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遥感数据法庭可证据性法律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遥感论文,法律问题论文,法庭论文,证据论文,数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70(2014)03-0114-06 1986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将遥感定义为:“为了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利用被感测物体所发射、反射或衍射的电磁波的性质从空间感测地球表面。”该定义因其非常专业,很少为普通公众熟知。早期设立原则之初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被感国自然资源主权和遥感活动引起的国际责任等问题。随着卫星遥感技术的进步,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具备卫星遥感能力一改早期被遥感的地位成为遥感国,关于自然资源主权争议暂时得以缓和。同时卫星遥感技术经济利益凸显,在商业化领域取得长足的发展,卫星遥感数据的有偿输出业务倍增。在此过程中,卫星遥感数据能否作为法庭证据适用,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信性这一新问题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2002年,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在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出台的有关卫星遥感影像法律适用报告①基础上,将此问题作为讨论的核心议题。历任报告员在2004年柏林会议、2006年多伦多会议、2008年里约热内卢会议、2010年海牙会议、2012年索菲亚会议上都有对此问题做专题报告。伦敦空间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受欧洲航天局欧洲航天研究机构专门委托,2012年出台题为“空间证据:卫星观测地球信息在法庭和行政中适用”报告,以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荷兰、英国和美国报告为蓝本,专门研究和讨论了卫星遥感证据与一般证据的异同、其特殊属性、现有国际立法、司法和行政实践以及存现的问题②。本文基于上述文件,对世界各国相关司法实践进行梳理,试图得出一些初步认识。 一、卫星遥感数据相比传统证据采集的优势 卫星遥感数据通过专家处理成影像相比传统证据采集方式(如航空拍摄照片)具有更高的精确性、实时性,可以不受光线的制约,不分白昼实时连续的搜集相关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卫星遥感证据可能是唯一证据,特别是对传统证据无法企及的大范围地理概念,卫星遥感证据更为精确、及时和低成本。在监督国际条约的履行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四类条约监督执行可以从中受益,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军备控制、人权保护和渔业。具体而言,第一,环境保护领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动态检测森林面积减少、污染气体和废水排放、海域漏油污染面积扩散等。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专门调整海上船舶因例行作业产生之故意性油类物质污染行为和船舶因意外事故或操作疏失所形成之偶发性污染。国际海事组织认识到传统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岸国监控的不力,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控海域污染。1983年,IMOA152决议将卫星遥感搜集的证据与其他传统方式(拍照、海水抽样和航海日志检查)并列,并在附件2中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1983年,《合作处理北海石油污染和其他有害物质波恩协议》同样也认可卫星遥感技术在处理北海石油污染事故中的作用。第二,军备控制条约领域。如《核不扩散条约》虽然对卫星遥感信息能否直接作为证据适用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验性地建立了卫星遥感信息中心以确保核武器的安全。第三,人权保护方面。卫星遥感数据对于监测一国范围内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有着突出贡献,由于种族清洗等罪行很难从政府当局获得记录文件,传统证据很难获得,其作用无可取代。第四,渔业资源保护领域。1995年,《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建立了渔船监控系统。欧盟理事会2371号、2002号条例要求成员国符合特定条件的渔船必须安装卫星跟踪设施,以便成员国跟踪渔船位置,预防未经允许的捕鱼。 除此之外,欧盟及成员国也积极尝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检测农业补贴欺诈行为。如欧盟理事会2008年78/2008号条例专门规定了卫星遥感技术在共同农业政策中的适用③,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目的在于辅助管理农业市场,确保从经济学的角度评估农业土地和作物生长条件及产量,对农业进行气象学跟踪。英国国内法院虽然没有将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但是可以作为农业和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的先导证明,配合传统证据(如航空拍摄)起到证明的作用[1]73。虽然适用的程度有别,但是毋庸置疑,卫星遥感技术在特定领域较传统监督方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卫星遥感数据作为证据的司法实践 (一)在国际法庭中的实践 早期国际法院对于卫星搜集的地图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持怀疑和反对的态度。质疑主要集中在,虽然数字地图生成时没有人为错误的可能,但是从其产生到提交到法庭需要专家的解释和处理,其可能会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图片生成技术(如Photoshop)改变事物的原貌。和传统的航空影像不同,卫星成像原理传递的不是图像而是数据。