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论文文献综述)
景翠翠[1](2021)在《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全球化浪潮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高,各个国家都增加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力度。艺术品拍卖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一方面,我国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鼓励多种艺术教育形式的发展;另一方面,人们生活质量显着提升,艺术欣赏能力增强,投资与消费理念优化。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受到了国家的日益重视,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尽管艺术品拍卖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前景看好,但是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如知假拍假、拍卖数据和鉴定专家作假等问题以及将要面临的问题都与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和文化产业其它分支产业相比,如动漫产业、影视产业等,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仍较为单薄,执行效果较差,政策内容亟需完善。笔者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法,从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要素出发:即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环境及政策目标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政策目标不明确、政策滞后性严重、政策内容不完善、政策执行可操作性与协调性差。同时,通过比较分析德国、美国、英国三国的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内容与我国的艺术品拍卖行业主要政策内容,从中借鉴良好的政策经验,从而概括出完善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措施:增强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战略意识;加强对艺术品拍卖行业系统化研究,完善政策内容;建立艺术品拍卖行业人才管理政策;建立政策服务供给体系,完善政策监督与反馈机制。从而为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的发展提供完备的政策体系支持,促进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发展。
海关总署[2](2020)在《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2020年3月6日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法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二、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尹琦瑜[3](2020)在《临摹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临摹一直以来都是视觉艺术领域的一种学习途径和手段,基于这一性质,临摹行为的产物也更多地被大家看作是一种纯粹的复制品。临摹可以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产物吗?“临摹作品”一词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合理的存在吗?这些问题在学术界乃至司法实践中仍然饱受争议。本文主要从四个章节对临摹作品所涉及的以着作权为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从临摹的基本概念出发,在厘清“临摹”的双重性质后,对临摹的种类、特点进行讨论,并对临摹所适用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二章分别对临摹在国内与国外法律中的入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将临摹与复制、创作、抄袭、演绎、合理使用等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区分。第三章旨在对各国与地区的独创性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并结合艺术创作的原理与特征,总结出满足独创性要求的临摹作品应具备的要素,进一步阐述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到底是哪些。第四章从案例入手,分别从艺术创作与艺术市场两个方面,对由临摹作品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深入探究。对刺绣、剪纸等特殊艺术作品中存在的二次临摹,以及文创产品开发中可能会出现的相关状况进行假设与分析,尝试从中提出一些于艺术市场从业者有益的建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提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叶宗杰[5](2019)在《论恶意串通 ——以《民法总则》第154条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在诸多质疑声中得以保留,并非立法者随意为之,其中缘由值得研究。从法条本身来看,《民法总则》第154条一改《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立法表述,新增“行为人与相对人”为主语,将原有“国家、集体、第三人”之表达整合为“他人”,此种改变有助于明确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具体内涵,值得肯定。但随着《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瑕疵体系予以完善,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合理性面临新的质疑,厘清恶意串通无效规则与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显然,在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条文表述发生改变、《民法总则》无效事由得以丰富的情况下,再以原有学说进行讨论,已无法回应《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为此,需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对《民法总则》第154条进行梳理,以期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第一章主要讨论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内涵价值。为避免理解上的混乱,恶意串通的含义亟待明确,并亟需厘清恶意串通无效行为与作为手段之恶意串通间的关系。从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制度价值来看,该条文具有独特的规范实益,不可被轻易替代。一方面,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在特定场合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恶意串通无效规则作为兜底性质的法律条文,可发挥规则填补作用来应对未来繁杂的民事生活。第二章是关于恶意串通主体范围的讨论。《民法总则》第154条新添“行为人与相对人”为主体,双方当事人作为恶意串通的主体自不待言。但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角度出发,代理人(不独立第三人)和相对人亦属于恶意串通的主体,因而需要对“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但无论如何,一方当事人与独立第三人绝不属于适格主体,以防止恶意串通无效规则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第三章是关于恶意串通构成要件的论述。在《民法总则》的既有安排下,意思表示真实应作为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之一。此外,不应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限缩解释,“他人”实质上仅是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之表达的优化。第四章是关于恶意串通法律效力的分析。就相对无效这一概念而言,我国未有统一之定论,域外立法的借鉴意义亦有限,不应盲目引入相关理论学说。从《民法总则》的条文设置来看,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规则之特殊情形,且恶意串通行为本身具有悖俗性,因而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应为绝对无效。
