁:《看得见的手——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寻租活动被称作是人类社会的“负和博奕”,亦即一场就社会整体而言损失大于利得的竞赛,它不但造成寻租行为本身的资源非生产性消耗,而且通过引起经济扭曲而导致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被称为是“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我国旧的外贸体制之所以要改革,是因为需要恰当的新外贸体制去引导追求有益于社会的经济行为。与市场经济相比,转轨期的寻租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1.寻租存在的必然性。由封闭的旧外贸体制向开放的新外贸体制转轨给社会带来的强烈经济震荡和思想观念改变,决定了外贸体制改革只能从特殊政策开始,采取地区上的不平等推进形式。与特殊政策相伴随的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特别是对外经贸权利与具有贸易投资自由化性质的区域特许。因此,体制转轨本身就创造了大量的租金,再加上转轨中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大量干预,从而决定了寻租行为的必然性。

2.寻租行为的激烈程度更高。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大垄断组织和产业集团通过院外活动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和立法,以达到寻租目的。而处在经济转轨期的我国,地方政府成为寻租的主体之一,它通过与中央政府的谈判谋求特殊政策从而获得租金,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干预市场,即设置地区间贸易壁垒来创造租金,因而其激烈程度远远超过市场经济中以企业或利益集团为主体的寻租行为所带来的激烈程度。

3.易陷入因果循环的“寻租怪圈”。克鲁格教授指出,寻租活动的蔓延,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因为寻租的存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被破坏了,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和效率发生根本怀疑。于是人们更多地要求政府干预来弥补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这样反而提供了更多的寻租机会,产生了更多的不公平竞争。美国经济学家G ·缪尔达尔的“循环积累因果原理”也说明了寻租能形成因果关系的循环圈。在转轨经济条件下,仅靠市场调节无法使外贸达到最佳效益,因而有必要实施行政管制。因管制而受益的利益集团又会不断地提出更高要求,使行政管制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像补漏洞一样一补再补,陷入越来越严密的管制之中,造成寻租规模不断膨胀,从而走入因果循环的“寻租怪圈”。

二、外贸领域寻租存在的原因

1.外贸体制改革和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是寻租存在的直接诱因。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外贸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国家全盘垄断的局面,外贸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因此也就没有寻租活动的主体。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高保护、高补贴”的外贸政策,这一政策使得国家成为租金的获得者。经过十多年的改革,随着国家对各个外贸公司的放权让利,我国外贸垄断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削弱,国家获得的经济租开始消散,因此外贸整体运行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在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随着经济生活货币化的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是在市场利益机制的引进而政府对外贸企业的行政管理尚未退出的格局下,大量的涉外经济活动是在不够健全的法规框架下进行的,行政渠道往往比法规更为重要,具有更大的变通余地。于是最优惠待遇成为外贸企业竞相追逐的寻租目标。旧体制尚未完全退出,新体制尚未完全到位,这就决定了外贸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必然出现漏洞,为寻租活动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2.寻租活动存在和恶性发展的深层原因是外贸企业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没有起到基础性调节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外贸企业处于国家和地方的双重高度保护之下,依靠国家放权让利,“吃偏饭”、“吃政策饭”来维持生存。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更多的企业获得了外贸经营权,1997年又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始了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工作(注:庄峻:《率先组建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意义及对策》,《浦东开发》1997年第11期。)。这些都表明,我国外贸领域的逐步开放,进一步强化了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外贸企业,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受到巨大冲击。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它们仍寄希望于国家以特殊政策对它们优先照顾: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抽东补西、高关税形式的国内市场保护以及进口许可证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等,使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在外贸企业间重新分配。另外,虽然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外贸行业仍是受国家保护的行业,政府的行政干预在一定规模上仍代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调节作用。这种行政干预往往是采用进口许可证之类的既浪费人力又造成寻租机会的保护政策。在我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存在自上而下的纵向约束的宝塔似的行政决策体系下,难免会出现一些决策失误或延误。行政性的失误和低效率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市场冲击造成的损失还要大。

3.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情况下,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所给予的管理权限、税率和外经贸控制权不可能相同。这种差别会长期保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对更大自主权和优惠政策的追求,导致寻租活动的发生和外贸运行的低效率。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就导致了各地的激烈寻租活动,因此国外投资中意味着财政税收、出口外汇收入等经济租的存在。各地区在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上不断加码,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流失,各个寻租者为获得较大的预期收益而不断竞争,从而造成超额利润的消散,导致生产退至生产可能性边界线的内部进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出现巨额效率损失。

三、对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

1.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限,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外贸企业的政策待遇,促进我国外贸的全面大发展。在外贸体制转轨中,外贸企业与非外贸企业、特区企业与非特区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外贸权限差异,造成了租金的大量存在,由此引发了种种寻租现象:外贸企业寻求更大的自主权,非外贸企业寻求外贸经营权,非特区企业以特区企业作为通向外部的渠道以寻求相似的优惠待遇,等等。这些寻租行为一方面使得大批资源非生产性消耗,另一方面未放开的外贸经营权限又约束了贸易发展,形成贸易量限制的福利损失。寻租理论的研究表明:差别待遇诱发寻租产生,使部分企业短期受益,但从长远来看,不论获得租金与否,寻租者均捞不到什么便宜。这是由寻租行为的“负和性质”决定的,因为既然有寻租者,就必然有避租者与之抗衡,最终的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内耗,资源浪费,落得两败俱伤。从这个意义上说,较小范围的特殊政策的总体效益不如较大范围的一般改革。因此,改变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外贸企业的差别待遇,逐步地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限,是消除租金、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

2.加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尽可能使外贸体制下包括租金的各种权力分配通过市场竞争(如招标)来进行,从根本上减少租源存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外贸领域的行政干预应本着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以达到既不损害外贸企业的发展活力,又减少行政代价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在这方面有较大进展,进口许可证、出口配额不再由政府部门统一分配,而是以招标方式来进行。这既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使许可证、配额流向最必要的方面,又可减少经济当事人的寻租行为和所获的租金规模,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3.深化外贸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加速市场化的改革步伐,使“看不见的手”从“看不见的脚”下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首先,外贸企业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改变产权约束软化和“产权虚置”现状。在资源配置、经济运行和利益协调上,由市场依据权责清晰的产权关系来界定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其次,目前我国外贸领域的寻租现象显然不是受来自讲求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的影响,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发育严重不良,行政力量对市场的管制是其产生的温床。因此,必须使“看不见的手”从“看不见的脚”下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就要求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制定和完善关于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和信守契约等一般市场规则及各类市场的特殊规则,并建立和完善“市场规范”及其相应的市场管理组织体系。最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外贸企业要走向市场,发挥自己的竞争优势,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外贸企业造就成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从根本上摆脱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束缚,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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