典型的如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法院认为,数字地图并非法律拘束力文件,尽管其有一定的精确性和技术价值,除非是争端当事方都一致同意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当然具有证据力。在判决第56段,法院指出地图只能作为一种辅助证据④。博茨瓦纳诉纳米比亚案和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卫星遥感海岸线地图作为传统地图的辅助以及揭示其历史变化,但是最终都没有采信。尼日利亚诉喀麦隆案⑤案中,法院在初步反对意见中也驳回了有关卫星遥感影像证据性的请求。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国际法院早期对卫星遥感影像证据的使用主要集中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划界领域。一方面因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因此法院对待新的证据类型更为谨慎。另一方面,由于卫星遥感技术本身发展尚未成熟,公众知晓和接受程度较低,因此很大程度上很难被国际法院法官认可,认为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证明力。 随着卫星数量的增加,可以提供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人类及自然活动通过卫星图像得以记录和复制。卫星影像技术可以客观、精确和动态记录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事情。作为工作程序之一,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们借助卫星技术来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如财产损害、袭击平民目标、袭击用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和任务的人员和设施等事实的发生[2]226-227。与国际法院的实践相反,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和法官以《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积极认可卫星图像作为证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2009年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案⑥中检察官使用卫星影像作为证据指控托马斯·卢班加在国内冲突中雇佣儿童兵犯战争罪。2008年检察官诉热尔曼·加丹加与马蒂厄·恩乔洛·楚伊案⑦中检察官同样使用卫星图像指控被告犯有9宗战争罪和4宗危害人类罪。检查官诉巴哈尔·伊德里斯·阿布·加尔案⑧在2009年10月公开审讯中检察官使用卫星图像指控被告犯有3宗战争罪。2010年,检察官诉阿卜杜拉·班达和穆罕默德·萨利赫案⑨中使用卫星图像指控被告涉嫌在2007年军事行动中谋杀12名非洲联盟维和人员,犯有3宗战争罪行。相比之下,联合国海洋法庭比国际法院在理论上和技术上更容易接纳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这可能与其所涉及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关。由于被指控的罪犯多半是在武装冲突和国际战争中从事了战争罪、反人类罪、反人道罪、酷刑罪等严重违反强行法规则的行为,用高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相比主权领土划界更容易让人接受。 在欧盟法院也有利用地球遥感影像作为证据的司法实践,主要集中在共同农业政策和环境保护领域。共同农业政策方面为制止农业补贴欺诈,欧盟法院采纳了争端当事方提交的卫星遥感影像证据,代表如2007年希腊诉欧盟委员会案⑩。该案中根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立法,欧盟委员会如发现成员国没有完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减少对成员国农业补贴预算。欧盟委员会2005年通过一项决定,追回1996—1998年、2001—2002年财政年度对希腊种植作物和橄榄油的农业补贴,总额高达2600多万欧元。原因是欧盟委员会通过审查发现希腊没有按要求完全执行欧盟农业补贴政策。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获得法院的认可。在环境保护方面,欧盟委员会诉英国(葡萄牙参与)案(11),欧盟委员会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得的亨伯河口高密度聚集的藻类指控英国违反了城市污水处理相关法律规定,英国质疑该证据的可信性,最终法院驳回了英国的反对,认为卫星遥感图像构成英国污水排放的证据。 (二)国内法庭中的实践 除了国际法庭的司法实践外,国内法院也开始关注和探讨卫星遥感影像的可证据性。美国国内法庭对于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适用主要集中于环境犯罪领域。具体包括美国诉储备矿业公司案(12),该案被告被卫星遥感捕捉持续向苏比利尔湖倾倒角岩尾矿,该证据为法庭认可。Gasser诉美国案(13),原告指出胡佛水坝和格兰峡谷大坝造成河流改道,对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失,提供了航空照片和地球遥感影像,最后得到法庭认可为原告提供了补偿。沃谢乔维科兹诉美国案(14),该案的原告(小飞机遇难飞行员和乘客)诉美国要求其对空难负责。但被告聘请气象专家利用卫星遥感影像举证,飞行员违背了目视飞行规则即禁止飞机飞入能见度低于1公里和任何云层的规定,直接导致飞机撞山失事。法院采纳了该专家证据,判决因由飞行员负责而不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于卫星遥感影像的态度也存在争议,一定程度接纳和认可其作为环境犯罪证据的同时,对其可信性以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也存在质疑。如学者研究得出的那样“如卫星遥感影像只是作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先导证据(如在特定领域存在船只可能从事倾倒行为),法庭对其接受的程度较高。但是如果该证据作为案件核心证据被倚重,影像的真实性、专家证人解释的合理性以及搜集信息违宪性将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2]91-92 新加坡由于其对科技的友好态度和前瞻性,法庭对于卫星遥感证据持肯定的态度。典型的案件如Song San Case和Virtual Map Case。