吴朝辉[6](2019)在《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探究》文中指出司法“执行难”历来是我国司法界无法绕过的一个难题,也是我们必须要直面解决的难题。其中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有一句流传已久的俗语“司法难,难在执行,执行难,难在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就有买受人,由于买受人在拍卖中属于“弱势”主体,所以迫切需要关注。文章从买受人的基本概述出发,着重分析《民事诉讼法》、《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从条文中发现和总结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范围,为买受人在司法拍卖实务中受到的权利侵害以及现有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作一个参考和对照,从而发现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进。随后文章从买受人权利保障上存在的不足展开论述,首先是司法拍卖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司法拍卖财物执行难,各地司法拍卖中不统一的限购政策,司法网拍标的公开信息模糊,法院错拍第三人房产,然后是现行程序法律制度上买受人权利保障不足点,买受人现行救济制度不完善,标的物瑕疵担保请求权不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负担划分标准不统一。通过发现这些问题,能够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来完善我国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建议主要从制定强制拍卖法,引用台湾地区的“点交权利人制度”,严格公开拍卖信息披露,改进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国家赔偿法,完善买受人救济渠道几个方面提出。
张家华[7](2019)在《恶意串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恶意串通”来源于苏联民法,其最初的适用范围限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形,立法者旨在利用这一专门规定规范“采取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或者以权谋私,使国家、集体遭受损失”的情形。经过立法语言的变化、学者的评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该规定的内涵逐渐脱离了最初的含义,适用要件和范围模糊不清,有成为“漏斗条款”之势。本文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300份裁判文书入手,结合现有理论,分析恶意串通的法律适用,廓清其适用范围。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恶意串通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以“恶意串通”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搜集了200份裁判文书,并分别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各搜集了50份裁判文书,以这3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考察恶意串通的适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的适用总体呈现比较混乱的状况,一是恶意串通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二是构成要件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恶意串通适用的扩大化也能看出裁判者在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时,偏向于使其无效,对市场经济中自由交易行为的干预过度,漠视交易人的交易自主性。第二部分,恶意串通理论的革新。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恶意串通规范来源于苏联法。我国早期的民法资料都是在代理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这一意义上来理解恶意串通规则的,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过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其内涵早已脱离代理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这种单一的理解。《民法总则》出台后,恶意串通行为成为了无效民事行为体系中的一部分,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与意思表示瑕疵无关,而关键在于行为的背俗性,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行民法实际对恶意串通采取了三种规制方式,第一种是通过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对于这种规定,经由《民法总则》第153条第(一)款的转介性规定可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是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具体情形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三是《民法总则》第154条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四)项、《合同法》第52款第(二)项这种一般规定。这三种规制方式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在民法中的规范体系,《民法总则》154条则发挥着一般法的兜底性评价功能。为了弥补我国司法实务中意思自治理念的先天不足,也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应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尊重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为了解决恶意串通一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化的问题,应从外部和内部相结合入手,一方面从外部寻找其他可替代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另一方面从内部确定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明确其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恶意串通司法适用的可替代性分析。恶意串通案件的类型多种多样,涉及不同的场合,例如一物二卖、担保、拍卖、逃避债务以及规避法律等,适用的法律条文却集中在《民法总则》第154条、《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在适用恶意串通规定的案例中,大都可用或是应当适用其他制度,具体包括虚假意思表示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无权处分制度、代理制度、拍卖法中的具体规则。在恶意串通规定有可能与其他规定构成竞合的情况下,法官也应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尽量使双方在约定的范围内解决,而非统一都套用恶意串通的无效后果。第四部分,恶意串通规定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的行为主体既包括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一方当事人和第三方;主观上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且具有恶意,这样即可彻底将恶意串通与虚假意思表示的适用区分开;损害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为绝对无效。第五部分,结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可将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相区分,达到规范适用的目的。
吴沂哲[8](2019)在《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直以来,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则都是我国法上颇具特色的规定,但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该规定设立的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既有的研究基于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及公序良俗之间存在的天然联系,在检视我国司法实践和其他各国立法例之后,认为我国法上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之规定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与此不同,本文通过对恶意串通与相关概念关系的澄清与准确定位,以《民法总则》与相关具体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并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作为参考,推导出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在我国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和独特的实践意义。本文以全新的视角分析该规定的内部构成与外部效力,对其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中的体系定位加以准确把握,可使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其规范作用和价值功能。