欧盟成员国如英国、荷兰和德国等国都积极接纳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特别是荷兰不仅对于其可证据性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也积极予以支持[2]146-175。 三、卫星遥感数据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得到诸多人权公约的确认和保护,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隐私权的规定为例,“(1)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2)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2002年欧洲人权法院在Colas Est等诉法国案中根据该条保护原告Colas Est等公司隐私权,裁定被告法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5)。在国内宪法层面,隐私权的尊重的保护基本得到了各国的确认。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专门规定禁止对人身和住宅等无理搜查和扣押,指出“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除同意、一览无遗开放领域和紧急情况等例外,要求政府必须先获得司法认可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 然而在卫星遥感数据领域存在着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传统航空拍照搜集证据集中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目标比较固定,飞行员也可以对拍照对象进行选择。但是相比之下卫星遥感技术可以监测更大的范围,包括诸多不相关的对象,而且其精确性和公共可获得性使得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面临威胁。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该技术的分辨率已经达到0.3米,而在20世纪80年代,分辨率运行水平在30~79米。卫星数量倍增,意味着可以更精确的获取卫星图像。随着卫星遥感技术商业化的发展,企业和个人都拥有该项技术,服务的有偿输出越来越普遍,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新的挑战。从现有国际公约看,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1967年《外空条约》和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仅规定了国家探索外空的基本原则,突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以1986年原则为例,其开宗名义表示卫星遥感的目的为“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不难看出,隐私权很难与上述公共利益并存,在卫星遥感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只能依据国内法进行。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指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根据该定义,卫星遥感地球影像当然属于公约的保护范畴,卫星遥感地图的制作人当然享有知识产权。《遥感原则》对于数据生产者就数据享有的权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数据的取得、发布和使用规则主要由不同数据提供者分别制定,缺乏统一标准[3]53。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卫星遥感地球影像的属性,不难发现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不同。按照国际法协会对其产生阶段的分类,原始数据阶段和数据处理阶段基本是对被感应对象客观真实的反映,其追求的是尽可能的客观和精确,而最终解释说明阶段才涉及人类的创造性。因此,尽管其应享有知识产权这一点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但是应如何保护还存在分歧。欧盟早就注意到该点,并在1996年3月出台96/9/EC指令建立数据库保护系统,保护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16)。 (三)数据的可获得性 与保护卫星遥感影像创造者知识产权不同,数据的可获得性主要关注遥感数据取得的可能性以及相关数据和资料能否随意发放的问题。《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仅原则性的规定了“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并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遥感国应尊重受感国主权,不得侵害其正当权利及利益,遥感国应与受感国协商,以提供参与机会和增进相互利益;受感国有权按合理价格取得原始数据和经处理的数据;”虽然规定了遥感国与被遥感国权利义务以及数据的搜集和发布问题,但是何为“合理价格”,原则并没有明确说明。 截至目前,有关卫星遥感技术付费问题,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曾在2002年出台过报告,以全球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控项目为例,比较分析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传统地面调查监测成本。指出低分辨率的卫星图像是免费的,其中10%的区域需要中等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0.1%~1%的区域需要高分辨率卫星进行评估。中等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的费用是25.5万美元、高分辨率的卫星费用是420万~3950万美元每年不等。报告结论得出虽然很昂贵,但是相比传统地面统计和监测,成本还是小得多,后者可能是前者的40倍[4]13。虽然报告评估的是全球一年内使用卫星遥感技术的费用,对于诉讼的当事方具有借鉴意义。对于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如果是国家当事方还能够承担,但对个人争端当事方主体,费用还是十分昂贵。因此,收费门槛高也会阻碍公众的可获得性。 在促进卫星遥感地球信息共享方面欧盟出台了新的举措,如2007年出台《欧洲经济共同体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指令》(17)以规范空间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促进空间信息在成员国间分享。