本文除引言外,正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在我国法上的相关争论。首先介绍恶意串通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重点论述《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的革新与发展。其次,通过梳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恶意串通理解的各种争议,进而针对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这一主要争论予以分析和厘清。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的混乱现象并予以澄清。通过案例检索总结出实务中泛泛适用该规定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的无权处分、财产权多重转让、逃避债务及欺诈担保等四类;并在揭示乱象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以上问题应当依无权处分、债权人撤销权、欺诈与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进行处理及其正当理由。第三部分,系统论述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范围。首先,通过追溯恶意串通在我国相关民事立法资料中的规定,探寻其在立法之初的规制对象,并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其实践状况发现恶意串通适用范围的变化。其次,在体系上解读《民法总则》第154条与164条之规定,以识别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基本的适用范围,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考察恶意串通更加具体的适用范围。最后,补充论述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在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之外的适用,并界定和明晰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以此论证我国恶意串通之规定的规范实益与独特意义。第四部分,体系解释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的内部构成、外部效果及其法律定位。在系统理解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及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立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造对恶意串通的主体、意思表示和行为后果等构成要件予以深度剖析,并在甄别其内部构成后对其外部法律效果加以解释,最终证成作为违背公序良俗特例的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范的体系化。
龙翼飞[9](2017)在《诚实信用是拍卖制度的根本准则》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已届20周年。中国拍卖行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确定的规则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经济活动,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天我们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立法思想和立法价值,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发端于人类社会早期的简单民事交易活动,伴随着民事交易活动的发展.已被沿袭几千年的古今中外民事法律所逐
朱波[10](2016)在《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基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这主要缘于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一个完全公平、公开、透明的艺术品交易环境以便保证艺术品正常有序流转,另一方面调整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很不完善,导致艺术品拍卖市场问题频发、乱象众生,严重影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让人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充满期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艺术品行业从业人员极力呼吁尽早整顿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建立健康有序的艺术品交换平台,而法律制度的建设正是能够规范和培育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有效手段。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干预和调节,才能扭转假货横行、诚信缺失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达到控制愈发混乱的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而促进其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本文围绕与艺术品拍卖有关的法律方面展开基础性研究,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着作权归属和艺术品拍卖市场涉假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梳理艺术品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艺术品着作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临摹作品和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挖掘艺术品拍卖市场涉假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深入研究“声明不保证”条款在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适用。在分析与艺术品拍卖密切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文章总结出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体系构建的层面对如何完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提出了建议,希望通过建立健全艺术品真伪和品质鉴定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同时完善《拍卖法》相关法律条款,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当前无序的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价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艺术品拍卖行业 |
(二)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 |
二、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政治系统理论 |
三、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基本要素 |
(一)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主体 |
(二)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客体 |
(三)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环境 |
(四)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目标 |
第三章 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现状 |
(一)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主要政策历程 |
(二)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取得的成绩 |
二、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目标不明确 |
(二)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滞后性严重 |
(三)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内容不完善 |
(四)政策执行中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不强 |
三、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主体缺乏战略意识 |
(二)政策主体对行业发展缺乏系统研究 |
(三)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人才管理政策缺乏 |
(四)我国艺术拍卖行业政策执行缺乏监督、反馈机制 |
第四章 国外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经验借鉴 |
一、国外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现状 |
(一)德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现状 |
(二)英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现状 |
(三)美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现状 |
二、我国与三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异同点 |
(一)我国与三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相同点 |
(二)我国与三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不同点 |
三、国外艺术品行业政策中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的经验 |
(一)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二)健全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体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对策 |
一、增强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的战略性 |
(一)增强政策主体的政策目标意识 |
(二)增加行业资金投入,优化政策环境 |
二、加强对行业的研究,完善政策内容 |
(一)加强政策主体对艺术品拍卖行业的系统研究 |
(二)完善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内容 |
三、完善艺术品拍卖行业人才管理政策 |
(一)提高政策主体的专业艺术素养 |
(二)完善人才管理政策,储备行业精英人才 |
四、完善服务监督体系,保证政策落实 |
(一)完善政策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建立行业信息资讯库 |
(二)构建政策监督体系,保证政策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临摹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临摹的相关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临摹的含义 |
第二节 临摹的分类 |
第三节 临摹的特点 |
第四节 临摹的适用范围 |
第二章 临摹作品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临摹的法律渊源 |
一、临摹在西方法律上的界定 |
二、临摹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 |
第二节 临摹与相似概念的比较 |
一、临摹与复制 |
二、临摹与创作 |
三、临摹与抄袭 |
四、临摹与演绎 |
五、临摹与合理使用 |
第三章 临摹作品的独创性分析 |
第一节 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判定 |
三、台湾地区对独创性的判定 |
第二节 临摹作品中的独创性要素 |
一、独创性的要素分析 |
二、临摹作品的独创性分析 |
第四章 临摹品与临摹作品引发的法律纠纷 |
第一节 临摹品与临摹作品在艺术创作中产生的纠纷 |
一、临摹教学示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
二、二次临摹的权益归属 |
第二节 临摹品与临摹作品在艺术市场中产生的纠纷 |
一、临摹引发的赝品问题 |
二、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中的临摹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彭立冲上诉项维仁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二、刘昌文与张生静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三、重庆市淳辉阁拍卖有限公司与刘昌文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致谢 |
学术成果统计-作品、论文及专着发表 |
学术成果统计-展览及获奖 |
(5)论恶意串通 ——以《民法总则》第154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合理性 |
二、关于恶意串通的主体范围 |
三、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
四、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恶意串通的含义及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价值 |
第一节 恶意串通的含义 |
一、恶意串通含义的莫衷一是 |
二、恶意串通概念存在混用现象 |
三、本文对恶意串通的界定 |
第二节 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制度价值 |
一、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具有不可替代性 |
二、恶意串通无效规则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
三、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可发挥规则填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恶意串通的主体范围 |
第一节 作为一般主体的双方当事人 |
一、文义解释视角下的双方当事人 |
二、体系解释视角下的双方当事人 |
第二节 作为特殊主体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
一、历史解释视角下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
二、体系解释视角下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
第三节 一方当事人与独立第三人不属于适格主体 |
一、代理人不属于独立第三人 |
二、防止恶意串通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意思表示真实 |
一、恶意串通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 |
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立法旨意 |
第二节 主观上存在恶意 |
一、恶意的含义 |
二、恶意的认定具有间接性 |
第三节 行为具有串通性 |
第四节 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 |
一、“损害”不限于现实的损害 |
二、不应对“他人合法权益”作过多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
一、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为相对无效 |
二、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为绝对无效 |
第二节 驳“恶意串通相对无效”的观点 |
一、我国学者未对相对无效概念达成共识 |
二、法国法下的相对无效不具有参考意义 |
三、德国法下的相对无效借鉴意义有限 |
四、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不应成为效力划分的标准 |
第三节 恶意串通应为绝对无效 |
一、违背公序良俗的特殊情形 |
二、恶意串通具有严重悖俗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司法拍卖中买受人基本概述 |
第一节 买受人定义 |
第二节 买受人权利范围 |
一 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 |
二 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三 部分买受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
四 请求出具成交证明的权利 |
五 裁定请求权和协助执行书请求权 |
第三节 司法拍卖与拍卖法之间关系的探讨 |
一 拍卖法 |
二 司法拍卖 |
三 两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表现 |
一 部分司法拍卖财物执行难 |
二 各地司法拍卖中不统一的限购政策 |
三 司法网拍标的公开信息模糊 |
四 法院错拍第三人房产 |
第二节 买受人权利保护制度上存在的不足 |
一 买受人现行救济制度不完善 |
二 标的物瑕疵担保请求权不明确 |
三 标的物风险转移负担划分标准不统一 |
第三章 司法拍卖中各主体地位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节 买受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拍卖机构在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网络平台在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
第五节 申请执行人在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
第六节 被执行人在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域外和我国台湾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障考察 |