其第一条指出:“这个指令的目的是制定一般规则旨在欧洲共同体建立空间信息基础设施以执行环境政策和监测政策或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公共当局考虑到技术可能性链接他们的空间数据集和服务网络。这个服务也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给第三方(其空间数据集和服务符合实施细则,尤其是元数据、网络服务和互操作性方面)。”第14条第1款指出“成员国应确保服务向公众免费提供。”第2款规定“作为例外,成员国可以允许一个公共机关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此费用用于维护空间数据搜集和相应的数据服务,特别是在大量、频繁更新数据情况下。”第17条专门规定了成员国数据分享的义务。总体上说,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成员国间空间信息的流动和共享,尽可能的扫清壁垒。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绝大部分卫星遥感数据来自国家和政府公共职能部门(发射卫星需要巨大成本,私人企业很难有实力投入并从中获利),购买卫星遥感数据的大多也是国家,因此有偿服务市场还不成熟和规范。另一方面数据的获得还存在很多合理限制。如指令第2条明确规定“指令不影响空间信息政府当局的知识产权”。第13条罗列了成员国可能限制公共访问卫星数据和服务的情形,包括法律规定的保密要求、涉及国际关系、公共安全或国防、影响司法进程、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保护等。而合理限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进一步提高了卫星数据进入门槛。 (四)专家证词的问题 卫星遥感数据本身是客观真实、无法捏造和篡改的,但是还需要经过专家的处理和解释才能作为影像呈现。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人为的失误,或者出于经济利益故意的修改。2004年,国际法协会柏林会议报告指出提交给法庭的卫星遥感影像是一系列解释的产物,法庭应特别注意从原始数据到影像该过程的真实性,而且提议对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数据处理错误的专家实施惩罚。2008年,里约热内卢会议报告明确了影像产生的五个步骤——卫星搜集原始数据阶段(此时数据未经处理没有实际价值)、前处理阶段(辐射和几何纠正以及与大气变化有关的航空器姿态纠正)、按客户要求电脑突出特定图像阶段、图像的分类比对阶段和附加信息解释说明完成阶段(如附加地图信息、GPS数据等)。提议增强能力建设,对卫星数据的搜集和处理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2010年,海牙会议提议建立一个公正的国际机构专门负责鉴定和审查卫星遥感影像的真实性,成立由较高声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供争端当事方选择,履行审查和鉴定作为证据使用的卫星遥感影像真实性职能(18)。总体而言,由于卫星遥感影像属于高科技产物,法官很难凭借自身知识来辨别真伪,如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采信。 (五)实践需要与国际法律滞后的矛盾 截至目前,调整卫星遥感地球的国际法规则主要包括1967年《外空条约》和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外空条约》规定了人类从事外空活动的十项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共同利益、自由探索和利用、不得据为己有、限制军事化、援救航天员、国家责任、对空间物体管辖和控制权、外空物体登记、保护空间环境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作为外层空间宪法性文件,只是规定了人类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而1986年原则所列举的原则只涉及了最为基本的事项和早期遥感国家和被遥感的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核心利益,规定较为笼统,其本身也只是一项政治声明,对于卫星遥感地球可能产生的问题存在很多真空和空白。“国际实践的发展已与1967年和1986年的情形早有不同,科技在迅猛的进步,而国际社会意见确仍然存在分歧。”[5]6为了适应实践的发展,在1986年原则的前提下,诸多国内立法和区域立法逐渐涌现。如美国1984年《土地遥感商业化法案》和1992年《土地遥感政策法案》,欧洲航天局和欧洲气象卫星组织也出台了相应立法。上述立法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卫星遥感商业化问题进行调整,使得该领域国际立法更加碎片化。 四、结论 通过对国际和国内层面有关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国际层面和国内立法落后于国际社会的实践,国际层面需要出台立法,结束各国和地区组织立法与实践相冲突的局面。国际社会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对于卫星遥感地球影像能否作为法律证据的立场不一致,基本处于分而治之的状态。除了个别欧盟层面立法积极倡导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其法律地位仍然是通过法官在个案基础上予以认可,没有从立法上解决其可证据性问题。 第二,相比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欧盟及成员国整体对于卫星遥感影像作为法庭证据使用认可度较高。这不仅反映在欧盟积极的推广卫星遥感技术在共同农业政策、环境保护和渔业监控等立法领域的适用,建立各国间卫星遥感信息的沟通和合作渠道,在司法实践中也肯定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成员国也基本支持欧盟的立场。 第三,卫星遥感数据法庭证据采信问题是科技与法律关系最为直接的反映。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可以为法庭判案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证据,同时由于科技的复杂性又让法官很难去伪存真。特别涉及国际争端,由于各国科技实力存在差别,在证据的获得性上存在差距,其所涉及的议题如边界争端往往与一国主权紧密联系,更为敏感,因此对于其可证据性争议更大。相比之下,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卫星影像作为证据的接受程度较高,可能是与其所管辖的罪行(战争罪、反人道罪和酷刑罪)严重程度有关。