第一节 德国强制拍卖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强制拍卖相关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拍卖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完善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司法拍卖制度 |
第二节 改进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三节 严格公开拍卖信息披露 |
第四节 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借鉴“点交权利人制度” |
第五节 完善买受人救济渠道 |
一 执行异议 |
二 无效情形 |
三 诉讼救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7)恶意串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恶意串通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 |
(一)恶意串通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
(二)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
二、恶意串通理论的革新 |
(一)恶意串通的历史沿革 |
(二)恶意串通在《民法总则》中的制度定位 |
(三)恶意串通司法适用的理念发展 |
三、恶意串通司法适用的可替代性分析 |
(一)可由虚假意思表示制度替代适用 |
(二)可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替代适用 |
(三)可由无权处分制度替代适用 |
(四)可由代理制度替代适用 |
(五)可由拍卖法中的具体规则替代适用 |
(六)可由欺诈制度替代适用 |
四、恶意串通规定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 |
(二)主观上须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包含恶意 |
(三)损害对象包括国家、集体和特定第三人 |
(四)法律效果为绝对无效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8)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之检视 |
(一)《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之革新 |
(二)恶意串通理解之争议 |
(三)与《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之界别 |
二、恶意串通司法实践乱象之分析 |
(一)恶意串通与无权处分 |
(二)恶意串通与财产权多重转让 |
(三)恶意串通与逃避债务 |
(四)恶意串通与欺诈担保 |
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之适用 |
(一)立法初衷之明晰 |
(二)适用范围之识别 |
(三)适用价值之体现 |
四、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之解释 |
(一)内部构成 |
(二)法律效果 |
(三)体系定位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基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艺术品和艺术品主体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艺术品在世界各国法律上的定义 |
一、艺术品在西方欧美国家法律上的定义 |
二、艺术品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 |
第二节 临摹作品和赝品的法律分析 |
一、临摹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艺术品 |
二、赝品不受法律保护 |
第三节 艺术品主体的法律定位 |
一、艺术品创作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 |
二、艺术品接受主体的法律定位 |
第二章 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关系 |
第一节 艺术品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委托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艺术品拍卖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艺术品拍卖中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 艺术品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利义务 |
一、艺术品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
二、艺术品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应承担的义务 |
第三章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法理思考 |
一、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法哲学思考 |
二、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思辨 |
三、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法治思想探析 |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 |
一、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的权利主体 |
二、艺术品拍卖中艺术品创作者的权利内容 |
三、应加强保护的追续权 |
第三节 艺术品拍卖中临摹作品和合作作品的着作权法律保护 |
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 |
二、临摹作品的着作权 |
三、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
四、合作作品的着作权 |
第四节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
一、油画作品《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和着作权纠纷案件风波 |
二、油画作品《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和着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
第四章 艺术品拍卖中的涉假行为 |
第一节 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及其原因 |
一、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 |
二、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的形成原因 |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 |
二、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法律适用 |
一、“声明不保证条款”制定的背景分析 |
二、“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滥用 |
三、“声明不保证条款”与其他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艺术品拍卖中涉假行为案例分析 |
一、假冒吴冠中作品《毛泽东肖像》侵权一案 |
二、假冒吴冠中作品《毛泽东肖像》侵权一案的法律分析 |
结论 |
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特点 |
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四、艺术品拍卖法律体系的构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从及在攻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景翠翠.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2]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J].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17)
- [3]临摹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尹琦瑜. 中央美术学院, 2020(06)
-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5]论恶意串通 ——以《民法总则》第154条为视角[D]. 叶宗杰.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探究[D]. 吴朝辉.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2)
- [7]恶意串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张家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之适用研究[D]. 吴沂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诚实信用是拍卖制度的根本准则[J]. 龙翼飞. 中国拍卖, 2017(06)
- [10]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基础研究[D]. 朱波.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