国内法院在解决农业补贴和环境犯罪等问题时,对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使用接受程度也较高。另一方面,与早期国际法院司法实践所处的时代不同,随着卫星遥感技术的发展,其客观性和可信度有了长足的发展,法官对其认知和接受程度有所提高。 第四,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还存在很多担忧。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卫星遥感影像知识产权、卫星遥感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专家证词的真实性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卫星遥感影像相比传统证据有着无可比拟优势的同时,自身也存在可能影像证据客观真实性的环节。目前的趋势是,如果卫星遥感影像只是证明某种违法行为存在,或者是其他证据的辅助往往较容易被接受。但是如果作为案件定性以及裁量的核心事实,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法院尤为重视,最终很难被接受。 总体上说,国际和国内法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搜集证据并采信的司法实践非常有限,对其还有着侵犯隐私权、专家证词真实性等问题的担忧,法官基本采取回避和有限度接受的态度。但是从长远看,基于卫星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污染控制、人权保护等领域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作为证据进入法庭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收稿日期:2013-10-28 注释: ①Applications of Earth Observation to the Legal Sector,see BIICL website:www.Biicl.org。 ②Evidence from Space:Use of Space-Derived Earth Observation Information as Evidence i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R],Report of the Study Commissioned by ESA ESRIN,by London Institute of Space Policy and Law,2012.http://www.space-institute.org/app/uploads/1342722048_Evidence_from_Space_25_June_2012_-_No_Cover_zip.pdf。 ③Council Regulation(EC) No 78/2008 of 21 January 2008 on the measures to be undertaken by the Commission in 2008-2013 making use of the remote-sensing applications develop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O.J.L 025,30/01/2008 P.0001-0002。 ④ICJ,Frontier Disputes(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Judgment of 22 December,1986,ICJ Report 186,paragraphs54-55-56。 ⑤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ICJ Reports 1999,p.31 et seq.,Preliminary Objections。 ⑥The Prosecutor v.Thomas Lubanga Dyilo,Case ICC-01/04-01/06。 ⑦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ICC-01/04-01/07 Case The Prosecutor v.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 ⑧Darfur,Sudan ICC-02/05-02/09 Case The Prosecutor v.Bahar Idriss Abu Garda。 ⑨Darfur,Sudan ICC -02/05-02/09 Case The Prosecutor v.Abdallah Banda Abakaer Nourain and Saleh Mohammed Jerbo Jamus。 ⑩Hellenic Republic v.European Commission(Case T-243/05),[2007] All ER(D) 70(Sep)。 (11)European Commission v UK,ECJ 2009,CaseC-390/07; [2009] ALL ER(D) 224(Dec)。 (12)United States v.Reserve Mining Co,380 F.Supp.11(D.Minn.1974)。 (13)Gasser v.United States,14CL.Ct.476(1988)。 (14)Wojciechowicz v.United States,576F.Supp.2d241(D.P.R.2008)。 (15)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Colas Est v.France(37971/97.Judgement of 16 April 2002)。 (16)Directive 96/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1996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OJ L 77,27.3.1996。 (17)EU Directive 2007/2/EC establishing an Infrastructure for Spatial Information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INSPIRE),25 April 2007,OJL108/1。 (18)Conference Report Sofia 2012[R].ILA,http://www.ila-hq.org/en/committees/index.cfm/cid/29。卫星遥感数据法庭证据法律问题研究_卫星遥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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